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参考版711.doc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职业病危险因素。
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效果,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
一、总则1.1目的:为了及时掌握医务人员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医疗、护理和相关职业的工作人员。
1.3基本原则: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性、公正性。
二、报告责任人2.2职责: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3报告部门:设立职业病报告部门,由职业病报告负责人领导,承担具体的职业病报告工作。
三、报告内容3.1职业病病例报告:包括医院内工作人员职业病病例的报告和无职业病症状的职业健康监测结果报告。
3.2职业病危害报告:包括医院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评估结果报告。
3.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的评估报告:评估医院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报告流程4.1报告时间:医务人员应当在发现可能与工作环境有关的职业病症状或危害因素时,立即向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报告。
4.2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职业病报告部门报告,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医院负责人。
4.3职业病报告部门处理:职业病报告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4上级报告:职业病报告部门应将报告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至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报告保密与公开5.1报告保密:医院应加强对职业病报告信息的保密工作。
5.2报告公开:医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开与职业病有关的重要信息,提高公众对职业病防控工作的关注。
六、处罚与奖励6.1处罚:对医务人员违反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甚至辞退等纪律处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奖励:对积极参与职业病报告工作、提出有益建议和措施的医务人员,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一、总则1.基本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及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职工、实习生和外聘人员。
二、职业病报告的要求与流程1.职业病报告的要求:(1)职业病的报告是医院职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2)医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发现、诊断或疑似职业病的患者报告给相关部门。
(3)报告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疾病诊断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4)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病情,配合做好相关疾病监测工作。
2.职业病报告的流程:(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医务人员应及时通知职业病防治科,并将病例报告填写完整。
(2)确认职业病患者:职业病防治科应尽快核实病例,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3)报告职业病患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病例报告上报至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
三、职业病报告的责任和义务1.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并及时向职业病防治科报告。
(2)在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时,应尽力明确是否与职业有关。
(3)配合职业病防治科和相关部门,提供病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4)加强职业病知识的学习,提高诊断和治疗的水平。
(5)防止泄露职业病患者的隐私信息。
2.医院行政部门的责任和义务:(1)组织开展职业病预防和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
(2)制定医院职业病报告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3)给予医务人员报告职业病的奖励和保护。
(4)定期检查和评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
四、职业病报告的保密与处罚1.职业病报告的保密:(1)职业病报告应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
(2)医务人员在职业病报告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相关信息。
2.职业病报告的处罚:(1)对于故意遗漏或延误职业病报告的医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泄露职业病患者相关信息的医务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五、职业病报告的监管和评估1.监管:(1)职业病防治部门将对医院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监管部门将对职业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评估。
2024年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一、报告责任主体1、用人单位;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____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
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____,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医院职业病上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医院职业病的管理,保障医院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及聘用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职业卫生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落实本制度。
3.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制度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报告(1)各科室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科。
(2)如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 职业病报告与处理(1)职工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卫生科接到职业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对确诊的职业病,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治疗、赔偿和保障。
3. 职业病预防与控制(1)各科室应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严格执行。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3)加强对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4. 职业病档案管理(1)职业卫生科负责建立职业病档案,对职业病报告、调查、处理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2)职业病档案应真实、完整、规范,便于查阅。
五、监督检查1. 医院职业卫生科定期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职业卫生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规范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并与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制度,强化职业病防治措施,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健康保障。
第二章职业病报告流程第四条对于出现职业病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向所属部门报告,并及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条甲方应设立职业病报告的专门通道,提供职业病报告的渠道和方法。
第六条员工要如实填写职业病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检查结果。
第七条对于填写职业病报告的员工,保持信息的保密性,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八条对于涉及职业病的工种或业务,甲方应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
第三章职业病报告责任第九条职业病报告的责任由所属部门和甲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所属部门负责及时收集、统计、汇总并向甲方提交职业病报告。
第十一条甲方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处理第十二条甲方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对职业病报告进行处理和记录。
第十三条职业病报告处理包括收集职业病报告、核实病情、制定防治方案、组织执行防治措施等。
第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处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保证处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职业病报告处理人员要保持信息的保密性,严禁泄露职业病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章职业病报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于故意隐瞒或虚假报告职业病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处理职业病报告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3篇)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一、报告责任主体1、用人单位;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报告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2、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为了保证职业病报告不重报、不漏报,职业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即不论隶属于____各部门,还是地方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____,一律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职业病报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和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直接报告。
对于确诊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法定报告人责任法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报告类别及时限职业病报告分为急性职业病报告、非急性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①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接诊的疑似急性职业病均应立即向当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电话报告;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以上职业性____,初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③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以上职业病报告在实施紧急报告后,应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____小时内填报《职业病报告卡》。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死亡的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报告。
3、疑似职业病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或接诊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在____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报告;职业病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4、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范本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管理刻不容缓。
下面是带来的关于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篇一一、急诊室、门诊部、住院部的接诊医生为职业病责任报告人。
二、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急性职业病病例,必须积极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填写相关职业病报告卡。
公共卫生科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发生两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职业病,职业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时,接诊医生必须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和医院值班负责人,公共卫生科必须立即报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时内填报《职业报告卡》。
四、接诊医生发现可疑慢性职业病的病例,应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记录,并填写《职业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核实后,在24小时内将《职业病报告卡》报至市疾控中心。
五、报告范围: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农药中毒;慢性职业病慢性职业中毒;尘肺;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其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公共卫生科每月对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临床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报、漏报和迟报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报请医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范文篇二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

医院职业病报告制度篇一: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XX医院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为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布的《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疾控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的数据统计、业务指导、质量管理;各临床、医技医生为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各科主任负责对本科室的职业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我院为接诊遭受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是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我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故不是职业病确诊报告单位。
(三)、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为准。
(如:电光性眼炎、噪声性耳聋、尘肺、农药中毒、急.慢性放射病、布氏杆菌病、沼气中毒等等)(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我市和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属于报告范围:1、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2、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3、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4、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六)、疾控处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技科室报卡医务人员,培训后上岗。
(七)、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由XX市卫生局制定的《XX市尘肺病报告卡》、《XX市职业病报告卡》和《XX市农药中毒报告卡》。
(八)、首诊医生在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立即电话报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科立即上报疾控处,并在30分钟内电话上报宣武区疾控中心。
(九)、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诊断后,填写相应的职业病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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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职业病报告管理制度(参考版7.1)1 职业病报告与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病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一)各门诊、社康及保健科室医生接诊可疑职业病患者时,立即报医院防保科(或者社康办,各个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二)防保科严格根据疑似职业病管理要求进行上报,必须报告及时,处理规范;防保科定期对医院、社康疑似职业病报告进行查漏,查漏过程发现漏报病例要求首诊医生尽力补报,做到漏报率零。
二、报告程序
首诊医生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并上报防保科后,应仔细询问病史,详细在《**医院门诊/住院可疑职业病登记本》登记患者个人信息,如患者年龄、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工种、本工种工龄等,并专本登记,妥善留存,同时填写《深圳市医疗机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卡》上报医院防保科(或者社康办,各个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定)。
防保科(或者社康办,各个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接到临床诊断怀疑为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
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利用“罗湖区公
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直报。
为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及时组织患者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利用“罗湖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及方式
诊断为急性疑似职业病病例,2小时内,利用“罗湖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职业卫生风险监测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以传真方式和邮寄方式逐级上报;诊断为慢性疑似职业病病例,应及时负责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利用“罗湖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直报,并以传真方式和邮寄方式逐级上报。
四、疑似职业病告知
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首诊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患者用人单位、患者本人,同时告知二者可向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五、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
各医疗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疑似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疑似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疑似职业病报告守则。
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疑似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信息,报告人签名、加盖报告单位公章,疑似职业病档案有专人管理。
附件1深圳市医疗机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卡
附件2深圳市疑似职业病告知卡
附件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修订)
附件4深圳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览表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1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
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三)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四) 医院按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其管理规定,对相应的医疗技术进行管理:
1、第三类医疗技术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准入;
2、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准入;
3、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的审核准入。
(五)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不得对临床患者应用卫生部和其他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新增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
(六) 医务科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医院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对院内医疗技术作技术审核,提供咨洵意见。
医务科可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中止或暂停其在医院内的应用。
(七) 医疗技术的应用科室应建立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并接受医务科指导和监督。
(八)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报医务科,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九) 各科室和医务人员申请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确认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
员;
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5、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6、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7、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8、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9、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 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审核材料,保证材料客观、真实、有效,上报医务科审核。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申请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3、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l2个月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 技术审核通过后,医院应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定、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
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对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各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自准予开展之日起2年内,每年通过医务科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十三) 医疗技术应用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通过医院向卫生局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医疗技术应用科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医院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1、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2、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3、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l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4、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未经医院批准,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各类医疗技术,由科室或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