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第十一章、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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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3版 )课件模块十一劳动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3版 )课件模块十一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 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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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社会保险和福利
01
(一)基本养老保险
03
(三)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05
(二)基本医疗保险
02
(四)失业保险
04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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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 劳动法概述 2 劳动合同 3 劳动争议解决
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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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元一 劳动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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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 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目前劳动法部门实用核心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可以变更其原 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 灭。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 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 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及事件。

第十一章----劳动法课件

第十一章----劳动法课件
第十一章 劳动法
第十一章----劳动法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依 照本法执行。
•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劳动法
劳动者的权利
•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三是根据自身专长和志愿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十一章----劳动法
4.用人单位 (1)概念; 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其承担义
务者。我国法律将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 雇佣人都称为用人单位。 (2)类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个体 经济组织等
第十一章----劳动法
•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
(4)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法律 上的平等权利;隶属性: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 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
第十一章----劳动法
•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
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以劳动关系为 中心而形成的。 • 特征 (1)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前提、伴随、后果)。
第十一章----劳动法
• 类型
(1)作为劳动关系必要前提而存在的社会关系 A: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招收、录用、 调配方面发生的关系; B: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2)伴随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A:用人单位内部组织(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B:用人单位与外部组织间发生的关系; C:监督、监察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第11章 劳动法

第11章 劳动法

• 三、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 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为全民兴办的公益 性事业。 • 集体福利,是用人单位举办的集体生活设施和 建立补贴制度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 • • • • • •
三、休息、休假 1、间歇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 4、法定假日 5、探亲假 6、年休假
• 四、工资概念及其组成范围 •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劳 动法上,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 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计时工资 • (二)计件工资 • (三)奖金 • (四)津贴和补贴 • (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 • (一)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厂矿企业等单位为了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 各种规章制度的总和。 • (二)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造成一定后果的法 律责任 •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 2、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以及 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职工在劳动 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定。 • 内容: • 1、保障妇女就业权利 •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3、合理安排女职工劳动 • 4、对女职工进行“四期”保护 •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 一、劳动法的概念 • 劳动法,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 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其主要特征: • (1)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 (2)当事人一方是提供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另 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 (3)一方劳动者须成为另一方单位的成员,并 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 (4)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00043经济法概述-第11章劳动法

00043经济法概述-第11章劳动法

单选
▪ 6.劳动者张某与甲公司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张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 】
▪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 7.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少于 工资( )
▪ A.150%的报酬 B.200%的报酬 ▪ C.250%的报酬 D.300%的报酬
▪ A.工会 ▪ B.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C.职工代表大会 ▪ D.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15.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 ) ▪ A.60日 B.90日 C.6个月 D.1年
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提前通知的期限是() ▪ A.3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多选
▪ 1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 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有( )
▪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需抚养的未成年人的人员 ▪ D.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人员 ▪ E.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多选
▪ 9.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 ▪ A.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 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单选
▪ 10.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解雇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 ▪ A.劳动者甲非因工负伤,已过规定的医疗期 ▪ B.劳动者乙在本单位患职业病 ▪ C.劳动者丙在哺乳期 ▪ D.劳动者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4年 ▪ 11.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试用期内,劳动者预告辞职,需提前以书面形

经济法劳动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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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立即解除的情形:
(1)强迫劳动;(2)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人身安全。
只有A、B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3.调整对象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依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法劳动法
第二节 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的解除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 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 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 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
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 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 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 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 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① 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 ② 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 ③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 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 ⑤ 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 ⑥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
处理。
(6)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 使原订立的即将期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
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 几个方面。
① 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
② 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③ 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 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 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 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经济学]11项目十一 劳动合同法

[经济学]11项目十一  劳动合同法

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 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④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 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 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 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2-7]2008年,甲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 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 资1800,期满2000。该试用期约定是否 有效。 [解析]1年期合同不超过2个月,如果履行 了3个月试用期,则该公司应以2000元的 工资标准,对超过2个月法定试用期的第 3个月予以赔偿,即赔偿差额20001800=200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 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 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 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 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 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几点主要说明的事项: ( a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责 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应付金额50% 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 b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 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 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 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 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 工资标准支付。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11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11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十一课官方笔记目录一、本章/教材结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节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1. 劳动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指劳动法典,即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 年修订的《劳动法》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促进就业的原则;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3.劳动法的主要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4.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上班当天签合同:劳动关系自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先签合同后上班: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先上班后签合同: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6.对实际用工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特殊规定劳动者不签: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签的情况: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2倍工资,同时补订书面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7.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8.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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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广义上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了解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指劳动法典即1995年1月1日起的《劳动法》。

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2)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关劳动系的原则3)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4)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3、劳动法的主要制度1)调整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最基础的法律制度2)确定劳动标准法律制度:劳动标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4、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指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5、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6、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7、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公用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等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9、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人一下的个体商户10、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等11、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招聘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国家机关招聘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1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否使用与《劳动法》,分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使用劳动法。

3)有的事业单位,如学校、意愿、科研机构等部分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使用与劳动法。

13、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如党派团体、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足球协会、医学会等1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农业劳动者(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15、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16、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17、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实际用工时间。

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实际用工之日同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建立。

2、实际用工之日晚于书面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

3、实际用工之日早于书面合同签订之日的时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只要提供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提供合同的,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8、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和同的前一日。

19、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唔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以承包方式的合同。

2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和劳动者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年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

24、劳动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5、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引发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26、除前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达成约定,这些属于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7、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间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满三月不满一年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期限满一年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月( 4)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服务期: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3)竞业限制: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4)违约金:除上述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期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8、试用期: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29、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例如岗前培训30、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职业期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服务31、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该条款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2、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3、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1)在标准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34、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的修改、补充、删除的法律行为。

35、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的法律行为。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36、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一,预告辞职。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提前3日第二,即时辞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7、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第一,即时解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预告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两者的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1)企业依法破产进行重整;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4)起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在应在30日内向职工说明3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采用预先解雇和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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