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权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的设置与管理第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三)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客运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服务;(二)有效管理和维护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三)加强对客运站内运营车辆的管理;(四)优化客运站的运营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章客运站的服务与管理第四条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公众出行的便利性。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和标志,方便乘客了解和使用。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客运站内部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和服务,如候车室、洗手间、餐饮等,以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第九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严格遵守运输合同和相关约定。
第十条营运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证书,遵守交通运输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资质和证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营运信息的管理,及时向乘客提供准确的运力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处理与乘客的投诉和纠纷,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执法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规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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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 经营范围: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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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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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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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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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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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运管理
1、车辆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 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 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 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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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旅客运输行为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旅客服务。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旅客的停靠、换乘、候车等需求。
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客运站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旅客运输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票务制度,确保票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票务进行管理,定期清理无效票。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路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道路状况。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旅客运输企业严禁超员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量。
第二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客运站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旅客的咨询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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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
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
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
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
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
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班次、票价及空座情况等信息,方便旅客查询、购票。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
第十三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
站的监管,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健康发展。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金和各种费用。
对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和各种费用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需要,本规定可以进行适当的修订或
补充。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客运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