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稿
函授本科论文范文

函授本科论文范文教学质量是函授教育的生命线,有质量才有成人高等教育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提高教学质量,涉及到函授教育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毕业设计作为其组成部分意义,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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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本科论文范文一:校外函授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学质量,必须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监控与管理体系。
在监控与管理体系的框架中,应充分挖掘内涵发展潜力,并对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学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育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近年来,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育质量存在问题,教育规格也在不断下降。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师资投入不足主办学校对校外函授站、教学点重视不够,投入不足。
主要表现在主办学校没有派遣本校教师到校外函授站、教学点进行授课,而校外函授站、教学点聘请得教师整体素质不齐,最后导致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存在问题。
同时由于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费偏低和经济利益的追求,导致对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的资金投入不足。
(二)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生问题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生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学生素质整体下降,给教学带来困难。
随着今年来大学的逐步扩招,升学率也逐步提高,最后经过普通高校的逐级层层筛选,来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习的学生的素质下降。
同时在这些学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社会上的在职人员,基础理论知识单薄。
其次是出勤率低。
有很多学员因为晋升、职称评定、待遇等方面的压力,才来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学习,对他们来说拿到文凭才是关键,忽略了过程学习。
(三)教学内容与实际脱节校外函授站、教学点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把举办校外函授站、教学点教育作为创收的手段,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办学规模,而对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的教育质量缺乏管理,教学内容陈旧与实际应用脱节,从而导致教学难以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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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函授教育模式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研究,分析了其优势和局限性,并根据实践经验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为函授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函授教育、模式、改进措施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互联网+成为了时代的关键词之一,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对教育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函授教育作为传统的远程教育形式,如何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以及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优势1.时空灵活性: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不受地点限制。
2.资源共享:通过互联网,学生可以随时获取大量优质的学习资源,如电子书籍、在线课程等,拓宽学习渠道。
3.互动性强: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可以通过在线讨论、交流平台等方式实现师生之间的互动,增强学习效果。
4.个性化教学: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兴趣特点进行个性化的教学,提高学习效果。
三、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局限性1.技术要求较高: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操作能力,对学生的技术要求较高。
2.缺乏面对面交流: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缺乏实时的面对面交流,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3.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容易导致信息泄露和侵权等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四、互联网+下函授教育模式的改进措施1.提供技术培训: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技术培训课程,帮助学生掌握计算机和网络操作技能。
2.加强互动环节:在教学过程中增加互动环节,如在线讨论、网络小组活动等,鼓励学生间的交流和合作。
3.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学校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函授法学的本科毕业论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
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
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
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
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
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
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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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毕业论文函授毕业论文范文三年的本科函授已接近尾声,是时候拟写毕业论文了,今天店铺准备了函授毕业论文,一起来看看吧!函授毕业论文范文【1】:浅谈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措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主要是指企业在会计内部管理方面制定的一系列的措施或者方法。
是企业能够实现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保证企业资产的管理,以保证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制定和实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作为企业重要的经济命脉,能够自我调节和约束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成为企业间的重要核心竞争力。
但是,许多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快速发展,要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要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应对方法,以实现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
一、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一系列的针对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相关政策的出台,自身会计内部控制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就我国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形势来看,我国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建设相对于薄弱,调控观念也比较落后,再加上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较低,造成企业组织建设不全面,企业会计内部调控力度以及执行力度不足,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会计调控监督的力度等原因都会影响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管理能够提高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核算质量,进一步强化会计内部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我国许多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会计内部控制能够及时发现会计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改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
(2)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建立正确的投资决策和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的各个环节的会计控制,以防范投资风险,进而以保证财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等。
函授本科《会计学》毕业论文二

函授本科《会计学》毕业论文(二)标题:关于商誉若干问题的探讨题目:专业学生姓名准考证号指导教师职称日期目录中文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2)一、商誉内涵问题 (2)1、商誉的含义及特征 (2)(1)、商誉的不同解释 (2)(2)、商誉的特征 (3)2、商誉的构成要素 (4)二、商誉的确认标准问题 (6)1、自创商誉的确认 (6)2、合并商誉的确认 (7)三、商誉的计量问题 (8)1、自创商誉的计量 (8)2、合并商誉的计量方法 (10)四、商誉的会计处理 (11)1、吸收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 (11)2、控股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 (12)五、关于完善我国商誉的建议 (14)1、加强商誉会计理论研究 (14)2、制定独立的商誉准则 (15)3、提高我国会计人员、评估人员的素质 (15)结论 (16)致谢 (17)参考文献 (18)关于商誉若干问题的探讨专业名称学生姓名指导教师:XXXX中文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研究商誉会计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企业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但迄今为止,有关商誉的若干问题如:商誉的定义、自创商誉的确认、合并商誉的确认计量等,在会计学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对商誉会计的相关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商誉的规范化处理,对我国商誉会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相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规范的作用。
土木工程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自述

土木工程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自述
本文是我就读土木工程专业函授本科期间的毕业论文自述,通过这篇文章,我将总结我在土木工程领域学习和研究的心得体会,以及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所思所感。
一、背景介绍
我所就读的土木工程专业是一门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学科,涉及到建筑、桥梁、隧道、道路等领域。
在接受函授本科教育过程中,我通过系统学习土木工程理论知识,培养了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态度。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在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我选择了某特定领域的研究方向,并针对该领域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我采用了文献综述、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以期得出实质性的研究结果。
三、总结与展望
通过本次毕业论文的写作,我不仅对土木工程领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提高了自己的研究和写作能力。
未来,我将继续探索土木工程领域的发展趋势,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结语
土木工程是一门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学科,在这个领域里,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希望我在土木工程领域的学习和努力,能够为我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范例

函授本科毕业论文范例标题: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研究摘要:城市化进程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述和实地调查,分析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支持的具体对策,并探讨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可行性。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问题;对策;可行性1. 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工作,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存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探索解决途径,对于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2.1 农民工子女教育资源不足农民工子女进城后,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和城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他们面临着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
许多农民工子女只能就读于基础设施欠佳、师资力量不足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2.2 适应城市学习环境的困难农民工子女由于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往往难以适应城市学习环境。
他们面临着语言表达能力不足、学习习惯问题以及社交障碍等困扰,这对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2.3 家庭经济困难对教育支持的影响农民工家庭的经济状况一般较为困难,他们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来保证子女的教育。
这使得农民工子女面临辍学的风险,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未来发展。
3.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主要原因3.1 政策问题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政策保障和制度机制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政策的缺失和政策执行的不力导致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存在。
3.2 教育观念问题一些地区和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持有偏见和歧视心态,对他们的教育不予重视,这使得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机会受到了限制。
3.3 社会认知问题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教育中面临较多的社会认知问题。
他们面临的社会歧视和孤立感加剧了他们对城市教育的不信任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恶化。
函授本科《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二)(同名18335)

函授本科《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二)(同名18335)函授本科《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范文(二)标题:浅谈方言与语言习得的关系摘要:语言是用声音来表现人们相互之间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动作的。
人类语言既有其共同的规律,又根据民族、地区、国家的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但是,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方言繁杂,有着自己的特征,人们在交际中用不规范语言交谈极不方便。
而普通话是我国规范的现代民族共同语,是全国通用的语言。
普通话作为人类思维、交际的工具,具有基础作用。
所以要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推进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这是是保证社会协调运转的必要条件。
方言不仅是承载信息的工具,而且还是负载情感文化的纽带。
方言是一种交际功能受到地区限制、其发展未达到标准化的语言变体。
它通常与地域密切相关。
文章首先对我国语言学界关于“语言习得”理论的争议予以解析,然后分析了方言对于语言习得的影响,并提出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只有重视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才能实现真正的跨际文化交流。
关键词:语言方言语言习得意义语言是用声音来表现人们相互之间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动作的。
人类语言既有其共同的规律,又根据民族、地区、国家的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
语言的亲缘性极其强烈,任何民族、地区、国家的语言对自身而言可称为主体语言或母语;反之,则称为客体语言或外语。
一般情况下,人类对母语的掌握是习得而来的,也就是说在母语的自然环境中无意识地学成的,而对外语来说则是学来的,即在特定的学习环境中有意识地学成的。
方言是一种交际功能受到地区限制、其发展未达到标准化的语言变体。
它通常与地域密切相关,例如居住在中国东南部的人们操着南方方言,而北部人则操着带有儿化音的北方口音。
但大多数情况下,相邻地区的地域方言较为相近。
方言对语言习得到底会产生哪些影响呢?鉴于语言学界对“语言习得”理论的争论颇多,所以笔者认为深入解析语言习得对研究方言对语言习得的影响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解析语言习得按照《朗文语言教学及应用语言学词典》(2000年版)的定义,语言习得(language acquisition)是一个人语言的学习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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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本科毕业论文稿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摘要:教师权利问题是教育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
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和杜会声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侵犯教师权利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我们理应根据教育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完善教育立法,切实保护好教师的权利。
关键词:教师权利法律保护法律救济一、教师的身份定位对于教师的身份,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3 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师是社会上的一类“专业人员”,其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种规定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按照现行制度,教师不过是一种介于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之间的“事业人员”,其供职的场所也是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性质模糊、职能庞杂、责任不清的职业范畴,其经费来源也是由很多种:财政全额、部分拨付、自收自支等。
但是,中小学教师承担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专业人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公务性,而相关法律只承认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并不认可其实际上的公务员身份。
将教师视为“事业人员”,对突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提升教师的职业地位,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都是不利的。
想要从事教师职业,必须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二、教师的权利所谓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方式。
”作为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权力主要调节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师既是一个普通公民,又是一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作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可以归结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等等(具体条款可以参见《教师法》第七条)。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人员应该享有的特权。
三、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教师法》对现阶段教师的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等。
上述权利作为教师不可剥夺的法定权利,其实现不仅有赖于权利主体的积极作为,而且需要义务主体,尤其是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从法律保障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实体法对教师权利的保护实体保障是指以成文或判例等不同的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
我国教师的许多权利是有法律保障的。
除了《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也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还有许多根据《教师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家专门制定、为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得以顺利实施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防止教师资格认定和聘任过程中侵犯教师权利现象出现的《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条例》以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等。
除了以上专门的教育法律之外,教师还可引用其他法律作为保障。
如:《宪法》,它是教师权利内容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某些权利受到侵犯时甚至可以追究“违宪责任”;《民法通则》,它对教师的合法收人、人身权利具有明确的保障作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民法通则》对教师的合法收入、人身权利具有明确的保障作用。
2、程序法对教师权利的保障如果仅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那么实体法赋予教师的各项权利就无法实现;当其受到侵害时,也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程序法必须密切配合实体法才能最终保障实体法所赋予教师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程序保障包括教师权利受到损害时有关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法律救济。
教师的权利保障离不开责任追究,我国的相关法律已明确了这一点,如《教育法》第81条,《教师法》第22、35、36、38条都规定,对侵犯教师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一般性法律《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分别对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内容、方法及实施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法律救济方面,《教师法》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这些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保障教师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
除此之外,教师还可援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救济性法律来获得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8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和《国家赔偿法》第3、4条对行政赔偿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同样适用干教师。
四、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教师权利的保障无论在实体法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都还显得比较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教师权利受损以及受损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出现,造成了教师职业安全感降低,精神和工作压力增大,助长了教育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教师的法定身份不明确,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仍未确定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完备,不同的法律条文及不同的解释对教师身份的认定不同,导致了教师身份不明,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不确定。
改革之前,教师是“国家干部”。
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被重新确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但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
《教师法》第3条又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对教师身份的不同认定影响了教师与学校关系的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构成平等主体之间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仍主要是隶属型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和教师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确定教师法定身份及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教师工作保障的重要命题,它们直接影响到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管理方式,教师享有的权利以及教师起诉的可能性和司法审查的方式。
这两者不明确,常常使教师在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和充分的保障。
2、教育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法制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一个比较完整地教育法体系初步显现,为实施依法治教战略奠定了基础。
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也仅有几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
数量少、层次不高,法治不够健全,法律的空白还有很多,特别是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规定还不完善,是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成可能。
《教师法》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主要涉及国家对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但是很明显缺乏一些配套规定。
如《教师法》第22、23、24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平、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但是一直到今天,对教师的考核相关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并不明确。
再如《教师法》第17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度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办法仍未出台。
还有一些教育立法用词空乏、可操作性差,如《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怎么样改正,如何处罚,都是空洞、没有威慑力的。
这些都可能造成教师相关权利保障乏力,从而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我国法律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造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滥用权力、侵犯教师权利的又一原因。
同时,我国教育法律从立法模式上说,属于“责任立法”,强调违法责任的追究而忽视权利受到损害时的救济。
例如,《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都列有“法律责任”一章,也规定了其他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没有具体规定教师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寻求的法律救济方式。
这种“责任立法”模式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护。
近些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展,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已初显轮廓。
但由于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6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
其中有关保障教师权利的部分和与《教师法》配套的法规更为单薄,且缺乏系统化和操作性。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关于保障教师权利的立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3、教师适用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完善目前适用于我国教师的专门救济途径,是《教师法》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制度而制定的教师申诉制度。
但是由于它规定得十分简略,没有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具体细化,因而有诸多不完善处:首先,申诉机关不明确。
现在很多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置专门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即使有此类机构,也没有明确它们的地位及做出决定的效力,这导致教师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难以得到解决。
其次,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教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申诉。
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因此逃避不作为的责任,或故意拖延或不履行职责,这与行政救济的目的相悖。
最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教育立法较晚,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相应也开展得较晚且很不完善。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1993年的《教师法》都未涉及行政复议。
随后的《教育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一些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提出教师如果遭受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