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 件 号】安委办[2010]17号【颁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布时间】2010-08-27【实施时间】2010-08-27【时 效 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2020版)全省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标准

(2020版)全省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标准标准手册山东省安监局xx 年4 月编写说明为统一检查标准,规范处罚要求,提高检查质量,省安监局组织部分省级安监执法专家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专家,编制了“两个体系”建设通用执法检查标准和七个行业领域的执法检查标准,供各位检查人员检查时参考。
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什么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请及时反馈给省安监局,我们将尽快进行修正和完善。
省安监局联系人:彭江丰, 0531- 电子邮箱:目录1、“两个体系”通用执法检查标准11、1“两个体系”建设执法人员通用检查标准31、2“两个体系”建设安全专家通用检查标准51、3“两个体系”建设问题处置标准71、4“两个体系”建设处罚标准101、5“两个体系”建设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11、6“两个体系”建设待检资料清单142、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52、1 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72、2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42、3 危化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35 2、4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41 2、5 危化品生产企业处罚标准522、6 危化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592、7 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71 2、8 危化品生产企业模拟特殊作业执法检查程序732、9 危化品生产企业待检资料清单753、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标准773、1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793、2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853、3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93 3、4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97 3、5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1083、6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123、7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193、8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20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214、1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234、2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1294、3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33 4、4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37 4、5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1424、6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464、7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1544、8 露天非煤矿山企业待检资料清单1555、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1575、1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1595、2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1685、3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79 5、4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184 5、5 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1955、6 金属冶炼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015、7 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135、8 金属冶炼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166、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196、1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216、2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266、3 涉氨制冷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366、4 涉氨制冷企业处罚标准2436、5 涉氨制冷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466、6 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50 6、7 涉氨制冷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517、涉爆粉尘企业执法检查标准2537、1 涉爆粉尘企业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557、2 涉爆粉尘企业安全专家检查标准2617、3 涉爆粉尘企业问题处置标准2697、4 涉爆粉尘企业处罚标准2747、5 涉爆粉尘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2797、6 涉爆粉尘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标准2907、7 涉爆粉尘企业待检资料清单2918、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标准293 8、1 职业卫生执法人员检查标准2958、2 职业卫生安全专家检查标准3008、3 职业卫生处罚标准3068、4 职业卫生待检资料清单3091、“两个体系”建设通用执法检查标准1、1“两个体系”建设执法人员通用检查标准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法1 体系建设体系建设推进情况是否传达学习“两个体系”建设的文件(鲁政办字全文结束》》36 号、鲁安发全文结束》》16 号、鲁安办发全文结束》》10 号等);是否部署开展“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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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露天矿山“十条规定”条文说明及处罚依据精品课件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 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11.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12.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 ,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 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 情况的。 14.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组织生产。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 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 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 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露天矿山规章制度

非煤露天矿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露天矿山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非煤露天矿山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条非煤露天矿山是指采矿过程中未开挖防火阻燃矿产的露天矿山。
第四条非煤露天矿山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非煤露天矿山的开采必须严格遵守勘探开发规划,严格控制采矿规模,合理布局矿区,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矿山的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七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矿山周边环境的变化,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根据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生产作业标准,规范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第六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章外部合作第十七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与外部单位合作,确保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与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对遵守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安监总管一〔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一)规范执法职责。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
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对照检查表-露天矿山(附检查、处罚依据,可编辑)
查有关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4)未进行边坡治理或稳定性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查设计资料结合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3)未采用台阶式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78号令修订)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一)一、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三、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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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法律条文1、违法行为: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2、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非煤矿山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违法行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违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8、违法行为: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9、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违法行为: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2、违法行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3、违法行为:电气设备、变电所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4、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违反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和最终边坡角的。
违反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违法行为: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分层顺序开采的。
违反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