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三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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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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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保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国家统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及统计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统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关于统计数据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统计工作指对对象的数量、结构、变动及规律性进行测算、估计、调查、观察、登记和整理的工作。

第六条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科学、严密、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保持统计资料的机密和完整性。

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科学研究统计原则,规范统计方法,完善统计技术,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统计资料范围、内容与规范,并遵循数据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统计年度计划。

第九条保证国家各项统计主体、调查对象和监测对象提供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保障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对于破坏统计秩序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统计活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条本单位设置统计科,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统计科的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管理的组织与协调;(二)制定本单位统计年度计划;(三)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工作;(五)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六)搜集和整理有关统计制度和统计政策资料,推动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第三条统计科设有统计管理员或统计工作人员,由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统计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统计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规范统计人员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统计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第三条统计人员登记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统计政策执行,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统计人员信息公开,便于监督和检查。

(三)责任明确:统计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四)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统计人员登记内容第四条统计人员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单位等。

(二)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工作业绩等。

(三)业务能力:统计技能、计算机操作能力、数据分析能力等。

(四)培训情况:参加统计培训、继续教育等情况。

(五)奖惩情况:表彰、奖励、处分等情况。

第三章统计人员登记程序第五条统计人员登记程序如下:(一)统计人员向所在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二)所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三)审核通过后,所在部门将统计人员信息报送至人事部门。

(四)人事部门对统计人员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建立统计人员登记档案。

(五)统计人员信息变动时,及时更新登记档案。

第四章统计人员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统计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统计政策,执行统计工作规定。

(二)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泄露统计信息。

(四)积极参加统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七条统计人员权利:(一)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不受干扰。

(二)获得必要的统计工作条件和保障。

(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对统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科学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

第二章统计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统计内容第七条卫生机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资源统计:包括卫生机构数量、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卫生经费投入等;(二)医疗服务统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医疗质量等;(三)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四)健康监测统计: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健康状况、疾病谱等;(五)其他统计内容。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统计方法第九条卫生机构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一)全面调查:对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调查,掌握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机构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三)重点调查:对重点卫生机构、重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四)统计调查:根据国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第五章统计质量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状况,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统计工作职责第四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学校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统计工作内容第八条学校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基本情况统计:包括学校规模、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科研条件等。

(二)教育教学统计:包括招生、就业、教学质量、课程设置、教材使用等。

(三)科学研究统计: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

(四)社会服务统计:包括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

(五)财务统计:包括预算、决算、资金使用等。

第四章统计工作要求第九条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统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统计业务,掌握统计方法。

(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加强统计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保守统计秘密,不得泄露、篡改、毁弃统计数据。

(四)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章统计工作保障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统计部门,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学校应保障统计工作的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法规第一章1.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2.统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4.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第二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

2. 《统计法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批。

3.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条例、细则、规定):《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办法)→政府规章/→部门规章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0年1月11日施行。

5. 政府规章是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第三章1. 统计资料,是指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为关键的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3.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一;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和公布。

②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③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职责法定;依法履行职权不可放弃、超越、滥用;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④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信息共享;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公开的方式;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⑤统计资料保密原则5.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表1 操作者 王师傅 李师傅 张师傅 共计
表2
供应厂 一厂 二厂 共计
漏油
9 10 19
漏油
6 3 10
19
不漏油
13 9 9
31
漏油率(%)
32 25 53
38
不漏油
14 17 31
漏油率 (%)
39 37
38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表3
操作者
王 操 作李 者

合计

材料
漏油 不漏油 漏油 不漏油 漏油 不漏油 漏油 不漏油 计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不合格项目调查表
产品名称 检查总数 检查方式 不合格项目 扭矩不足 未打漆封 轮胎划伤
××× 其它 总计
956F
工序
前轮装配
×××
检验者名
×××
100%(抽检) 检查日期 ×年×月×日
检查结果
合计
正正 …………
×××

…………
×××
正正 …………
×××
正正 …………
×××

…………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第二阶段:整理阶段 将每个人的观点重述一遍,以使每个成员都知道全部观点 的内容;去掉重复的、无关的观点;对各种见解进行评价、 论证。最后集思广益,按问题进行归纳。
统计技术之非数字统计法
第三章 分层法 1说明 分层法又叫分类法、分组法。它是按照一定的标志,把搜 集到的大量有关某一特定主题的统计数据加以归类、整理和汇 总的一种方法。分层的目的在于把杂乱无章的数据和意见加以 归类汇总,使之更能确切地反映客观事实。 2应用范围 分层法用于将大量有关某一特定主题的观点、意见或想法 按组归类。分层法常与其他统计方法结合起来应用,如分层直 方图法、分层排列图法、分层控制图法和分层散布图法等等。

工业总产值计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总产值的计算,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计算。

第三条工业总产值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及时性原则: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

(三)可比性原则:工业总产值计算应当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确保数据具有可比性。

(四)全面性原则:工业总产值计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

第二章工业总产值的概念和范围第四条工业总产值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以货币形式表示。

第五条工业总产值计算的范围包括:(一)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的全部工业产品,包括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副产品等。

(二)企业对外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

(三)企业自产自用的工业产品,但需扣除自产自用部分的价值。

(四)企业对外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

第三章工业总产值计算方法第六条工业总产值计算采用“工厂法”原则,即以企业的最终产品为计算对象。

第七条工业总产值计算方法如下:工业总产值 = 最终产品产值 + 在制品产值 + 副产品产值 + 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第八条最终产品产值计算:(一)按产品销售价格计算:以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

(二)按生产成本计算:以企业实际生产成本为基础,扣除生产成本中不应计入的部分。

第九条在制品产值计算:(一)按生产成本计算:以企业实际生产成本为基础,扣除生产成本中不应计入的部分。

(二)按定额成本计算:以企业实际生产定额为基础,扣除定额成本中不应计入的部分。

第十条副产品产值计算:(一)按产品销售价格计算:以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

统计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统计数据在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损坏。

(二)分级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三)责任到人:明确统计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数据安全责任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数据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数据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明确数据安全等级。

(三)对统计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四)对统计数据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组织开展统计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第六条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数据安全工作。

第三章数据分类分级第七条统计数据分为以下等级:(一)绝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统计数据。

(二)机密级:涉及单位秘密、客户隐私和重要商业信息的统计数据。

(三)秘密级:涉及一般信息的统计数据。

第八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一)根据数据来源、性质、用途、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

(二)对数据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数据安全等级。

第四章数据安全措施第九条数据收集与存储:(一)采用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存储,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二)对存储数据进行备份,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发挥金融统计在管理金融活动、指导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系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活动。

第五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管理经济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报表;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金融部门和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检查和监督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加强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条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七条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民银行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八条金融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省(区)、地、市级分行设立专职调查统计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所辖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设立专业统计机构,管理所辖机构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由其总行、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统计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和规定。

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

学校经费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费统计工作,提高经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学校经费管理,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经费统计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部门、各学院、各系(部)以及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经费统计范围第四条学校经费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政拨款:各级财政对学校的拨款金额、用途、进度等情况。

(二)非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科研项目经费、培训费、租赁费、广告费等。

(三)学校内部经费:学校各项行政、教科研、后勤保障、学生资助等经费。

(四)学校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经费统计程序第五条学校经费统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部门、各学院、各系(部)按照经费来源和用途,将经费统计信息整理汇总,报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对各部门、各学院、各系(部)报送的经费统计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学校经费统计报表。

(三)财务部门将学校经费统计报表报送学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将经费统计报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经费统计要求第六条各部门、各学院、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统计工作,确保经费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七条经费统计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各部门、各学院、各系(部)应定期对经费统计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经费统计分析第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费统计报表,定期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经费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一)经费来源结构分析。

(二)经费使用情况分析。

(三)经费效益分析。

(四)经费风险预警分析。

第六章经费统计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经费统计监督小组,负责对经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经费统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对经费统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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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
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通过
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例题·单选题]统计资料实行( )公布制度
A.定期 B.经常 C.及时 D.选择性
答案:A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县
级以上单位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机政府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国家统计数据以( )公布的数据为准。
A.国务院 B.国家统计局 C.最先公布的部门 D.主管部门
答案:B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核定、审批、备案)
(四)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年鉴、公报、报刊、网络、发布会)
第四节 统计资料的保密
本节主要内容: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
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属于国际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保密管理遵循的基本制度:
1. 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
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2. 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
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
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3.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守法、传递、使用、复制、
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4. 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第一,非经原确定
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第二,收
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
论;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必须采取保密措
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
密统计资料;不准通过普通邮递传递国家秘密统计资料。
6. 报刊、新闻引用统计资料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
度。
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
外发表。
[例题·单选题]属于国家的核心秘密的是( )
A.绝密资料 B.机密资料 C.秘密资料 D.特定资料
答案:A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
1. 不为公众所知悉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 具有实用性
4. 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注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 四种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信息是指未经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
可知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
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目的:一是用于汇总统计资料,二是用于审核、检查统计资料。
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有三类:
一是直接表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
信息可以识别或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
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例题·判断题] 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
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的保密资料。
( )
答案:正确

本章小结:
1.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统计资料的特征、管理体制)
2.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审核制度、保管制度)
3.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提供目的、定期公布制度、公布权限、程序、方式)
4.统计资料的保密(保密管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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