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纠纷的处理制度

人事纠纷的处理制度引言人事纠纷是指在雇佣关系中,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纠纷。
为了公平、公正、合法地解决人事纠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人事纠纷处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人事纠纷的概念、处理原则、处理程序、预防措施等方面展开全面、详细、深入地讨论。
人事纠纷的概念人事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不合法、不公正以及劳动条件、权益受到侵犯等问题而产生的冲突和矛盾。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纠纷:1.工资纠纷: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方式、延迟支付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纠纷: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变更等方面存在的争议。
3.劳动条件纠纷: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问题的纠纷。
4.劳动权益侵害纠纷:指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人事纠纷处理的原则处理人事纠纷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解决纠纷。
2.知情原则:确保当事人完全了解纠纷处理的程序、权益和义务,充分发挥其参与和维权的能力。
3.快捷高效原则:纠纷处理应迅速进行,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加强纠纷解决的效果。
4.和谐稳定原则: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协商等和平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人事纠纷处理的程序人事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协商调解协商调解是处理人事纠纷的首要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解决纠纷。
具体步骤如下:1.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双方可以约定协商议定书或调解协议。
3.如协商不成,可进入下一环节。
2.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在法律约束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具体步骤如下: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并组织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3.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宣告解决纠纷。
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厦府[1992]综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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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2年9月21日厦府〔1992〕综2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厦门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劳动争议:(一)国营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三)集体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四)内联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五)私营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的处理贯彻着重调解原则。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依法独立办案。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二章调解和仲裁组织第六条凡已建立工会委员会的国营、集体、内联企业应按《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外商投资企业可设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指定的代表组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私营企业也可设立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市、区、县应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委员。
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同级工会和经(贸)委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仲裁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员的任命方法另行制定。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

同工同酬问题
• 劳动法 •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同工同酬。 从相同岗位、相同时间、相同业绩变为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鲁人社发[2015]5号文件
加班费问题
案例:2009年市仲裁委受理了张某诉某烟草公司加班费争议,其索要两年的加班费数额 任经理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后因其与分管领导发生矛盾,公司将其调整到门卫岗 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但每月工资仍为5000元。公司本想治一治张某,让他自己提 真去作门卫了,一干就是两年多。正好2008年以后仲裁不收费了,就来打官私要加班 所称完全属实,确实存在加班情况。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加班费13万多元。
• 学校未提交其他证据。
• 裁决理由: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真实有效。王某教学量达到每周9课时,符合学校规定 课时量。且根据学校规定,王某虽未能开设两门以上课程,但只能引出“年终考核不 后果,并不能因此引出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后果。学校对其答辩中所称的王某存在工 保障工作不到位、有迟到早退等情况,但王某不认可,学校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组部、原人事部、解放军总 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五类争议划入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 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 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 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 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 常见
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读是怎样的?

If you can't evaluate it, you can't manage i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读是怎样的?新《规则》第八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出现仲裁管辖冲突的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向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因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在所难免的。
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
我国针对劳动仲裁制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该规则于年重新作了修改。
那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读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增劳动仲裁立案管辖冲突解决方法新《规则》第八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出现仲裁管辖冲突的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向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完善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新《规则》第二十条明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强调送达仲裁文书的程序合法性。
同时将“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情形,明确规定适用留置送达方式,且规定留置、张贴的期限满三日即视为送达。
以留置方式送达的,不再将送达回证作为强制性要求,就此得以有效解决企业停业等特殊情形下的送达方式。
此外,为完善劳动仲裁的送达方式,在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及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解决送达问题时,对送达方式进行了兜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三、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原《规定》对于在仲裁活动中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两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鲁劳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1998]147号1998年6月10日)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立案后发现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诉。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4、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且起诉期限届满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决书即生效。
5、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死亡的,有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因继承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6、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减少劳动工资性收入等的决定,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人社厅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3号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办〔2004〕3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
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关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通过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办[2003]253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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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公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篇(1):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 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岀示,并进行质证。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岀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岀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
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0O第三十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而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是仲裁员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 年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 号)同时废止。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篇(2):《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政策解读《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强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化解,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下而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政策解读,欢迎阅读参考。
一、《办法》岀台背景:广东省作为经济、人口、流动就业大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总量大,集体争议案件多发,案件处理压力较大。
而在近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依赖各级法院指导意见、部门会议纪要等规定较多,缺乏法律性依据,缺乏规范程序等问题较为突出。
《办法》的出台结合了广东实际情况,总结提升了各地调解仲裁实践经验的成果,其规定对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高效处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办法》主要亮点:结合《办法》的具体内容,本文总结了该《办法》以下主要亮点。
2.1基层调解组织缩减调解时间为15日在提高调解效率方而,《办法》规定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
此外,在提高调解快捷便利方而,《办法》还规定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通过电话方式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回执。
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
2*2首次规定简易程序、书而审理《办法》规定仲裁机构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书而审理、当庭裁决、电子送达等办案方式。
2*3缩短文书送达时间按照《办法》规定,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时间从现在的60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此举将有效缩短送达时间,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4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紧密衔接日缩短至30 a,且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保障调解与仲裁程序的顺利衔接,是确保争议法治化轨道有效解决的关键。
为此《办法》从四个方而作出规定:1、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的,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
2、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
3、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法申请仲裁。
此外,《办法》规定建立仲裁和劳动监察衔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仲裁机构发现涉案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2*5仲裁管辖范围更加明确在地域管辖方而,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
在级别管辖方而,管辖层级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外,仲裁机构认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而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认为也不应当由其管辖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3 日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26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其因缺乏相应法律知识而受到的权益损害,《办法》规定案件多发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2.7首次确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办法》规定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
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8保障职工权益《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等。
此外《办法》中有10条内容提及工会,强化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
2.9细化了仲裁庭审纪律规定仲裁参加人违反仲裁庭纪律,如庭审期间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擅自录音、录像、摄影,对仲裁工作人员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等,仲裁庭可以责令其退出庭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可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
对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破坏公共秩序、侮辱诽谤调解仲裁工作人员等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2」0音像可以作为证据音像可以作为证据,但来源要清晰。
《办法》规定,当事人岀具录音、录像、电子文稿等证据的,应当注明来源和获取途径,证据来源不明或者非法获取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出具录音、录像证据的,应当同时对其内容进行摘录。
综上,与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相比,《办法》将人事争议纳入范围,并在预防、调解、仲裁制度机制等方而有了不少创新与完善。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同时废止。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篇(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现行最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由2011年8月15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以人社部发(2011〕88 号印发,全文分总则、组织机构、管辖、仲裁、罚则、附则6章38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而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丁-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