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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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第二讲

商品归类第二讲


7.常见的各种酒在归类时应注意区别是发 酵酒还是蒸馏酒,例如普通红葡萄酒是发 酵酒,应归入2204,而威士忌酒属于蒸馏 酒,应归入2208
(三)习题解析
1.以鱼和蔬菜为基本配料(其中鱼占30%), 制成细腻糊状,专供婴儿食用的食品,200g装 解析:该商品是含有动物原料和植物原料的婴儿专 用的均化食品,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动物原料 (鱼)超过了20%,就按第16章章注二的前半段 的规定而归入第16章,还要看清该章章注二最后 一句规定“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税(品)目2104 的食品”,所以应作为均化混合食品归入 21042000
1.包括以动、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 饮料、酒、醋、动物饲料、烟草等; 2.第一类的动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归 入第16章; 3.第二类的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归 入第17—21章。

(二)归类要点
1.本章中第 16—21 章难点在于与第一、二类动、植物产品的差别,判断方法是加工程度 简单加工产品 复杂加工产品 第 2、3 章 第 4 章 第 16 章 第 19 章 第 7、8 章 第 9 章 第 20 章 第 11 章 Nhomakorabea
2.猪肉松罐头 解析:该商品经一系列的精制加工,显然 已超过第2章的范围,因此应归入第16章的 16024910


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6—14章)
(一)主要内容
包括所有种类的活植物及经过有限度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 第 6 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 7 章 食用蔬菜、根及都块茎 第 8 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第 9 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 10 章 谷物 第 11 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 12 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 13 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 14 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报关员考试辅导:商品编码第四类

报关员考试辅导:商品编码第四类

-第四类⾷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品的制品(第16—24章) (⼀)本类商品构成 第16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脊椎动物的物品 第17章糖及糖⾷ 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19章⾕物、粮⾷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 第20章蔬菜、⽔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21章杂项⾷品 第22章饮料、酒及醋 第23章⾷品⼯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品的制品 (⼆)归类要点 1. 根据加⼯程度的不同来判断商品归本类还是第⼀、⼆类动、植物产品:简单加⼯产品第2、3章第4章第7、8章第9章第11章复杂加⼯产品第16章第19章第20章第21章第19章例: 1.煮熟的猪肝罐头(2003年试题) 答案: 1602.2000 2.美味鸭⾆,⼀种风味⼩吃,真空包装,15克/包 (2005) 答案:商品编码16023991 3.“远洋牌”烤鱿鱼丝,⽤新鲜的鱿鱼配以⽩砂糖、盐、味精后烤制⽽成,125/袋(2007年试题) 答案:16059090 解析:鱿鱼属于软体动物。

4、供早餐⽤的加有少量糖的燕麦⽚,已经烘炒加⼯,冲泡后即可⾷⽤(2003年试题) 答案: 1904.1000 解析:燕麦⽚属于⾕物类制品,可以考虑归第11章,但是烘炒加⼯的程度已经超过了第11章的范围,所应该归第19章。

具体查阅⼦⽬录,应该归商品编码1904.1000。

5.甜杏仁(1000克塑料瓶装,⼰炒熟)(2004年试题) 答案: 20081999 解析:甜杏仁是籽仁的⼀种,炒熟的甜杏仁属于籽仁制品,查阅类、章标题发现本商品涉及的项⽬为第⼆类第12章“杂项籽仁及果实”和第20章未列名⽔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部分,但是炒熟的甜杏仁已经超过了12章的加⼯范围,所以应该归⼊第20章,具体商品编码为20081999。

2、混合⾷品的归类 n 依据:第⼗六章章注释⼆: 归⼊本章的⾷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肠、⾁、⾷⽤杂碎、动物⾎、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让学生打印的内容)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

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编码:01011100 改良用野马其中,章、税(品)目、五六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七八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第1章至第5章)第1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二)培养微生物及税(品)目号3002所列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

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

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

水生无脊椎动物,均归入本章,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海参、海蜇、海胆等。

常见的海蜇保存制作方法有两种:即用盐腌制或用明矾腌制。

用盐腌制的归入本章,用明矾腌制的归入子目号16059010。

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

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注释对“未加工的人发”做了说明,因此如已按发根和发梢进行过整理或已经除简单洗涤之外的加工的人发应归入第67章。

(SZXZ-0020F-2018)可可及烘焙咖啡制品

(SZXZ-0020F-2018)可可及烘焙咖啡制品

编号:SZXZ-0020F-2018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 焙烤咖啡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焙烤咖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1.2 产品种类焙烤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不包括速溶咖啡。

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NY/T 605 焙炒咖啡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称量销售产品或其他散装。

1.4.2 抽取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的原料仓库或加工场所抽取使用的原料;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在餐饮服务单位的原料仓库、加工编号:SZXZ-0020F-2018场所或经营场所抽取使用的原料。

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散装需做微生物检测的样品应无菌取样,并封好口。

样品如有储藏、运输要求的需按要求执行。

在实施生产常规抽检、生产重点抽检、经营常规抽检、经营重点抽检时,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复检备份样品,各类型产品的抽样量按照下表执行:抽样量产品生产常规抽检生产重点、经营常规、经营重点抽检总量检测留样总量检测留样烘焙咖啡≥3个包装(≥1kg)≥2个包装(≥600g)≥1个包装(≥400g)≥3个包装(≥600g)≥2个包装(≥400g)≥1个包装(≥200g)注:当经营常规、经营重点抽检抽样基数达不到抽样量的要求时,样品总量根据检验要求可适当减少,但不能少于300 g,不少于3个包装,抽检的项目可酌情减少,重点从经营常规、经营重点抽检带“*”的检验项目中酌情选择。

报关商品编码精品讲义第8讲(17到21章)课堂笔记及课后练习题

报关商品编码精品讲义第8讲(17到21章)课堂笔记及课后练习题

商品编码第八讲第十七章糖及糖食(一)本章的排列顺序:本章基本上是按17.01蔗糖、甜菜糖其他固体糖、糖浆、人造蜜、焦糖1703糖蜜1704的糖食(不含可可)的顺序排列。

(二)本章的归类要点:(1)本章的化学纯糖主要包括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其他的玄学纯糖归2940.0000,如:山梨糖。

(2)注意1701.1100的甘蔗糖和1701.1200的甜菜糖都是原糖,不可供人食用的,而1701.9910的砂糖和1701.9920的绵白糖都是可供人食用的,我们称之为成品糖。

(3)1702的产品中注意乳糖和乳清的转化关系,参见第四章的章注四(一),只要乳清中乳糖含量大于95%,则归到1702中,但是化学纯半乳糖归到2940.0000。

(4)注意葡萄糖和果糖的转化关系,两者的混合物,若含量一样多,均为50%,则为1702.9000的转化糖。

(5)注意: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归到1702.9000,而已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归2106.9090。

(6)人造蜜归1702.9000,天然蜂蜜归0409.0000,但是天然蜂蜜与人造蜜的混合物归人造蜜1702.9000。

(7)1703中讲到是糖蜜,是制糖过程中的副产品,是一种粘稠、黑褐色、呈半流动的物体,但是糖渣归到2303.2000,糖精归2925.1100,甜蜜素归2929.9010。

(8)1704中包括各种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在超市买到的糖食,还有糖衣杏仁,制成糖食的果冻和果膏(参见20章章注二),白巧克力,因为白巧克力是由糖、可可脂、奶粉和香料组成。

白巧克力不含可可。

而含有可可的糖食和巧克力归1806中,1704中的产品一定是以糖制成的,不含糖的糖食不归1704,归2106.9090,如含山梨糖作甜味剂的橡皮糖(不含糖)归2106.9090。

液体口香糖归3306.9000,还有要注意,甘草浸膏,甘草浸膏中若蔗糖含量大于10%,则归到1704.9000(参见13章章注一),糖渍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的其他部分归入20.06中。

05年报关员考试商品归类模拟题及详解三

05年报关员考试商品归类模拟题及详解三

1.香烟打火机用液化气(其主要成分是液化丁烷,包装容器容积为500立方米)2.香烟打火机用液化气(其主要成分是液化丁烷,包装容器容积为120立方米)3.香烟打火机(一次性、袖珍型)4.香烟打火机用火石(30%铈和70%镧合金),已切成形5.盒装白巧克力 170490006.酒心巧克力 (块状,每盒净重l千克)7.酿酒葡萄汁(未发酵,未加酒精,50升桶装,白利糖度值不超过30)8. 酿酒葡萄汁(已发酵,加酒精但未加香料,50升桶装)9.汽车用安全气囊控制器(是带有加速度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和一个微处理器的电子控制单~)10.木制帽模11.木制蜂箱12.卡丁车13.煮熟的对虾(未去壳)14.水煮后经冷冻的去壳对虾15.冻的小虾仁16.圆柱滚子轴承17.石墨轴承18.宝石轴承(手表用)19.成卷卫生纸(零售包装,宽度为12cm)20.成卷卫生纸(非零售包装,宽度为48cm)21.木棉22.原棉23.玳瑁壳(未雕刻)24.玳瑁壳(已雕刻)25.中国产生漆26.油漆(以丙烯酸聚合物为基本成分,溶剂重量超过溶液重量的50%)27.用巧克力包裹的华夫饼干28.己内酰胺29.青霉素眼药水(非零售包装)30.蚊香(零售包装)31.三元乙丙橡胶(颗粒状)32.二元乙丙橡胶(颗粒状,乙烯占60%、丙烯占40%)33.毡呢(由化纤制作,未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34.羊毛纤维制手工结织栽绒地毯(块状)35.六边形的热轧钢板(厚4mm,除剪切成六边形外,未经进一步加~) 36.“步步高”牌外语复读机37.铝制的易拉罐底38.铝制的易拉罐盖39.背投式电视机(显示屏幕尺寸超过52cm)40.数字模拟集成电路测试台第三套商品归类模拟题题解1.香烟打火机用液化气(其主要成分是液化丁烷,包装容器容积为500立方米) 271113102.香烟打火机用液化气(其主要成分是液化丁烷,包装容器容积为120立方米) 360610003.香烟打火机(一次性、袖珍型) 961310004.香烟打火机用火石(30%铈和70%镧合金),已切成形36069011归类说明:本组为打火机及与打火机有关的商品。

HS编码要点

HS编码要点

HS编码要点HS编码要点第一章活动物——>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二章——>非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五章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三章——>非供人食用的归入第五章第七章~~第十二章食用的植物产品第十三章~~第十四章非食用的植物产品第十六章~~第二十四章为重点和难点↙第一、二、三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十六章↙第七、八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二十章↙第十章经过加工后归入第十一章各章节重点第一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品目0301、0306、0307二.品目3002(培养微生物及其它产品)三.品目9508的动物品目0106.1200——哺乳动物(鲸鱼等)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品目0209与品目1503的区别品目0210{加工的干、熏、盐腌、盐渍的杂碎(经过以上的加工程序的产品仍归入本章)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本章不包括:一.品目0106(哺乳动物)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0210}三.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以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

{品目2301}四.鲟鱼子酱以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品目0306——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

品目2716.0000——电力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本章不包括:一.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计)超过95%的乳清制品{品目1720}二.白蛋白(包括按重量计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品目3502}及球蛋白{品目3504}?子目0405.10所称的“黄油”,不包括脱水巷有和印度酥油{子目0405.90}?1517——人造黄油(牛油提取)0405——天然黄油(牛奶提取)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目录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它动物的牙齿。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归类要点(第10-19章)

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归类要点(第10-19章)

第⼗章⾕物1. 带壳稻⾕,⾮种⽤2. 去壳精制⼤⽶3. ⾷⽤⾼梁,⾮种⽤参考答案:1. 100610992. 100630903. 10070090第⼗⼀章制粉⼯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筋1. 马铃薯细粉2. 蒸馒头⽤的⼩麦细粉3. 马铃薯淀粉4. 燕麦⽚本章答案1. 110510002. 110100003. 110813004. 11041200第⼗⼆章含油⼦仁及果实;杂项⼦仁及果实;⼯业⽤或药⽤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1. 黄⼤⾖,⾮种⽤2. ⼤⾖粉3. 葵花⼦4. 蔬菜种⼦5. 零售的⼲海带6. ***参7. 花⽣仁8. 作牧草的草⾼粱参考答案:1. 120100912. 120810003. 120600104. 120991005. 121220106. 121190137. 121220008. 12149000第⼗三章⾍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1. 没药2. 天然⽣漆3. 由罂粟提取的鸦⽚膏4. 从植物海藻制得的胶液琼脂本章答案1. 130190202. 130219103. 130211004. 13023100第⼗四章编结⽤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1. 棉短绒2. 作编结⽤的柳条3. ⽤作垫料的⽊棉本章答案1. 140420002. 140190903. 14020000第⼗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油脂;动、植物蜡1. 初榨的⾖油,未化学改性2. 精制棕榈仁油,未化学改性3. 由⾖油70%,菜油20%,棕榈油10%调制的⾷⽤油4. 加⼯处理油脂后的油脚5. 鲸鱼油,未化学改性6. 经化学改性的猪油7. ⼈造黄油8. 粗⽢油9. ⾍⽩蜡10. 经多次煎炸使⽤后⾮⾷⽤的混合油本章答案1. 150710002. 151329003. 151790004. 152200005. 150430006. 151800007. 151710008. 152000009. 15219000 10. 15180000第⼗六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脊椎动物的制品1. ⾹肠2. 猪⾁松3. ⾷品,含⽜⾁22%,萝⼘30%,黄⾖18%,茄⼦30%4. ⾷品罐头,含⽜⾁10%,萝⼘55%,鱼20%,猪⾁15%5. ⾷品,含⽜⾁15%,茄⼦55%,鱼块25%,猪⾁5%本章答案1. 160100002. 160249903. 160250904. 160249105. 16041990第⼗七章糖及糖⾷1. 砂糖2. ⼝⾹糖3. ⼤⽩兔糖4. 化学纯蔗糖本章答案1. 170199102. 170410003. 170490004. 17019990第⼗⼋章可可及可可制品1. 酒⼼巧克⼒2. 可可粉,未加糖本章答案1. 180631002. 18050000第⼗九章⾕物、粮⾷、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1. 配有⼩袋调料的袋装⽅便⾯2. ⾁馅馄饨3. 速冻⽔饺4. 零售,含脱脂奶粉,⾖粉,酵母,维⽣素等添加物婴幼⼉⾷⽤奶粉5. ⽣的鸡蛋⾯条6. ⽟⽶爆⽶花袋装⾷品7. 装药空囊8. 甜味奶油饼⼲本章答案1. 190230302. 190220003. 190220004. 190110005. 190211006. 190410007. 190590008. 19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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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税号04.03、19.01、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税号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总注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一)税号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二)白巧克力(税号17.04)。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税号04.01至04.04所列食品(税号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税号19.04)。

(五)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税号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税号21.05)。

(七)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药品(税号30.03或30.04)。

本税号也不包括从可可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即可可碱(税号29.39)。

18.01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可可豆是可可树的种子,大量存在于可可果内(一般每果25~28颗),呈扁平卵形,一般为紫色或淡红色,外壳硬而脆,仁被一层极薄的白色内皮包裹,将仁分成几瓣。

可可豆要进行发酵以减少其淡苦味,诱发其香味及便于其去壳。

还可将可可豆用蒸汽处理和干制。

可可豆经焙炒易于去壳,仁易粉碎,便于浓缩及改善香味。

可可豆焙炒后,用带平行沟纹的滚筒破碎,并将其胚芽分离;然后将壳、皮、胚芽和破碎的可可仁(可可碎粒)分开。

本税号包括生的或焙炒的可可豆,整颗(不论是否已和壳、皮或胚芽分离)或破碎的。

本税号不包括:
(一)壳、皮及其他可可废料(税号18.02)。

(二)磨成膏状的可可豆(税号18.03)。

18.02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本税号包括生产可可粉或可可脂所剩的废料。

某些废料可用于进一步提取可可脂,所有废料可用于提取可可碱。

动物饲料中可加入少量的可可废料。

废料研磨后有时也用来替代可可粉,但这些粉虽有可可气味,却无可可香味。

本税号包括:
一、壳及皮,在焙炒及破碎可可豆过程中分离而得,含有可提取可可脂的可可仁碎(仍附于壳或皮上,不易将其分离)。

二、可可胚芽,可可豆通过除芽机后获得,几乎不含脂肪。

三、可可未及可可壳末,脂肪含量一般较高,经济上有提取价值。

四、可可饼(附于壳、皮等废料的可可仁碎或整颗可可豆提取可可脂后制得)。

可可饼含有小块的壳及皮,因而不适合制可可粉或巧克力。

本税号不包括从可可膏提取可可脂后,所剩不含可可壳及皮的可可饼(税号18.03)。

18.03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10 —未脱脂
20 —全脱脂或部分脱脂
可可膏通过加热石碾或盘式破碎机碾磨焙炒可可豆(已除净壳、皮和胚芽)而得;其产品呈固态片状、团状或块状。

这种状态的可可膏虽可制糖食,但通常却用于生产可可脂、可可粉及巧克力。

本税号也包括全脱脂或半脱脂的可可膏(可可饼)。

这种可可膏用于生产可可粉和巧克力,有时也用于提取可可碱。

本税号不包括含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膏(税号18.06)。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可可脂,可可豆中的脂肪物质,通常用热压可可膏或整颗可可豆制得。

通称为可可脂肪的低级可可脂,也可通过对次可可豆或各种可可废料(壳、皮等)进行压榨或用适当的溶剂提取制得。

可可脂常温下一般为固体,稍觉油腻,黄白色;味似可可,有好闻的气味。

通常以块状报验。

用于制巧克力(加入可可膏内)、糖食(制某种糖果)、香料(用花香吸取法提取香料)、化妆品及药品(配制软膏、栓剂等)。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可可粉通过粉化税号18.03的半脱脂可可膏而得。

本税号仅包括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主要为溶性可可粉。

该粉用经碱性物质(碳酸钠或碳酸钾等)处理以提高其可溶性的可可碎、膏、粉制得。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及加奶粉或胨的可可粉均归入税号18.06。

但含有仅作为药物赋形剂或载体可可粉的药品归入税号30.03或30.04。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 —其他重量超过2公斤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
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
公斤的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31 ——夹心
32 ——不夹心
90 —其他
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桔皮等。

巧克力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果子、酒等夹心的。

本税号还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本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

添加维生素的巧克力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1)白巧克力(由可可脂、糖及奶粉组成)不归入本税号(税号17.04)。

(2)裹巧克力的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税号19.05)。

子目注释:
子目号1806.31
本子目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粒、块、条状食品。

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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