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1996-2013吉林省历年来月工资最低标准

2013新华网长春6月28日电(记者姚湜)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7月1日起,吉林省将上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为16.29%。
调整后,长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后,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
长春、吉林市区为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松原、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为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为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
调整后,三个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调整前各增加170元,平均增长幅度为16.29%。
据介绍,2010年以来,吉林省已经连续四年较大幅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第一档已经由2010年的650元增长到今年的1320元。
2012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2〕1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2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21日2011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5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4日——结束——。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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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一、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18%;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思路以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规范、调控、监管和指导,实施积极的工资增长政策,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提高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和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企业落实工资增长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公平分配。
三、分类确定企业工资增长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省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高校: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6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期考核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2015年度受聘在全省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人员和2014年度补充考核人员,具体名单附后。
二、考核方式(一)二级岗位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核;(二)按照管理权限,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地区、省直各单位(部门)或省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单位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省人社厅将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部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20%左右。
三、考核内容对受聘现职以来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量化考核,重点突出对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情况的考核。
四、考核标准及结果运用考核标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确定,其中,优秀等级人选一般控制在同级被考核人员总数的20%左右。
考核结果将作为人才培养使用以及职务(职级)晋升、续聘、解聘、奖惩、调薪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的,直接纳入全省高层次人才专家库,抽调参加全省人才选拔和职称等评审工作,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或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二)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三)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保留一年聘期,待下一年度补充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续聘、低聘或解聘;(四)考核为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低聘或解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
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03•【字号】吉人社联字〔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4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永吉县 18875 蛟河市 16159 桦甸市 18254 舒兰市 13971 磐石市 18670 四平市 15490 梨树县 12397 伊通县
当前页码:3
镇赉县 17204 通榆县 11174 洮南市 15242 大安市 15541 延边州 16555 延吉市 22601 图们市 15724 敦化市
当前页码:7
12571 珲春市 17870 龙井市 16633 和龙市 12748 汪清县 11898 安图县 13271 农垦企业 6360 注:如统计部门对数据进行调整,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当前页码:1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513 长春市 24190 双阳区 15665 农安县 13870 九台市 13408 榆树市 14070 德惠市 12402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通知
【文 件 号】吉劳社养字[2008]19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3-31 【实施时间】2008-03-3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与人事监察局: 现将省统计局统计的2007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印发给你们,供 2008年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参保缴费时参照。如遇统计部门数据调整,以 统计部门调整后的统计数据为准。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OO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单位:元 市、县(市)名称 平均工资
15276 公主岭市 13597 双辽市 16010 辽源市 17273 东丰县 14290 东辽县 14857 通化市 17332 通化县 14018 辉南县
当前页码:4
12985 柳河县 13189 梅河口市 17809 集安市 15726 白山市 16764 抚松县 15436 靖宇县 16925 长白县 1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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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10.15
•【字号】吉人社办字〔2015〕85号
•【施行日期】2015.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吉林省2015年企业工
资指导线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5〕8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现将我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2.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8%;
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认真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
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
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四、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
各用人单位要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增长。
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评选,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其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工资指导线对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自觉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5日
吉林省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为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10月15日,省人社厅发布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中线(基准线)为8%,下线为3%。
省人社厅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合理调整和确定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照中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照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省人社厅要求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可参照工资指导线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人社厅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增长。
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企业,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评选,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其企业法人代表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