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招标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订供货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中各形式的相同点及不同点
相同点
不同点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 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 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要保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同样富有原则性,采购程序要透明, 都要具备公开性,公平性及政策性,都 是政府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 行的采购行为。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 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主导对象相同,都是政府部门在有需 求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行为。
1.模式不一样:1/2/4都具有竞争性, 3/5没有竞争性。 2.招投标单位数量 不一样:1/2/4都必须三家以上,2/5 都只有一家。 3.招投标标准不一 样,询价采购只要价格合适,其他几 项要综合考虑的项目比较多。 4.程 序不一样,有些繁琐,有些简单。 5.优劣势不同。 6.对招投标单位的 实力要求不一样。 7.各形式的招投标 所对应的产品不一样。 8.各形式的 招投标应用范围不一样。
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
2
竞争性谈判
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
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
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
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
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单一来源采购是没有竞争的谈判采购方式,是指
达到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
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
货物、工程或服务。通常是所购产品的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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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

招投标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 书,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中标
人的行为。
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参加投标的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邀请
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两者实施方式比较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实施方式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都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或招标。
但在主体、资金来源、实施范围和目的等方 面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异。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资金来源 是财政性资金,实施范围广泛,目的在于为 公众提供服务;而招投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 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 、个人等,实施范围相对较小,目的在于实
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而招投 标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
06
比较总结
Chapter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异同点总结
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日常需求,而招投 标则是为了实现特定项目的建设或改造目标。
参与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 业,而招投标的参与主体则包括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 、咨询服务机构等。
04 4. 监管方式
05 5. 透明度要求
政府采购涵盖了所有公共 部门和组织,包括政府机 构、学校、医院、公共交 通系统等,而招投标主要 应用于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 施的施工和设备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的是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而招投标 则是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招 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哪些区别在生活,经常能够听到政府采购、招标这两个词语,那么,到底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们。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区别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
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
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 。
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
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分析

经济管理163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分析彭 强 赵 博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管理越来越规范,其要求更加具体,在招标工作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由于招标采购工作的不可逆性,为后续工作的整改留下较大的财务风险。
这些新形势和新要求,给我们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过程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5-0163-01一、政府采购基本含义政府采购的定义中有三个重要的基本含义:一是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是指编入预算中的资金,只要编入部门预算中的资金都应该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二是集中采购目录是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三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2017-2018年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标准的采购内容就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政府采购工作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使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采购中三种存在形态,货物、服务采购招标中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范围,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工程采购招标中属于招投标法的管理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三、招标中发现的问题1.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分办法区分不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比较常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采用了价格、商务和技术等因数的综合评分方法,吸取了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评分的优势,又综合考虑了价格分以外的综合因数,如企业综合实力、信誉、资质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综合条件,更接近采购方的实际需求。
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谈谈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一般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基本程序,而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也大致如此。
一般来说,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
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作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
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戡,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
主要是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1)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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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通常招标投标总体上的异同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他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他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他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几近类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政府采购作是先进的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而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率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具体不同一是,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招投标是包括对所有的采购行为,而政府采购仅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
二是,采购机构设置不同。
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了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三是,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四是,组织形式有区别。
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五是,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进行建设工程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另外对货物、服务的采购,其基本形式如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寻价采购和其他采购形式,与招投标方式也类同。
这就界定了对于工程的采购,其方法、程序、目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从另外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两者同是以法律固定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同是采取基本相同的运行模式,同是程序基本一致,(即从发布公告、到组织招标开标到宣布中标),同是降低成本、选择好的供应商、保护国家和供应商利益。
可以认为:采购中的交易过程和行为一致,但政府采购制度包涵的其他内容和含义更广、更深。
具体实务中政府采购的特点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有某些自身特点,又需要有探索的过程。
在实践过程中,似乎应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政府采购部门应独立组织和完成采购活动。
目前在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工作中基本由政府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这就在原来的招投标活动上增加了一层制约、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二是,增加对项目预算的前期评审。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为了安排资金,对采购项目预算都要进行前期评审,这样有利于克服盲目采购,又能限制超预算中标。
(通常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预算,仅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先期分批拨款,而项目完成以后再进行评审,最终按照评审决算拨付全部资金)三是,接受纪检检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这是通常招投标不具备的程序,这样可以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增加规范力度。
四是,政府采购参与签订合同。
它更有利于起到监督、制约和控制项目完成时间、质量的要求作用。
五是,委托代理机构负
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这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点,它有利于避免“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嫌疑,又可以方便监督和超脱政府采购本身的牵扯。
六是,国库资金统一支付。
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资金逐步实现由国库统一支付的要求,政府采购资金已经纳入此项管理,可以减少拨款环节、避免资金流失占用、减少拖欠资金等的弊端。
七是执行政府决策。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为、是使用财政资金,所有它可以也一定会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去完成各项采购活动。
另外,在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不可忽视。
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必须接受建设部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
其二,对于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政府和纪委检察机关的批准。
其三,评标委员委的组成,一定要使专家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从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其四,对于有些政府安排比较急切的任务,在采购程序和时间上应尽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减少因仓促带来的麻烦。
政府采购工作任重道远
作为一种新的制度,政府采购工作虽然在程序和方式上具有了招标投标比较规范的经验和途径,但是作为独立运作体系,建立完善和成熟的工作规程,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也可能会遇到相当多的困难。
一个方面是受多头制约。
其中包括传统观念、利益、事权、多项管理的干扰、政府采购自身机构组织不健全等,都需要逐步探索规范。
第二方面,是与检察部门的磨合。
就政府采购角度来讲,这是一些新的内容,接受监督和监督部门如何监督,是需要不断认识和陆续规范的。
第三方面,是与建设、水利、公路、交通、电业、医药等单位和行业各种具体规定的衔接。
政府采购将所有上述部门的采购纳入自己的范围,与各种不同的规定、程序进行协调,是有相对大难度的。
第四方面,是与各种利益因素的争斗(包括个人、单位、部门、行业乃至政府的利益),争取整个社会的理解支持。
第五方面,是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而不实行的,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等,都与通常招投标活动不同程度的增加了难度。
需要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实践、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