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二酬

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二酬”职务发明创造是我国重大自主科技创新的温床,科技人员是我国重大自主科技创新的引擎。
如何将我国科技人员近乎无限的发明创造之能力、潜力、活力和我国企事业单位相对集聚的研究开发之物力、财力、实力进行最优化结合,孕育一大批重大科技创新的核心专利,催生一批创新的战略性科技成果,正是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瓶颈所在,正是在我国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希望所向。
而打破这一瓶颈和实现这一希望的主要杠杆之一,就是为科技创新的引擎装填核动力燃料,就是给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就是合理地明确、落实和保障职务发明人即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就是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诸方面厉行职务报酬制度。
职务报酬是指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个或者多个自然人,从单位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的经济收益(包括该单位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该职务发明创造而取得的转让经济收益,和该单位自行实施该发明创造而获得的自行经济收益)中,依法律规定提取或者在法定范围内之合同约定,而分期或者一次性取得的相应份额。
如何持续激活激强发明创造热情?如何不断点燃点旺创造发明圣火?何来核心专利与战略性科技成果:--需要落实职务报酬,合理调制职务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利益平衡?职务报酬的计算:职务报酬总额Z = R + S= E × J× G × H + F × K× G × H =〔E×J+ F×K〕× G × H其中:R为单位许可或者转让职务报酬额;S为单位自行实施职务报酬额(1)R = E × J × G × H其中:E为单位许可或转让费税后收入;J为职务报酬许可或转让提成系数(%)G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系数(%)H为某职务发明人的个人贡献系数(%)(2)S = F × K× G × H其中:F为单位自行实施税后利润;K为职务报酬自行实施提成系数(%)G 与 H 同上。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职务发明的数量也日益剧增,据统计,每年申请的发明专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应该获得一定的报酬,规制好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存在很多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报酬;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一、职务发明报酬的概念和意义职务发明报酬是指做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了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得了专利保护,单位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获取丰厚的利润,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利润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有利于全社会的创新热潮,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明创造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在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给予报酬奖励似乎是促进创新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其次,职务发明报酬制度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根基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来,我国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都做了进一步的修改,目的在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其中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涉及了备受关注的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基础。
最后,职务发明报酬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发明人往往会为了获得专利的发明投入大量的劳动,他们理所当然的获得奖励和报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
二、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法律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不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1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74、75、76、77条等,这些发条制定时时符合当时的基本国情的,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新型的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纠纷,在判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示出了很多不足之处:首先,专利法规定只有当发明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者单位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时、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取得合理报酬,那么在专利申请以前或者专利申请过程中,单位实施专利并获得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吗?还有,如果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单位因为种种原因放弃了该专利权,但仍然以现有技术实施该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又该如何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呢?其实,这几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技术都是发明人付出辛勤汗水所取得的。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完成的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影响,对于激励员工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在职务发明产权归属和奖励分配方面,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
目前,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在各国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日本规定职务发明奖金的比例为发明创造者年薪的3%至7%,德国规定为年薪的2%至5%,美国规定为15%至30%等。
各国之间的差异主要受到国家的发展阶段、法律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
在中国,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主要由《专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文件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权益属于法人,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享有职务发明的奖励权,并规定了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其中上限为职务工资收入的3倍,下限为1倍。
具体的分配比例由职务发明奖励办法所规定。
在实践中,职务发明奖酬的分配常常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科研院所往往将职务发明纳入企业的技术积累,将其作为企业的财产,给予员工的奖励较少甚至没有。
一些员工创造了重要的职务发明,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定比例较低,奖励不足。
这种情况既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动力,也有可能导致员工的流失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下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应该考虑员工对职务发明的贡献程度和创新成果的重要性,提高奖励的比例和金额。
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的比例时,应该充分考虑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协商和合理分配的原则,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还应该加强对职务发明奖酬的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

按照约定分配的原则
约定优先
01
如果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已经对职务发明奖酬
进行了约定,则应优先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
02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无法执行,可以根据前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遵循法律法规
03
约定分配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纠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02
职务发明奖酬的种类和比例
职务发明奖酬的种类
01
02
03
奖金
为职务发明人提供的现金 奖励,用于激励其发明创 造积极性。
提成
职务发明人从其发明的产 品或服务销售收入中获得 的分成奖励。
其他形式的奖励
如晋升、加薪、奖金+提 成等综合奖励方式。
职务发明奖酬的比例
奖金比例
明确奖酬标准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职务发明奖酬标准和程序,确保发明 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奖励和报酬。
3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职务发明奖酬的公正性和透 明度,防止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竞争。
加强职务发明奖酬的监管力度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完善职务发明奖酬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职务 发明奖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考虑技术难度和实施效果
除了考虑发明人的贡献外,还需要考 虑发明的技术难度和实施效果,以合 理评估每个参与者的贡献。
按照岗位分配的原则
根据岗位性质确定奖酬
根据发明人所在岗位的性质和工作内容来确定奖酬的比例和数额 。
考虑岗位对发明的贡献
岗位对发明的贡献越大,该岗位员工的奖酬也应相应增加。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职务发明奖酬是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创新工作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后,其在法律规定下应获得的报酬。
职务发明奖酬是对员工进行发明创造鼓励的一种形式,也是维护员工创造权益的保障。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中,都对职务发明奖酬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各国的法律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比例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进行研究,旨在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以及其比例的合理性。
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在美国,职务发明酬金的分配依据《贝达曼法案》。
该法案规定,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雇员在工作期间创造的发明,其所得到的专利权以及相关报酬,应当归属于雇主。
对于专利收益的分配,贝达曼法案规定了公式进行计算,根据发明对雇主的贡献程度来确定分配比例。
即使员工是在个人时间、使用个人资料或设备完成发明,雇主也有权获得发明所带来的专利权享有和收益。
在欧洲,不同国家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有所不同。
以德国为例,德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奖酬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德国专利法,雇主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雇员有权按照发明的经济价值获得酬金,酬金通常为发明收益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法国和瑞士的职务发明奖酬比例也接近于德国的规定,都约为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在中国,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由《专利法》和《职务发明条例》规定。
根据《专利法》,职务发明应当由单位享有专利权,并且单位应当向职务发明人支付职务发明奖金。
《职务发明条例》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金的计算方法,即职务发明奖金金额为单位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10%。
职务发明人享有优先购买单位实施该项发明专利许可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定比例中可以看出,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差异较大。
在美国,雇主对职务发明享有绝对的专利权和报酬权,雇员在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通常只能获得有限的报酬。
这种规定在保护雇主的知识产权和激励员工创新方面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员工个人创造价值的回报较为不足。
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及其施行

專題文章
! 中國專利與商標 " !"&& 年第 & 期
!"#$%&’()*+,-./ !
中國專利代理 "香港 #有限公司法律部
隨着中國 ! 專利法 " 及其實施細則的第三次修改 # 中國的職 務發明人奬勵報酬制度在奬酬支付主體 $ 奬酬方式和 奬 酬 數 額 方面均發生了重大 的變化 # 引起了廣泛關注 % 本文結 合 中 國 現 行法律規範的有關規定 # 嘗試分析外國單 位因發明人 奬 酬 糾 紛 被訴至中國法院後 # 法院在管轄的建立和法律的適用上 的 可 能 做 法 #並 通 過 硏 究 先 前 有 關 奬 酬 糾 紛 案 例 #介 紹 法 院 在 奬 酬 支 付主體和奬酬數額的確定以及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所採 用的判定方式 % 另外 # 文中也介紹了近 年來外國出 現 的 數 起 有 重大影響的發明人奬酬糾紛案件 # 以供參考 % 明人或者設計人奬金 % 一 項 發 明 專 利 的 奬 金 最 低 不 少 於 +%%% 元+ 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奬金最低不少於
體是否包括外國單 位 % 但可以設想的是 ! 隨着 新 ( 專 利 法 ) 及 其 實 施細則的實施 ! 外國單位 ! 尤其是在中外合 作開 發 $ 委 託 開 發 或技術轉讓中其發明創 造在中國申請並獲得專 利 的 外 國 單 位 ! 因發明人奬酬糾紛被訴至中國法院的情况將有可能發生 % 如果 將來出現了以在中國取得專利授權的外國單位爲被吿的職務 發明奬酬案件 ! 則在解決糾紛時會遇到較複雜的局面 % 在 法 院 管 轄 問 題 上 !依 據 中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一 般 性 規 定 ! 案件的地域管轄以被吿所 在地法院爲原則 ! 以 原 吿 所 在 地 $ 權 利 義 務 履 行 地 法 院 爲 例 外 +對 於 專 利 案 件 的 級 別 管 轄 !也 以 中級法院受理作爲一般性規定 % 對於特殊的涉外案件 !( 民事訴 訟法 ) 第 !#$ 條規定了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 ! 即 * 因 ,, 其他財 産權益糾紛 ! 對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領域內沒有 住 所 的 被 吿 提 起 的 訴 訟 ! 如 果 ,, 訴 訟 標 的 物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領 域 內 ! 或 者 被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 産 ! 或 者 被 吿 在 由 ,, 訴 訟 標 的 物 所 在 地 $可 供 扣 押 財 産 所 在 地 $侵 權 行 爲 地 或 者 代 表 機 構 住 所 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參照這一規定 ! 對於在中國設立了代表機構 或 存 在 財 産 的 外 國 單 位 !即 可 以 其 財 産 所 在 地 $代 表 機 構 住 所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资料

职务发明约定奖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摘要: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消除不完全契约引起的敲竹杠问题,激励研发人员努力工作,雇佣单位乐意使用分成合约让发明人分享部分发明成果。
实证分析表明,约定奖酬规则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明创新。
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分成合约可能存在的显失公平,而是雇佣单位在执行分成合约时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了发明人的利益。
应加强对分成合约的监管,确保合约本身符合雇佣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严格执行。
关键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敲竹杠;约定奖酬;发明激励;严格执行2010年在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引入“约定优先”规则,允许雇佣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职务发明奖酬。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同样准许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奖酬,禁止侵害发明人的权利(第18条),在约定时须听取发明人的意见(第19条),要求确定报酬数额必须考虑发明人的贡献(第22条)。
《草案》明显加强了对奖酬合约的规制,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草案》剥夺了企业在购买发明劳动时笼统定价的可能,相当于否定企业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调配模式存在的意义,增加了企业的风险与负担,而且会损害发明人的利益。
①约定奖酬到底是否需要严格规制,不可不察。
一、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乔治·阿克尔洛夫在《次品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提出的问题,他以二手车交易为例,说明买卖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买方仅知道在售二手车的平均质量,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他只愿意以代表平均质量水平的价格进行交易。
买方的出价策略迫使高于平均质量水平的汽车卖方退出市场,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汽车卖方继续留在市场上参与交易。
结果二手车市场上的平均质量水平和平均价格进一步下降,如此循环下去,最终导致低质量的二手车将高质量的二手车挤出市场。
这种低质量商品淘汰高质量商品的现象明显违背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法则,因此被称为逆向选择问题。
②研发人员的能力是他的私人信息,难以通过短暂的试用期进行观察或者证实。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职务发明成为了科技领域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职务发明是指在职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创造,包括技术发明、技术改进和科研成果等。
为了激发创新热情,合理调动人才积极性,许多组织机构和企业都制定了职务发明奖酬制度。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是一种对职务发明者给予奖励的制度,以激励员工创新,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该制度的设立能够带来多重好处。
首先,它能够增强员工的创新动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立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促使他们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
其次,该制度能够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通过给予职务发明者一定的奖励,可以增加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将科研成果更好地应用于生产实践中。
最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还能够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团队的协作和创新。
然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设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职务发明中,往往存在多个参与者,包括发明者、雇主和其他合作伙伴等。
因此,在制定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时,需要明确规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权以及各方的权益分配。
其次,如何公正地评估职务发明的贡献也是一个难题。
对于职务发明的重要性和贡献的评估需要客观、公正的标准,并且需要考虑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进。
首先,建立一个科学、公正的职务发明评估体系,以确保职务发明的贡献能够得到准确评估和公正奖励。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职务发明的归属权和奖励机制,为职务发明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激励。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设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并促进团队的协作和创新。
然而,该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也面临一些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发明奖酬法定比例研究
职务发明奖是指在职期间由员工发明、创造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成果,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职务发明奖的实行既可以激励员工的创新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保障员工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具有双重意义。
职务发明奖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比例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企业中,职务发明奖的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制度的比例应当明确合理,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分配奖励,实现职务发明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结合。
职务发明奖的比例主要分为法定比例和协议比例两种,下文将分别对两种比例进行探究。
一、法定比例
法定比例指的是依据《专利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由国家直接给出的职务发明奖比例。
在我国,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应当由工作单位支付,并且报酬应当计算为专利审查公告后三年内专利权的年费。
其具体比例为:
1、职务发明成果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有权按照该项专利权每年应缴纳的专利年费的20%计算取得的职务发明奖。
2、职务发明成果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有权获得4000元以上的报酬。
再看《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该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应当由工作单位享有与使用;工作单位有权按照与发明人协议的办法给予报酬”,并明确指出,“未与工作单位订立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发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工作单位确定报酬的数额和分配办法”。
简单来说,根据国家法定比例,发明人将会根据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取得公开发表的日期(也就是专利审查公告日)起算的三年内专利年费的20%来计算获得的职务发明奖(以专利权年费为基数,而不是以实际获得的收益为基数)。
此外,如果职务发明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权,则发明人可以获得4000元以上的报酬(这个具体数目不在法律中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看,职务发明奖的比例主要由《专利法》和《劳动法》来规定。
这种比例的优势在于法律权威性强,可以避免用人单位为了过分利益分配毫无依据和标准的情况。
二、协议比例
协议比例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发明人通过协商达成的职务发明奖比例,以适应企业的实际情况。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因此,职务发明奖的比例应透明、灵活,可以通过与发明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调整。
协议比例的具体调整方式有如下三种:
1、根据职务性质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设立岗位分级,工作岗位评级达到一定标准后,职务发明奖比例也随着增加;
2、根据发明人的工作年限和发明、创造的重要程度设立不同的职务发明奖比例;
3、根据企业的发展和收益状况,灵活地设定职务发明奖比例。
协议比例根据双方的协商和灵活性来制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使职务发明奖比例更具有灵活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发明奖制度的比例设置,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双重影响。
通过制定合理的职务发明奖比例制度,可以在尊重发明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激发员工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