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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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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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函【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京新农办函[2010]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0【实施日期】2010.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函(京新农办函〔2010〕3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及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本市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和《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顺利实施,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和《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三起来”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好“五项基础设施”和“三起来”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10年1月20日2010年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0年是本市落实《北京市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实现四年任务两年完成目标的关键一年,同时也是收尾之年。

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切实改善和提升本市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及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任务,牢牢把握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根本要求,继续围绕强基础、重民生、促增收,从建设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发展基础,努力推动农民就业增收,农村环境改善,为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出新的贡献。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京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全面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加快推动本市城乡结合部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加快推进城乡结合部建设,着力提高城乡结合部地区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着力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加强生态建设,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2017年底,累计调减城乡结合部地区人口约50万人,增加林地面积约3.58万亩,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显著提升,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一绿建成、全面实现城市化,二绿建好、加快城乡一体化”的阶段性目标,为将城乡结合部建设成为布局科学、用地集约、产业高端、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人口有序流动的绿色生态发展区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区县主责、部门服务,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推进”的总体原则。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完成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一)抗震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

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二)节能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做法要求。

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行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住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翻建住宅的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住宅指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谷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宅基地审批后,宅基地规划建设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编制风貌规划,形成富有村镇地域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俗民风,具有时代特点的村镇风貌。

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村庄风貌规划,与村庄整体村容、村貌一致。

第六条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用于民俗民宿旅游接待等经营活动。

第七条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批宅基地应满足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第八条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或二层楼房建设,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纸,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可参照使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等标准图集。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一并提交标准图集的户型编号或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

第九条村民住宅建设提倡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的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也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的施工,签订承包合同。

2019.03 北京市村庄规划规划导则

2019.03 北京市村庄规划规划导则

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稿)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03月目录相关名词解释 (1)1 总则 (2)1.1 指导思想 (2)1.2 适用范围 (2)1.3 工作目标 (2)1.4 编制依据 (2)1.5 基本原则 (3)1.5.1 注重因地制宜,切实指导实施 (3)1.5.2 落实管控要求,明确规划底线 (3)1.5.3 强化多规协调,统筹三生空间 (3)1.5.4 传承历史文脉,繁荣村庄文化 (4)1.5.5 试点先行先试,统筹有序推进 (4)1.6 建立“村民主体、共同缔造”工作机制 (4)2 引导与要求 (1)2.1 村庄分区管控 (1)2.2 村庄分类引导 (2)2.2.1 城镇集建型村庄 (2)2.2.2 整体搬迁型村庄 (2)2.2.3 特色提升型村庄 (4)2.2.4 整治完善型村庄 (4)2.3 其他引导要求 (5)2.3.1 落实相关政策区要求 (5)2.3.2 落实减量提质要求 (6)2.4 规划内容要求 (6)2.4.1 规划内容弹性引导 (6)2.4.2 村庄规划简本 (7)2.4.3 村庄规划完整本 (7)2.5 规划成果要求 (9)2.5.1 技术审查成果 (9)2.5.2 村庄实用成果 (10)3 目标与指引 (11)3.1 绿色低碳田园美 (11)3.1.1 优质的生态环境 (11)3.1.2 明晰的土地利用 (11)3.1.3 适宜的建设规模 (13)3.2 生态宜居村庄美 (15)3.2.1 宜人的景观环境 (15)3.2.2 可靠的安全保障 (17)3.3 健康舒适生活美 (19)3.3.1 繁荣的乡村经济 (19)3.3.2 完备的生活设施 (20)3.3.3 舒适的村民住宅 (28)3.4 和谐淳朴人文美 (28)3.4.1 浓郁的乡土文化 (28)3.4.2 淳朴的风貌特色 (29)3.4.3 和谐的人文环境 (31)4 实施与保障 (1)4.1 规划管理 (1)4.1.1 规划编制 (1)4.1.2 规划审批 (1)4.1.3 规划许可 (1)4.1.4 规划修改 (1)4.1.5 成果管理 (2)4.2 保障机制 (2)4.2.1 建立协调机制 (2)4.2.2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4.2.3 建立奖惩机制 (2)4.2.4 推进村庄规划信息化建设 (3)4.2.5 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 (3)附件A 市域分区引导示意图 (4)附件B 村庄规划完整本的文字成果内容要求(供参考) (5)附件C 规划图纸要求 (7)附件D 电子图纸制图要求 (8)前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有效促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示范性,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总规》),制定《北京市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导则》。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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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要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

按照城乡统筹、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远期目标与近期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基本农田和现状耕地,立足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

结合不同地理环境和资源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的适宜产业,引导乡村企业向规划产业园区集中发展,引导集中使用宅基地,统筹建设村民住宅。

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安排建设。

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内,除架空电力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结合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

(二)村庄规划的内容。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范围、现状分析、规划定位、各类用地和规划要求。

具体包括: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村委会、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基本农田、现状耕地、林地、古树名木、地表水体、地下水等自然资源,地上地下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以及防灾减灾、防治污染、节能减排、产业发展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委会公示30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二、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优化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办理程序。

有关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建立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集体土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一般要经过土地确权、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管理、竣工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六个环节。

(一)土地确权。

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的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批复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地类。

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可以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宅基地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后,作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以下将“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2.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确需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代表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地类性质。

以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规划许可。

本市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二层及二层以上生活居住建筑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再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在宅基地内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住宅的,可以不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1.一般乡村建设工程。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内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集中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以及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了解规划条件,需要提交立项文件的,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取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要的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临时乡村建设工程。

其他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因近期生活生产确需建设临时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依据村庄近期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拆迁补偿等方面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作用。

临时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利用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现状农用地。

(三)用地审批。

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四)施工管理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乡村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以下住宅。

1.招投标管理。

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

农民自建住宅可以不招标。

2.施工许可及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限额以上工程施工许可和限额以下工程报建备案制度。

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前应当依法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等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建设服务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者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3.质量安全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限额以上工程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宅也可委托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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