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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5)

专题二十五动产质权担保法63,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68,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9,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70,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识点1,实践性--自占有转移时生效(直接或间接占有)--不转移则不生效--占有后又返还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押物约定与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是否转移占有为准--恶意不转移占有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无处分权--合法占有--动产--质权人善意--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质权人取得质权,行使后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负担3,质权人的质权---占有权:非因其过错而丧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孳息收取权: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保全质物---转质权:需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范围限于,效力优于原质权)责任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4,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质权人有权请求其支付保管费用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5,出质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担保法解释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要考法】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各要素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特别注意某些非平等主体间的合同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民事合同;2.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合同——行政行为。

(二)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区别的关键因素:看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财产关系: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人身关系: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系注意:侵犯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1)自然事件:地震、海啸、飓风;人的出生、死亡等。

(2)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2.行为:受人所控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辨析:有效(无效)合同、婚姻、收养、遗嘱等√;有效(无效)无因管理、侵权、创作、加工等×(二)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首先判断是否有民事法律事实,重点考查是否存在:合同、侵权、缔约过失。

2.直接排除不受民法调整的:(1)好意施惠: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05年考题);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吃饭、跳舞、郊游、看电影等;⑤为人指路;⑥转述好消息等。

(2)恋爱关系、婚约(婚约本身不受调整,但因解除导致的财产返还可受调整);(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

例:买彩票协议。

(三)意思表示的判断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第二章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分类(一)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2)

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担保法33,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0,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66,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7,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72,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8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海商法1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知识点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保险金2,物上请求权:若担保人或第三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担保权人可对担保人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3,价值性4,不可分性--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担保债权全部--债权部分消灭,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债权被分割,各部分债权均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抵押物价值上扬,无权减少,价值下跌,无义务补充5,优先受偿权,实现条件:抵押权有效并现实存在/债务到期,债务人有不履行的事实实现方法:拍卖,变卖,折价(协议选择,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抵押物价值在实现时才最终确定--若抵押人破产,低压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不计入破产债权抵押物为物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为两年6,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7,意定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有追偿权(普通债权)子法条担保法解释50,以担保法34条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低压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3)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23)

专题二十三抵押权生效规则担保法34,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35,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36,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低压,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7,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1,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2,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低压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3,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知识点1,不可抵押的财产: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四荒和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为例外)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公益财产以外的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按份共有人有权决定以其分额设抵押--共同共有人抵押,原则上须全体共有人同意--其他共同共有人明知而未反对或沉默的,视为同意--以共有船舶抵押的,须2/3以上分额的共有人同意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2,可以抵押的财产--正在建造或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抵押--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以将来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可以有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房屋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反之同样--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3,法定登记抵押--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房产,林木,机动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无效(成立抵押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后,低压人恶意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4,自愿抵押登记:登记对抗主义5,以登记记载内容为准6,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担保法46,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3)

专题十三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宪法9,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哟内个任何非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民通8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81,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知识点:1,国有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原属集体土地,经没收,征收,征用,征购,转户,迁移等原因转为国有2,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国有土地外,皆属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民小组3,自然资源所有权:矿产,野生动物,水资源归国家,其余归国家或集体4,土地和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权属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个人之间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上述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理程序前置)侵权纠纷--平等主体间侵权,可直接民事诉讼--行政行为侵权: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决定不服,民事诉讼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决定,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5,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见土地管理法6,用益物权体系:--传统民法上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7,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原因:划拨,出让,转让权利:转让,低压,出租,以其作价出资或入股,构筑建筑物,种植花木,取得补偿收回:提前收回(补偿),惩罚性无偿收回,正常收回8,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权利:经法宝人同意,转让与转包权占有权收益权(收益可继承)--取得原因:民事合同,即承包经营合同9,宅基地使用原则: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抵押,出租),可出卖出租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0,典权权利:占有,使用,收益/转典/出租典物/转让典权/优先购买权/有益费用的请求权出典人权利:转让典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原价回赎权典物风险负担--一旦发生风险,典权,回赎权同时消灭--灭失的典物风险由出典人负担--灭失的典物对应的典价,双方分担消灭原因:回赎,找贴,作绝,别卖1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12,登记要件主义子法条民通意见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转让的无效96,因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土地管理法8,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9)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专题讲义(19)

专题十九担保法6,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7,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为保证人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1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3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知识点:1,要式合同,单务,无偿,诺成合同,从合同2,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不一定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禁止条件: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可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授权,授权不明的有效)3,保证范围:全部债务4,保证欺诈:---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保证人免责---主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欺诈胁迫,且债权人知情,保证人免责---主债务人,保证人串通订立主合同,保证合同的,可撤消,保证人与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偿权---正常行使时间:承担保证责任后---预先行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若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若债权人不申报也不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破产财产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责担保法解释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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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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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考查目标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
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试卷内容结构与考试时间
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约2%
物权约14%
债权约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
民事责任约14%
本试卷满分为15 分
考试时间为15 分钟
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3
2
分,共6分
判断题1
2
分,共2分
简答题3
8
分,共24分
论述题1
16
分,共16分
案例分析题2
15
分,共3分
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二、特征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白治;
(二)强调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个别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
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三)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民法渊源
(一)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二)民法的渊源(选择)
l 宪法、
l 民事法律、
l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l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
l 地方性法规、
l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l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l 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
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题例】
TOC \o "1-5" \h \z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白主设立
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
关系的主体即白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3%、5%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白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 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 5
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一一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l 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
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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