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律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争议处理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工作条件、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纠纷。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核心宗旨是依法合理、公正公开、快捷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单位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职工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职工对于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及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通过单位内部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宣传,确保全体职工了解并遵守。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第八条本单位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并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调解或裁决。
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工会代表、劳动监察部门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办公室。
第十条职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所属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委托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察看证据,尽快完成调解工作。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如调解无果,经过合法程序,可以进行裁决。
裁决结果为最终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
第十三条职工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如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拖延处理进程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调解员和裁决员应当保密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争议过程资料,确保处理过程公正、公开、保密。
第十五条职工对于调解结果或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复核并作出决定。
第三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十六条职工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作出的调解结果或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劳动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规定

劳动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规定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分歧,通常表现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在劳动法中,解决劳动争议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国对劳动法解决劳动争议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创新,旨在提供更为有效和公正的解决机制。
一、劳动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在劳动争议解决中,我国劳动法始终坚持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公平公正原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石。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双方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地位,在解决争议时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协商解决原则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双方应当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议,促进双方的共识和妥协。
最后,司法救济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通过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劳动者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二、调解与仲裁的重要作用在劳动争议解决中,调解与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国家和地方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专门负责协助劳动者和雇主解决争议。
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解决意见。
调解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还能够快速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与调解机构相伴而生的是劳动仲裁机构。
劳动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双方通过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员进行调查、听证和裁决。
仲裁裁决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复杂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三、在线解决劳动争议的新趋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解决劳动争议成为一种新趋势。
我国推出了劳动争议在线调解解决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者可以通过网上申请进行调解,并与雇主进行实时在线沟通。
这一新方式的推出,不仅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还降低了解决成本,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四、加强法律保障,促进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性是关乎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
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劳动争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动争议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和分类(一)劳动争议的定义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
(二)公正原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应当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三)及时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在法定的时效内进行,及时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
(四)着重调解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优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解。
五、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和职责(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2)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4)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工会报告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动争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待劳动者的投诉和咨询;2、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处理,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3、对劳动争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改进劳动管理的建议。
(三)用人单位管理层1、对重大劳动争议进行决策和协调;2、确保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条例的适用范围、争议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
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争议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协商机构,由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机构由劳动部门设立,调解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部门设立,仲裁员由劳动部门指派,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也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处理方式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对其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 欠薪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3. 劳动条件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4. 经济补偿争议:劳动者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四、赔偿责任1. 企业因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劳动者因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导致劳动争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而制定的,它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赔偿责任。
劳动纠纷处理措施

劳动纠纷处理措施
劳动纠纷处理: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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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法律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劳动法律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
上述规定有下列含义: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解程序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程序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如果当事人申请国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胜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所谓"其它正当理由"须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于请求待皮,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须报仲裁委员会申拆同意。
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
以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