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法学论文范文
函授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对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和研究,分析法学教育对成人学员的意义和价值。
文章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系统性和全面性的角度来探讨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趋势,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导论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选择进一步学习法学知识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本文将从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意义、发展历程、特点和趋势等方面展开探讨,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意义和价值1.1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法学教育能够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和参与法制建设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1.2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意义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对于已经参与工作的成年人而言,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将有助于提升其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
同时,法学教育也能够使成人学员拥有更广泛的法律视野和更深入的法律思维,为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基础。
1.3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的影响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法学教育的观念和方式。
将法学教育延伸到成年人群体,使得法学专业的学习和研究更加丰富多样。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兴起也提高了法学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学科地位,在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部分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2.1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起源成人本科法学教育起源于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应运而生,为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学知识的新途径。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法学,作为一门广泛而深入的学科,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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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函授毕业论文(5篇)

函授毕业论文(5篇)函授毕业论文(5篇)函授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致谢一:三年的讨论生生活即将结束,这三年的学习生涯,让我变得更加成熟,学习上有了很大的进步,面临即将来临的离别,心生太多的不舍!感谢这一路上同我携手走过的每一位良师益友!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邵晓枫教授。
您严谨的治学态度及虚怀若谷的人格力气感召着我,三年来的学习经受无不分散着您的心血。
导师的鼓舞和严格要求,使我战胜了学习中的各种困难,最终完成学业。
导师仔细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品行让我铭刻终生。
其次,我要感谢李盛聪、何光全、曾诚、李培及讨论所里其他各位老师,是你们的悉心关心及教育让我的学习得到不断的提高,忠心感谢各位老师的关怀与关心。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室友及生活中给我鼓舞与关心的伴侣,感谢赵敏霞同学在生活中赐予我无私的关心,你的存在为我的讨论生生活增加了不少的暖和。
感谢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关心我的师弟师妹们,你们的关心使我的论文进展的更加顺当。
最终,我要感谢我的家人。
你们的悄悄付出和权利支持是我前进中最大的动力,千言万语道不尽我对你们的感谢。
致谢二:历时几个月的时间随着论文顺当完成,毕业的脚步也近了。
在这两年的学习过程中离不开导师们孜孜不倦地指导和关心,诚心感谢连放教授、韩绪教授以及卢少夫教授,他们以自己的专业学问、治学态度以及高尚的师德和人格魅力在不断影晌着我。
连放教授更是在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了我极大的关心,使我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把握了基本的讨论方法,也明白自身的许多不足,我将在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中连续不断地自我完善。
谨向各位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感谢在论文资料查找和收集的过程中关心过我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 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供应许多专业性珍贵看法的同事们!感谢本文所涉及的诸位学者所供应的各种讨论成果的关心和启发!由于学术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判指正!致谢三:时间消逝,美妙的讨论生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回首三年来的求学经受,让我感动万分。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盲目开展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 问题与对策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加。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执法部门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收集、保存和使用对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
本文将探讨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主题:“盲目开展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问题与对策”。
二、网络执法中的问题1. 技术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犯罪分子们有了更多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行为。
而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却相对滞后,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电子证据。
2. 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执法中,涉及到获取个人信息和通信记录等隐私内容的问题,需要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
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真实性:网络上的信息可轻易被篡改和伪造,使得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变得困难。
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成为网络执法中一项重要的课题。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对策1. 提高执法部门技术水平: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现代网络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团队,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犯罪形式。
2.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享信息和资源,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提高网络犯罪打击的效率和效果。
3.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国家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网络执法的权限和程序,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指导。
4. 强化培训与教育: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和技术水平,增强应对网络犯罪的能力。
5. 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审定: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审定,提供专业、公正的评估结果。
四、结论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执法部门加强技术水平和能力建设,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综合的、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并维护法律和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2024年函授本科法学自我鉴定范文(3篇)

2024年函授本科法学自我鉴定范文我是xx公司的员工,xx年开始到xx政法学业学习函授本科,主修的是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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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
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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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业务知识水平,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三年的函授学习,我虽然学到了很多想专业知识,但是函授本科不应是我求学生涯的终点,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当中,我将更加努力,适应社会的步伐,做对社会有用的人!2024年函授本科法学自我鉴定范文(2)我是___公司的员工,___年开始到___政法学业学习函授本科,主修的是法律专业。
自参加___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函授学习以来,在授课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下,本人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提交了毕业论文。
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
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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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
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
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
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
我们这里强调
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
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
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
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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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
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
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5)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