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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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是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历程承载着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诸多变革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职责和权益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一、历史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代已经有类似于律师的职业存在。

然而,在现代意义上,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20世纪初受到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首次正式设立了律师制度,授予律师行使法律代理职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的律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律师运动兴起,律师的角色逐渐从代理职能转变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

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律师的角色地位和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二、职责和权益保障现代中国的律师制度赋予律师一系列重要的职责和权益保障。

首先,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律师应当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代理和保护。

其次,律师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责任。

中国的律师制度强调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公正和正义。

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秉持正直、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

此外,中国的律师制度也为律师的权益保障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律师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就法律、社会公正等问题发表意见。

律师也享有依法执业的自由,法律规定了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尽管中国的律师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干预和限制依然存在。

有时候,律师代理案件受到不合理的阻挠,法律援助工作受到限制,甚至还有一些律师被迫放弃或撤诉。

其次,律师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自主权受到限制,律师的收入和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律师的权益保障体系也还不完善。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篇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制度论文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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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律师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摘要: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律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我国律师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一)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律师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参与调解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律师制度主要包括律师的资格取得、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律师制度的作用1. 维护公民权利: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守护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公正:律师通过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推动法治建设:律师制度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4. 协助政府治理:律师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协助政府依法治国。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一)发展历程1. 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建立,当时的律师主要承担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办理诉讼业务的职能。

2.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业务范围逐步拓展。

3. 21世纪初至今:我国律师制度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律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律师职能逐渐凸显。

(二)现状1. 律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20年底,我国律师人数已达到60余万,律师事务所超过3万家。

2. 律师业务范围广泛:律师业务范围涵盖诉讼、非诉讼、知识产权、企业重组、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摘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现行的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律师业的发展。

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两结合创新完善一、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分析我国自律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司法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

虽然司法部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了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地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但是,这种“两结合”毕竟脱胎于当时尚有相当大影响力的计划体制。

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结合”体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1)现行法律对“两结合”管理体制缺乏明确定位致使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有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职能及行使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规范,“两结合”管理体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之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等基本要素缺乏明确界定,一直以来,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缺少法律依据。

(2)、律师在司法程序、司法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太低1、当前的律师刑事辩护率低,并呈下降的趋势,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有损于国家法治的形象,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除了收费低、风险大、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外,关键还是对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定位的认识问题,假设仅仅把律师看成是服务人员,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势必会把律师作用局限于非常狭小的空间。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

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哲学与法学学院法学2011049011浅析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确立,律师在服务国家和社会的同时,其自身也不断进步,有关律师的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很漫长的过程,我国的律师制度不断地向着成熟发展。

一.律师制度的简介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所确立的关于律师性质、律师管理体制、律师职业准入、组律师业务范围等内容的国家司法制度。

律师制度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在我国,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特定的历史条件的产物,有其历史必然性。

同样,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外化表现,中国律师制度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以来发展迅猛,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数量不断增长,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古代的讼师制度“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

中国古代有“讼师”等称号,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没有过。

”①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

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

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

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

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

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

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

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

论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相 关的完善对 策 。 关键 词 律 师管理 两结合 中图分类 号: 965 D 2.

管理 职 能 行 业规 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 (090 -7.l 10-5220)8 4O 0
纯洁性 , 保障行 业有 序 发展 。 我国律 师管理 体制 的发展 18 90年全 国人大 常委会 颁布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 师暂行 虽然 改革 开放三 十多年 来 , 国的律师 管理体制有 了长 足 的 我 条 例》 定“ , 规 律师是 国家 的法 律工作 者” 律师协 会是 社会 l , “ 蚕体” 进步 , 动着 我 国律师业 不 断进步 , 。 推 但是仍 然存在 着许 多不 足 。 18 年 7 , 一届全 国律 师代表 大会 通过 了《 96 月 第 中华全 国律 师协 主要 体现在 以下 方面 : 会 章程》 产生 了中华全 国律 师协会 。19 年 l , 93 2月, 国务 院办 公 第 一 , 行政机 关与律 师协会 之间管理 职能上 的分工 仍未 司法 厅 审批 的‘ 司法 部关于 深化 律师工 作改 革的方 案》 明确 提 出了 理顺 , 中, 影响 了“ 结合 ” 两 管理 效能 的发挥 。 法行政 机关 占据 了律 司 建立司 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 理与律 师协会行 业管 理相 结合 的“ 两结 师协 会的发 展空 间 , 出现 了行 政管 理错位 、 越位而 行业 管理 不到 合” 律师 管理体 制 。从 19 95年 7月第三 次全 国律 师代 表大会 开 位 的状况 。 始 , 国律 协会长 、 全 副会长全 部 由执业 律师 担任, 务理事 会聘任 常 第 二 , 师协会 行业 管理 职能 空问过 小 , 律 管理 缺乏 力度 。律
二 、 国律师管 理体 制的现 状 与不足 我 律 师的管理 体制主要 有政府 集中监 管体 制、 律师 协会行 业 自

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现状和完善李云明(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36)【摘要】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强劲阶段,公职律师制度在建设法治国家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各地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计了适合本地区的公职律师模式。

然而,公职律师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与政府职权容易混淆、经费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针对这些不足对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进行完善,有效发挥公职律师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公职律师;律师制度;发展模式【中图分类号】DF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4-0001-05一、公职律师制度概述(一)公职律师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各方面的设施建设都尚未完善,百废待兴。

法律制度尚未成熟,许多具体法律都尚未颁布,直到上世纪50年代,我国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法》,随后我国各个省份都逐渐建立了律师协会,社会执业律师群体渐渐变得壮大。

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环境不断改变,我国律师制度慢慢恢复正常运行,律师承担着帮助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责任,律师也在帮助政府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中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首次提出“公职律师”这一概念,因为政府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时难免会遇到法律专业性问题,非法律专业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这类专业性行政事务时总是难以避免非专业性,所以政府逐渐意识到需要法律专业者为政府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出谋划策。

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首次提出要建立一个机关内部的律师队伍。

[1]随后几年,司法部又出台了《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职责范围和要求条件,公职律师制度逐渐在各个试点要求条件成熟的城市建立起来。

(二)公职律师的概念辨析“公职律师”这一概念首先要明确“律师”概念和“公职”的概念。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一、引言律师是指在法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朝,经过了近百年的演变和完善,已经成为了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清朝时期的律师制度清朝时期,律师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职业,而是由官府派遣,或者由当事人自己聘请来代理诉讼案件。

这些“代理人”并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只是凭着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处理案件。

三、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开始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律师制度。

1913年颁布了《辩护士条例》,规定了辩护士(即现在所称的律师)应该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并且要进行注册才能从事辩护工作。

此外,《辩护士条例》还规定了辩护士应该遵守哪些职业道德标准。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律师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此外,律师还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证书。

五、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198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试行“三定方案”,即确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任务和管理方式。

此外,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于律师行业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且增加了对于非诉讼服务的支持。

六、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已经逐步健全起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职业道德问题,有些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够公正客观;其次是执业难问题,有些地区的执业门槛过高;最后是诉讼环节中存在一些限制性条款,使得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七、未来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执业监管,降低执业门槛,推动非诉讼服务的发展,以及加强对于诉讼环节中限制性条款的改革。

八、结语我国律师制度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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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及其他“一部《律师法》,可谓人喜人忧。

可能很多局外人无法想象到,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律师法》,从1996年5月15日至今天才五年多时间,就屡屡出现漏洞和难题,乃至呼吁早日修改的声音总是此起彼伏。

于是,有学者认为,这部法律如此经不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要么就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要么就是立法观念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这部法律可用8个字来概括即‘意义重大,问题不少’”①。

此段文字是当前法学界对《律师法》议论的高度概括。

对《律师法》修改的意见与建议见仁见智,不时见诸报刊。

在这一学术热潮申,在重新认真研讨《律师法》和1980 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之后,我们惊讶地发现,涉及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两个首要的和最重要的问题,即什么是律师?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这两个听起来似乎是不成问题的问题,然而从法理上深入剖析之后,结论竟是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21年后的今天,从立法到行政管理到律师实务,对这两个问题都尚未理顺和尚未获得正确界定。

当然,律师制度和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其建立完善有一个过程。

然而,这两个问题长期未理顺和未正确界定,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律师事业的发展碰到了不少困惑与障碍。

在这次《律师法》修改之日,应是圆满解决之时了。

此外,在修改《律师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更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在所谓国际惯例中,还要分清主流和支流,分清正确与错误,分清我们应当借鉴还是应当摒弃的东西。

因为“调整法律职业行为的各国法律和规章有很大的差异”②,即使在“律师王国”的美国,“律师的管理规则却是混乱的”③。

一·关于律师的概念《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到《律师法》出台,律师的法定定义发生了变化。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个变化是鉴于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而发生的,无疑是必要的,是一个进步。

但是,这两条定义,都是不科学、不准确、不严谨的。

前一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当然,这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

当时律师制度刚恢复,律师都是吃“皇粮”、占编制的国家干部,所以界定为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但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有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也是。

所以说这个定义未能反映出律师这个概念的特有属性,定义过宽,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犯了逻辑错误。

后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当然,这样的人是律师不错,但是已取得律师资格并未申请执业或申请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难道他们不是律师?不在律师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内?准确说他们也是律师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不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而已。

所以说,这个定义同样不能反映律师这个概念的特有属性,定义过窄,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同样犯了逻辑错误。

此外,在学术界,还存在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和是“自由职业者”两说之争。

在律师制度恢复初期,还曾经把这两个不同定义说成是社会主义律师与资本主义律师的本质区别。

其实,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不少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如美国有十多万“国家律师”,属国家公务员编制,香港也有“官办律师”,是领工资的官员; 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也同样具有自由职业者的特征(指辞去公职的律师)。

此外,这两个定义一个是从律师的人事关系和职业分类去界定,一个是从律师的执业方式及职业特点去界定,并无可比性。

还有,这两个定义同样都定义过宽,不能反映律师这个概念的特有属性。

从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二十多年来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参考世界上发达国家律师业发展的情况,我认为在这次《律师法》修改时,应将“律师”和“执业律师”这两个概念划开并分别定义。

建议将《律师法》第二条(律师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或具有同等法律知识,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

本法所称的执业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经申请和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授予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社会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和执业律师这两个概念是包含关系,即律师由执业律师和非执业律师组成,执业律师只是律师中的一部分。

有的学者把律师称为广义的律师把执业律师称为狭义的律师,亦不无道理。

在修改后的该条第一款中写入“或具有同等法律知识”一句,是考虑到《律师法》第七条关于经“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即不须经过统考)的情况。

如果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对“考核批准”一律“关门”的话,则此句可删去。

依我的看法,仍应保留。

一律“关门”,可能会造成一些具有律师同等法律知识但又确实不宜(或难以)通过统考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比如司法系统一些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和检察官,教学科研单位一些老教师和研究人员等),被拒之于律师“门槛”之外,不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

将律师和执业律师的概念划开并分别定义的理由和意义在于:(一) 符合国情和壮大律师队伍、发展律师事业的需要。

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之后,特别是加入WTO和进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之后,法治显得头等重要,因而需要大批的律师人才。

按邓小平同志设计,全国应有50万以上的律师。

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至今才有11·7万律师,占全国人口不到万分之一。

一方面要想在短期内使执业律师的人数翻上几番,是不现实的; 另一方面,《律师法》又把一大批通过“律考”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排除在律师队伍之外,这显然不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做法,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队伍的建设。

从1986年实行律师统考制度以来,在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干部中乃至工人、农民队伍中,共计百万以上具有法学知识的人勇跃报名参考,有12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其中约半数人己进入执业律师队伍,尚有半数左右的人按照现行《律师法》却不是律师。

达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使这支队伍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甚至被指责为“不安心本职工作,有‘跳槽’之嫌”。

如果在立法上给这支队伍“正名”,使他们在各种不同的岗位上名正言顺地发挥律师的聪明才智,对更加做好他们的本职工作,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岂不是一大幸事?(二) 符合完善律师资格制度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

关于这一点,在下文有具体论述。

(三) 有利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

由于现行《律师法》把非执业律师排除于律师队伍之外,使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这支庞大(今后还应更庞大)的非执业律师队伍的管理处于困惑和尴尬的境况,所能做的工作也仅是发一份律师资格证书而已,甚至还会受到“企图挖外单位、外系统人才”的指责。

如果在立法上“正名”之后,今后的境况将大不一样。

二·对完善律师资格制度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我们在划分律师与执业律师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对现有律师资格制度的内容、范围、意义应当重新调整、重新认识。

具有律师资格,是申请执业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前提条件; 但取得律师资格,不一定都要申请做执业律师,更不应该是为了做执业律师才去取得律师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可以是执业律师队伍的后备军,也可以是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后备军,还可以是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后备军,更可以是范围更宽广的企事业单位甚至广大农村中法律人才队伍的中坚力量。

因为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今后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都需要律师。

在这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已是先例。

美国的法官、检察官都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它的律师资格考试也就是唯一的国家司法考试。

所以我们应当发展和壮大律师队伍,特别是发展和壮大非执业律师这支队伍。

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律师资格制度,是发展壮大这支队伍的前提条件和法制保障。

1986年开始实行的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和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第六条为建立我国的律师资格制度打下了基础,走出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第一步。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两个决定。

首次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这一决策,是我国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举措和法律专业人才选拔方式的重大进步,它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将要产生的深远影响,无疑将使其成为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标志”④。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完善我国的律师资格制度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契机! 目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刚刚确立,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百事待举。

“由于受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上行政官吏主管司法,忽视司法专业性的旧传统影响,我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制度和相关实践,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十分薄弱;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司法行业的干部管理基本上是各负其责,各行其是,特别是缺乏协调统一的入门资格考核及确认范围;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虽然论证过程较长,有关部门事先也做了一些协调沟通工作,但基本法律规范的出台周期较短,各有关政法机关的考试组织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工作准备”⑤。

这段论述的确是切中时弊、字字珠玑。

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应为我国法制史上这一里程碑式的宏伟工程献计献策,为此,我提出以下建议:(一) 明确对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法律专业人才,统一授予“律师资格”。

过去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一般都具有很强的直接目的性,通过考试的人一般很快进入法官、检察官或执业律师的工作领域。

而新的司法统考应朝着为国家统一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方向而不仅是为这三个部门预选干部。

过去各家考各家的,当然各自授予一种资格。

现在是统考,对合格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再分别授予三种资格,当然只可能也应该统一授予律师资格,而不可能授予另外两种中的任何一种。

因为“律师”可以是职业也可以是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人今后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其他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只能是职业。

故换之则不顺。

而且这种情况自实行律考制度以来,已有15年,已被人们逐渐接受和认同; 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二) 明确通过司法统考获得的律师资格,是今后担任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或其他需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之一。

这里说的其他职务,比如党政机关中的纪检、监察、政法、法制、司法、公安、安全等部门(机构)的重要岗位;以及分管这些部门(机构)的领导岗位,其他部门的法制机构的领导岗位;人大常委会机关中的若干相应岗位;军队中的司法部门(机构)的重要岗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机构)的重要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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