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关于未满16岁犯抢劫罪的辩护词

关于未满16岁犯抢劫罪的辩护词阅卷笔录杜画建:第一次:XX年10月15日12时20分,xx发区派出所。
未提及XX年9月25日及28日两次抢劫。
第二次:10月16日10时,xx发区派出所。
未提及。
第三次:10月26日15时,xx发区派出所。
第16页:XX年9月25日23时许,我和阿成、袁xx、袁xx朋友在xx发区康润鞋业附近,打了一个名叫李威的男青年,抢了他25元钱,后来四个人一起花掉了(此次有龚愈,应该是起诉书第2起,但李威是第一起中的受害人)。
27日至29日我在xx发区上庄那边玩,29日才回到新起点网吧。
第四次:XX年11月9日11时,派出所。
9月28日,和袁xx及其朋友龚喻没有一起抢,上次提审时间我记错了,现在我想清楚了,我不在。
9月25日23时许,我和阿成在圣地罗鞋厂门口看见袁xx,他问我们今天晚上去不去,我们说去的,他有去叫了他一个朋友(梅亮)过来,后抢劫李威胁。
我和阿成追上,按在地上,打了几下,阿成搜出钱,我们四个人跑掉了,钱一起吃饭了。
大家说好去抢钱,一边走,一边说,说去抢单身的小点的男青年。
袁xx及其朋友在旁边望风。
第五次:XX年11月20日。
宣布逮捕。
第六次:XX年1月14日:袁xx:第一次:XX年10月27日12时。
9月25日23时许,我下班从厂里才出来,看到阿成和“太监”在厂门口,他们看到我出来就让我过去,然后跟我说没有钱了,让我跟他们去抢钱,我的答应了,阿成有叫我再去叫个人过来,我就把梅亮叫过来了,阿成问梅亮说一起去抢点钱花,问他去不去,他答应了。
我们之所以没有上去,是因为阿成看见哪个人是我们厂里的,我们怕他看到我们,就站在旁边望风。
9月28日23时许,我和龚下班出来,看见阿成在场门口,他对我和龚说,让我们跟他去抢劫,我们都同意了。
阿成还跟我们说他带了一把刀,还把刀拿给我们看。
我们三个人上去围住他,阿成只说去抢钱,没有具体说怎么抢。
第二次:XX年10月28日,承认第一次交代的事实,。
模拟法庭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XX县人民检察院指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一案,刘某家人已委托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受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参与此次庭审活动。
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全面查阅本案诉讼文书等材料、庭审调查、辩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刘某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基本正确,但依法应当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一、韩某某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刘某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亦多用减刑,以贯彻上述原则、方针,从中体现出轻上加轻的原则,以实践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与保护。
由于韩某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因此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辩护人据此请求法院在对韩某某的量刑上,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以贯彻上述原则、方针。
2、从整体上分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
第一,被告人刘某在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事实。
综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抢劫案件,基本具备这样的特点,即先对受害人人身实施暴力威胁,使受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或被迫放弃反抗意志,而后得以完成抢劫行为。
那么,在实施抢劫活动中,直接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被告人,无疑在共同犯罪中对抢劫得逞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主要作用。
结合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将暴力手段放在首位,显然也意在突出抢劫所具有的暴力性、人身攻击性,其对人身安全具有极大地危害性或威胁性。
未成年人抢劫辩护词1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经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XX的抢劫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出生于1997年X月X日,在2012年 5月XX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五岁,系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一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XX在得知其余三被告已经去自首后,心里非常清楚警察会在很短的时间找来,而在警察找到他之前这段时间内,被告XX如果不想自首,按理说应该趁机逃跑,但他没跑。
未成年抢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抢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1.辩护人、被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辩护内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出发。
3.事实和理由。
5.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6.辩护人签名,日期。
即使是未成年人犯抢劫罪,虽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也不会判处死刑,但抢劫罪的处罚结果还是很严重的。
因此,在犯抢劫罪的时候,最好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辩护,向法院提交辩护词,看是否能争取宽大处理。
下面,小编带来未成年抢劫罪的辩护词,帮助你参考了解。
▲未成年抢劫罪的辩护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辽宁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xxxx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及其父亲,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
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xxx年xx月xxx 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2011年3月12日,被告xxx随xxxx 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
未成年人抢劫案二审宣告缓刑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案二审宣告缓刑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大家好。
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提出缓刑的辩护词。
这个案件涉及到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对于一个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和警醒。
然而,我希望通过这个辩护词,向法庭展示出当事人的内心真实和悔过之心,以及为何缓刑是一个更为合适的判决。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年龄。
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当事人在犯罪时还未满18岁。
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他们在面对各种诱惑和压力时常常难以做出理智的决策。
这是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判断力,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因此,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地考虑到他们的年龄特点,给予他们更多的教育和机会。
其次,我想谈谈当事人的家庭背景。
据了解,当事人来自一个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后,他和母亲相依为命。
然而,母亲长期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使得当事人在成长过程中缺乏了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这种家庭环境的缺失,无疑对当事人的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他在寻求关注和满足自己需求的过程中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认为法庭应该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再次,我想谈谈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表达了他的悔过之情。
他坦诚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深感自责和内疚。
他表示愿意积极参加各种改造和教育活动,以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这种悔过之心是真实的,法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验证和监督。
因此,我相信当事人有能力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缓刑的重要性。
缓刑是一种既能保护社会安全,又能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刑罚执行方式。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缓刑更是一种更加适合的判决方式。
通过缓刑,当事人可以接受更多的教育和辅导,帮助他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缓刑还可以减轻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社会压力,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去弥补过错,重新开始。
未成年人抢劫罪一审辩护词(东莞刑辩律师田发园)

未成年人抢劫罪一审辩护词(东莞刑辩律师田发园)未成年人抢劫罪一审辩护词(东莞刑辩律师田发园)•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XXX出生于1995年7月2日,在2011年3月29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六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X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XXX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当属于从犯。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授人指使,抢劫的犯意并非由被告人XXX提出。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尚未具有健全的健康人格。
其社会认知能力弱,对自身行为的辩认控制能力差。
人格结构尚在形成中。
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矫正,其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被告人XXX犯案时不满16周岁,故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XXX作案未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被当成了陪同做案的工具,其没有当场实施暴力,被人利用其年幼无知的心理特点做为了诱饵,也没有参与后面的抢劫钱物等行为,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辩护词

未成年人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文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案的辩护人。
现辩护人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卷宗,了解案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但其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
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据被告人交代及公安机关调查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
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
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
完全是因为被告人无父母依靠,年纪尚小,又无生活来源,不得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自首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其认罪态度好,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综上,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刑事法律政策,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作出三年以下判决并予以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此致文山市人民法院代理人:。
律师年月日。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未成年人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庭观众:
我站在这里是为了辩护一个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而受到控告的案件。
在开始陈述我的辩护词之前,我想要强调一点,即我们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发展对其行为的影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经历了不同于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他们可能来自困难家庭、缺乏父母关爱或是在暴力环境中长大。
这些经历会对他们的行为和判断力产生深远影响,使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诱导并陷入犯罪行为当中。
其次,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决策和行为方面往往缺乏成年人的理性思考能力。
他们更容易受到同龄人或其他影响下,做出令人后悔的行为,比如犯下抢劫罪。
这并不是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我们在审判他们的时候,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关注。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未成年人需要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一种错误,但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
而不是将他们长期关押在监狱,进一步加剧他们的犯罪倾向。
在此,我要呼吁法庭给予这位被告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教育改造的机会,而非严厉的惩罚。
希望法庭可以在裁决时充分考
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心理特点,给予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谢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法院指定,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被告人及其家属,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可看出,XXX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尚不满足十八周岁,且XX区人民检察院在X[2014]X号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系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X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被告人XXX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二、被告人XXX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
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2、深究被告人XXX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其自身的主观因素外,社会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XXX 自幼经历父母离婚,父亲再婚,在全国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XXX却只读到小学毕业即自动辍学,在外到处打工、在社会上飘荡。
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失去了学习法律的机会,维持生活的艰辛和极低的文化程度,更让他无法在社会上接受法制教育。
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懵懂无知,缺乏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
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鉴于本案被告人XXX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