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基药使用比例规定汇编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精品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二、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六、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务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管理规定1. 目的和原则1.1 目的确保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物治疗,满足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2 原则- 基本药物优先:在满足治疗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 安全有效:选用经过临床验证、安全有效的药物。
- 经济合理:根据药物的成本-效益比,合理使用药物。
- 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药物配备和使用规定,确保药物安全。
2. 基本药物配备2.1 药物清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本机构的基本药物清单。
2.2 药物采购-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采购药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 定期对药物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药物质量。
2.3 药物储存- 按照药物的性质和储存要求,合理存放药物。
- 定期检查药物库存,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3. 基本药物使用3.1 医生处方-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优先考虑基本药物。
- 对于非基本药物,需充分说明使用理由。
3.2 药师审核- 药师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物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师有权拒绝调配。
3.3 患者用药指导- 医护人员应向患者详细解释药物的使用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
- 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高药物疗效。
3.4 药物监测- 定期对患者进行药物监测,评估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
-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 培训与考核- 对医护人员进行基本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其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合理使用能力。
-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遵守基本药物管理规定。
5. 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 定期对基本药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和改进。
6.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管理规定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与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和咨询。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管理规定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规定为积模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使用制度及规定。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
二、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由固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三、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药物的零差率销售制度。
四、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药物。
院内经营的基本药物符合上级规定的比例。
五、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六、医务科及质控办等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各临床医师和药剂工作人员要对基本药物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报告。
八、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九、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保障公民的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药物指根据卫生部门的指导,根据疾病的临床需要,经济合理,且在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使用的必需药物。
第三条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药物配首第四条基本药物的配备应根据公民基本用药需求,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供应。
第五条基本药物的配备首要考虑公民的基本用药需求,同时还应考虑临床药物治疗必需品种,尽可能覆盖常见病、慢性病和重大疾病。
第六条基本药物的配备应根据药物的安全性、疗效、使用便捷性、价格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结合临床需要和病种的特点进行选择。
第三章药物库存第七条基本药物的库存应根据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水平进行调整,避免库存过剩或不足。
第八条基本药物的库存应根据地区的用药需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检查,并及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库存调整。
第九条基本药物的库存应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以保证库存的管理和使用的便捷性。
第十条基本药物的库存应设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对药品的质量进行监控,确保库存药品的安全有效。
第四章药物配送第十一条基本药物的配送应由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供应中心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基本药物的配送应根据药品的需求量和使用频次,合理安排配送时间,并确保在医疗机构的开药需求时间前到达。
第十三条基本药物的配送应设有专门的配送员,对药品进行分类、清点,并做好药品的验收工作。
第五章药物使用第十四条基本药物的使用应根据药物的适应症、使用方法、剂量等因素进行规范,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基本药物的使用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和用药。
第十六条基本药物的使用应有专门的医务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跟踪和记录,提供帮助和咨询。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物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江苏省基药配备规定分析

江苏省基本药物配备政策分析一、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
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
二、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三、基层零差率销售,二三级未规定四、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要求江苏2014年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规定一览表使用机构基药通用名总数占国基和省增补通用名总数的比例基药销售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国基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备注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85%苏南≥50%苏中≥55%苏北≥60%允许配备非基药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基药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
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50%≥85%中心卫生院≥60%≥85%村卫生室≥20%≥85%二级综合医院≥80%40%-50%国基销售金额占基药销售总金额的比例≥50%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70%40%-50%三级综合医院≥70%20%-30%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60%20%-30%合医院)备注:1.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
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2.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药品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
一、基本药物配备
1. 基本药物清单: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基本药物清单,包括必需的药品及其规格、剂量等信息。
2. 配备比例:根据医疗机构规模、特点和需求,确定基本药物的配备比例,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量足够。
二、基本药物使用
1. 存储管理:基本药物应按照药品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存储场所,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 药品采购:基本药物的采购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和竞价方式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
3. 药品配发:基本药物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配发,确保配发的药品和数量准确无误。
三、基本药物管理
1. 药品台账: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台账,记录入库、配发、退库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查。
2. 盘点管理:定期对基本药物进行盘点,确保药物存量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3. 药品使用协议: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应签订药品使用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四、基本药物维护
1. 药品维护:基本药物应定期进行翻新、消除过期药品,并做好质量检验工作。
2. 药品交流:医疗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基本药物管理水平。
以上是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鲁卫药政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19〕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

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规定为了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应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具有安全、必需、有效、价廉等特征。
此外,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
为了实施管理规定,医院应成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领导小组,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该小组负责建立制度,医务科负责宣传、培训和监管,药剂科提供技术支持。
医院应优先配备基本药物,遴选专家在遴选本院基本药物目录时优先选择基本药物。
医院配备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达到国家和广西制定的基本药物总品种的30%以上。
新品种的引进应根据临床需求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等相关要求拟定需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然后按照___基本药物中标厂家进行引进。
现有品种的调整应予以保留,未中标的品规由药剂科参照___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确定中标厂家,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药品采购人员应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的采购量,保持药库有充足的库存,尽可能防止基本药物短缺。
为了加强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应收集相关材料,由医务科采用网上研究或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全院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
医院将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的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根据各临床专业科室的诊疗特点及我院基本药物的供应情况,设置各科室的基本药物使用指标。
特殊情况下无法达到此比例的科室必须书面向医务科说明理由,经医务科论证后重新确定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同时要严格落实贵重药品审批制度,通过医院网络系统控制医师贵重药品处方权限,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
五、监督管理一)医院每月对各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及统计分析。
如果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不达标,医疗质量考核科室评分将扣2分。
同时,科室基本药物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使用较好的科室给予表彰。
二)药剂科按规定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专项处方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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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策频出,市场暗流涌动,特别是医保和基药政策,很多人估计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既定思维模式当中,是到了该梳理一下这些政策要点的时候了。
今天先从近期的基药政策入手,其实各地已经通过各种文件形式下发,可能大家都盯着招标反而错过以下这些从各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通知了。
山东
.要求将基药全部报销,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药;
.补充品种:允许从医保目录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补充品种进入基层使用,但不得超过总品种数和金额的;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补充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继续巩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政策。
要将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的基础上,允许各市
卫生计生部门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中遴选确定一定数量适用于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充药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实行省级网上集
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各市应优先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和低价药品清
单中遴选补充药品,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
品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应高于。
强化监管措施,严禁网下采购和超比例采购非基本药物。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
制的意见】
广东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和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年版)。
到年
底前,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
其中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达到。
进一步稳固和完善基本
药物集中采购机制,把是否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认证作为
质量评价重要指标。
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回款管理。
研究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临床用药衔接问题。
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建立基本药物监测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
的通知】
江西
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和江西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版),提高二、三
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目录和低价药品清单)使用金额比例达到(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达到),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达到(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三级
医院达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下
半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湖北
全面实施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非目录药品目录(版)》。
提高二、
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实施公立
医院改革医疗机构达),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销售基本药物比例达。
有序推进非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