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合集下载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非常相似,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及人员集结、车辆通行的交通场所,而后罪一般发生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所在地。

(2)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而后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

实践中,有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位于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附近,行为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同时往往也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时也可能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导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

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仅从客观结果来看,还是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目的来加以分析。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特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客观上又造成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或教学、科研秩序的严重破坏,虽然在客观上也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也应认定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乱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针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行为入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则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如果行为对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则仍应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发生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的后果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扰乱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例如: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干扰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
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其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上,进行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扰乱
交通秩序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表现,符合行
为要件的要求。

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
故意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该行
为。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最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只有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总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妨害公务第277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第278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第279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六)各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280条中规定的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应当一并立案侦查,不再移交。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第280条第1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与量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规定于刑法第290条第1款,该款系根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内容如下: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一、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涵义,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聚众,是指聚集多人,按日常语义,“众”是指三人以及三人以上;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工作、生产、营业秩序,以及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其二,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是指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的情节严重,包括实施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等等。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学理上有观点认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限定于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社会秩序,也就是以“暴力”“胁迫”这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系“情节严重”。

本律师认为,学理解释有合理之处,但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限制的情况,“情节严重”仍属于办案机关裁量的范围。

其三,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这一要件的要点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须达到致使社会秩序“无法进行”的程度。

至于“无法进行”的范围、“无法进行”的持续时间,尚没有进一步规定,仍须办案机关裁量。

其四,造成严重损失。

这是本罪的有一个必备要件,就字面涵义而言,损失,应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为由扰乱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对上述四个要件的解读表明,所谓的四个要件,看似严格,事实上办案机关具有很大的裁量余地,这也是本罪的特点。

二、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本罪的另一个要件就是犯罪主体,也就是所谓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里有两层涵义:其一,就字面意义而言,“非积极参加者”,不构成本罪。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中,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秩序和安宁。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大声喧哗、恶意冲撞、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堵塞交通、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在一个嘈杂、混乱的环境中,人们无法专注于自己的工作或休息,甚至会感到恐慌和不安。

其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容易引发冲突和暴力行为。

当一些人的行为越界时,其他人也可能被激怒,并产生对抗情绪,最终导致群体性斗殴或其他不良后果。

再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会对社会形象和风气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一个城市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扰乱秩序的事件,人们对这个城市的印象很可能会变差,也会影响到旅游业等方面的发展。

为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大声喧哗、辱骂他人等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其次是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对个别人造成了困扰,那么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然而,如果一个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恐慌和混乱,或者对公共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并且目的是为了制造混乱或满足个人的私利,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维护秩序的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当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时,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规则。

其次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扰乱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扰乱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秩序,为公众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空间。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涉及社会秩序、个人行为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只有当每个人都自觉遵守规则,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我们才能享受到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量刑标准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

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

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

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

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

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