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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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安措费用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措费用是指用于保障国家安全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安全工作费用、安全技术设备费用、安全培训费用等。

第三条国家安措费用的管理分为预算编制、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四个环节。

第四条国家安措费用的预算由国家安全领导部门负责编制和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国家安措费用的使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或者滥用安措费用。

第六条国家安措费用的监督由国家监察机构负责,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国家安措费用的绩效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评估费用使用效果,并作为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八条国家安措费用的预算编制依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按照程序进行,包括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

第九条年度预算应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工作目标,合理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并提出具体的费用用途和支出计划。

第十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国家安全工作的具体项目,编制各项费用预算,并明确项目的用途、支出计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开性和透明性的原则,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工作由国家安全领导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费用使用第十三条国家安措费用的使用应符合预算规定和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严禁超预算或者虚报费用。

第十四条费用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计划进行支出,并做好相应的费用记录和报账工作。

第十五条费用使用单位应及时报送费用使用情况和实际支出情况,并接受国家安全领导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国家安措费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是指国家安全领导部门依据职责,对费用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营住建发【2012】107号营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营住建发【2012】107号营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营住建发[2012]107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建设局(委),各有关企业:现将《营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营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范围》附件3:《购买安全防护产品协议》附件4:《建筑工程安措费使用申请表》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印发安措费使用办法通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总站、市安委会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发附件1:营口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统一按工程总造价2%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措费。

一次性存入到指定银行的企业安全措施费用专用账户。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时,应将该工程安措费存入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办的专用账户,否则不予办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存入安措费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向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使用安措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范围》(见附件2),与在市安监站备案的销售厂家签定《购买安全防护产品协议》(见附件3),向当地安全管理部门递交安措费存款凭证复印件和《建筑工程安措费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使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划拨工作。

2012最新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2012最新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安措费管理办法

安措费管理办法

安措费管理办法(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 号)文件废止。

2010 年 1 月1 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

最新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国家安措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安措费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措费用是指用于国家安全工作的费用,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安措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科学高效。

第四条国家安措费用管理的是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加强监督执法、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安措费用管理的范围包括决算管理、收支管理、审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国家安措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捐赠资金、涉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七条国家安措费用的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安全保障工作、安全生产、技术防控、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八条国家安措费用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安全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安措费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安措费用的核算、审计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费用管理第九条国家安措费用的决算管理要求及流程如下:1.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安措费用决算预算方案,报经所在地的安措费用管理部门审批后,向上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报审。

2.各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对所属安措费用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上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报告。

3.上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安措费用的决算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组织对决算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4.安全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决算情况及时通报上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条国家安措费用的收支管理要求及流程如下:1.各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措费用的统计与核算工作,确保费用的适时划拨。

2.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安措费用使用预算申请,报经所在地的安措费用管理部门审批后,陆续按照预算计划进行费用支出。

3.各级安措费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对和审核费用使用情况,组织安措费用的结算工作。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正常提取及合理使用,提高安全装备的技术水平,不断地改善生产经营中的安全投资环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现按照有关政策与法规,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家、省和行业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简称安措费)在每年的生产经营计划下达时,同时布置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

二、建立健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按照生产经营收入总产值的2%—5% 提取安措费,计入生产成本。

对安措费的投入,由本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计划和实施,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责追究其责任。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费用;(三)改善生产经营投资环境费用;(四)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五)宣传、教育培训费用;(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用;(七)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费用;(八)安全科技创新。

四、依照第三条之规定,按计划如期使用安措费,严禁挪作它用。

对违反此项规定的,除限期责令纠正外,另加5倍年计划安措费的罚金,情形特别严重且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举报人员(经查实)给予500元奖励。

五、公司财务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措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安措费的合理使用。

六、安措费使用较好且全年度未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各项安全经营目标达标,被评为公司年度先进生产经营单位的,除通报表彰外,在下年度安措费提取中,可拿出4%作为奖励。

七、年度安措费使用结余的单位,可累计下年度使用。

年度安措费超支的单位,经向公司财务部申报,可在生产经费中列支,并在下年度安措费中扣出。

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措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安措费提取标准是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点五。

安措费是建筑成本之一,建筑安措费是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

安全文明措施费包括: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器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的购置费用;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10、电器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拓展资料:安措费是什么?安全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根据国家现行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及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所需的费用。

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款、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和调整方法。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措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安措费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学校等。

第三条安措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安措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安措费应用于以下方面:(一)购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二)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应急物资和设备的购置;(五)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二章安措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安措费的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详细列明申请事由、金额及使用计划,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安措费的申请应由责任单位审查,形成审批意见,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申请后,经过审核,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批决定,向财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第九条财务部门按照已审批的使用计划,支付相应的安措费。

第三章安措费的使用管理第十条安措费的使用应按照审批决定和使用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安措费的使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安措费的使用应遵循经济合理、有效利用的原则,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三条安措费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安措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措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措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安措费的审计和资金流向的监控,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安措费或者超标使用安措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安措费使用申请表2. 安措费使用审批意见表3. 安措费使用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措费:指用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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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和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和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和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和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使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和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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