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一、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瓦斯是煤矿和煤化工企业生产中难以避免的有害气体,其具有易燃、爆炸、窒息等危险性。
一旦瓦斯突出,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还会给企业生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二、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人员管理(1)建立瓦斯管理专班,负责瓦斯检测、监控和处理工作;(2)制定人员职责清晰明确,保证每个岗位的人员了解职责、尽职尽责;(3)定期对人员进行瓦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瓦斯安全意识和技能。
2. 设备管理(1)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仪器,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定期检查、维护瓦斯防护设备,确保正常运行;(3)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3. 工作流程管理(1)建立瓦斯检测、监控、处理的全流程管理体系,包括计划、执行、监督和评估;(2)定期开展瓦斯检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异常情况;(3)建立瓦斯突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分工。
4. 安全管理(1)加强现场管理,划定瓦斯危险区域并设置标识,保证员工了解和遵守规定;(2)制定瓦斯安全制度和标准,建立安全文化,促使员工形成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
5. 管理评估(1)定期进行瓦斯突出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2)建立瓦斯突出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3)定期组织外部审核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通过实施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可以明显提高企业瓦斯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总之,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生产经营至关重要,是推进安全生产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
企业应该高度重视瓦斯突出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一通三防”重点管控规定

附件1:“一通三防”重点管控规定一、防突第一条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开拓前预测),用于指导水平、采区设计及石门揭煤工作;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回采巷道作业前必须完成开拓后预测。
第二条瓦斯参数测定。
瓦斯参数测定是瓦斯治理的基础和难点,必须做到“前瞻、规范、准确、够用”。
(一)前瞻。
垂深每增加50m、走向300m至少测定一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突出参数;按要求测定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抽采参数及煤的工业分析指标。
开拓工程具备条件,必须及时测定参数。
(二)规范。
严格执行《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两个标准。
同一地点必须直接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并间接计算煤层瓦斯含量,两种指标相互验证。
同一测点必须布置两个测压钻孔,瓦斯压力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三)准确。
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要避开断层、地勘等钻孔见煤点等。
测压钻孔必须采用高压注浆措施,消除渗漏影响;建立瓦斯压力测定、观测台账,装表测压初期每天至少观测3次;绘制压力曲线,压力稳定后现场拆表确认,矿总工程师对测压资料审核。
直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软煤优先采用孔口接渣,井下取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从井下取样开始至地面破碎解吸结束,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够用。
开采煤层每一地质单元内,沿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要及时分析、利用瓦斯参数,为科学、合理瓦斯治理设计提供依据。
第三条坚持“全资源、大联合、盯重点、利治灾”设计原则。
(一)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
(二)矿井运输、轨道、回风大巷及采区上山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底(顶)板瓦斯抽采巷等岩石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得小于20m。
(三)避免应力集中区,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突出煤层沿空掘进净煤柱留设不得大于3m(受巨厚火成岩影响的沿空掘进不得大于5m)。
瓦斯突出管理规定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

附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及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目录第一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一、突出矿井的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一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二基建矿井应有井田范围内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经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层岩巷掘进、岩巷揭煤、突出区域煤巷施工,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四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公司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新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六经鉴定为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由煤矿负责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并报公司备案;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公司设置通风部负责公司防突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二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三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突出矿井设置通风科或防突科,至少配备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四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五矿设立通风副总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三、突出矿井相关设计、方案、技术管理一突出矿井必须有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和采区防突专项设计;二突出矿井必须将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三公司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矿井应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四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和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向公司备案;矿长负责组织实施;五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业务科室、区队业务保安责任制,明确防突工作各环节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完善防突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防突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钻探工、抽采泵司机、抽采参数测试工等工种岗位职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培训、考核防突工作各环节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准继续从事防突相关岗位工作;六公司技术总监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公司、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所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落实;七公司总经理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瓦斯抽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八公司技术总监负责组织矿井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九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的编制工作;主管防治煤与瓦斯工作的地测副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地测科牵头,会同通防科、通风队、防突队抽采队共同编制;每年至少组织修编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报公司审批;四、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管理一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工作及瓦斯参数测定工作,一般应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结果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确认;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在主体开拓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开拓后区域预测;所有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指导采掘工作面设计;三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审批;石门揭煤期间,公司通风部在现场监督措施落实;四高瓦斯矿井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六区域防突措施由通风副矿长或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七区域防突措施实行钻孔单孔“三人”验收制、不定期检查制、阶段或竣工联合验收制,确保区域防突措施执行到位;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钻机长对区域防突措施单孔验收单上的验收内容负责;发现或举报未退钻杆验收而签字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矿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抽查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相关制度、标准执行情况,每月抽查各不少于10次;四个部门均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科长对本部门区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的科长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采取查阅地面资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孔验收记录、瓦斯地质图和井下现场结合方式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判断,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八实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修正及竣工分析制度1.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煤层走向、倾向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根据钻孔实际施工控制情况,地测科负责及时修正地质图,通风防突部门负责及时修改钻孔设计;2.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钻孔单孔验收记录,绘制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反映煤层赋存、设计巷道位置、煤层中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等,圈定控制盲区,及时补充措施钻孔;3.矿总工程师负责依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及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情况,对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价,在阶段或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果及分析结论,达不到设计要求,重新设计、执行区域防突措施;4.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设计或竣工报告无总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预测效检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九建立区域防突措施控制钻孔、采面顺层抽采钻孔瓦斯地质分析制度;根据钻孔控制情况,由地测部门负责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分析,由防突部门负责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每循环、每轮次均提出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标注在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上;十区域防突措施实行循环报告制度和区域验证报告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公司通风调度均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矿井通风调度向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十一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或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时,必须停止生产,采取强化抽采措施不少于72h;十二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测定时,公司通风部必须全程参与,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执行;十三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准确率必须保证100%;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十四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在采掘前区域防突措施达标;十五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五、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一采掘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备案;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三煤巷掘进防突管理煤巷掘进主要采用打释放抽采钻孔、水力疏松、边掘边抽措施进行消突;1.施工区队必须根据通风科制定的专项防突设计,提前制定好作业规程,明确采取的主要防突措施;2.进行预测预报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作业;3.在指标超标的情况下,施工区队再次采取防突措施:1采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时,保证至少控制巷道轮廓线外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前方10m;孔径75~120mm,孔数、孔底间距据有效抽采或排放半径确定;采取防突措施时,做好记录,执行班长或副队长、瓦检员、安检员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制度;现场有措施孔竣工管理牌板;2采用水力疏松防突措施时,沿工作面间隔一定距离打浅孔,钻孔与工作面推进方向一致,然后利用封孔器封孔,向钻孔内注入高压水;注水参数:钻孔间距,孔径42~50mm,孔长~10m,封孔2~4m,注水压力13~15MPa,注水时以煤壁已出水或注水压力下降30%后方可停止注水;单孔注水时间不低于9min左右,若提前漏水,则在临近钻孔左右处补打注水钻孔;水力疏松后的允许推进度,一般不宜超过封孔深度,其孔间距不超过注水有效半径的两倍;注水时,执行班长或副队长、瓦检员、安检员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制度;3采取边掘边抽的局部防突措施时,在巷道两帮间隔30m施工钻场,钻孔3个,钻孔长50m,控制巷道轮廓线外至少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钻孔施工完毕由抽采队进行封孔,边掘边抽或前方预抽;4.超前钻孔措施施工完毕或边掘边抽或注水结束至少2h后,方可进行防突效果检验;采用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时,检验孔控制两帮至少2m;5.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时,预测效检员认真填写现场预测效检管理牌板,并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区队可以组织掘进;如指标超过临界值,必须重新采取防突措施,检验指标不超后方可作业;现场检验时,必须执行“五同时”制度:预测效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瓦检工、安检工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6.预测效检人员从巷道开口处每隔30m设置醒目的标记,起始点标注要醒目、明了;7.远距离爆破作业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反向风门必须关闭,风筒过风墙必须安装防逆流装置,爆破地点距工作面不少于300m,爆破地点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并且至少在炮后3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8.区队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的情况下,留有2m的检验孔超前距;四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采煤工作面主要采用边采边抽、采面水力疏松措施进行消突、防突;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在进、回巷施工覆盖全区段的本煤层抽采钻孔,然后封孔进行抽采;回采前控制采面前方20m抽采达标;回采过程中,边采边抽;2.进行预测预报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作业;3.在指标超标的情况下,采面可采用注水湿润煤体措施进行消突、防突: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4m,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当发现水有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时,执行班长或副队长、瓦检员、安检员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制度;4.注水结束后2h,进行防突效果检验,每隔10~15m施工一个检验孔;5.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标时,预测效检员认真填写现场预测效检管理牌板,并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区队可以组织生产;如果指标超过临界值,必须再次采取防突措施,检验指标不超后方可作业;现场检验时,必须执行“五同时”制度:预测效检员、班组长、跟班队长、瓦检工、安检工同时在现场、签字确认;6.预测效检人员分别在工作面进、回巷巷道口处每隔30m设置醒目的标记,起始点标注要醒目、明了;7.采面进行爆破时,必须坚持远距离爆破;爆破地点设在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距工作面距离不小于100m,且安装压风自救装置;人员全部撤至进风流中;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专人警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且至少在炮后3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8.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的情况下,留有2m的检验孔超前距;五石门揭煤防突管理石门揭煤前,必须探明地质情况;1.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10m特殊地质条件下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20m时,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煤层顶底板不小于的前探钻孔,详细记录岩芯资料,绘制揭煤地点煤层赋存平、剖面图;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瓦斯、地质构造、石门与煤层的相对位置等;2.距离煤层法距5m特殊地质条件下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开始,必须边探边掘,准确探测出突出煤层层位;3.距煤层法距大于5m时,至少打5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预测钻孔,采用综合指标法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K1或△h2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1如果预测无突出危险,可以向前掘进至最小岩柱处急倾斜煤层不小于2m,倾斜或缓倾斜煤层不小于,如果岩石松软破碎应加大法距,在安全防护措施下,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2如果预测有突出危险,必须采取防突措施;采用打排放钻孔和注水的措施进行消突;在煤层中,排放钻孔要控制巷道石门的两侧及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轮廓线外至少5m;如果钻孔穿不透煤层,煤层中钻孔在巷道方向长度不得小于15m;高压注水时,水压不低于12MPa,单孔注水时间不得小于30min,以其他钻孔出煤沫和水为准;必须在采取防突措施结束2h后进行效果检验,如指标不超,可以向前施工一循环;如果指标超,必须重新采取防突措施,直至指标不超为止;4.施工至最小岩柱时急倾斜煤层不小于2m,倾斜或缓倾斜煤层不小于,如果岩石松软破碎应加大法距,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隔离式自救器等,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5.石门距煤层法向距离5m直到进入煤层顶板或底板法线距离2m以上时,方可认为石门揭煤结束;6.石门揭煤期间,每循环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只有在保证指标不超的情况下,方可向前掘进;如果指标超,必须采取措施,重新进行效果检验,直至指标不超,方可向前掘进;7.由通风科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公司审批;区队技术员编制过煤门措施及揭煤后的巷道掘进防突措施,并且措施及时下发给安检科、防突队、通风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六安全防护管理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2.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并熟悉自救器的使用方法;3.反向风门矿井在石门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2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墙垛厚度不得小于;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电缆孔必须封堵严实;反向风门的设置如图6-2所示;3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1—木质带铁皮的风门;2—砖墙;3—铁风筒;4—胶皮风筒;5—防止瓦斯逆流铁板;6—防止瓦斯逆流铁板立轴;7—定位圈;8—局部通风机;B1—正常通风时防止瓦斯逆流铁板位置;B2—突然逆风时防止瓦斯逆流铁板位置;图1-1反向风门和防逆流装置4.压风自救系统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2压风自救系统设置地点: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掘进巷道、轨道顺槽、胶带顺槽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3每组压风自救系统设减压阀和带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可供5~8人使用,每人供风量为min;4压风自救系统:干管采用Φ159×6无缝钢管,主管采用Φ108×5无缝钢管,掘进工作面或采煤工作面采用或Φ57×无缝钢管供风,并在每种管路终端设有油水分离器和控制闸阀;5工作面顺槽每隔100m设置一套三通球阀组件,掘进大巷每隔150m设置一套三通球阀组件;6压风管路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之间,供风量不低于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7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压风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8地面、井筒管路采用套管焊接连接;井下管路连接采用快速接头连接以便于随时拆卸,在管道低洼处设有油水分离装置;9定期对压风管路、连接装置及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气量和供气压力;10末组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3个;爆破地点的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5个,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压风自救系统实行挂牌管理,保证连续供风;5.避难硐室应设在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并设置有压风自救装置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压风自救装置不得少于15个;6.突出危险煤层采掘作业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以外的全风压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且不小于300m;放炮后,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等待时间执行,但不得小于30min;7.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关闭正反向风门;七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管理1.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实行“五同时”制度:采集突出危险性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参数时突出预测员、瓦检工、安检工、班组长、跟班队长都同时在现场,并在安检工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上签字;该记录本月底交安检科存档备查;2.预测员将预测结果填写在报表上,并经防突队值班干部和总工程师签字后分别抄报矿长、通风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安检科各1份;3.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应以采面工作面一个正规循环作业一次为宜;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应一个正规循环预测一次为宜;4.预测指标不超过临界值时,预测员必须填写预测效果检验起始牌板;5.起始牌板应以巷道开口为起始位置,然后每隔30m用黄漆做一间隔标志;起始牌板上必须填写距起始点的距离和允许的掘进进尺数或允许推进长度;八防突措施的管理1.由施工单位实施防突措施时执行“四同时”制度:执行防突措施人员、瓦检工、安检工、班组长或跟班队长都同时在现场;对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验收确定,并在执行防突措施人员随身携带的记录本签字;该记录本在月底交通风科存档备查;2.执行防突措施人员在措施实施后,必须将防突措施的基本参数填写在现场的记录牌板上在牌板上画出示意图;3.采取超前释放钻孔作为防治突出措施时,应将释放钻孔的参数孔径、孔深,孔间距、排距、成孔时间、释放时间记录清楚;4.采取中、高压注水作为防突措施时,应将注水孔数、注水压力、注水时间等记录清楚;六、一般管理规定一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只有当采煤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时方可进行回采;二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具备条件的矿井要积极推行沿空留巷和沿空掘巷施工技术,减少防突工程量,保证安全生产;沿空留巷必须制定专项通风、防火技术措施,加强巡检;沿空掘巷必须实测采空区卸压带的有效范围,同时制定防止采空区有害气体涌出及采空区积水探放的措施;四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五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倍;因采取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六当发现有突出征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七使用防突新技术、新仪器、新设备,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八在突出煤层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九在煤层顶、底板掘进时,必须有严防突出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燃气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的基本要求和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
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按。
(三)低瓦斯矿井每 2 年进行 1 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
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定期瓦斯等级鉴定,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煤矿、
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四)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的,不得改为低瓦斯矿井;经鉴定或
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允许改为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五)评估结果报省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
(六)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根据当地气
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7 ~ 9 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 ( 间隔 10 天 ),每天分三
个班 ( 或四个班 ) 进行测定。
(七)突出矿井 ( 或者突出煤层 ) 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
定工作,由具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红旗煤矿采掘工作面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管理制度为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突出煤层(含煤厚0.3m以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以指导矿井防突工作,为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基础数据。
未进行瓦斯参数测定或鉴定、或经测定具有突出危险性又未采取措施消突和抽采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治理措施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揭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____)要求进行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并编制评价、评判报告。
第三条消突评价、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实行审查审批制度。
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队及有关部门进行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后编制,组织防突队、生产科、安监科、通风科等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由工程师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矿长审定签字后报公司批准。
未经批准的,该工作面严禁采掘作业。
参加评价、审查人员必须熟悉掌握防突专业技术知识,并区域防突工程的可靠性、瓦斯抽放的真实性、区域措施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及手段、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等负责。
1第四条上报公司审批必须按办公程序进行,即以请示上报公司办公室,领导阅批办理。
公司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月对上报公司审批资料集中审查三次,各单位审批资料需在审批三天前上报办公室,并将明件材料和电子材料交有关审查部门,以便提前预审。
第五条在实施抽放钻孔时必须按经审批程序批准的设计和不同施钻条件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并在实施治理工程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实测煤层原始瓦斯参数,为治理、消突评价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准确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矿山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瓦斯抽放:煤矿必须配备适当的瓦斯抽放设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有效抽放,确保矿井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瓦斯检测与监控:矿山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对矿区、工作面等关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突出的危险。
4. 通风与排瓦斯: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操作,确保矿井内氧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
5.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变能力,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
6. 突出预测与评估:矿山必须进行突出预测与评估工作,采取预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出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实现矿山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
理。
矿山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矿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防突的一般规定- 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5 -第三节防突机构和培训- 10 -第四节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5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5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8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21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9 -第五节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31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32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36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44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2 -第五节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53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5 -第六章法律责任- 58 -第七章附则- 6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井田范围内经鉴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统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以下简称突出煤层)。
凡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即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瓦斯参数测定及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相关要求

瓦斯参数测定及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相关要求瓦斯参数测定的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具备精确度高、稳定性好、响应时间短等特点,以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其次,测定瓦斯浓度的位置应当合理选择,一般选择在瓦斯封闭空间内的通风廊道、掘进工作面等位置。
第三,进行测定时,应当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避免因为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失真。
此外,还需要保证操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能力,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措施效果检验是对采取的瓦斯防治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以验证其防治效果的过程。
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定期抽查法,即随机抽查部分工作面进行检测,以判断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另一种是全面检测法,即对全部的工作面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瓦斯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在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综合考虑瓦斯测量结果、安全设备运行情况和防瓦斯措施的实施情况,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消突评价是对瓦斯抽放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的过程,旨在提供有效的控制瓦斯突出的方法和技术。
消突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工作面封闭情况等的测定和分析,以及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和预测。
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是根据煤层中瓦斯的含量、瓦斯压力以及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等因素,对瓦斯突出的发生和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测,以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确保瓦斯参数测定、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的全面有效实施。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能力;定期检查维护瓦斯检测仪器,确保其正常工作;加强瓦斯监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与权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总之,瓦斯参数测定、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是确保煤矿瓦斯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加强数据分析和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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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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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为了落实《防突管理规定》、《〈**煤股份公司防突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煤【2010】147号文、**煤股份【2011】8号文,《〈关于修订**煤股份公司纺织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特制订矿井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消突评价制度。
一、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整个回采区域实施完区域防突措施,并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防突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回采。
三、未开采保护层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设计走向长度小于(等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煤巷掘进前区域防突工程和措施必须实施完毕,整体进行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二)设计走向长度大于1000m、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采面,掘进前沿走向每500m为一个单元进
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每个单元的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报告均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施工过程中必须保留50m的效果检验达标超前距。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个循环(钻孔深度不小于60m,保留20m超前距)进行一次消突评价,评价报告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存档备查。
四、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布置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
巷道距煤层法向距离:坚硬岩石时,不得小于8m;松软岩石时,不小于10m。
(二)低位(高位)预抽巷内必须先施工增透穿层钻孔,后施工穿层条带预抽钻孔。
穿层高压水力压裂钻孔包括条带压裂钻孔和区段压裂钻孔,条带压裂钻孔间距原则上不大于20m,控制到煤巷上帮;区段压裂钻孔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m,控制到区段中间。
(三)穿层钻孔布置方式为,沿巷道走向每隔4~6m布置一组穿层预抽钻孔,每组钻孔数量至少7个,且有1个钻孔布置在预掘煤巷工作面中部;孔径不小于108mm,其终孔位置控制到煤层顶(底)板0.5m,终孔的间距应根据钻孔抽放半径确定。
施工期间若出现喷孔、夹钻、顶钻和响煤炮等异常现象时在两组穿层钻孔中间加打一组穿层钻孔。
(四)穿层钻孔控制巷道两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五)低位(高位)预抽巷设计长度小于1000m时,必须在预抽巷贯通形成系统、穿层区域预抽达标后方可掘进煤巷;低位(高位)预抽巷设计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低位(高位)预抽巷施工超过1000m,且穿层预抽达标区域达到500m以后方可掘进煤巷。
五、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钻孔直径89~120mm。
(二)施工大直径钻孔(>120mm)时,应有防止喷孔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钻孔间距按实际测定的瓦斯抽放半径确定,并留有一定的富裕系数,但不得超过3m,钻孔排数按煤层厚度确定。
表1 煤层钻孔布置参数表
煤层厚度(m)≤2.02<煤厚≤66<煤厚≤8>8
钻孔排数 1 2 3 4
(四)每个循环钻孔控制的煤层条带长度不小于60 m,施工期间保留20m超前距离。
条带长度范围内钻孔控制全煤厚,倾斜、急倾斜煤层控制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控制10m;近水**、缓倾斜煤层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
外至少各15m(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五)在巷道内布置钻孔困难时,可在巷道两帮施工抽采钻场,保证抽采钻孔控制巷道两帮的距离符合规定。
六、本煤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随掘进工作面的施工,应先施工高压水力压裂钻孔,后施工本煤层预抽钻孔。
高压水力压裂钻孔间距原则上不大于50m,滞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本煤层预抽钻孔间距按实际测定的瓦斯抽放半径确定,并留有一定的富裕系数,但不得超过4m,钻孔滞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200m。
(二)钻孔直径89~120mm。
(三)风、机巷本煤层预抽钻孔交叉长度不得小于10m,严禁留有瓦斯预抽钻孔空白带。
七、突出区域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八、消突评价指标及测试规定如下:
(一)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采用直接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
(二)穿层钻孔预抽瓦斯抽采率指标不低于30%,本煤层预抽瓦斯抽采率指标不低于35%,石门揭煤瓦斯抽采率指标不低于45%。
(三)效果检验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措施,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若只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则该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掘煤巷工作面中部;若布置1个以上检验测试点,则要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掘煤巷工作面中部,其它检验测试点位于预掘煤巷工作面的左侧或右侧区域。
2.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措施检验区域内布置3个检验孔,每个检验孔间隔20m取一个煤样,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取3个检验孔各煤样中测得的最大瓦斯含量为区域措施检验的指标。
九、消突评价报告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作面概况:工作面位置、范围、巷道布置、工程量、断面规格、支护形式等内容;煤层瓦斯地质情况及原始瓦斯参数。
(二)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布置、钻孔参数、钻孔控制范围。
(三)区域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实际布孔参数,防突措施钻孔施工情况,绘制实际钻孔布置图。
(四)实测残存瓦斯含量和压力: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参数、控制范围及钻孔布置图、实测参数表。
(五)消突效果评价分析:根据所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经过实际计量的瓦斯抽采量、实测的残存瓦斯含量和瓦斯压
力,钻孔信息,分析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
(六)进行审批确认:注明工作面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措施施工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并经防突部门、通风部门、安检部门、总工程师签字。
(七)结论:根据消突效果评价分析,确定是否消除了煤层突出危险性,确定是否同意施工。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一)新水**、新采区未按规定编报专项防突设计或未按防突专项设计施工瓦斯治理工程的。
十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一)未按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的;
(二)未按规定预留低位(高位)瓦斯预抽巷超前距离而进行掘进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预留防突达标超前距离而进行掘进作业的;
(四)采面开采前,未编制区域性防突及瓦斯治理措施,或措施未经过审批而开工的;
十二、自制度下发之日其开始执行。
附件1
采煤工作面消突评价及验收程序
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消突评价和投产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回采工作面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后,由生产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区域措施进行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评价报告经生产单位初审后报请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评价报告报批时必须同时上报采面区域防突措施及审批意见、生产单位初审意见。
三、评价报告批复后,生产单位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预验收,并报请公司验收。
四、公司通风处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生产处、安全监察处、机电处、地质测量处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五、现场验收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生产。
附件2
掘进工作面消突评价及验收程序
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消突评价和投产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用低位(高位)预抽巷穿层预抽的煤巷掘进面
(一)实施低位(高位)预抽巷区域防突措施后,由生产单位测试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对区域措施进行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评价报告经生产单位初审后报通风处备案。
突出危险性大的掘进工作面由公司指定瓦斯研究所进行检验。
(二)在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有效、消突评价达标的前提下,由矿防突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掘进,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二、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的煤巷掘进面
(一)实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后,由生产单位测试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对区域措施进行效果检验及消突评价,评价报告存档备查。
(二)在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有效、消突评价达标的前提下,由矿防突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掘进,验收报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