动火审批制度正式样本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模版(3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气设备、电焊、气割等方法进行焊接、切割、烘干、加热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无审批手续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动火审批申请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必须书面提交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动火作业地点、作业单位、施工内容;(三)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预计完成时间;(四)动火作业环境条件及安全措施;(五)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件。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应在动火开始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提交,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施工单位安全专职人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动火审批流程第九条动火作业申请须经安全专职人员审核通过后,由施工单位联系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条相关部门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审核动火作业的合规性和必要性;(二)审核动火作业的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三)核实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证件;(四)审批动火作业申请,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审批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安全专职人员审核;(二)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应按照审批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严禁擅自修改动火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消防,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应设置专人监护,定期巡视动火区域,保持动火区域的安全。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动火现场,确保没有残留的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部门。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精选3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精选3篇)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三、用火管理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3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流程,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场所。
二、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电熔、电火花等火源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喷灯、加热、烘烤、点火等。
三、动火审批管理流程1. 申请动火作业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递交动火申请。
2. 审批2.1 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等级。
2.2 如果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需要会同安全主管单位共同审批。
2.3 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为申请单位或个人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人员、措施等。
3. 动火作业的准备3.1 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置防护措施等。
3.2 动火前必须将动火场所和周围环境做好隔离,确保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的物质。
4. 动火作业的执行4.1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许可证的要求执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操作。
4.2 动火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保护好自身安全。
4.3 如出现意外情况或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作业,做好应急处理,上报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5.1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由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负责。
5.2 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执行情况。
5.3 如发现违反动火许可证的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主管部门或专责部门有权暂停动火作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
2.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灭火器和灭火设备,并有专人负责灭火工作。
3. 动火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火引发火灾。
4. 动火现场必须进行有效的通风处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标识,警示他人注意。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1 为了确保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合规性,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和操作,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动火审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进行的一切动火作业,包括明火、电焊、切割、热处理等工艺。
二、动火审批的程序2.1 动火前要进行合理、适用的风险评估,并签署责任书。
2.2 动火前,必须向工厂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3 动火申请表必须明确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内容、动火工序、动火设备、动火人员、动火措施等信息,并由动火负责人签字确认。
2.4 动火申请表经过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如无异议,需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核。
审核完成后,相关部门需按规定时间回复审核结果。
2.5 动火申请须提前二十四小时提交,紧急情况下可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特殊审批。
三、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3.1 动火负责人需在动火前对动火现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区域的周围环境、可燃物质的存在、气氛是否易燃等。
3.2 若发现存在高风险的情况,动火负责人有权决定暂停动火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四、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4.1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确保其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2 动火负责人需提前组织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工器具和设备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其完好可用。
4.3 动火负责人需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易燃物品。
五、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5.1 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设备,并严格按照现场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2 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逃生通道的位置。
5.3 动火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确保周围没有明火等火源。
六、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6.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6.2 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范文(4篇)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操作,确保施工安全,保障职工和财产安全,提出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操作指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工作的操作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五条动用明火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交明火动用计划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对明火动用计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审批决定应当明确列明明火动用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审批决定通知施工单位,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第八条施工单位按照审批决定进行明火动用操作,并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明火动用前,应当制定明火动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明火动用现场应设置明火警戒区,禁止未经批准人员靠近。
第十一条明火动用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明火动用现场应设置专人进行监控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明火动用现场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确保及时安全撤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操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可单独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明火动用操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之前施工现场动用明火操作的,应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和操作。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实施。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火灾防范工作,确保工地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模版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建筑工地等。
第二章证件发放第三条动火作业证由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条申请人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审查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的资质及相关安全措施达标情况。
第六条审查人员应将审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在审查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动火作业证。
第七条证件发放应记录在证件发放台账中,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动火作业证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章证件使用第八条持证人在实际动火作业前应查阅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第九条持证人在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证件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证件的续期。
第十一条证件丧失、损毁或需要补办的,持证人应向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并注销原证。
第十二条证件不得转借、转让或复制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持证人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查机构,对持证人的动火作业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对发现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持证人作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对持证人在动火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其安全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样本(2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制度样本(一)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办理动火证手续: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
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
根据动火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l>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2>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l>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____%(体积比)。
<2>氨气含量(NH3)≯____%。
<3>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____%。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1>可燃气体含量≯____%。
<2>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3mg/M3硫化氢(H2S)0.01mg/M3氨(NH3)0.02mg/M3苯(C6H6)0.05mg/M3<3>氧含量≯____%、≮____%。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范文(3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范文一、纳入管理范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建筑工地、工厂车间等施工现场进行的焊接、切割、打磨、热处理等作业中使用明火的活动。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工人的健康,我司决定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进行严格管理,制定本审批制度。
二、审批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动火作业的申请人需填写《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申请表》,明确动火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
2. 审批程序:申请人→安全主管→施工现场主管→安全部门。
三、动火作业的条件和要求1. 动火场所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要求,不得存在可燃物,且有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
2. 动火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关证书并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不得进行无证上岗的行为。
3. 动火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并由专人负责。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没有可燃物。
5. 动火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6. 动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范操作,禁止乱丢烟蒂和其他易燃物品。
7.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好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的保养和维护。
四、审批流程及相关责任人1. 申请人:填写《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安全主管:对动火作业进行初步评估,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施工现场主管: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场所符合建筑防火要求。
4. 安全部门:综合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决定是否批准。
五、审批结果和记录1. 审批结果:安全部门根据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情况,决定审批结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2. 审批记录:安全部门要对动火作业审批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审批时间、审批结果、审批人员等信息。
六、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1. 动火作业期间,安全部门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巡视,确保动火作业符合要求。
2. 如发现动火作业违规行为,安全部门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 动火作业后,安全部门要进行事后检查和记录,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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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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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_______________
动火审批制度正式样本
动火审批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
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
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
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
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
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
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
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八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九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
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十二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十三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
证。
”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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