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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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江苏农信专业合作联社资金互助项目受到专家肯定

江苏农信专业合作联社资金互助项目受到专家肯定
防范 了金 融风险 。该项 目 建联合社 ,充 分发挥 网络 、市场 、流 通 、人 才等方 面的优 势 ,促进合 作社 的横 向合作 与 组 联合 实现优 势互补 、 资源共享 、分工协作 、共 同 展 ,对 于解 决我 国合 作社 平均规模 小 、业 务范 围窄 ,不利 于发 发
挥合 作社优 势的 问题 ,具有 积极 的示范作 用。
的评审组 宣读 评 审意见 。
专家组认为 ,该项 目方向正确,定位准确 ,符合 中央和地方法规有关文件的精神。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
间开展资金 互助 ,是贯彻 落 实党 中央关 于 “ 民专业合作社 为 满足成 员生产 生活资金 需求 ,可以在成 员 内部组 织开 农
展资金互助”精神的具体行动,也符合 《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资金互助项 目的实施,发 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 的优势,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
鼓 励 和 优 选 大 学 生 村 官参 与 共建 ,有 领导 ,强化协 调推 进 ,在制定工作计 彰先进 个 人 。
条 件 的 可 专 门 设 立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划和 目标 任 务 时 统 筹 安 排 ,在 项 目立
继 续 加 大 典 型 宣 传 力 度 ,在 全 富 民的 良好 氛 围 。 各 级 农 业 部 门继 续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加 快 促 进 现 代 活 、科 技含 量 高 、 示 范 带 动 能 力强 的 高 效农 业发 展提 供 哪 些工 作保 障?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等 大 学 ( 苏省 农 委 农 民合 作 社 指 导 处 江
各 级 组 织 和 农 业 部 门要 加强 组 织 生 村 官 创业 基 地 进 行 授 牌 ,并 评 选 表 供 稿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苏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全力组织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今后一个时期粮食需求还会持续增加,供求紧平衡将越来越紧,再加上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确保粮食安全的弦要始终绷得很紧。

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有责任保面积、保产量,饭碗要一起端,责任要一起扛,此乃国之大者。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保耕地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项最突出的任务,要下定决心、增加投入,大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二、明确目标,分步推进实施。

围绕“十四五”末全省建成5000万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耕地亩均粮食产能达到1000公斤的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500万亩,其中2021年新建高标准农田390万亩。

各地要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有力推进实施。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实施整村推进,积极推广“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再配套”的建设模式,着力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示范镇、示范县建设。

各地要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十四五”水利重大项目,积极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服务建成更多高标准农田。

三、严格标准,提高建设质量。

要把年亩产1000公斤粮食产能作为核心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苏农提复〔2019〕132 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对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63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19〕132 号毛昌宁委员:您提出《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指导生产、引导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消费需求与生产供给的精准对接,推动农产品流通市场发展和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您提出的加快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建议,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所需要开展的工作有些是目前我厅正在组织实施的重点工作,有些工作还需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动落实。

根据您的建议要求,5月份,我们与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进行了沟通与协作,启动“江苏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题研究”课题,目前已在南京、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开展了专题调研,待全省调研结束后,我们将形成调研报告,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提交领导决策。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领域信息化情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2015-2020)》提出了“十三五”我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全省已形成了以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连锁专卖、超市经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为新军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覆盖了从综合市场到专业市场、从产品市场到生产资料市场,从种植业到畜牧业到水产品全产业链,农产品市场经营范围基本涵盖了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和各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加大了对重点批发市场的打造,目前,全省已建成75家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达41家。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8•【字号】苏政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09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努力探索我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坚持全面发展,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坚持协调发展,促进区域间、品种间的均衡发展。

(二)统筹兼顾。

兼顾各方利益,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抓住有利时机,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尊重实践经验,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政府扶持。

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

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市场运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苏财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16〕9号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2016年2月26日附件1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全省农业现代化工程的实施,促进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引导保险经办机构完善产品、优化服务,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标的为收益高、有设施的地方特色农业项目,如蔬菜大棚、内塘螃蟹、肉鸡养殖等农业保险险种,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险种。

第三条在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基础上,省级财政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行以奖代补机制,按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简称“奖补险种目录”)内的险种给予奖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本地区财政保费补贴支出。

第二章奖补险种目录条件第四条省财政厅按年度公开发布奖补险种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相对稳定、进退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对于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新进入奖补险种目录的,由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财政部门推荐,省财政厅组织考察、评估、公示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险种列入奖补险种目录。

第五条列入奖补险种目录的险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保险标的面广量大,分布范围相对广泛,年产值有一定规模,对于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和普遍意义。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
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保险
正文
关于公布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
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单位(企业),各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江苏省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苏财金〔2016〕9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32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对前期各地申报拟纳入省级财政奖补范围的险种进行了审核,经综合考虑农户受益程度、种植面积、历年投保理赔等因素,现公布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详见附件)。

其中,“虾稻共作小龙虾养殖”为2022年度奖补目录新增险种。

对于目录内的险种,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年度结算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因素法向各市县分配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补资金。

对于省属企业单位,省财政对在险种目录内的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日附件
2022年度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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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农[2008]26号
苏农计[2008]18号
苏海计[2008]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水产)局:为加强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大力度地推进我省高效农业规模化工作,现将《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效外向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2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高效农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效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高效农业的生产设施进行补助,扩大高效农业基地规模,提高农业设施生产水平,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带动农民增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省财政高效农业专项资金实施的高效农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级财政支持的高效农业项目,由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和渔业等农口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五条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是:特色规模,集中扶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扩大连片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扶持增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扩建农产品生产、经营基地;直接补贴,对基地生产者建设高效农业给予直接补贴,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增收,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六条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发展设施蔬菜园艺和特色园艺,新建集中连片的组装式标准钢架大棚(曰光温室、连栋大棚等)、食用菌棚、茶桑果园、花卉苗木等;新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包括畜禽圈舍建设、饲养设施设备添置及畜禽良种引扩繁等;新建及改造的高效渔业基础设施,健康养殖小区建设等。

第七条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户。

第八条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l、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带动或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扩建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

省补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70%以上主要用于对农户新建、扩建高效农业项目生产设施补助。

其余部分,一是可以用于农户生产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是可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主要生产资料补贴;三是可以用于由当地政府对农户开展与高效农业项目相关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及其它相关配套服务等费用开支,该项补贴不得超过省补贴总额的10%。

2、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自已新建、扩建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省财政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市、县(市)耕地面积、农业人口、高效农业规模化考核任务等因素,并结合省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财力测算分级,和相关区域扶持政策的要求,下达各市、县(市)当年申报项目金额控制指标。

第十条各市、县(市)农林、渔业等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掼的要求,
共同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区分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垦公司等省属农口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报项目归口的省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省和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二是项目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并达到项目指南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三是要求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定单收购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生产基地补贴。

第十二条对以下项目将给予优先支持:申报单位农产品已获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地认证的;使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等实用技术;建设节地、节水、节电、节肥的集约型农业设施;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等方式组织起来,开展高效设施农业生产的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各市、县(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省级财政支持高效农业建设项目汇总申报表》(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申报项目涉及以下资料的也请一并提供复印件: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与基地农户的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产品或产地认证书等;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对各市、县(市)及省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各市、县(市)控制指标范围内,确定当年省级扶持的重点项目。

如果个别市、县(市)项目申报质量不高,指标有结余的,由省调剂安排到其它市、县(市)。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合同(省定统一格式),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市、县(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合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

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各级农林、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项目将视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苏南地区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条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财政局。

当地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报帐,项目验收前,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资金90%实施报帐,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上,主要采取对生产者给予直接补贴的形式,由地方财政直接补助给生产者。

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也可以采用实物补贴。

对采取货币补贴的,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由市、县(市)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讲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小组由2?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内容,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写出验收报告和评价意见,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或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基地建设、效益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

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建设指标为依据,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用途吻合,并符合报帐制管理的要求。

验收时进行量化指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申请验收必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工作总结、项目合同书与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载以及项目实施效益分析。

对于重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视情况委托审计中介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年底省里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或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并取消其下年省级项目资金申请资格,对有关市、县(市)将扣减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支持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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