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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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关于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的规定各煤业公司、公司各部室:随着我公司各煤矿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广泛应用,同时其各项设施的利用及安全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消除运行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加强公司各矿井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其运行条件,减少杜绝运输中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规定》如下:一、总则1、为了减轻下井人员体能消耗,体现人本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垂深超过50m的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2、煤矿新安设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按照程序把基本情况进行招标公告。

3、矿井新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子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架空乘人装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以后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4、架空乘人装置要按照《煤矿在用乘人装置的安全检验规范》做到定期检查,各煤业公司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5、架空乘人装置司机要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安监部、机电运输部要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二、基本要求1、架空乘人装置应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标和技术文件制造。

2、架空乘人装置所用的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3、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安全标志牌。

4、架空乘人装置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架空乘人装置的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用符合国家标准。

(完整版)架空乘人装置乘人管理规定

(完整版)架空乘人装置乘人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乘人管理规定为保证员工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以下简称猴车)安全平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猴车司机注意事项:(1)、井口、井底猴车司机要认真对上下井人员所携带的材料、工器具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超规定材料,要及时制止。

(2)、主斜井皮带检修时要与井口、井底猴车司机提前联系,主皮带检修、更换皮带托辊时禁止开动猴车,并要在井底及井口设好警戒,防止人员靠近井底及井口。

(特殊情况确需运行时检修需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有专人进行监督)二、允许乘坐人员随身携带部分物品,但需符合下列规定:(1)、所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0kg,圆形滚动的物品、风煤钻、成捆、成串的超重物品不准乘坐猴车携带。

(2)、所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 1.5m,并要顺着绳道方向携带,还须将两头包裹,防止脱落下滑。

(3)、所携带物品不得刮帮、刮顶或拖地运行。

(4)、所携带物品不得卡入索道钢丝绳和托绳轮之间。

(5)、携带刀、斧、锯等带有刃口的工具时,其刃口部位应妥善包扎,以免上、下车时或乘坐途中伤人。

(6)、各类物品必须由乘坐人员随身携带,不得以单独座椅捆扎携带。

三、其它管理规定1、乘人高峰期间,司机必须监视乘人情况,监督挂绳是否正确,现场示范给与正确的操作方法;主井猴车乘人间距不得小于15米,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的空间,吊挂整齐。

2、爆炸品必须由专人妥善携带,不得刮卡巷道和其他物体。

不得发生碰撞和落地现象,携带炸药与携带雷管人员的乘车间距不得小于100M.携带爆炸物品应避开乘坐高峰期。

3、乘坐人员不得在中途随意上下车。

4、运行时乘车人员不得前后左右摆动吊椅,不得用手抓住运载索和触摸托(压)绳轮,以防伤手;乘坐中严禁将脚触及地面;不得以手脚和身体其他部位触及邻近巷道及巷道壁上悬挂的任何物体,以避免发生意外。

5、猴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如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报队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安排处理。

6、运行中听到下信号工打异常的停车信号,立即停车。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声光提示器。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平煤股份〔2017〕16号)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平煤股份〔2017〕16号)

平煤股份〔2017〕16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原煤生产单位、有关业务处室:《平煤股份公司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已经过公司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平煤股份公司2017年1月10日(此为电子公文)平煤股份公司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原煤生产单位。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三条各原煤生产单位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第五条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

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周期为1年。

第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超速保护。

(二)打滑保护。

(三)全程急停保护。

(四)防脱绳保护。

(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

(六)张紧力下降保护。

(七)越位保护。

(八)制动器失效保护。

(九)机头机尾通讯中断保护。

(十)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和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

(十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

(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

(十三)断轴保护措施。

(十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减轻入井人员的劳动负荷,保证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和乘座人员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乘人装置安全运行基本要求
1.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时1.2m/s;乘座间距为得小于10.0m。

2.驱动装置的制动器必须灵敏可靠。

3.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行脱扣。

4.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在上、下人员地点10m之内应有照明。

梯步必须规范,其长度满足人员上、下的要求,最短不低于5m。

6.检修或紧急停车后,第一次起动,检修人员或上车人员必须用手在传感器下晃动几下(机头处可以按控制台上猴车启动按钮),先是三声铃声响后,人车开始起动运行。

人员上车后,经过红外线传感器下方,传感器将信号传到控制系统,实现自动控制;若传感器未检测到(无人)信号,则7分钟后自动停车或下完人后自动停车。

7.各种保护装置动作停车。

如:掉绳脱槽、越位、人车欠速、过速保护等动作,沿线异常时的拉点停车,必须查明原因,解除故障后,先要按下控制台上的复位按钮,系统复位后,才能重新正常启动。

严禁使用检修按钮强行启动人车运行(特殊情况下,确保系统无机械故障或检修过程中可使用检修按钮强行启动人车运行)。

8.紧急停车,如遇意外情况时可以拉动沿线的拉点停车线(或控制台上的急停按钮),使整个系统断电紧急停车。

二、人员乘座规定
1.正确的乘车标准:上车时先双手握住吊椅的直线(或弯曲)杆,跨上吊椅坐下,双脚置于脚踏杆上,双腿并拢,双手握牢椅杆,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下车时先双脚着地,臀部离座,然后双手松开吊杆。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规定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管理规定为加强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乘人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乘坐规定1、乘坐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自觉按顺序排队依次乘车,不得抢座,不得打闹,每个人车座上只准坐1人。

2、乘坐人员必须在规定区域上、下车。

乘坐时,矿灯必须上安全帽,不得挎在肩上,不得关闭。

上车时,先双手握住吊杆(或双臂抱着吊杆),跨上吊椅坐好,然后双脚蹬在脚踏杆上;下车时,先双脚触地,臀部离开坐位,然后双手松开吊杆并迅速离开下车区域。

上下车时,必须从碹帮侧上下。

3、运行中,乘坐人员要坐稳,不得左右摆动、不得跷二郎腿、不得触摸运载索、(压)拖索轮和巷道内邻近的物体。

4、乘坐时,严禁打盹、打闹,不许吃东西和乱扔垃圾,必须精神集中,注视前方,一旦发现运载索具脱出托(压)绳轮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握住紧急停车信号线,发出急停信号。

5、乘坐人员随身携带物品以双手能握住吊杆或双臂能抱着吊杆为基本原则,不得出现单手扶杆现象,以背部背物品和肩部斜跨工具包为主要形式,并且重量不得超过5㎏,长度不得超过1米,面积不得超过0.36平方米(600*600 m m),体积不得超过0.02(200*200*500 m m)立方米,携带物品更不得拖地行走。

炮工携带炮药箱时要放在专用架上。

6、乘坐时,不得随意触动紧急停车信号。

7、要爱护乘人装置及其相关安全设施,不得损坏。

8、乘坐人员到达下车地点时,必须及时下车,不得超过越位保护或提前下车,上、下车时要紧靠碹壁行走。

当运行到下车区域而未能及时下车时,必须及时触动越位保护装置,以防发生危险。

9、架空乘人装置运行中突然发生停止运转事故时,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正常运行,由司机(或集控员通知相应水平调度站,由调度员)通知乘坐人员,乘坐人员必须按要求下座步行前往上、下出口。

二、运行、检修及其它规定1、乘人装置在运行中,发生突然停车时司机(或集控员)须了解情况,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运行。

2、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禁止人员在斜巷内行走。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声光提示器。

架空乘人装置 管理制度

架空乘人装置 管理制度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人员及时上、下,特制订本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1条运行制度1.现井下在用架空乘人装置由各自分管单位调度负责架空乘人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期间,严禁任何人员在行人斜巷行走或做其它工作,一座只准乘坐一人,严禁超员乘车。

3.乘坐人员必须在规定候车区域等候,按上、下乘人道,分道上、下乘坐,不得在绳下穿越,乘坐人员中途相遇时,不得嬉戏、握手等,以免发生危险。

4.乘坐人员在规定地点上、下,要站稳、站牢,不得随意摆动吊椅。

乘坐时,双手抱杆,脚蹬踏杆,不得用手触摸钢丝绳的托轮,以防出现事故,不得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

5.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重量不得超过10kg。

携带长件时,要顺向前进方向,不得拖地运行,沿途严禁触碰巷帮、底板、钢丝绳及托(压)绳轮等,否则按违章论处。

6.乘车人员严禁携带违规物件。

携带易滑落物件时,必须袋装系紧,防止中途掉落或发生意外。

正常情况下,缆车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时方可携带梯子等维修设施、工具,要做好可靠的防滑、防坠落措施。

7.运行途中乘坐人员不得随意下车,因故临时停车时,所有乘坐人员不得下车,须在吊椅上等候(特殊情况除外)。

8.乘车时乘车人员严禁打瞌睡,要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一旦发现紧急情况要及时下车,拉动紧急停车线停止缆车运行,并尽快与缆车司机取得联系,问题未处理完严禁开车。

非紧急情况不得私自拉动全线急停拉线停止缆车。

9.所有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人员必须爱护乘人设施,如有损坏者,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0.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正常投入使用,严禁架空乘人装置甩保护运行。

单位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发现保护不起作用,或甩掉保护不用的,每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2条检修制度1.架空乘人装置实行包机制,每台设备必须明确包机到人,责任到人,挂牌管理。

包机人(维修工、司机)应熟知承包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按章操作,精心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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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声光提示器。

(九)固定吊椅防过摆装置。

第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第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乘人点必须有专用乘人站台,便于人员平稳上下。

第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础及钢架结构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4.驱动轮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的钢丝的直径之比应不小于900。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

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面积不小于设计的60%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4.倾角大于14°的巷道长度超过100 m时,乘人装置应设双级制动,即工作闸和安全闸,且安全闸应为末级制动,即安全闸应制动驱动轮。

(四)声光信号声光信号完好齐全、吊挂整齐,报警信号灵敏可靠。

第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水平转弯装置及张紧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迂回轮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水平转弯装置1.水平转弯装置的轮组应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

2.水平转弯装置应能使吊椅平滑、平稳通过,无卡阻和干涉现象。

(三)张紧装置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 乘人装置采用液压张紧时应有张力保护装置。

4. 乘人装置回绳轮处牵引钢丝绳最大预张紧力应不超过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且应不大于设计规定值。

第十九条沿途紧急停车装置、托绳轮和压绳轮及越位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乘人装置应设有沿途紧急停车装置,沿途紧急停车装置可由乘员或其他人员操作;拉动紧急停车装置,乘人装置断电停机,制动装置制动;沿途紧急停车装置应不能自动恢复开机。

(二)沿途紧急停车装置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安装间距应不大于30 m。

(三)托绳轮和压绳轮应具有耐磨的、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轮衬。

(四)相邻两组托绳轮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应小于设计规定的吊椅间距,一个档距内不能有2个以上吊椅。

(五)托绳轮、压绳轮的轮体转动应灵活,连接、悬吊装置应牢固、可靠。

(六)托绳轮、压绳轮应采取可靠的防脱绳措施。

(七)下人点前方应的越位保护装置应可靠防止乘员越位乘坐。

当采用固定吊椅时,越位装置动作后,乘人装置应断电停机,制动装置制动。

第二十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吊椅上的抱索器的抗滑力应满足不小于2倍吊椅负载(220 kg)在最大使用坡度时无下滑。

(五)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月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迂回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六)抱索器应有足够的强度,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七)吊椅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八)相邻两吊椅沿牵引钢丝绳方向的间距不小于5 m。

(九)固定抱索器卡爪两端应圆滑过渡,不应有棱角。

(十)架空乘人装置应配备1~2套救护病床(救护担架)。

第二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有的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

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第二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钢丝绳断丝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总断面之比小于25%时必须更换。

(二)钢丝绳磨损的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三)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四)钢丝绳应每天检查一次,插接头应重点检查,1000米内不得超过2个插接头。

检查项目主要是断丝、磨损、锈蚀和变形等,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五)钢丝绳必须设专人检查,并有记录。

(六)倾角为7。

以上的钢丝绳每年更换一次,7。

以下的钢丝绳每2年更换一次。

(七)涨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卡接必须可靠。

第二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控系统应具有过流、过压、欠压、过负荷、断相及漏电等安全保护,且均应为失效安全型,即任何一项保护起作用,乘人装置均停机、制动。

(二)电控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显示、电气故障显示、沿途紧急停车装置位置显示、保护项目显示、电源指示、制动装置工作状态显示等功能。

(三)操作面板上的按钮和指示灯应布置整齐、有序,并有简要功能标识,不同功能的按钮和指示灯按常规配以不同的颜色。

(四)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启动装置应实现软启动。

(五)采用减速器的驱动装置承载运行时,齿轮减速器其油池温升应不超过35℃;蜗杆减速器其油池温升应不超过其规定值。

各主要部件壳体最高温度应不超过75℃。

第二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主轴必须每年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四章运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种保护应每天测试,要有专人负责,并记录。

第二十七条乘人装置采用单侧运行方式时,绳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应不小于400mm。

第二十八条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

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安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否动作灵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严禁开车,并立即向矿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第三十条检修人员应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状况;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应禁止运行,并立即向矿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报告。

第三十一条操作人员因查找故障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警示牌,并向矿有关部门报告。

当对系统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三十三条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三十四条不应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严禁携带长度超过1.5米物品的人员乘坐。

乘车时所带物品必须顺巷道方向携带,不得横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员,并且前后均应留出至少一个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时伤及他人。

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

乘坐斜巷乘人装置携带物品时要采取防脱手措施,以防物品掉落。

第三十六条在设备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和触摸绳轮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乘车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摆动,不得超过警戒线。

第三十七条乘坐人员严禁在非下车点下车,严禁来回乘坐和频繁改乘座位,严禁乘坐中睡觉,不准将灯带、衣物等挂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八条上下车场人员集中时,不得拥挤,应按顺序上下,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第三十九条停运期间上下人严禁走在钢丝绳下方,应走人行道。

第四十条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四章其它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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