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法学论文范文
函授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对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和研究,分析法学教育对成人学员的意义和价值。
文章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系统性和全面性的角度来探讨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趋势,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导论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选择进一步学习法学知识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本文将从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意义、发展历程、特点和趋势等方面展开探讨,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部分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意义和价值1.1 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法学教育能够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和参与法制建设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1.2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意义成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特殊的意义。
对于已经参与工作的成年人而言,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将有助于提升其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
同时,法学教育也能够使成人学员拥有更广泛的法律视野和更深入的法律思维,为他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基础。
1.3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的影响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法学教育的观念和方式。
将法学教育延伸到成年人群体,使得法学专业的学习和研究更加丰富多样。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兴起也提高了法学专业的社会认可度和学科地位,在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部分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2.1 成人本科法学教育的起源成人本科法学教育起源于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而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因此,成人本科法学教育应运而生,为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学知识的新途径。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法学,作为一门广泛而深入的学科,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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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
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
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
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
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
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摘要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作用一、前言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
”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
”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函授毕业论文(5篇)

函授毕业论文(5篇)函授毕业论文(5篇)函授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致谢一:三年的讨论生生活即将结束,这三年的学习生涯,让我变得更加成熟,学习上有了很大的进步,面临即将来临的离别,心生太多的不舍!感谢这一路上同我携手走过的每一位良师益友!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邵晓枫教授。
您严谨的治学态度及虚怀若谷的人格力气感召着我,三年来的学习经受无不分散着您的心血。
导师的鼓舞和严格要求,使我战胜了学习中的各种困难,最终完成学业。
导师仔细做人、做事、做学问的品行让我铭刻终生。
其次,我要感谢李盛聪、何光全、曾诚、李培及讨论所里其他各位老师,是你们的悉心关心及教育让我的学习得到不断的提高,忠心感谢各位老师的关怀与关心。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室友及生活中给我鼓舞与关心的伴侣,感谢赵敏霞同学在生活中赐予我无私的关心,你的存在为我的讨论生生活增加了不少的暖和。
感谢在我论文写作过程中关心我的师弟师妹们,你们的关心使我的论文进展的更加顺当。
最终,我要感谢我的家人。
你们的悄悄付出和权利支持是我前进中最大的动力,千言万语道不尽我对你们的感谢。
致谢二:历时几个月的时间随着论文顺当完成,毕业的脚步也近了。
在这两年的学习过程中离不开导师们孜孜不倦地指导和关心,诚心感谢连放教授、韩绪教授以及卢少夫教授,他们以自己的专业学问、治学态度以及高尚的师德和人格魅力在不断影晌着我。
连放教授更是在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了我极大的关心,使我树立了明确的学术目标,把握了基本的讨论方法,也明白自身的许多不足,我将在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中连续不断地自我完善。
谨向各位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感谢在论文资料查找和收集的过程中关心过我的各位老师和同学们! 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供应许多专业性珍贵看法的同事们!感谢本文所涉及的诸位学者所供应的各种讨论成果的关心和启发!由于学术水平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判指正!致谢三:时间消逝,美妙的讨论生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回首三年来的求学经受,让我感动万分。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函授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盲目开展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 问题与对策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加。
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执法部门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收集、保存和使用对网络犯罪的电子证据。
本文将探讨函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主题:“盲目开展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问题与对策”。
二、网络执法中的问题1. 技术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犯罪分子们有了更多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行为。
而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却相对滞后,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电子证据。
2. 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执法中,涉及到获取个人信息和通信记录等隐私内容的问题,需要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
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真实性:网络上的信息可轻易被篡改和伪造,使得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变得困难。
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成为网络执法中一项重要的课题。
三、电子证据收集的对策1. 提高执法部门技术水平: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现代网络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团队,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网络犯罪形式。
2. 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享信息和资源,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提高网络犯罪打击的效率和效果。
3.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国家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网络执法的权限和程序,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指导。
4. 强化培训与教育:执法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和技术水平,增强应对网络犯罪的能力。
5. 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审定: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审定,提供专业、公正的评估结果。
四、结论网络执法与电子证据收集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执法部门加强技术水平和能力建设,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综合的、有针对性的对策,才能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并维护法律和社会的稳定与公正。
2024年函授本科法学自我鉴定范文(3篇)
2024年函授本科法学自我鉴定范文我是xx公司的员工,xx年开始到xx政法学业学习函授本科,主修的是法律专业。
自参加xx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函授学习以来,在授课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下,本人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提交了毕业论文。
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
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
对学习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都认真钻研,在我兼职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平时经常向老同志请教学习,把新学习的知识充分应用到办案工作实践中去。
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了业务知识水平,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三年的函授学习,我虽然学到了很多想专业知识,但是函授本科不应是我求学生涯的终点,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当中,我将更加努力,适应社会的步伐,做对社会有用的人!2024年函授本科法学自我鉴定范文(2)我是___公司的员工,___年开始到___政法学业学习函授本科,主修的是法律专业。
自参加___政法学院法律本科函授学习以来,在授课教师的教育和帮助下,本人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学习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学完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提交了毕业论文。
在政治思想上,能够认真学习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了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
在业务知识的学习上,认为参加函授学习并不只是拿张毕业文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充实和更新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
由于我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忙,平时没有空闲时间学习,只能挤出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做到了工作和学习两不误。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12000字
法学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高校法学教育过程化管理机制探析论文【摘要】高校法学教育相较于其他专业教育而言,更加复杂。
为提升教师教学质量,为学生带来高质量的课堂,要加强法学教育过程化管理,这样个性教育工作才能有序进行。
高校法学教育过程化管理机制可以从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课程几方面展开。
引言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教育事业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为促使学生更好的发展,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我国对教育事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在如今的教育改革背景下,我国各高校得到了更好发展,无论是在教学模式还是教学内容中,都得到了相应的改进与完善。
法学教育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教育管理工作与其他专业管理工作存在定不同,法学教育管理工作涉及内容较多。
所以,为促使高校法学教育的更好发展,培养更多专业人才,需要加强高校法学教育过程化管理。
法学是公平正义的保障,是明确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学学科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也迫切需要提升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
所以,中外各国历史上都十分重视法学教育问题,而作为培养法学人才最重要基地的高等学校,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的法学人才,这是在法律界和学术界人们普遍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加强课堂管理课堂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场所,只有在课堂中完成教学目标,才能够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养等。
所以,要想实现高校法学教育过程化管理,就需要加强对课堂的管理,如此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率也将会得到有效提升。
对法学教育的课堂管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
第一,高校需要对法学教师备课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价,通过教研活动老师之间交流心得与经验,从而加强课前组织管理工作。
通过备课老师能够对教材内容以及教材知识等有熟练掌握,但是通常情况下,高校法学教师备课会受到法学专业自身特点以及教学硬件设施与软件设施的限制,主要采取个人备课方式[1]。
从教师备课情况就可以了解到教师对教材内容的掌握情况、教材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名知识点熟练程度等,对教师备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教师认真做好备课。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
函授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和反思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欲寻求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省教育厅2020年度省级质量工程教学研究一般项目“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2017jyxm031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高诚刚,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教育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但是,隨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实际上,我国法学本科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如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逐步深入.其中,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不断强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尤为引人注目.例如,2010年7月29日,教育部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指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环节.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20年3月16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指出,要强化实践育人环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等.2020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着眼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该文件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2020年5月3日,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2020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会议正式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其中,新时代高等法学教育思想得以确立和发展,要以新时代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治思维领航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迈向新征程,等等.由此可见,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逐年深入,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性教育业已被提上了重要议程.因此,富有实践性特色与品格的《刑法学》课程绝不能忽视实践性教学这一重要环节,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亟待开展更加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二、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现状不容乐观第一,国外法学实践性教学探索与实践虽较为成熟,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在国外,英、美、德、日等主要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学实践性教学,它们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分别体现在法律诊所教育、“学徒式”教育模式、见习服务和法曹实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但也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有着较大的完善与发展空间.例如,美国法学教育注重诊所教育,认为诊所教育把法学教育和维护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增强法学教育实践水平的有效途径.但也面临挑战和批评,美国法学教育也存在着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脱节等明显的弊端.在早期英国法学教育中,律师学院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学徒制的培养方式,有利于帮助受教者较快适应实务工作,但是也容易导致封闭狭隘而不适应社会变化.德国法学教育受到德国联邦法、州法和大学自治法的规制,法律体制较为完整,法学教育全过程均受法律规制,实现了法治人才的法治化培养.而日本法学教育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学教育与法曹实务人才培养教育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同时因为生源的问题,目前部分大学法科大学院已解散,大学法科大学院被评价为是失败的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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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
主体,但已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成为行政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稽查权和处罚权。
因此,《征管法》第十四条所谓的税务机关,应理解为:税务机关(这里应为税务行政主体),包括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各级税务局,(这里仅指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地级、县级四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分局(是指按属地管辖原则在大城市的区设立的全职能税务分局而并非征收、稽查等分局)。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务所作为法律授权主体可以做出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行使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至于各级税务局设立的管理局、征收局以及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由于法律、法规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否则就是主体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二、当前税务机构对外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稽查局必须在《实施细则》授权的范围内独立执法,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性检查、发票协。
查等工作和《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职权性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而不能以稽查局的名义实施。
二是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
由于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等直属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法,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
我们这里强调
的是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而并不是说直属机构不能执法。
三是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
由于直属机构必须以所属税务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所有的执法文书都得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这将给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变,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启用”执法专用章“,即”XX税务局管理专用章“、”XX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专用章“等。
这样,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行为不发生任何变化,该管理的管理、该评估的评估,只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
实质上,各直属机构受所属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管理、征收或纳税评估等业务,但《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经税务局长批准的执法行为必须加盖所属税务机关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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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议恢复使用税务所的名称。
各地为推行专业化管理,撤销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而设立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这种分局的法律地位只能属内设直属机构,虽然其职能和性质与税务所相同,但《征管法》仅仅授予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而没有授予直属机构任何执法权。
因此,各地应抓紧恢复税务所的名称,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提高执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卓泽渊《法治泛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3)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
(5)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中国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