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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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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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

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此,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省直公有房屋,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寓房、周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等房屋,其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权属证书按规定分别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名下。

省直公有房屋具体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单位)为房屋使用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商品房交付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变更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交付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变更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交付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变更的法律责任摘要:随着城市对商业用房需求不断增大,已经建好的商品房出现了用途性质的变更,大量的“商业用房”改为“办公用房”。

由于对“商业用房”概念的理解不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之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交房时出现规划用途性质变更中关于违约责任认定、违约赔偿等问题。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商品房交付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变更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契约自由;违约责任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如雨后春笋,各种商贸公司、个体经营者数量激增,商品房市场需求日益增大,推动了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

由于市场供需不平衡,商业用房的市场上出现了十分混乱的现象,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某些法律规定模糊,在商品房交易中违规交易,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借对“商业用房”概念的理解不同,交房时规划用途性质变更,缩小房屋使用范围的行为。

法律界定的不明确性,购房者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凭借其强势地位与购房者签订的格式合同,导致商品房交易中不诚信问题频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法律上进行分析,以期对立法及商品房交易实务有所借鉴。

一、商品房交付中房屋规划用途性质变更的案例案例:A住户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B房地产开发公司向A交付规划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合同签订后A用户依约向B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交房时B房地产开发公司向A用户交付《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记载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

双方就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记载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的房屋发生纠纷,A认为“办公”用途与“商业”用途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使用功能也完全不同,B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B则认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商品房相关分类的规定和当地发改委的核准决定,商业经营用房和商业办公用房均属于“商业用途”并没有违约,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此诉诸司法机构。

此类就商品房规划问题上的争议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装修标准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闽政办[2005]150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0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制定的《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建设是指省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省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新建、改建(含改造装修)、扩建、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形成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非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第三条办公用房建设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省机关管理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使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提交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2018-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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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2
•【字号】湘政办函[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0.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
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1〕14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长沙市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资产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徐守盛省人民政府省长
常务副组长:于来山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盛茂林省政府秘书长
刘明欣省政府副秘书长
龙晓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胡伟林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黄河省发改委副主任
孙敏省国土资源厅总经济师
王智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健省纪委常委
刘崇斌省审计厅副厅长
吴志雄省国资委主任
吕兴胜省地税局局长
谢建辉长沙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龙晓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负责人接替并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不另行发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作者: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08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64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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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要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
财政资金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相结合;党政部门办公用房建设与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司相关用房一并统筹、分担资金、明晰产权、合理分配相结合;严格执行批准立项的建设地点、功能、规模、投资概算与合理解决资金缺口、重新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调配新旧房、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相结合。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

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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