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权限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办事须知

投资性公司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市商务委受理: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按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初审后报商务部。
2、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申办条件投资者资质:外国投资者应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 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
办理程序1、投资者向市商务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材料;2、需要报商务部审批的,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属于市商务委审批权限的,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就外国投资者及其境内所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书面征询所在省级及本市税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3、市商务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独资企业还应报送外资企业申请表);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翻译件;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11、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2、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13、投资各方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要求出具的保证函;14、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承诺书;15、投资性公司设立备案表;16、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1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各级权限划分目录一、商务部审批权限(一)常规性企业审批投资总额3亿美元(含3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2、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3、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5、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8、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9、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10、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独资)12、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13、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14、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15、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1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17、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18、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1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20、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a、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b、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成品油、药品、汽车等商品;c、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d、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5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e、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说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者。
上市专题研究5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

上市专题研究5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简要分析一、一般公司1、设立变更:1)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3)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内容非实质性的修改,如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企业可持有关文件向原审批部门直接备案,并变更批准证书。
2、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3、增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改制: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并购: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如境内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应征得证监会同意;境内企业为国有企业或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并征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下列情形需要商务部审批: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发[199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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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发〔1997〕16号1997年1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步伐,改善投资软环境,推动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省政府决定,调整各级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并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属于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其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省及省辖市(地)综合平衡,产品出口和生产的内销产品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不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含独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地)、县(市)计委(计经委)或经委、省级主管厅(局)(限直属企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批件抄报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经委)备案;合同、章程由各市(地)、县(市)外经贸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批件抄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经贸厅)备案。
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变。
二、凡属于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及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文化娱乐类和房地产类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报省计经委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报省外经贸厅审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向省工商局申请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10772

以下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状况,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获准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申请:(一)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编制在五人以上,其工作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并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受理、初审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辖区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一百户以上。
(三)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
(四)能认真地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应向所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验收合格并同意后,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授权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该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报告。
(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报告。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关于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备条件可以授权的报告。
(四)地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其内容包括职务、培训情况、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外商投资准入与审批制度

案例二
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成功。苹果公司充分 利用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与中国本土企业 合作,成功打入中国市场,并取得了显著的 市场份额。
失败案例剖析
案例一
谷歌退出中国市场。谷歌公司未能充分适应中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和市场环境,最终选择 退出中国市场,失去了在这个庞大市场中的竞争机会。
案例二
优步在中国市场的失败。优步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未能与本土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受到中国本土竞争对手的强烈挤压,最终退出中国市场。
审批权限
各级审批机关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具有不同的审批权限。一般来说,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商务部负责审批涉及外贸、外资、外经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则负责审批其辖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
审批程序及流程
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准入与审批制度中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环节。申请人需向具有 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和审查,最终根据审查 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强化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外商投资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推动智能化监管
借助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外商投资行为的实时、动 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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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因素
影响外商投资准入和审批制度的因素包括 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法规、产业政策、 技术标准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影响 外商投资准入和审批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04
典型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介绍
案例一
特斯拉在中国投资建厂。特斯拉公司成功利 用中国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在中国建立了 超级工厂,实现了本土化生产和快速市场扩 张。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52d0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f8.png)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第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放开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缓解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的地区和行业采取对外出售部分股利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中方股本与外商合资的办法,吸引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缓解“瓶颈”产业的制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评估不规范,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保证外商投资的回报率、为外方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
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大项目利用外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为确保国家调控措施的落实,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
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加强宏观管理,国家即将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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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 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 程序与上述相同。
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改委 (省经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报商务部备案;但该限额以上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其项目申请报告仍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合同、章程仍要报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1999]73号文;计外资[1999]2147号文;[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文)
新设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1、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3条、《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 资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 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 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等法 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
4、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法规规章规定审 批。没有专项法规规章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国发[2004]20号文;国发[1984]138号文)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 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 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2003年8月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31条中规定:“申请人申请行 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 段,骗取项目建议的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 机关应当撤销对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 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 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委托下 放到各设区的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但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除 外:
委托各设区的市、 省级以上开发区审批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 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 章程由商务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设立条件
(1)中方合营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2
条规定“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发现中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严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利用各种形式搞假合资,一经查实,应 立即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原审批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有 权收缴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 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 审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项目申请报告由省发 改委、省经委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地市级发改委、经 委、外经贸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享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依据:国务院[2002]346号令)
3、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申请报告之前,须 先向商务部申请配额、许可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或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 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审批。
外商投资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查,合同、 章程由商务部审查,分别报国务院审批;
(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1927号文)
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审 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
(依据:国发[2004]2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 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 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 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 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