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
商务部经合局援外成套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技术部分

正本商务部经济合作局援外成套项目实施管理系统投标文件项目编号:GXTC-1302103技术部分投标人全称: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八月目录1引言 (4)1.1 项目背景及意义 (4)1.2 设计方案说明 (4)2需求分析 (5)2.1 项目实施主体管理 (5)2.2 项目实施人员管理 (5)2.3国别资料库 (5)2.4项目实施管理 (5)2.5沟通管理 (7)2.6数据交换模块 (7)2.7决策支持子系统 (7)2.8援外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管理系统 (7)2.9系统管理 (8)3设计原则 (8)3.1标准化 (8)3.3可靠性 (8)3.4健壮性 (9)3.5容易理解 (9)3.6可测试性 (9)3.7效率性 (9)3.8标准化原则 (9)3.9先进性 (9)3.10可扩展性 (10)3.11开放性 (10)3.12可扩展性 (10)3.13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 (10)3.14安全性 (10)3.15可管理性 (10)4技术实现方案 (11)4.9 数据整合 (11)5系统运行环境设计方案 (17)5.1网络设计 (17)5.1.1. 网络设计基本原则 (17)5.1.2. 网络设计方案 (17)5.2 门户应用系统安全性概述 (19)5.2.1. 系统安全要素 (19)5.2.2. 系统安全威胁 (20)5.2.3. 系统安全服务、机制与技术 (20)5.2.4. 门户应用系统网络安全设计 (21)5.3 门户应用性系统可靠性方案 (27)5.3.1. 系统可靠性概述 (27)5.3.2. 设计目标及基本原则 (27)5.3.3. 系统可靠性技术方案 (28)6系统开发及实施进度表 (35)6.1 进度管理 (37)6.2 资源调配与管理 (37)6.3 项目协调会 (37)6.4 文档管理 (37)6.5 质量管理 (38)7 安装及调试方案 (39)7.1 安装及调试的具体内容 (39)7.2 工作内容及职责 (39)8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40)8.1 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40)8.1.1 技术服务中心简介 (40)8.1.2 服务体系构成 (41)8.2 具体服务措施 (43)8.3 保修及系统维护服务 (46)9 培训方案 (46)1引言1.1 项目背景及意义根据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拟建设的《商务部经济合作局援外成套项目实施管理系统》要突出对已转商务部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项目的实施管理,强调经济合作局组织、审批、监管、协调职能,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实施流程为主线,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建设具有援外特色的成套项目实施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系统”)。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公布日期】2021.03.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制订《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2020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就《办法》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问题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为加强对外援助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推动援外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际发展合作署正式组建。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分工,援外项目立项阶段相关单位的资格认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具体包括对外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项目咨询单位、评估咨询单位以及经济技术咨询单位等。
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了《办法》。
问题二:《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什么?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援外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对援外队伍的政治性和专业性要求,提高援外队伍准入门槛,整合和培育专业化骨干队伍,加强对外援助项目的研究论证,切实提升立项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和“一带一路”建设。
二是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科学设定资格认定单位类别、规范资格认定申请和审查程序,细化资格管理要求,确保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有规可循。
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从优化政府服务和便利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明确并简化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有效期等,细化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完善和优化工作流程。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优化实施企业主体,我部已于2004年5月15日颁布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以下统称《资格认定办法》),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程序,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我部申请资格认定。
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材料1、申请企业须提交《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资格申请文件,其中申请函须附填报《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或《申请企业有关情况一览表(援外物资项目)》(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HTTP:// )。
2、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格文件均需准备正本和复印件,企业向我部审核部门出示正本核对无误后可带回,复印件留存。
申请企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需提交正本。
3、业绩证明(1)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以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2)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年度统计数据为准,申请企业应提交海关总署统计信息部门验证的统计资料;其完成的援外物资项目业绩以援外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援外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报实销方式承担援外物资任务通知函为准,申请企业应提交上述合同或任务通知函(复印件)。
(二)申请时限1、我部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企业申请。
中国的对外援助(2019)共15页word资料

中国的对外援助(2019)(201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前言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在发展进程中,中国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
中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发展合作,发挥出建设性作用。
中国提供对外援助,坚持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干涉受援国内政,充分尊重受援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的权利。
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重信守诺、互利共赢是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中国对外援助规模持续增长,对外援助事业稳步发展。
这里,就2019年至2019年的对外援助情况作一介绍。
一、稳步发展对外援助事业2019年至2019年,中国对外援助规模持续增长。
其中,成套项目建设和物资援助是主要援助方式,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增长显著。
亚洲和非洲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地区。
为促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对外援助资金更多地投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
(一)援助资金2019年至2019年,中国对外援助金额为893.4亿元人民币。
对外援助资金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方式。
无偿援助重点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中小型社会福利项目以及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技术合作、物资援助和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等。
三年中,中国对外提供无偿援助323.2亿元人民币,占对外援助总额的36.2%。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社会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
三年中,中国对外提供无息贷款72.6亿元人民币,占对外援助总额的8.1%。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受援国建设有经济社会效益的生产型项目、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较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
三年中,中国对外提供优惠贷款497.6亿元人民币,占对外援助总额的55.7%。
援外预算资金由财政部按预决算制统一管理。
优惠贷款本金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市场筹措,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由此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国家财政补贴。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标准(试行)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2019年6月前言本标准依据《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的要求,结合《对外援助成套和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版)、《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手册》等指导性文件的相关内容,由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委托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编写而成。
本标准共包含4章和17个附件。
标准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和技术复杂程度不同,将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援助目标明确、援助技术复杂、援助内容较为丰富的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全过程验收项目);第二类是具备一定援助目标、有一定技术复杂性、援助内容相对丰富的一般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完成验收项目);第三类是援外成套项目延续性技术服务类项目。
除总则外,标准按上述三大类别分为三个章节,细化了每类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节点、工作要求和验收指标,并根据项目实际,有区别的编制了每类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有关参考模板。
目录1.总则 (4)1.1适用范围 (4)1.2研究目的 (4)1.3研究思路 (4)1.4检查验收工作依据 (5)2.援助目标明确、援助技术复杂、援助内容较为丰富的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全过程验收项目)验收程序 (6)2.1工作组人员构成及职责 (6)2.2工作程序 (7)2.3参照标准及结论要求 (9)2.4检查验收费用的报价组成 (10)2.5检查验收参与单位的考核机制 (12)2.6附件 (13)2.6.1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14)2.6.2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手册 (15)2.6.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目标方案(参考模板) (26)2.6.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29)2.6.5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 (51)2.6.6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标准、节点及结论要求参照表 (59)2.6.7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费用报价表 (62)2.6.8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考核评价表及参考依据 (63)3.具备一定援助目标、有一定技术复杂性、援助内容相对丰富的一般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程序 (66)3.1工作组人员构成及职责 (66)3.2工作程序 (67)3.3参照标准及结论要求 (68)3.4检查验收费用的报价组成 (69)3.5附件 (71)3.5.1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72)3.5.2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手册 (73)3.5.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82)3.5.4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报告(参考模板) (100)3.5.5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标准、节点及结论要求参照表 (120)3.5.6对外技术援助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费用报价表 (122)4.成套项目延续性技术服务类项目验收程序 (123)4.1工作程序 (123)4.2参照标准及结论要求 (123)4.3附件 (123)4.3.1成套项目延续性技术服务类项目验收工作要素及结论参照标准 (124)4.3.2成套项目延续性技术服务类项目工作指导手册 (125)4.3.3成套项目延续性技术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单 (140)1.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常规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如涉及技术专利、特有技术、国家保密等技术援助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1号《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货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水平。
第六条援外物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章供货指导目录第七条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用于指导援外物资项目立项、供货清单编制、供货企业遴选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商务部第4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是指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组货并运送至受援国指定地点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章资格等级和条件第五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设置A级和B级两个资格等级。
取得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取得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只可以承担《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根据工作需要,商务部可以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六条申请A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三)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四)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前2年连续盈利;(六)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七)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九)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五)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协助商务部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管理。
第四条商务部根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资格审查或资格招标方式进行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可在相应的资格类别范围内承担援外项目具体实施任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及认定方式第五条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三)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四)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申请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申请前三年均列入商务部统计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前一百强;(二)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四)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五)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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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队伍建设,规范失信行为的定性评价和联动处理的具体操作,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实施主体履约和质量意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商援字〔2016〕2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包括:(一)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二)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监造任务的企业;(三)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清算、紧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和单一来源采购标底编制等任务的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四)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委托采购任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五)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内部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失信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和商务部有关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合同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商务部援外主管部门、其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
失信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工作方案》后附的《援外主体失信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失信标准》)确定。
第四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坚持以市场诚信建设为主导,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面合同监管为手段,以实施主体内部控制和诚信自律为辅助,实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集体决策、联动共享、社会监督”的评定和管理方式。
第五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或行政违法的,由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失信行为与部门规章、采购文件、内包合同、委托合同等规定的违规违约问题具体情形相同的,合同违约或行政违法的审核认定可与相关失信行为认定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审定实施主体诚信体系建设中心层级规章制度,认定相关实施主体的具体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
第七条援外物资项目综合处(以下简称综合处)作为交流中心实施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归口管理处室,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负责草拟实施主体诚信体系建设中心层级规章制度;(二)以随机抽取方式组建具体项目诚信评价委员会并委托其开展失信行为评审工作,并根据认定结果向主任办公会提出认定失信行为的建议;(三)根据各实施主体援外任务执行情况,向主任办公会提出认定守信行为的建议;(四)承担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后的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反馈等工作;(五)负责准备提请主任办公会审核决策的相关资料。
在向主任办公会报告具体失信行为的认定建议前,综合处应首先报请交流中心援外物资项目合同委员会审核。
对于失信行为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综合处还应征求中心法律顾问单位意见。
第八条援外物资项目招标管理处(以下简称招标处)负责依据《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采购文件和采购代理服务协议,针对采购阶段发生的投标人(包括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以下下同)失信行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
援外物资项目执行处(以下简称执行处)负责依据《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和内包合同,针对执行阶段发生的实施企业和监造企业失信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
综合处负责依据《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和经济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审计协议,针对委托经济技术咨询和审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和审计机构失信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
第九条综合处负责组建诚信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采取社会征聘、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评审专家应符合具体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承诺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法律、审计、纪检监察和对外贸易等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四)没有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对于具体失信行为的评审认定工作,综合处应在排除关联关系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诚信评审专家库中确定3人(含)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诚信评价委员会。
对于库内专家均不响应评审邀请等特殊情形的,综合处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选定评审专家。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评审专家与疑似存在失信行为的实施主体存在个人利害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包括:(一)曾是该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且离职时间不满两年。
(二)是该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系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是该实施主体的上级主管或控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与该实施主体存在其他个人利害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
第十一条对于失信行为线索涉及重大或技术复杂问题的,综合处可委托相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第十二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完备、有限授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以“采购执行人、合同相对人、委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客观采信司法部门、纪检部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受援方政府或使用部门、审计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承运人等单位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意见。
认定实体内容和认定工作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具体要求包括:(一)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和失信主体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认定的失信行为事实应随附鉴定或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据或证明;(三)确定失信行为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援外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为准绳;(四)失信行为认定环节应符合《工作方案》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告知手续。
第十三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工作过程包括:(一)招标处和执行处初步审核疑似失信行为,在必要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认定建议,相关处理建议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连同调查取证材料一并送综合处;(二)综合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诚信评价委员会,并委托其按照本工作细则第五章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三)综合处根据诚信评价委员会认定结果形成失信行为认定建议,提交合同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核;(五)主任办公会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研究审核综合处提出的认定建议,形成认定结论;(六)综合处根据主任办公会决议,向失信单位通知认定结果,并接收失信单位意见反馈;(七)综合处及时将认定清楚的失信行为函告商务部对外援助司(以下简称援外司)。
第四章失信行为认定的初步审核第十四条招标处、执行处和综合处对委托采购、合同管理、委托咨询中发现的疑似失信行为以及接收有关部门或机构移交的报送情况、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甄别判断。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分类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相关单位解释说明,并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受理单位移送材料。
匿名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完备、清晰的,业务处室也可组织必要的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核实属实的按照实名举报方式处理。
失信行为发现的主要渠道包括:(一)委托采购发现的问题1.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反映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书面报告。
2.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单一来源评审小组,以下下同)出具的反映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评标报告(包括竞谈评审报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报告,以下下同)或复核报告等。
3.招标处提出的投标人贿赂、欺骗、威胁、恶意中伤等违法违规方式取得不当利益等情况反映。
4.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反映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审计报告。
5.投标人反映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反映。
6.招标处记录的投标人恶意质疑和撤回投标承诺的情况。
(二)合同管理发现的问题1.实施企业编写的反映自身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简报、总结报告或内控报告。
2.质检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不合格声明、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专题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3.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4.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出厂验收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5.“双随机”飞行检查组或项目检查组编写的检查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6.重大援外物资项目国外巡检组编写的巡检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7.驻受援方使领馆经商机构反映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有关情况的电报、传真等。
8.受援方政府或使用部门反映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照会、信函等。
9.商务部援外司、财务司等司局委托的后评估、绩效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估或评价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10.执行处提出的实施企业拒不履行对外磋商义务、拒不派遣技术服务组、物资延迟发运或运抵等失信行为的情况反映。
11.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责任鉴定报告,其中披露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
12.技术服务专家提出的实施企业擅自降低出国人员待遇标准等情况反映。
13.生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提出的实施企业索贿、吃拿卡要等情况反映。
14.有关单位反映的实施企业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反映。
(三)委托咨询发现的问题1.相关服务主体反映的委托咨询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反映。
2.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反映的委托咨询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1.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反映实施主体失信行为的举报或情况反映。
2.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移交的反映实施主体失信行为的判决书或举报、情况反映。
3.交流中心收到的反映实施主体失信行为的其他来源的举报。
第十五条对于反映失信行为的材料或来信等存在以下情形的,招标处、执行处和综合处可不予受理,并按照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后续处置:(一)反映疑似失信行为的涉及主体不是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实施主体,如是生产企业、货代企业、检验机构等与项目执行存在直接关系的,业务处室应通知实施企业依据内部购销合同或货代服务合同进行合同索赔;如是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的,业务处室应将反映线索移交其他援外管理机构处置。
(二)反映疑似失信行为已由纪检部门、法院、检察院、信访部门、仲裁机构受理或处理的,业务处室应向情况反映机构、部门或实名举报人通报相关情况,待上述机构处理完毕确定处理结果,交流中心依据处理结果办理后续可能确认的失信行为。
(三)反映疑似失信行为已处理完毕或已明确不予受理,且无新的证据的,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其他指定部门处理的,业务处室应向情况反映部门或机构、实名举报人通报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