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厦府办〔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区要对照《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认真梳理认领本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抓紧编制公布本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市、区各部门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二、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坚决防止行政许可“明减暗增”。
市、区审改办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监督检查,会同事项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许可部门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细则,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翔安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按照改革方案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强协同配合。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审管联动”,建立省网上办事大厅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查把关,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4]15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2【实施日期】2014.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的通知(厦府办〔2014〕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2日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规则(试行)为促进各部门审批系统与“三规合一”平台的互联互通,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创新政务工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搭建于市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是以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记录、信息共享为主要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功能(一)建设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事项纳入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统一收发件、并联审批、实时流转、信息共享。
(二)对接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的审批系统:实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三)对接“三规合一”平台:与“三规合一”平台实时对接,共享“三规合一”成果,实现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四)跟踪督办:跟踪督办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各环节、各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实现对办理合规性、时效性的全程管理,并向市电子监察系统报送监管数据。
(五)信息服务:项目申报人、各审批部门、“三规合一”平台,可通过市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度,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
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6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7日厦门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2014〕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府办〔2014〕153号)、《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推行“马上就办”及强化治庸问责工作的意见》(厦效能〔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以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核心内容,充分肯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影响到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经营规范诚信、服务高效透明、监管配套完善的新模式,防止行政职能商业化,更好地发挥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厦府[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鼓浪屿风景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决定对我市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度,指我市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制作并与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据此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和工商登记手续,并接受职能部门(机关)监督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在我市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
第四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其格式和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一)办理前置审批的法律依据;(二)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必须达到的标准、条件等法定要求;(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规定的相关表格;(四)企业开业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一)承诺将按要求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前置审批的标准和条件;(二)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三)承诺所作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四)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义务的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相应处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8dec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c.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2011〕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关征地拆迁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利用征地拆迁抢种、抢养、抢建、强行承包工程、强卖地材的通告》(厦府〔1994〕通003号);(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250号);(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试行〈翔安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2004〕82号);(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4〕145号);(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316号);(六)《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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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
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6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