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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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表

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

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六十五条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

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

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

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加以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

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修订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修订补充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说明(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说明(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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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 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 ,井上下装、卸载 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 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于防止瓦斯事故灾害扩大十分有利。
•安全性: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专用回风巷
中安设猴车行人,具有安全程度高、运输量大的优点,是大多数现
代化矿井普遍采用的斜巷行人方式。其安全性体现在以下方面:①
猴车运行速度低,有利于乘坐人员紧急避险;②行人系统独立于辅
助运输系统,从设计上就避免了斜巷跑车造成的人身事故;③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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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 风
神东公司曾经提出修改为“回采面回风隅角CO最高允 许浓度0.0080%。其他巷道CO最高允许浓度0.0050%。” 理由是:
•井下无轨运输,柴油机产生CO,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 、德国、英国等国家规定井下空气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50%。 •神东12年累计生产原煤20亿吨,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CO浓度普遍 在24~100ppm,未发生自燃火灾及伤亡事故。 •敏感而无确切把握的数据,很难变更。现场许多实践问题无法在 《规程》中统一规定。
第一节 通 风
中煤集团建议定义为: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
运料的巷道。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
用回风巷内还不得安设电气设备、行人。
•理由:去掉了容易自燃、煤层群开采、分层开采的采区对专用回
风巷不得安设电气设备的限制,从系统设计上提高了采区布置的安
全性和经济性。另外提高了高瓦斯矿井专用回风巷设置的要求,对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修改内容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修改内容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及修改内

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成为了关注的焦点和必须解决的难点。

为了规范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与煤矿企业共同制定了《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如今已成为煤矿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是根据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的,是煤矿生产中的必备规范。

规程主要内容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井下安全技术标准、煤矿相关安全设备的选择及使用维护等。

此外,规程还详细地规定了煤矿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以及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等重要内容。

在长期的实践中,制定方及煤矿企业发现了一些规程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例如,针对井下通风系统的管理要求不够细致,导致煤矿井下空气不流畅,给作业人员的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在规程的修改中增加了对井下通风系统的规定,明确规定井下通风系统必须保持良好、完善的功能,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此外,在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容易发生火灾和瓦斯爆炸事故,因此规程对这些事故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规定,以期在煤矿生产中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

随着科技的进步,煤矿企业也不断地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中,规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不断地使煤矿安全生产规范不断地符合新时代生产和安全技术的标准。

总之,《煤矿行业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指导文件,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能够更好地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和质量,推动煤矿行业平稳发展。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

关于《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解读最近,《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一些修改,针对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做出了一些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首先,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提升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修改条款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对危险源的排查和控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修改条款中还对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这对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条款的出台,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管理措施。

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

煤矿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领域,其生产环境复杂,安全风险高。

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条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煤矿生产中的实际情况,提出更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修改条款中,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煤矿企业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负有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安全责任。

规定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这一点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督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六是增加 了法律法规 、 标准文件规定 的新 内容 , 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 备案 、 评估等要求。 增加 了
( 鉴定 、 检测 、 检验 ) 机构对其做 出的结果 负责 、 煤矿闭坑报告 、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 三 同时” 、 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 、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 ; 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 煤尘爆炸性鉴定 、 煤的自 燃倾向性鉴 定、 放顶煤开采审批 ( 或备案 )月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 7 号] 修订后的 《 煤矿安全规程 》 已经于2 0 1 5 年1 2 月2 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l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自 2 0 1 6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
七是规范了适用新技术 、 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 , 并建立安
全监测制度的要求 ; 增加 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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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 《 安全生产法 》 《 职业病防治法 》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 全投入 、 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 、 教育培训 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 , 增加了应急救援等内容。 二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 依法办矿 、 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 , 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 限制各类矿井 的采深 、 同时生产水平数 、 矿井通风方式 、 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 , 严禁非正规开采 , 提 高了矿井通风 、 提升 、 运输 、 排水 、 压风 、 供 电、 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 , 严格机 电设备选 型和安全防护等要
本 次修 订主要 变 化 :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441、442条的决定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441、442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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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
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 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a
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
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 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 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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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 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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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
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 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 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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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
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
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
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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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
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 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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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
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 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 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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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
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 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 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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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
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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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
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 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总局令第37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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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程》修改的背景
• 近年来,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多发,特别是2010年连续发生了6起重特大透水事故,损失重大,影 响恶劣,暴露出矿井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煤矿防 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规程》防治水 部分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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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
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 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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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
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
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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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程》修改条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
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 水抢险救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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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
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
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 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 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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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
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
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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