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反倾销

案例五:中国出口节能灯企业应诉 欧盟出口节能灯反倾销案
•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左右,1999年增
至7500万支左右,约占欧盟市场的60%,其中厦门出口量占全国30%。 显然大大降低了世界电光源两大巨头——飞利浦与欧思郎公司在欧洲 市场的利益。在2000年5月,飞利浦公司与欧思郎公司这两大世界灯 具商业巨头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照明协会对中国的一些主要节能灯 生产厂家提出反倾销案,认为中国出口节能灯是用低于成本价格倾销 至欧洲并用来扼制和扰乱欧洲的照明工作体系。2000年5月17日,欧 盟根据德国欧司朗、SLI和荷兰飞利浦3家公司的起诉,宣布对中国节 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案涉及中国100多家节能灯企业几千万 美元出口金额。如果被控倾销成立,欧盟市场对中国关闭,则上百家 相关生产企业将面临困境。欧盟宣布对中国的节能灯反倾销调查后, 有9家公司进行了上诉。
反倾销协议
•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即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 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反 倾销守则》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 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第 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 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 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 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 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 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 协议的实质性条款。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 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第三部分为最后条 款。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 行为。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 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 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进行调查、 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 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 协议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倾销和损害的定义, 确定产品倾销的方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资 格及国内产业的界定,确定国内产业受损害时 考虑的标准、反倾销调查的机制和程序,反倾 销措施的实施与时限(包括价格承诺、临时反 倾销措施、反倾销税的征收),行政复审与司 法审议。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委员 会的职能和争端解决专家组在涉及反倾销行动
什么是关税?

什么是关税?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关税通常可分为:(1)从价税:按进出口货物的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税收.(2)从量税:对进出口货物按计量单位征收定量的税收.(3)混合税(复合税):将从价税和从量税混合使用.各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方法各有差异,一般以征收从价税为主.关税谈判权是如何确定的?根据WTO规定,只有享有关税谈判权的成员才可参加关税谈判.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享有关税谈判权.1有主要供应利益方.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成员如果是另一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国,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主要供应利益,被称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方,通称主要供应方.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成员的该产品出口占其总出口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谈判.2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成员某项产品的出口在另一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10%或10%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有实质供应利益方.有实质利益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在实际谈判中,一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品在世界其它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具有潜在利益的成员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3具有最初谈判权方.一成员与另一方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通常称为有最初谈判权方.当做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什么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成员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危害;2保护成员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成员领土造成危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目标是什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意在通过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宗旨是什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宗旨是,防止某些投资措施可能产生的贸易限制和扭曲,便利国内投资,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投资措施一般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有关成员的具体义务有哪些规定?在具体义务方面,<<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要求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正在实施的,且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自该协定生效起,发达成员应在2年过度期内取消已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成员有5年过度期,最不发达成员有7年过度期;在过度期内,各成员可以继续实施已经通知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不得进行修改,以避免增加对贸易的扭曲;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前6个月内已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能享受过度期的待遇,导致不公平竞争.对新投资企业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亦应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什么是倾销?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倾销的特征有哪些?倾销的特征有:(1)倾销属于一种低价销售,且不是低于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而是低于出口国在其国内市场的价格.(2)倾销的目的往往是对外销售过剩产品,保持出口国市场上的价格稳定,开拓国外新市场.(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哪些条件?进口国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是要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三是要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定>>中对”国内产业”的规定有何特别含义?<<反倾销协定>>中规定,国内产业的范围应为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是其产品合计总量占全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相当部分的那些生产商.但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是关联企业,或者该生产商本身就被指控为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可以不计算在内.什么是”结构价格”?“结构价格”是指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包括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折旧、能耗和劳动力等费用),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而确定的产品价格.“倾销幅度”应如何确定?倾销幅度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适当的比较后确定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是两个不同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比较这两个数据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具有可比性.调整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尽可能是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包括销售条件、税收、销售数量和产品的物理特征等方面的差异;转售的费用;汇率;产品的同类性等.比较正常价值与出口价值的方法有三种.1加权平均的正常价值同所有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2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以逐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3如果因进口商、进口地或进口时间的不同,出口价格差异较大,而且进口方主管机构因这类差异不能使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并对此做出解释说明,进口方可以用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选择比较.什么是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在全面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数额相等的现金保证金或保函.进口方主管机构应自反倾销案件正式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这种措施的实施时间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4个月,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个月到9个月.什么是最终反倾销措施?在全部调查结束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则进口主管机构可以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

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一、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是什么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
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
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2.计算程序(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
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一、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ies)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附加税。
当进⼝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税。
⽬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提出出⼝国进⾏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调查,确认进⼝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
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动进⾏调查,不需要当事⼈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约束⼒。
六⼗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
倾销停⽌时,应⽴即取消征收。
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各国⽴法的作⽤。
滥⽤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
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国进⾏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具。
WTO法第六章 反倾销法律制度

2016年6月18日星期六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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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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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依下列顺序确定(《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 至3款): (1)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 可比价格 也即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指该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在采用国内市场价 格确定正常价值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口国国内 存在相同产品的销售;其次,此种销售是可被采信的,即 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再次,相同产品的销 售是有代表性的,即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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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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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相同产品” 的理解。 “相同产品”是在以国内市场价格确定正常价值过程中的 一个重要概念,主要用于确定国内销售的哪些产品可以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时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根据《反倾销协 议》2.6的规定,“本协议所称‘相同产品一词应解释 为与被调查产品同样的产品,即在所有方面都与该产品相 似,或者在不存在这样一产品时,那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 面都相似,但与被调查产品有着非常类似的特性 (characteristics)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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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反倾销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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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比较 (1)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调整。 A.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的方法是将两种价格减去有 关的税费、利润等,倒推至出厂前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 B.尽可能针对在相同时间进行的销售,以尽量减少因 时间差造成的价格差异; C.通常应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 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如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 销售数量、物理特征以及其他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对 上述调整,当局应当适当掌握,不应重复进行调整。 D.在不存在出口价格而使用转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的情 况下,调查主管机关还应对进口和转售之间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捐税)及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减免的处理。
反倾销申明格式

反倾销申明格式一、什么是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指出口国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别国出口产品,并给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带来损害时,进口国采取的抵制措施。
二、实施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口国倾销;二是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如何抵制倾销?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做法是对倾销产品征收附加的“反倾销税”。
针对的是涉案产品的“出口经营者”。
反倾销税确定原则是“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四、反倾销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程序比较类似,一般分四步:合格主体申请、根据申请立案、损害及倾销/补贴调查、最终裁决。
五、谁有资格作为申请人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有权向商务部提出开展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一般来说,符合要求的企业、企业联合会或者协会等都有资格作为“申请人”申请启动调查。
6.要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反倾销条例》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简而言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产业代表性。
七、反倾销调查申请有什么要求?申请反倾销调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一定的格式。
申请书需要包含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2.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3.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4.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章 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与保障措施制度

三、美国保障措施立法 (一)美墨双边协定中的逃避条款 (二)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201条款主要 内容: 1、主管机关 2、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3、调查、裁决和建议 4、总统采取行动 5、行动的监督、修改和终止 四、欧盟保障措施立法
第四节 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国际 立法
反倾销的程序规则 (一)发起和延续调查 (二)证据 (三)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 (四)反倾销税的确定与征收 (五)反倾销税的期限与复审 (六)代表第三国采取的反倾销行动
二、 乌拉圭回合反补贴协议 (一)补贴定义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 公共机构?quot;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 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 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 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二)特定性补贴与非特定性补贴 (三)禁止使用的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 替代行为 (四) 可申诉补贴 (五) 不可申诉补贴
四、欧盟反倾销法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立法演变 (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 1、正常价值的确定 2、出口价格 3、实质损害的确定 4、因果关系 5、共同体利益 (三)欧盟反倾销机构 (四)程序 1、提起反倾销调查 2、调查 3、采取临时税收措施 4、征收反倾销税 (五)反规避条款 (六)反吸收
第二节 反补贴的国内立法
一、补贴的概念及其作用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当地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 的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 上的竞争力。补贴一方面可以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另一方 面可以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各国反补贴的法律制度 (一)各国反补贴的目的 (二)各国反补贴的措施 1、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及程序 2、美国的反补贴法 3、欧盟反补贴法
反倾销反补贴法

3、作出价格承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 价格出口)。
在作出初步裁定后4—9个月内必须作 出终局裁定。作出价格承诺后,反倾销调 查中止或终止。
(四)最终裁定
1、征收固定的反倾销税(5年)。由国务 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海关执行。
2、纳税主体: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Hale Waihona Puke 《反补贴协议》附件1具体列举了下列几项属 于对出口的补贴行为:(1)政府对出口企业直接 给予的现金补贴;(2)给予出口企业的外汇留成 或其他类似的鼓励措施;(3)在运输上为出口货 物运输提供更优惠的待遇;(4)在生产上和服务 上为出口企业提供更优惠的待遇;(5)减免、退
回或缓征出口企业应缴或已缴的直接税和社会福 利缴款;(6)给予出口企业比内销企业更高的征 税基数折扣,以减少出口生产的征税额;(7)对
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依规定向商务部提出 书面申请; 2、商务部自行立案。
(二)立案调查
商务部在6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应当在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 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但不得超过6个月。
可以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 查等方式了解情况。
(三)初步裁定
1、临时反倾销税;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 殊可延长至9个月。
(二)反倾销产品品质的认定,即倾销产 品是否是相同或相类似产品。
如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原材料、加工 过程、外观、物理特征、产品用途及可替 换性等方面相同或相似。
(三)倾销事实的认定,即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格,且符合关于倾 销幅度的规定。
1、出口价:
1)实际支付价款;
2)不能确定时,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 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商务部根据合理基 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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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反倾销税这是进口国家对在本国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抵制外国商品倾销给本国生产和市场带来的严重危害。
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反倾销的规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议)(以下通称反倾销规则)。
根据反倾销规则,对倾销可以采取三种反倾销措施: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采取其他措施都违反反倾销规则。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