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税收,原则]浅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税收的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征收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困境。
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导致税收法定原则难以完全落实。
我国税收体系庞大而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政策,因此税收法定原则难以在所有税收方面都得到完全落实。
一些特殊税种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容易出现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现象。
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和变异也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造成了困难。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这些优惠政策,逃避税收的合法征收。
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异也使税收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税收法定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税收监管和执法的不到位也制约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税收征收工作需要相关税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来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
由于一些原因,税收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违规手段逃避税收,损害税收法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上述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应加强税收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减少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立法,使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得以更好地落实。
应加强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信息公开制度,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信息,增加税收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减少税收征收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应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税收法定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和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和变异。
通过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优惠政策变异的问题,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及路径分析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及路径分析作者:赵翊含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9期【摘要】税收是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是我国进行各项民生建设的重要资金保证,是我国改善民生的重要财政来源,关系着我国的发展状况。
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保证税收稳定的重要手段措施,早在2015年,我国就正式将“税收法定原则”载入立法日程,我国的财政税收立法翻开了新的篇章。
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能够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促进税收工作合法化、规范化。
本文就将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作简要阐述,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进行阐述,最后分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希望对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内涵;核心意义;路径分析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立法者决定的关于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税收部门要依法征税,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税,不能凭空捏造税收名目对纳税人征税,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部门要协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工作,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税法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税务所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对每个环节内的税务要素都做出明确规定,不能缺少,也不能增加。
不能随意凭空增加或减少税务要素,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税收的税收要素规定要清晰,即在税收法律中要明确税收要素的定义,要准确用词,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不给纳税人或税务部门留下钻空子的机会,同时避免税务部门在征税和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税收的征税程序要有明确规定,即纳税、征税流程要有法可依,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增加流程,或者逾越相关权限进行征税,纳税人有权对税务部门进行监督,只要税务部门具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征税行为,纳税人都有权履行监督举报义务。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依法征税,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章和规定,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我国税收领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困境,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困境在于税收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繁多,但是整体上,税收法律的体系性和系统性还有待完善。
其次,有些税收征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因此容易引发争议,影响纳税人的自主选择。
此外,税务管理机构在税收立法中的作用仍然较大,需要进一步推进立法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
税务执法机构在税收执法中有时存在执法主体、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使得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够高。
这些问题包括税务机构从事税收法律规定以外的工作,违规收费、违法罚款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中涉及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现在,在我国税收领域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
纳税人在获知税收违法问题时,有时很难寻求到有效的救济渠道。
此外,纳税人的权利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推进现代信用体系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税收法定原则落实过程中的困境。
首先,我们需要在税收领域进一步推进立法程序公开化和透明化,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税收执法,我们应该在执法主体的权力职责、执法程序的公正透明,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性改革和规范。
最后,我们还应该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构建一个更加稳定、透明、公正和便捷的税收征管体系。
做到了这些,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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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5篇范文]》第一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
今年两会,税收法定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事实上,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以来,国内对于税收法定的呼声就从未停止。
什么是税收法定。
为什么税收一定要法定。
我国的现行的税收难道不是法定的么。
富兰克林说过“只有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
去餐馆吃饭、去超市买水、在家里用水电……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尽管无法看到税收的样子,却能感受到税收的存在。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国家大部分财政收入均来自于税收。
去年,我国财政收入逾14万亿,而其中近85%来自税收,这也较直观地反映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没有税收,政府运营将难以维持,国家职能无法履行。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最早由英国提出,目前已为各国所公认,大部分国家也将其作为宪法原则采用,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所体现。
税收的方方面面均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所以,为什么税收要法定呢。
税收涉及政府与公民双方的利益,如果征税权由政府一手掌握,政府财政行为无约束,则面临未经公民同意强制征税的风险,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
政府从公民口袋里掏钱,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
而公民同意的正当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决定。
我国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职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确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但改革开放之初,迫切的经济发展需求无法等待漫长的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
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其中仅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探究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2024年3期(总第429期)No. 3,2021General No.129法治建设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路径探究胡海,王海涛(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湖南长沙410006)摘要:2020年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收官之年。
从目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面 临的障碍分析,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遵循“三层面、三步走”路径:第一步,要通 过基础层保证各方主体的税收活动都有良法可依;第二步,要将通过基础层制定的良法 落实到税收执法与司法中;第三步,通过保障层构建兼具强制性与诱致性的制度促使纳 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真正落地。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权利;税收立法;诱致性制度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 ) 03-0086-08税收法定原则传入我国已有30多年的历史,其发展同我国社会民主法治的深入相 互影响、相互促进。
近些年通过一系列的立法、修法,税收法定原则得到了确立和不断 加强。
2020年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收官之年,但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权力 的运行偏离了税收法定原则等因素阻碍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故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在 理论上明确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方式与路径。
一、对授权立法与税收收入指标的正当性反思(-)对授权立法问题的再思考1•授权立法与法律保留并非对立关系。
反对授权立法一个呼声很大的理由是,授权立 法同税收法定原则基本内涵之一的“法律保留”是冲突、对立的。
其实不然,我国税收领 域的授权立法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其时立法机关工作负担过重,力口之对税收事务较为陌 生,只能通过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与1985年全国人大的两次授权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 立法权,授权立法是客观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也有学者认为税收法定中的“法”包含“授 权立法”,立法授权行为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授权立法理所应当是其立法权的延伸。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范围和标准应当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这一原则是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确保税收公平、合理和规范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1. 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庞大,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数十部税法,另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和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
这一众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难以及时了解和遵守,也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行政裁量权过大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税务机关具有相当大的行政裁量权。
这意味着,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对具体的纳税行为进行判定和规范,这容易导致税收执法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期性,也容易导致一些税收执法主体对纳税人进行滥用和打压。
3. 税收征管数据不畅通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纳的数据相对封闭,很难对外公开和透明。
这容易导致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现象,也容易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4. 纳税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的纳税人信用体系相对不够完善,这就意味着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一些不守信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规避甚至逃避纳税义务,这将对正常的税收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对策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保障。
可以通过简化税收法律体系、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普及、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信息查询平台等一系列措施来实现。
2. 限制行政裁量权限制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可以通过加强税收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提高税收执法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建立纳税人利益保护的维权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实现路径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与实现路径第一,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
这意味着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擅自扩大税种范围、提高税收税率或增加新的税收项目。
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和合理性。
第二,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征收主体必须合法合规。
税收征收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税机构。
税收征收主体必须具备执法权力,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人的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纳税人是税收的直接对象和主体,他们享有合法的纳税权益,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义务的履行和税收优惠的享受等方面。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国家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不能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建立健全的税收立法体系。
税收立法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和保障。
国家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税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确定税收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公平的要求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收的公正、合法和透明。
第二,建立完善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操作方式。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确保税收的按时缴纳和合理征收。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应当具备规范、高效和有约束力的特点,防止滥用权力和随意征收。
第三,加强税收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
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需要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和遵守。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遵纳纳税义务的意识。
同时,亦要加强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和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有更深刻的认识。
第四,加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是保证税收法定原则得以落实的重要手段。
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与路径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意义与路径
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赋予政府收取税款的正当性,促进公平正义,从而实现政府财务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于政府来说,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准确
落实税务的正确原则既是正确的做法,也是改善税收质量的必要措施。
实施税收法定原则的有效路径是使定税政策更加清晰,明确税务企业有义务遵守税收
政策和要求,同时减少偷税漏税、虚报漏报等手法。
其中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一是针对偷税漏税行为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强化企业反偷税漏税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监管作用,使企业通过税收申报正确地向政府申报自己的税
收情况;
三是加强税收制度的规范,明确税收管理的具体项目、要求、层次和流程;
四是加大对避税和逃税的治理力度,提高企业的配合度;
五是增加税收宣传活动,解决企业税收问题,让企业有清晰的认识,提高税收合规率。
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必须有效组织、有条件地宣传,建立一套充分注重实效性的税收
监管机制。
只有通过上述措施,才能有效地对税收的实现进行监管,提高企业的合规率和
遵守税务的责任,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
最终,以更加合理、公平和充分的税收制度,有
助于政府平稳收取税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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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现代国家通行的税法基本原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将财政税收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
这一原则逐渐从法学界内部的呼吁发展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并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积极回应。
2015年3月巧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立法法》,将第8条原先规定实行法律保留的税收基本制度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且单列为一项,位次居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相关事项的首位。
这堪称我国税收法治乃至整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在应当落实渐成共识的情况下,如何落实就成为了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普遍经验:建基于民主法治的帝王原则
税收问题是现代国家民主法治的起点和渊源。
正如哈耶克所言,宪法本身就是税收民主革命的产物,并且一经确立,便取得了逻辑上的首位性。
因此,要形成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准确理解,就有必要追溯其演进的历史脉络,进而深刻揭示民主法治理念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刻内在契合。
(一)规范征税权为核心的内容要旨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的,它最初产生于议会和国王之间的斗争,后来则主要体现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并且在不同国家中还有着差异化的形态样式。
但是,从根本上说,其核心要旨都是对征税权的规范和控制。
特别是在现代税收国家语境下,它还得以成为国家课税权正当化的伦理基础。
具言之,在法权分析方法下,税权可以被解构成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
在宪法层面,国家拥有的是税收权利,即税收债权,国民拥有的是税收权力,即纳税人税权。
而在法律层面,国家拥有的是征税权力,国民则拥有税收权利,并具体化为各项纳税人权利。
从逻辑上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征税权当然属于人民,并被部分委托给国家,由此形成国家征税权利;人民则基于对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让渡财产所有权,由此形成以税收同意权为核心的纳税人税权。
因此,纳税人税权是课税权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就是通过民主控制和程序规范来限制课税权的行使空间与方式,进而保护纳税人权利,维护人的尊严和主体性。
这也正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二)统领税法体系的首要基本原则
几乎所有的税法学者都不会否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
所需论及者,乃该原则法定原则属于形式正义,税收公平原则属于实质正义,分别代表不同层次的理性之考虑。
税收公平为依法课税之伦理基础,税收法定为税收公平之制度基础。
二者互为表里、相互配合,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上构成税收正当性之基础,共为税收法治之两翼。
至于税收法定原则与其他税法原则,也很难认为它们构成主从关系。
举例来说,即使是对于与税收法定有着紧密联系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在体系构造上也不完全属于其下位概念,因为除了税收法定推演出法的安定性以外,它还可以从信赖保护等法理中导出。
因此,将税收法定原则视
为最高原则恐怕是有欠妥当的,因为它并不能成为其他税法原则的上位概念。
但是,考虑到它在税法领域的优先效力,将其冠以首要原则之名应当是适当的。
是否为最高原则?而其关键在于,税收法定原则是否能够统辖另一个基本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
二、本土问题:推动改革发展的有效突破口
对于我国而言,税收法定原则最初是一个舶来品,是由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引进大陆学界的。
①站在本土视角上,我们有必要对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及现存问题进行梳理,同时澄清目前存在的几种认识误区,进而揭示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使命所系。
(一)制度规范之拨梳
纵观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变迁,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原始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此时税收法定原则尚未传入我国,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仅被视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甚至出现了社会主义非税论。
在这样的观念下,税收法定是不可能有生存土壤的。
实践中,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明确提出,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
除了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外,绝大多数税种都由行政机关制定相应条例。
(二)实践偏失之检视
虽然2000年的《立法法》和2001年的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其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尊重和执行。
在税收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供给不足、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等现象。
具体来说:
税收法律的供给明显不足。
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仅有4部法律,而有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和超过5 500部税收通告,在实践中,发挥最主要作用的是这些税收通告。
这主要是因为1984年和1985年两次税收授权立法之下形成的税收立法行政化体制。
在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授权立法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三)观念误区之澄清
目前,关于税收法定和税收立法,社会上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误读和认识不到位之处,这可能为今后的具体落实乃至整个财税法治建设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与阻碍。
总体上看,广义的法律界定、保守的立法策略和改革的惟效率论等三点误读,最需要加以澄清。
广义的法律界定,就是认为税收法定的法是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类法律渊源。
由此推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是要加快修改现有的法规、规章,或者就是要约束地方不得随意变更中央的各类规定。
这种观点的背后,实质上是工具主义的法律观念和宏观调控的税收观念。
由于将税收完全视为宏观调控的经济事项,进而当然地作为政府职权范围,那么税收法律的重要性也就无从显
三、结语:现代国家治理与财税法本位回归
税收法定原则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植根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土壤,也与当时的税收观念具有深刻联系。
在封建国家中,税收不过是君主的私财,税收法定自然无从谈起。
在计划经济国家中,税收只是国家可以任意汲取、分配、使用的国家财产,即使存在税法,也无法体现其规范征税权的核心要义。
只有在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作为文明的对价的地位得以彰显,税收法定才可能拥有坚实的观念基石出。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语境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其实就是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彰显过程。
从一个侧面看,这也就是现代财税法回归其应有定位的过程。
在税收观念转型与制度变迁的交相辉映之下,税法方能真正展现其作为公共财产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和收入分配正义法的强大生命力,进而为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筑牢财政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