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查询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购房合同备案成为了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在广州,购房合同备案是房屋交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的详细查询步骤:一、准备材料1. 买方身份证、户口本;2. 卖方身份证;3. 房屋产权证;4. 购房合同;5. 房屋交易税费缴纳证明;6. 买方社保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如有);7. 购房者收入和银行流水证明(如有);8. 其他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提交备案申请1. 将以上材料提交至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2. 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领取《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3. 填写《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粘贴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审核与公示1.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2. 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3.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
四、备案登记1.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进行备案登记;2. 登记完成后,购房者可领取《房屋交易登记证明》。
五、查询备案结果1. 购房者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备案结果:a. 拨打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电话;b. 登录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备案信息;c. 前往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窗口查询。
六、注意事项1. 购房者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应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2. 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沟通;3. 备案完成后,购房者需妥善保管《房屋交易登记证明》,以便后续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总之,广州购房合同备案过程涉及多个环节,购房者需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备案顺利进行。
在查询备案结果时,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备案进度。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在现代化社会中,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不动产交易和资产转让,因此不动产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有关的事实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在不动产交易、租赁等情况下,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查询所需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证明等,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照和身份证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查询资料的准确性有保障,查询结果可以作为相关交易的依据。
其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办理。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网上查询已经得到普及。
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门官方网站,输入不动产权证号或不动产坐落查询信息即可查询到有关情况。
这种查询方式无需申请人亲自到国土资源部门,避免了等待和人力物力的开销,而且速度快、方便快捷。
最后,在不动产交易中,购房人可以通过中介公司进行资料查询。
中介公司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才能开展不动产交易服务。
购房人可以通过授权或协议让中介公司代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购房人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有关资料,提高了办理交易的效率,并且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能更好地保障购房人权益。
总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在不动产交易和资产转让中非常重要,查询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交易双方都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选择正规的途径办理资料查询手续,避免出现偏差和误解,以保障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

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法律专家的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房产信息的查询需求越来越大,不动产查询也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现在,不动产查询已经可以在网上进行了,但是这样的查询方式也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专家的角度出发,探讨不动产查询在网上怎么查,列出6个标题并逐一展开分析,并结尾给出一个案例和分析。
一、不动产查询的背景和意义不动产查询的背景和意义,即为什么有必要进行不动产查询,本部分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房产交易、法律风险、遗产继承等方面。
二、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现方式网上不动产查询是如何实现的?本部分将从政府平台、房产中介、第三方平台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现方式。
三、网上不动产查询的法律风险网上不动产查询虽然方便快捷,但是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本部分将从信息真实性、隐私保护、不当竞争等方面进行分析。
四、网上不动产查询的法律规定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规定。
本部分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相关法律规定。
五、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际操作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际操作包括哪些步骤?本部分将从查询前的准备、查询流程、查询结果解读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实际操作。
六、网上不动产查询的优缺点网上不动产查询的优缺点是什么?本部分将从查询效率、查询真实性、查询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网上不动产查询的优缺点。
结尾——案例分析某小区业主周先生通过某第三方平台进行了不动产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他的房子已被多次转让。
周先生质疑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并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周先生也没有采取其他方式证明查询结果的真实性,因此最终判决周先生败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网上不动产查询时,应当选择可信的平台,并注意查询结果的真实性。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一、不动产登记概述1.1 不动产登记的定义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的权利状况,按照法定程序在登记簿上予以公示,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
1.2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1)明确不动产权利状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权属证明,维护交易安全;(3)为国家统计和监管提供基础资料。
二、不动产登记的种类2.1 首次登记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动产进行首次登记。
2.2 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办理转移登记。
2.3 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内容发生变化时,办理变更登记。
2.4 更正登记对错误登记内容予以更正。
2.5 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终止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按照不同登记种类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3.2 材料受理审核将材料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3 现场勘查对需要现场勘查的,由工作人员实地勘查。
3.4 缴纳费用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3.5 证书制作发放经审核通过后,制作不动产权证书并发放。
四、注意事项4.1 及时办理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后,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4.2 准确填写申请表认真阅读申请表格,如实准确填写相关内容。
4.3 提供真实有效材料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4 了解政策法规了解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5 保管好不动产权证妥善保管好不动产权证书,防止遗失或损毁。
本指南旨在为广东省居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具体情况请以当地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穗国房字[2008]810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810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登记资料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资料是指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和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是指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信息。
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限制和消灭等事实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称查询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辖区设立查询点。
查询机构及其查询点的地址、查询制度、查询方式、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逐步提供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第六条个人和单位(以下称查询人)可以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查询人可以查询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一)房地产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其房地产权利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二)国家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而确需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工作事项或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具体事务。
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1—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依法查询与处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应用、线上申办速递上门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六条查询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区政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街道等场所设置自助查询服务终端,方便市民就近办理业务。
自助查询服务终端分布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确有必要,查询目的正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权利人证明产权、继承、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机构应当根据查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原件:(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三)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四)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五)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六)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八)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同时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实时互通获取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
查询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可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查询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因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未形成数字化成果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因批量查询、登记资料需修复处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当场提供的,查询机构应当告知查询人并说明理由。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可以查询下列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本不动产登记结果;(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任一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五)不动产登记案号。
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第十八条已办理公证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原件;(三)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第十九条未办理公证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原件;—5—(三)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
符合本条规定的继承人还应当提交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遗嘱继承人须另外提供遗嘱。
符合本条规定的受遗赠人还应当提交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二十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自然人查询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查询的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三)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申请查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三)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申请查询的,提交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涉及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任一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7—(三)不动产单元号;(四)不动产登记案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上述机关到现场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当向查询机构提供载明查询事项的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协助查询材料原件。
通过公函形式查询的,应当在来函中注明查询目的、查询事项以及相关依据文件,并提供明确的索引信息。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查询业主清册的,由所属辖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仅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