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司法考试章节练习及参考答案6

司法考试章节练习及参考答案:侵犯财产罪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7-16浏览次数:59[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请在以下各题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A.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上的重要零部件B.盗窃公文、证件、印章C.为破坏生产经营,盗窃集体的机器设备D.盗窃珍贵文物2.下列行为中,构成抢夺罪的有()A.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B.抢夺公文、证件、印章C.携刀抢夺物品D.在僻静的小巷,抢走他人钱包3.下列行为中,构成侵占罪的有()A.甲捡到他人遗失的金项链,拿回家中B.乙挖出明代瓷瓶,拿回家中C.丁受委托为戊保管物品,当戊向丁索回时,丁否认代管物品的事实D.合资企业保管员丙将自己保管的公司财物偷拿回家4、甲趁深夜人静时窜入一村民乙屋中盗取现金1万元,刚要离开,被惊醒的乙发觉,甲为逃脱而将乙打伤。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故意伤害罪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5.某甲让某乙去偷手提电脑,并答应代为销售,某乙偷了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让某甲卖得赃款4千元。
某甲的行为()A.构成窝赃罪B.构成盗窃罪共犯C.构成盗窃罪和窝赃罪,应数罪并罚D.不构成犯罪6.胡某到商店购物,交完款后,将包内装1万元钱的包遗忘在柜台上,被售货员丁某发现后,而正在逛商店的袁某以为无人看见,即偷偷将此包装入自己口袋。
但丁某胆小怕事,不敢声张,10分钟后胡某返回柜台找钱包,袁某拒不交出,袁某构成()A.侵占罪B.抢夺罪C.盗窃罪D.不构成犯罪,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7、某甲晚上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甲构成何罪?A、抢劫罪B、抢夺罪C、抢夺罪,但从重处罚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8、被告人张某,赵某二人均发现出差人员刘某的手提包内有大量赃款,遂蓄谋行抢,张某乘刘某不备从背后双手拦腰将刘某抱住,赵某乘机将刘某手中的提包抢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妨害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童的:(1)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2)聚众阻碍解救的非首要分子,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对没有实施聚众行为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定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1、冒充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它犯罪。
2、骗取的内容:非法利益。
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招摇撞骗罪与相类似的犯罪:(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条);(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1、处罚的对象首要分子和其它积极参加者(二)转化犯2、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性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性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暴力性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2014年卷二60题)A.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
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B.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
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C.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
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D.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
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时是否同时破坏了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
占有的范围包括:(1)人对物的现实持有。
(2)人对物的看护监视。
(3)物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场所。
在类似住宅等排他性强的场所,建筑物管理者对财物有占有。
(4)所有者本人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所有者对财物有占有。
(5)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财物,没有超出财物所有者的实际支配范围的,仍然有占有。
即主观虽忘却,客观却随时可以支配。
AB两项中,乙的钱包、手机均是特意放置在公共场所的财物,并不是遗忘物,也不需要他人代为保管,所以甲拿走钱包、手机的同时破坏了乙对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C项中乙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已经转归汽车的管理者司机占有,甲拿走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司机对财物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D项中甲利用购树人的无知,将乙占有的财物非法转移,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 项中的甲之所以不成立诈骗罪,是因为受骗人并没有处分被害人乙财物的权限和地位,不能满足三角诈骗的基本要求。
2.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正确答案:A,D解析:《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累犯》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三项)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时间条件:后罪发在前罪的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注意:前后两罪其中一个罪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就不能适用累犯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规定)(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假释考验期满才认为,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再次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因为累犯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而缓刑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
2、时间及刑种都没有特别要求。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成立特别累犯不要求的事项:(1)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三)累犯的法律后果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4、可以限制减刑(50条第2款)。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前罪必须被判处了刑罚。
前罪被免刑或者被判处缓刑的都不成立累犯。
2、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3、假释后成立累犯的期限是从假释考验期期满之日(刑罚视同执行完毕)起计算。
【2009-2-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
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
甲构成累犯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乙构成累犯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_百度文汇总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一、行为对象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或物。
注意: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些犯罪有多个行为对象。
例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与以下内容的不同。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
例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
行为人伪造的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毒品不属于伪造公文罪、伪造货币罪、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对象。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例如伪造的货币可以成为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对象,制造的毒品可以成为运输、贩卖、走私犯罪的行为对象。
3.与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
例如,行为人杀人后从雇请者处得到的酬金或者物品,就不是行为对象。
4.与犯罪工具不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伪造的信用卡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的“驴牌”包,就是行为对象。
二、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
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1、侵害法益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2、客观现实性(1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死亡。
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2危害结果有时不受被害人的主观承诺影响。
例如,强奸罪,妇女如果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就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3、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008-2-1】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单位担任主管、管理、经营等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
在本单位没有担任上述职务,而是利用因工作需要而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即经手!2、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如果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的熟悉,非法占有他人保管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即使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成为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或者是单位临时请来处理事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
2、注意贪污罪的主体范围:(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单位中(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国有独资的)(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例如: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如因为承包、租赁、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三)共犯1、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和他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的:职务侵占罪。
2、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如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侵占该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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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五种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5)扒窃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
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
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其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屡教不改)其二,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或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老幼病残)其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其四,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特定款物)其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其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其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例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其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其三,被害人谅解的;其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注意: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二)盗窃罪的认定1.盗窃罪与抢夺罪(1)抢夺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行为对象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方式是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对物暴力)。
例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认定为盗窃罪的情形:第一,非法取得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
例如,被害人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第二,被害人紧密占有,行为本身平和、平稳,不可能致人伤亡的。
例如扒窃等场合。
第三,平和取走被害人在场但没有紧密占有的财物。
例如,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
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
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
注意: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5)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6)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3.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六)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七)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7、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4.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
既遂: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
(1)通常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例如,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乙的皮箱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