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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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为权利而斗争(一)上大学后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

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

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

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着。

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了。

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

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

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

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院钱的双倍罚款。

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

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

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腐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第二章读后感这一章一开头,就像给我脑袋上来了一闷棍(当然是那种让人清醒的),让我意识到权利可不是摆在那儿好看的花瓶。

作者把权利和法的关系剖析得那叫一个透彻。

我感觉权利就像是法的孩子,法赋予了权利生命,可这个孩子要是一直被欺负、被漠视,那法也会黯然失色。

就好比你养了一盆花(权利),你制定了各种浇水施肥的规则(法),但要是有人天天来践踏这盆花,你那些规则还有啥用呢?这让我想到在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都有自己的权利,可就因为怕麻烦或者胆小,就任由别人侵犯,这其实是在破坏整个权利和法的生态系统呢。

然后作者谈到了权利的自我实现。

这就像是权利这个小家伙要自己出去闯荡江湖,去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

如果我们不主动去争取权利,权利就会像一个被关在笼子里的小鸟,永远飞不出去,也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

比如说,你在公司里明明有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但是老板少给你发钱了,你却不敢吭声,那这个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权利得靠我们自己去斗争才能真正成为实实在在的东西,这斗争就像是给权利注入了灵魂。

还有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关于权利的社会性。

我发现权利不是一个人孤独的游戏,它和整个社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看起来好像只是他一个人的事儿,但实际上就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投下了一颗石子,会泛起层层涟漪,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

就像在一个小区里,如果有人随便侵占公共绿地(侵犯了大家共同的权利),要是没人管,那这个小区的环境和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就会受到破坏。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呢。

这一章读完,我就像是被打了一针权利意识的强心剂。

以前我可能对权利就像对待陌生人一样,有点漠不关心,现在我觉得权利就像我的亲密伙伴,我得时刻准备好为它去战斗,可不能让它受了委屈,不然就是我自己吃亏,也是整个社会的损失呢。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 耶林 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本书的中心是: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第一部分:法的起源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二、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三、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1.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2.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3.和平是斗争的产物四、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

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五、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1.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2.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3.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六、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1.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1)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2)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3)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4)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5)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2.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1)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2)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七、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1.萨维尼学说(1)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2)缺陷: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2.普夫达学说——习惯法理论(1)缺陷: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八、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一、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1.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2.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5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5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500字作为一名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生,我很骄傲生活在这样的时代,之前的法学家们用他们的想象与创造,构建了一个现在如此完美的世界法律体系。

他们留下的著作,无不让我们这些后人大饱眼福,从他们的字里行间,我解读到的不只是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还有他们高瞻远瞩的眼光。

在读过权利与斗争之后,我有了许多自己的理解和想法。

在书中耶林先生讲述,法权像一个双面的雅努斯头,对一些人只展现这一面,对另一些人仅展现那一面。

既存利益者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和保持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统治地位,给法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司法人员并不是在一定意义上享有主张自己解释法律的权利,他们有时也被统治阶级用做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新法在主张其代表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在替代着旧法,甚至与旧法发生冲突。

新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在向旧法所维护的阶级利益者而斗争。

新法只有不断的与旧法斗争,其代表的利益才能实现。

近代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和教皇代表之间的斗争与妥协,慢慢的促进着欧洲法律制度完善,也只有通过这种斗争的方式,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

书中的夏洛克主张个人权利而呼唤法律,进而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因此我们很多人不认同的这个人物便也成了威风凛凛的男子汉。

由此可以看出,那个时代的人民还是很注重自己的权利的,但苦于封建势力的压迫,促使着他们止住自己那颗为权利而斗争的心。

斗争是法权的事业,就像劳作对于财产那样。

一切法权都由斗争获得,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必定是由对抗他的人手中夺取的。

国家因为一平方公里的领土不惜耗费财力军力国力与侵略者相抗争,难道国家是为了这些不毛之地吗?显然不是,而是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主权。

那相对于公民来说为何不应一亩田地而抗争呢?从权利的立场来看,两者应同等受到尊重。

因为权利放手权利人去选择,是愿提出自己的权利还是搁置自己的权利于不顾呢?显然权利人愿意提出自己的权利,但是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不敢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不该归结于他们的胆怯,而是因为他们力量的弱小和自身的卑微。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

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第一篇:关凯元:《为权利而斗争》读书报告读书报告——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摘要: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被认为是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从其一篇演讲及之后改写成的文章来看,即《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定论并不准确。

而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如今国人的权利观念非常有借鉴意义。

通过本报告,这些都将得以展现。

关键词:权利,斗争,是非感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权利法学的开拓者。

《为权利而斗争》虽然并非大部头的学术专著,却体现了耶林法学思想的转变,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每当我读到那些文段,总是仿佛又回到了他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博得热烈掌声与喝彩的告别演说的现场。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共六章,字数虽不多,却充分展现了耶林对“权利”的深度理解。

具体而言,在耶林看来,法律最终目标是和平,但是达到和平就必须斗争。

1在耶林看来,法律存在着两种形式:即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

所谓主观意义上的法,即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所谓客观意义上的法,则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律原则总体的、生活的秩序。

可以看出,《为权利而斗争》先是从法的概念的主观方面来考察,同时由于为权利而斗争,也改变了客观意义上的法。

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耶林在本书中所关注的问题,其实就是对历史学派观点的批判。

首先,在耶林看来,法起源于斗争,而且法的生命在于斗争。

在本书中,耶林首先考察的是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权利。

在耶林看来,法的斗争形态首先 1 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2页。

即是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同样也是对于自身的义务。

2那我们不禁追问,对于权利的侵犯到底侵犯的实质是什么,也就是权利的核心是什么?在耶林看来,“为权利的斗争”的问题,并非纯粹计算得失和衡量利益的问题:“窃贼和强盗……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并因此否定我个人的根本的生存条件。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

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

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

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

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

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

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

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

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

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

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有一种被称为“诉讼癖”的人说的就是这样的人,“这是对争执的癖好,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比对手也许还要高昂的代价”。

fight for right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

fight for right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fight for right凯撒说过,罗马人不惧怕作战,因为不去作战,我们将会失去更多。

如果你问“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凯撒的这句话是最好的回答。

不斗争,我们会失去更多;不维权,独立、自由将无从谈起。

如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真重视自身权利的使用与维护,我们可处处听闻维权的事实,这与法律的完善是不可脱离的。

正是因为法唤醒我们的权利意识,也是因为法是实现权利的坚强后盾。

而我所叙述的,在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中得到更全面深刻的诠释。

这位自然法学家用最平实朴素的语言将权利的斗争过程层层铺开,从法律的产生出发,剖析权利奋斗的缘由,进一步讨论权利和法之间的关系,精辟,且独到!在讲述法的起源时,耶林的第一句话为:“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法的本质在于斗争。

不仅在法的实施当中,需要与不法进行坚决的斗争,而且,法的形成、修改、完善意味着背后不同利益的较量,这需要我们为自己的正当利益而战。

毕竟,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因此耶林形象地写道;“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但是宝剑与天平的缺一不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历史的实践证明,人们在原始时期就为权利而浴血奋斗,而法便是在这样的痛楚中诞生,耶林也说“法的诞生与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伴随剧烈的阵痛。

”而且在法的更迭发展过程中也是夹杂着奋斗的痛楚,即“用新法来代替旧法”,“法理念与法理念冲突时,都注定具有悲剧的性格。

”因此,斗争是法的生命。

也就是说法必须经历不断地斗争才地以生存,而法所维护的是权利本身,也因为如此,为权利而斗争更是一种使命!在为权利而斗争上,耶林丝毫不回避这是一种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

为权利而斗争_读书报告

为权利而斗争_读书报告

人们有权利决定是否为权利而斗争---读《为权利而斗争》后有感在老师的指引下,我有幸赏读了这篇9000字的演讲稿。

这是一篇激情昂扬的文章,让初涉法海的我大大地领略了椰林作为法学大家的风采,同时,也让我认识到了对严肃严谨的法学的文字描述也是可以优雅隽永的,其严密的逻辑性和精深的法理分析,更是让我如醍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感情,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作者又提出了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

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耶林以法感情为理论基础主张自己的权利乃是一种义务。

他将农民和国民拿出来作比较。

一个农民几英尺的土地被人耕种,面积不算大,如果该农民诉诸司法程序付出的代价可能比他赢回的利益大得多,故而此时农民常常选择就此作罢,放弃了对那几英尺土地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似乎无可厚非。

但如果换成国民,对他国侵占自己一平方英里的荒地却难以容忍,甚至不惜用战争来维护领土主权。

同样是权利遭受侵犯,同样是追究的代价大于赢回的物质利益,为什么人们的反应截然不同,难道“对丘比特容许之事,对牛则不被容许吗”。

原因在于那看似毫无价值的荒地背后包含了国民浓厚的法感情,当这种法感情受到触动,国民在乎的就不再是物质利益,而是法感情的满足。

耶林挑明了一直深藏于我们内心的一种感情,过去我们称之为冲动,抑或是感性,然而在耶林看来这种法感情恰恰是至高理性的表现,因为它植根于对法的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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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摘要: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被认为是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然而从其一篇演讲及之后改写成的文章来看,即《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定论并不准确。

而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如今国人的权利观念非常有借鉴意义。

通过本报告,这些都将得以展现。

关键词:权利,斗争,是非感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权利法学的开拓者。

《为权利而斗争》虽然并非大部头的学术专著,却体现了耶林法学思想的转变,其中的核心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每当我读到那些文段,总是仿佛又回到了他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那场博得热烈掌声与喝彩的告别演说的现场。

《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共六章,字数虽不多,却充分展现了耶林对“权利”的深度理解。

具体而言,在耶林看来,法律最终目标是和平,但是达到和平就必须斗争。

1在耶林看来,法律存在着两种形式:即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

所谓主观意义上的法,即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的具体权利。

所谓客观意义上的法,则是指由国家适用的法律原则总体的、生活的秩序。

可以看出,《为权利而斗争》先是从法的概念的主观方面来考察,同时由于为权利而斗争,也改变了客观意义上的法。

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耶林在本书中所关注的问题,其实就是对历史学派观点的批判。

首先,在耶林看来,法起源于斗争,而且法的生命在于斗争。

在本书中,耶林首先考察的是主观意义上的法,即权利。

在耶林看来,法的斗争形态首先即是为权利而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同样也是对于自身的义务。

2那我们不禁追问,对于权利的侵犯到底侵犯的实质是什么,也就是权利的核心是什么?在耶林看来,“为权利的斗争”的问题,并非纯粹计算得失和衡量利益的问题:“窃贼和强盗……他们在否定我的所有权之时,同样否定所有权的理念,并因此否定我个人的根本的生存条件。

如果人们以为他们的行为方式是普遍的,是权利的准则,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上就被否定了,因此,他们的行为不仅包含对我的财物的侵害,还同时有损我的人格。

”3“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外展的末梢。

”4所以有人才会为了胜诉不计成本,有所谓的“诉讼癖”;国家才会为了一点不毛之地而大动干戈、寸土必争。

5这不是为了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张扬人格本身和个人的是非感。

”6所以,罗斯科·庞德将耶林归结为功利主义,显然不对。

在耶林看来,任何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人格本身和是非感。

所以他说:“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的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因为为了成果丰硕,抵抗必须是普遍的。

”7这其实和康德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律一样,不顾变化的利益,都坚持同样的观念和行为,才能成为普遍而有效的法则。

8接下来,耶林对此展开论述。

虽然,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但是,对于人类而言,不仅关乎自然的生命,而且关乎道德存在,而人的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

所以说,主张权利是道德自我维护的义务,完全放弃这种义务,虽然现在不再可能,但过去有可能,这是道德上的自杀。

9他认为,不法有主客观之分,但这只是法律如何看待事物的方式,指明了不法导致的结果;但对于主体,其遭受不法引起的是非感的的方式不是随着体系抽象概念跳动的脉搏,对立不是绝对的。

10“对不知道有关债务的情况,且其偿还取决于证明存在债务的我的债务人之继承人,如同对厚颜无耻地否认给付的借款,或无理地拒绝还债的债务人本人,法律赋予我相同的返还借贷之请求,2同上书,参见12页。

3同上书,13页。

4同上书,21页。

5参见上书10—11页。

6同上书,11页。

7同上书,12页。

8参见[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9页。

9[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13页。

这并不妨碍我用完全不同用的眼光看待两者的行为方式,并据此安排我的行为方式……”11所以他认为,对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来说,是非感是不同的;同样案件不同对象,引起权利主体的是非感也是不同的。

12为证明“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耶林进一步对是非感进行论述。

他从两方面对是非感进行界定:第一因素,是非感是对它所遭受的侵害作出反应的剧烈程度和时序性,是其健全程度的试金石;第二个要素,是非感是行动力,是纯品质的事情。

13他解释道:“敏感性即感觉权利受到侵害的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和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的两个标准。

”14“贫富的对立……在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并不起什么作用,这里不涉及事情的物质价值,而关乎权利的理想价值,也即,在具体财产全方面上的是非感的能量,不是财产,而是是非感被获得,并具有决定性意义。

”15“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一种对集体的义务。

他先探讨了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

原来的通说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即具体权利只有在抽象的法律规范通过各种条件,与特定的人本身相连,才能存在。

但他认为:“具体的权利不仅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而且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

法的本质是实际的实行。

一个从未享用过的,或者又失去实行机会的法律规范,无权称为法律规范,它是一根松倦的弹簧,在法律机器中,不再一道工作了,人们可以不要它,丝毫无碍。

”16他强调主观意义上的法,对客观意义上的法的反作用是如此的重要。

就像从血液心脏流出,又返回心脏的血液循环一样。

17故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是不可或缺的秩序:“法律和正义在一个国家成长发育,不仅仅是通过法官持续地坐在其椅子上待命,警察局派出密探,而且是每一个人必须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每一个人有使命和义务,当任意妄为和无法无天的九头蛇,敢于出洞时,就踩扁它的头。

”18就连莎士比亚笔下那个作为反面形象的夏洛克,也因为喊出了“我要求法律”,于是“一个弱不禁风的男子的形象膨胀得多么高达,多么伟岸,这不11同上书,16页。

12同上书,参见17—21页,13同上书,参见23页。

14同上15同上书,参见25页。

16同上书,25页。

17同上书,参见26页。

再是要求属于自己一磅肉的犹太人,而是叩开法院大门的威尼斯的法律本身。

”19他总结了他的思路:“我们从个人的动机,即从纯利益计算的最底层,经由强调人格和其道德深层条件的理想层面,直至正义理念实现的最高峰。

”20他再次强调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国家的关系:“如果单个个人的是非感,正如他必须在私—关系中得到证实一样,表现出麻木不仁、浑浑噩噩、漠不关心,由于不公正的制定法或腐败的制度对它的阻碍,是非感就找不到发展和强化自己的活动天地;假如是非感在可以期待的支持和协助的时候,却遇到了挫折,谁能认为,当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国家法律或民族法律的的问题时,这种奴颜婢膝、失去活力的、病怏怏的缺乏所有理想热情的是非感,可能会一下子振作成活力四溢的情感呢?未曾一次习惯于勇敢地捍卫自身权利的人,又如何可意识到那种为了整体而献出自己财产和生命的冲动?……不可能!”21他这句话对如今的中国仍可适用,批评一语中的:“一个民族对外的政治权利和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适应——相对与外族,拥有数亿人口的中国将从不会有小小瑞士的令人尊重的国际法地位。

”22维护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关系,除了正面的,还有反面的:“每一个暴政都始于干预私权,始于使个人失去法律的保护,当它完成此工作时,便推倒树干本身。

因此,这个道理也尤适合于暴政抗争。

”23他按是非感的变化,将罗马法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其激烈性上,还是完全无节制的;第二阶段,是有节制力的中世纪的罗马法;第三阶段,是减弱,乃至麻木不仁的晚期帝国时代,尤其是查士丁尼法。

24而耶林当时的罗马法,仍然是缺乏是非感,扼杀是非感的。

他批评道:“近代法学的标准完全是无聊的标准,单调的唯物主义:只有金钱兴趣。

”25那种对一百个债权人公然地不公,而不能严惩一个债务人,以及紧急防卫的权利的萎缩(因为法律要求损害不得超过防卫获得的利益,但既然是紧急时刻,被害人难以理性地去进行计算,法律却强人所难26)大多数案件中保护犯罪者,这种错误可以称得上对权利理19同上书,32页。

20同上书,36页。

21同上书,37页。

22同上书,38页。

23同上书,39页。

24同上书,参见42—46页。

25同上书,47页。

念的暗杀,对是非感的最恶劣的亵渎,这一亵渎已发生在学术界。

27综上可见,耶林认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和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

“在斗转星移中,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利益与既存法相连,其方式为:不以严重的方式损害它们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质疑这种法律规则或者制度,意味着对所有这些利益宣战,意味着把一个用无数触须紧固着自己的珊瑚虫包剥开。

”28他批判萨维尼—普塔赫关于法的产生的理论:“据此理论,如同语言或艺术的形成,法的形成同样是毫无痛苦地发生的,无需奋斗、斗争,甚至连探求也不需要;相反,它是事实的静默作用之力,此力没有暴力的奋争,舒缓但安定地开辟着法的道路,是气质徐徐展露的、经由自己行为外显的确信力——一条新的法律规则,如同某个语言规则,也是自然而然地产生。

”29实际上,就连语言和艺术,也都受权力的操控,不是什么自然而然产生的。

30他主张的是:“世界上一切法权是经由斗争而获得的,每一项既存的法律规则,必定只是从对抗它的人手中夺取的。

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它为前提。

这种法权不是逻辑的,而是一个力的概念。

正义环绕着它,正义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法权,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法权。

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法权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

”31耶林为了充实是非感,赋予其丰厚的伦理性,将是非感的力量等同于民族力量。

因而呵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的是非感,正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

32然而,他的理论激情之余,仍有问题。

关键一点,是非感是一种非常主观的情绪和价值判断,法律难以对此进行考量,也就无法得到一个普遍而公正的评判标准。

既然是法权中的正义,就必须接受法律的评判,而是非感实在难以评判。

过于强调这种个人的主观性,将导致康德道德律同样的问题:自己觉得正当,结果就是正当的吗?人人都坚持自认为正当的理念和行为,结果很好吗?27同上书,参见49页。

28同上书,5页。

29同上书,4页。

30参见[法]福柯:《话语的秩序》,肖涛译,袁伟、许宝强选编:《语言与翻译的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

31[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2页。

文本结合文化背景,“正义”应为“正义女神”。

他不同于康德,也承认是非感有很强的伦理性,那么这种是非感的标准就更是模糊和多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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