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一道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保证了法治的正确方向和决策的有效实施。
2. 依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依法治国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指以宪法法律为根据,通过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原则,使法律成为统治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准则。
3. 保障人民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保障人民权益,倡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法治建设要建立在人民利益之上,注重保护和实现人民的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注重加强基本权利的保障,如人权、劳动权益、财产权益等。
4. 加强社会公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加强社会公正的原则。
社会公正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它要求法治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能够使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现象。
5. 坚持依法治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坚持依法治党的原则。
依法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自身建设的迫切要求。
坚持依法治党,要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党的活动,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通过以上内容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这一道路的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益、加强社会公正和依法治党。
在法治道路的实践过程中,中国积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推动法治进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中国也注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协调发展,实现了法治和谐。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

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初探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全面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增进人民福祉的关键性举措。
德治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密切相关的,德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
德治是指“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是中国特有的法制概念。
德法治国是指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注重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避免了单纯以法律规章为准则的缺陷,使社会风气更加健康和有序。
第二,德治对于完善法制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德治的推进可以促进完善法制体系,促进建设法治型政府。
虽然法律规章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但是法律规章也有其局限性,无法涵盖所有具体情境。
因此,在建设法制型政府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德治的推进,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价值观念,这有助于完善法制体系,形成既规范又优良的社会风气。
第三,德治能够帮助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之一。
德治的推进有助于营造和谐社会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对于增进人民福祉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德治能够引导人们秉持共同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第四,德治有助于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
德治的推进有助于体现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德治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理念,强调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对人民利益、文化创新等方面的强调是相契合的,有助于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和落实。
综上所述,德治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德治的推进有助于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履行效果,促进完善法制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体现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
因此,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必须注重德治,促进道德规范的遵循和提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
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摘要: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其出发点必须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叉法治。
为此,必须以马克思主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正法律至上,铸成法治精神;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借鉴西方法活中具有普适性价值的经验,加快立法进程。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今中国,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建立法治国家已经具备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基础,因此法治建设被提到历史日程上来但是在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尚存在将法治抽象化的现象。
所谓法治抽象化,表现为过分强调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而又将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定位于西方法治理念之上。
因此,究竟怎样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应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
在法治建设问题上,所需关注的国情主要有二:其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其二,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缺失,中国社会的法治氛围不浓,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回避的现实。
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必然有别于其他国家,换言之,我们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环。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制度优势之一,法治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坚持了中国的国情特点,又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形成了独特而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坚实的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和完善法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原则是党的领导,即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特点。
党的领导和法治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修订、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党还加强了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强调司法公正,推进审判公开、公正、文明,依法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注重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安全和尊严。
实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靠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要坚持依法治国,还要注重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治企等方面,全面涵盖社会各个领域,确保人民在法治中享有公平正义和安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推进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和特点就是“一国两制”。
我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经过长期实践和理论探索而形成的,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历史背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需要从中国的历史背景出发进行考察。
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经历了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思想也经历了很大的变革和发展。
二、主要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体现了一系列的主要特点。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社会实践,将法治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形成了一套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法治体系。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强调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保证法治的正确方向和落实。
三、发展趋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趋势也值得关注。
首先,法治建设将不断深化和完善,逐步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
其次,依法治国将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和落实,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公平正义。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继续强调党的领导,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结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持续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法治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那么,如何实现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呢?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宣传教育四个方面探讨法治的实现路径。
一、立法之路要实现法治,首先需要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应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通过政府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广泛听取民意,保证法律制度的科学合理。
此外,还需要加强立法的研究和评估工作,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确保法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方面,通过合理程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防止个别利益集团利用权力损害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二、执法之策一个有效的法治体系离不开执法的规范和公正。
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规范化建设。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
同时,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要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加强司法公正和廉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三、司法之阐法治的核心是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首先,要建立健全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
加强司法独立和审判权的保障,确保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扰。
同时,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其次,要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
法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法审判,不能被金钱、权力等因素左右。
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和支持。
四、宣传教育之途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宣传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法治化道路研究

中国的法治化道路研究【摘要】在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艰难选择,这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历了思想和行动上的双重考验,这是历史的选择,是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现在,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但是,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还只停留在制度层面,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需要我们为此做出更多努力,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格局,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关键词】法治建设;制度创新;问题;解决措施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得到充分发挥,国家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安定,社会主义民主就得到发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稳步地向前发展;反之,什么时候法制建设遭到破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受到压抑和挫伤,国家和社会秩序就动乱不安,经济建设就受到损失。
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对于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组成,以宪法为中心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其他部门法律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特别是近年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为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土壤和条件与西方不同。
西方的法治道路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它是先有法治社会,后有法治政府。
中国则不一样,本土的法治文化和资源缺乏。
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基本是人治历史;另一方面,中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党的领导如何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这在中国也是一种探索,所以,中国的法治道路,选择了“政府推进型”或“政党推进型”。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在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方向和根本任务,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富有特色、具有现实意义的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法治维护人民权益起到有力保障作用。
它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人权保障等一系列举措,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着眼于整体国家战略,注重协调各方面的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和系统治理,促使法治体系更加有效地运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但法律也不能完全替代道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既通过法律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又通过道德引导和教育增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途径主要包括:坚持依宪执法,推进宪法法律实施;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即知即行、即断即审、即罚即诉”,加强刑事司法实践;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坚持立法优先、科学立法,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注重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法律确认等手段,及时完善法律制度,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鼓励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法治建设。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使其参与法治建设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成就与经验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实践中取得了诸多显著成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依法治国”的思想从法学界的学术话题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可能是近二十年来最能让法学家激动不已的事情,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骄傲。
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
也有许多人把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
但是,无论怎样,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显薄弱,法治国家问题的理论研究还需要完成一个从理想到科学、从价值到现实、从“法治之梦”到“法治之路”的飞跃过程。
因为,中国距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毕竟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
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目前的路径选择会有哪些困难和障碍等问题,也就是本文所谓法治道路问题的讨论就显出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我想讨论以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中国为何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第二,中国为何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第三,政府推进型法治与时间的紧迫性;第四,什么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第五,法治的政府推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第六,国家的制度创新与人民群众的积极的关系;第七,法治化进程与时间因素:对法制改革渐进性的理解。
第八,法治化进程与知识因素;第九,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变化与行为预期;第十,中西方法治道路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比较;第十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本、代价与局限;第十二,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两难困境与克服问题。
一、中国为何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内部危机与外部压力讨论法治道路问题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都有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可供选择。
为了不使问题过于复杂化,我只想指出两条比较基本的、又是相互区别的法治道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与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1〕。
前者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后者的主要特点是,法治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
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有许多,比如时间与知识、目标与结果、成本与代价、创新与学习借鉴等等。
当然,除了政府推进型法治和社会演进型法治的划分之外,还有其它的、可能是更有意义的划分方法〔2〕。
说明了可供选择的法治道路之后,我们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对两种法治道路的优劣做一种比较分析,但更为切近现实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会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而不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我们知道,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已经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
这是一个至少在近期内不易改变的现实。
靠近这种现实,研究和理解这种现实,从既定事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法治道路问题,可能是更有意义的。
中国为什么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其主要原因,可能也是唯一现实的原因,是中国社会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危机。
所谓外部压力,自然是指自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对古老中国的入侵压迫和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封锁、遏制与渗透,包括“和平演变”。
所谓内部危机,就是在西方压力背景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迟缓、体制僵化所造成的矛盾激化与爆发。
我们可以首先从人们熟知的中国近代史来看这个问题。
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凭借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长期封闭的大门,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对中国清政府的有效统治和法制统一构成极大危胁。
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被迫决定以西方国家法律为参照,修改旧律,以期收回领事裁判权。
由此触发出一场最终导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终结的法制近代化运动〔3〕。
中国历史上的法制近代化运动虽然并不构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启动的法治现代化运动的直接基础,但包括它在内的中国近代历史在中国人心中留下的是一种难以抹灭的屈辱与惨痛。
“落后了就要挨打”,这是中国政治家总结出来的且用来警示自己、教育人民的真理,是中国百年来上至国家领袖下至黎民百姓都懂得的一个朴素道理。
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
从十年动乱噩梦中苏醒过来的中国人第二次“睁开眼睛看世界”,他们感受到的无疑又是一种危机,一种为他们近代先辈多次感受到的危机,一种要被“开除球籍”的危机。
对于这种危机的更加自觉的感受者无疑是政府,因为这种危机同时也是一种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危机。
危机首先是经济上的,同时也是政治上的。
邓小平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因为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
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4〕。
什么是“政治问题” 政治家的语言是微妙的,许多话不一定说透。
但“人民为什么拥护我们”的问题已经为“政治问题”的提法做了注解。
这种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危机的实质是什么解说的角度自然可以不同,但根本一点是来自外部的比较压力,是来自外部的有着更优越生活水平的外部国家对仍然贫穷落后的中国的挑战。
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我们还会有这种危机感吗还会有加速发展的迫切动力和愿望吗虽然我们还会希望过上更好的日子,希望有更好更富裕的文明生活,但我们毕竟可以更从容地、可以不计时间成本地推进现代化。
所以,正是这种外部压力与挑战,促使中国政府决心推行现代化运动,走上一条以经济赶超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同时也走上一条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法律变革道路。
外部压力与挑战在国内生活诸方面造成的影响不会是很均衡的,并不是国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同时感受到同样强度的外部压力。
一般说来,它会首先体现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又同时表现为对政府的压力。
政府为了回应这种压力挑战,就必然采取各种经济的和政治的措施,来加速经济发展,改进经济的和政治的管理体制,这又必然会导致法律手段的运用,导致以法律手段建构适宜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的制度框架。
于是,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横向传递到了法律领域,促成了为经济、政治服务的法律现代化运动。
八十年代国家提出“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便是这种外部压力横向传递的产物。
“法律是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便是这种外部压力横向传递的哲学解释。
由此而言,法治的政府推进型道路,首先是国家回应外部挑战和实行经济赶超战略的产物。
当然,外部压力的挑战对于法律的影响并不完全是间接的。
在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治改革计划决定的同时,法律也直接地感受到了外部压力与挑战。
1979年,为了使国家在没有充足外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大量地得到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以支撑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赶超战略,国家很快地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
但是,最初的施行效果并不好,因为国外投资者根本不相信他们的企业能够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站住脚。
在以后的几年里,中国又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国投资者陆续开始进行合资谈判,情况终于发生了很大变化〔5〕。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律也是在国际环境压力下制定和实施的。
当中国制定出颇具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法时,中国国内有几个人了解知识产权问题有几个企业有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愿望当我们比较策略地说制定知识产权法是出于国内需要时,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进步却是在国外压力面前一步一步取得的。
还有诸如法律秩序的恢复与改进,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人权保护等等,无一不是在外部压力与挑战面前,由政府制定且决心付诸实施的。
没有这种外部压力与挑战的存在,中国的法律进步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时间。
外部压力与挑战的存在,是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重要原因。
国内政治经济体制僵化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迟缓与矛盾爆发,也是同样至关重要的甚至是更根本的因素。
十年动乱,使权力过份集中、政府对社会的管制过多过死和法制不健全、公民基本权利受忽视等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出来。
在十年动乱中受到政治迫害又侥幸生存下来的中国第二代领导人重新走上国家领导岗位之后,痛定思痛,响应民众的呼声,率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从而揭开了中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序幕。
所以,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又是国内体制出现危机和力图克服危机的产物。
它与中国现实面临的外部压力与挑战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初始动因。
二、中国为什么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庞大且僵化的政府体制及改革成本大规模的、广泛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曾经是一些西方国家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动力和内容,中国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或者退一步说,即使中国近年来出现过分散性的、地域性的民间制度创新的努力,但它最终并没有独立地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动力。
原因是什么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体制。
在这种政府体制面前,能够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活动,一旦成为政府所认可和赞同的活动,便开始上升和转化为政府扶持和推动的国家性的制度创新活动。
那些不能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即使它能够出现,一旦越出政府所能承受的范围,也要受到僵化体制的阻碍和遏制。
更多的情况是,在政府不允许和不支持改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必然要承受和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这是它所无法承担的。
所以,在没有政府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无法单独成为中国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
我们也无由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
历史的比较也许能够更好地向人们说明这种情况。
改革前的中国是一个实行行政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整个社会都置于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行着全方位的行政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冲破原有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其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
回顾过去改革前几十年的情况,民间组织和社会个人宁可在原有体制下承受由于创造力受压制而导致的低效率、低收益状况,而不可能和不愿意从事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活动,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当然,社会个人的、民间性的、带有制度创新性质的行为尝试并非没有出现过,比如,许多地区的农民想方设法争取保留自留地,自种自收等。
但最终都被行政力量压制回去了。
如果有一位农民从农村跑到城里,想在城里做买卖,他可能会被城里的街道组织、公安和治安联防或是遣送回原籍,或是当作“坏人”抓起来。
至少,会有其它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许他继续在城市街头上做生意。
而大家都很熟悉的欧洲历史告诉人们的却是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