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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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题及答案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题及答案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题及答案单选1.2007年5月5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乙向甲如期发货,但甲没有向乙支付货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12月1日,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07年5月5日到2009年5月5日B.自2007年5月5日到2008年5月25日C.自2007年5月5日到2009年5月25日D.自2007年5月5日到2008年5月5日【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乙出差遇到洪涝灾害的时间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故正确选项是A。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不考虑其他条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撤销【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3.甲男不幸遭遇车祸被截去右上肢,后经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50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这3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的财产。

A.甲B.甲妻C.夫妻共同财产D.家庭共同财产【答案】A。

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这3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属于甲的财产。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

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土地管理法”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突破点:建设用地1、土地征收审批机关(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收补偿1)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F54(1)出让取得1)出让对象: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

2)出让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规划3)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均为50年。

4)续期: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不批准)(2)划拨取得1)划拨定义: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无期限限制使用的行为。

F232)划拨对象: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建设临时用地1)批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限制:①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③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2014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

2014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

2014湖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

这些条件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

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

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

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

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

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

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地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大纲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2014年甘肃政法干警考试公布暂未公布,这里有2013年的考试大纲可供参考: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25分
21分
21分
18分
16分
第七部份 民事责任
19分
10
30分
31分
36分
综上,总论和民事责任所占分值是最多的,这两部分在政法干警历年真题中必出主观题,所以这两部分在复习备考时应作为重点,且备考过程中不仅仅是要求自己能够理解知识点,还要求能够进行准确的记忆。
更多政法干警复习资料请关注:中公教育河南分校,或用微信添加“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为好友,第一时间获取考试资讯。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分值分布估算
今天我们为大家分析政法干警考题中各部分所占分值分布,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做出最有利的取舍,以获取更高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题型题量分布为:单选35题,简答3题,论述1题,案例分析2题。题目难度适中,但内容要求较全面。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中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通过历年真题的比较研究,各部分所占分值如下表所示:
2009-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各章分值分布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9
2010
2011
2012
2013
第一部份 总论
30分
34分
28分
32分
41分
第二部份 物权
26分
25分
30分
35分
18分
第三部份 债权
39分
42分
33分
24分
27分
第四部份 人身权
4分
6分
4分
2分
2分
第五部份 婚姻家庭
0分
0分
4分
8分
8分
第六部份 继承权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考复习资料一、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家庭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

二、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三、辽宁省政法干警民法学人身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物权)章节练习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多项选择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甲在海边拥有一幢别墅,为了方便其观看海景,甲在与其毗连的乙的地上设定了不得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役权。

现甲准备将该别墅转让给丙,那么关于此地役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役权消灭B.地役权随别墅的转让而转让C.地役权是否消灭要看乙是否同意D.丙需要与乙重新签订地役权合同正确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该法第17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其总的原则就是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故本题选B项。

2.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

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土地享有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丙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正确答案:A解析:注意此题跟第1题的区别,《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A项正确。

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 )。

A.全体中国人民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确答案: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划分是以( )为根据。

A.权利客体B.主体C.标的物D.设立的目的E.权利的性质正确答案:D解析: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债的履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使用和收益。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

2014年贵州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内容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考等最新资讯请点击:行测、申论在线做题、搜题“神器”---砖题库:/ 2014年贵州政法干警考试公告预计在8月下旬开始,你可以参考2013年的考试内容,详情如下:1.考试科目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9月21日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4:00—16:30《申论》9月22日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备考:《民法学》复习重点第十章他物权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独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主体、客体)、②取得方式(行政划拨无偿取得vs.转让、出让有偿取得(费税、可不可转))、③内容(守法、变更要登记、合理利用、交钱)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概念、法律特征(他物权、签承包合同(这是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②取得方式-承包合同、③内容(自主经营权、收益权、转包权、意外时有解除权)三. 抵押权1) 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or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or第三人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是不移转标的物的担保物权)2) 法律特征a 从属性(从属于债权)存在的从属性(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的效力)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消灭的从属性(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主债权部分消灭时,抵押权不能部分消灭)b 不可分性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部分变化(分割、部分灭失)和债权的部分变化(部分受偿、分割)均不改变抵押权的整体性c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能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而不注重抵押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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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

2014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可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产生的方式包括:
(一)划拨方式。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
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
限制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的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
地用途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
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
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用地。

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
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
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
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

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
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拍卖、招标、协
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
费用及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
记。

基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事实,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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