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亏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票退市有什么影响_股权出质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有什么影响_股权出质是什么意思股票退市有什么影响伴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IPO阶段实行注册制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未来退市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股票持有人需要充分了解退市机制,以确保财产安全。
退出市场有三种可能,对投资者的影响各不相同:第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的退市,并完全退出资本市场。
由于业绩因素,A股公司退市标准为连续3年亏损将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若在6个月后仍继续亏损将面临退市处理。
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前,股票会一个接一个地跌停,此时股票很难卖出,等到退市完成,投资者已经损失了大部分资金。
第二,上市公司尚未完全退出资本市场,股票退市后继续在老三板市场交易。
老三板市场流动性极差,大部分股票一天也没有交易量,投资者根本不可能通过老三板市场进行翻盘。
第三,由于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信息失真等原因被退市,在此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对股民而言,为防范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尽量避免购买ST开头的股票,这类股票一般都有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也将进一步加大,届时我们会尽可能地选择高质量的上市公司。
股权出质是什么意思很多时候看到时候没有看到股权质押更为明确。
从字面意义上看,股权不必说,“出”表示除去,向外;“质”则是表示的质押。
使用一句话表示就是将公司股权出质出去,属于担保的范畴。
目前根据所收集信息表示,股权出质就是股权质押,仅仅是叫法不同。
股权出质在很多公司中都存在这种情况。
通常情况下是表示在股东遇到资金需要的时候,通过质押的方式从金融部门得到授信,获得资金。
股权出质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不能够作为抵押物,只能够进行质押。
质押后在到期的时候如果质押方不能够清还债务,则会发生这部分股份被金融机构处理的行为,这种情况除非是股东不对于公司控股,不然问题很严重,直接发生股权的变更。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股 、跟 风 现 象 严 重 。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理 念 以 短 期 投 资 为 主 ,
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目前, 市场中大量存在 追求短期利益, 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 助长了市
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与监管者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对 场的投机气氛。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他们无
监管者缺乏权威性和执法的自觉性。
现全部股权的可流通性。股改两年多来, 随着我国股票市
2.政策方面的经常性变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明 场内在活力的释放, 良好的发展态势将会进一步推动股
显感觉到, 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治理政策是变化无常的, 权结构的优化, 从而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把中国证券市场戏称为“ 政策市”。当股指继续飘升, 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不同的并购战略定位决定了并购的不同目标。并 购 目 标 选 择 失 误 往 往 是 并 购 战 略 失 误 的 延 伸 。因 此 , 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 首先要有明确的并购动机, 即并购战
1.深化股改, 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我国上
管不力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监管者定位不清、理念不明。 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国 有 股 比 重 过 高 、分
在监管过程中, 监管机构常常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 布过宽及不能流通等, 改善股权结构, 实现股权结构的优
重角色, 这两者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从而导致 化, 最重要的就是减持变现国有股, 降低国有股比例并实
我国证券市场而言, 监管目标始终在发展与规范二者之 法成为股市真正的投资者, 相应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间游移。监管目标若选择发展, 往往忽视和放松监管, 以
三、如何构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国家法律法规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国家法律法规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护投资者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国家在法律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一、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企业与投资者沟通的桥梁,是投资者获取公司核心信息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制度。
例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等,并定期举行股东大会。
此外,国家还鼓励企业信息透明化,加强了对违规披露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二、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在掌握未公开信息时进行的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例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并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罚。
市场操纵是指通过人为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交易量等,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防范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国家加大了对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将其列为证券监管的重点领域。
通过制定《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打击和处罚。
三、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责任保险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责任保险。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由证券交易所、券商等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弥补投资者因证券公司破产或交易所撤销或调整交易而遭受的损失。
责任保险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责任保险,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制度的设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使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更加安全和有保障。
四、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完善了投资者救济机制,确保投资者能够有效维权。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0ac0715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6.png)
证券法案例分析[合集5篇]第一篇:证券法案例分析证券法案例分析南北车合并案例分析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一分自查报告引发内幕交易质疑。
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部分高管等25人在停牌前半年内买卖南北车股票,涉及北车董事长等25人,大部分人员称对合并不知情南北车合并后复牌五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与此同时,合并预案中一段“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引起关注。
这份自查报告显示,南北车双方多位高管及家属,在停牌前的半年内,曾买卖过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的股票。
这引发外界对南北车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的质疑。
1月7日,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同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两家公司A股股票均在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和2015年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个别交易出现“赔钱”1月8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南北车双双停牌前的半年,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多位高管及家属,都曾买卖过各自公司和对方公司的股票。
新京报记者查询南车北车合并预案发现,在预案第65至83页列有上述交易情况,涉及人员达25人,其中南车6人,北车19人。
合并预案显示,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股票自2014年10月27日起停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南车集团、中国南车、北车集团、中国北车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项目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即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0月26日期间交易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且相关方出具了自查报告。
其中,中国北车交易南车股票的人员包括中国北车董事长崔殿国、中国北车总裁奚国华及配偶、中国北车董事会秘书谢纪龙、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高志及配偶和子女等17人。
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条款(2023年)

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条款(2023年)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行为的约束《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的诉讼提起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与机制

了解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与机制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与机制投资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投资者保护的权益以及相关的机制。
一、投资者保护的权益1.信息公开和透明投资者有权要求获得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信息等,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其所投资的对象。
2.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享有根据法律法规获得的合法权益,包括股权收益、投票权等。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权益,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风险揭示和警示投资者有权获得与所投资产品或项目相关的风险揭示和警示信息。
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风险,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投诉和救济渠道投资者有权通过投诉和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投诉处理和救济机制,保障投资者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补偿。
二、投资者保护的机制1.法律法规制度各国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强调投资者的保护和维权,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2.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机构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教育是投资者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4.媒体监督媒体的参与可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舆论监督,揭露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媒体在报道中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金融市场的情况,向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分析。
5.投资者协会和组织投资者协会和组织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
它们通过提供咨询、投资者教育和维权服务等方式,帮助投资者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票退市应该怎样补偿股民损失

股票退市应该怎样补偿股民损失股票退市怎样补偿股民损失1. 退市重组.这是最为直接的方式,即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向股民提供重组后公司的股份以补偿损失.这需要上市公司有偿还能力和重组计划.2. 其他上市公司收购.由其他上市公司收购该退市公司,向原股民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收购公司股票以补偿损失.这需要找到意愿收购的上市公司.3. 发行补偿股份.上市公司向股民免费发行一定比例的补偿性股票,以维持股民的总股本不变.当公司股价回升后,股民可以选择售出这部分股票以获利补偿.4. 上市公司回购.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民持有的股票,向股民提供一定价格的现金以补偿损失.这要求公司有较强的资金实力.5. 中介机构现金补偿.通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为股民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补偿.相应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筹措资金,并在未来公司股价上涨后获利.6. 司法诉讼维权.股民可以向证监会或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相关责任方,要求其就股价大幅下跌或退市损失作出赔偿,这种方式的不确定性较大.买股票一手是多少股在中国内地市场,一手股票通常代表100股。
因此,购买一手股票就是购买100股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市场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香港股市则以100股为一手。
因此,在具体投资中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情况进行投资决策。
a股买了之后多久能卖在A股市场上,买了股票之后,一般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进行“T+0”操作,即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卖出,但这种操作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散户和一般机构投资者来说,T+0操作并不是很常见。
总之,A股市场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股票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和灵活的交易机制等特点。
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关注市场风险和公司财务状况,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同时,也需要注意政策的影响和市场变化。
在购买股票时需要谨慎考虑,避免盲目操作。
投资者保护法律

投资者保护法律
投资者保护法律是指为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
秩序、防范证券交易风险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
律体系相对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中,《证券法》是最为核心的法律规定,是基础而又重要的法律文本。
它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安排,明确了证券市场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证券市场中的
监管制度和处置机制,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同时,我国
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来进一步加
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
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投资风险和行为,我国也在逐步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例如,我国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加强了对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规范了公募基金销售行为,保障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
此外,还针
对资产管理业务、场外衍生品市场等领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规则,为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制度保障。
总体来说,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构建,不断完善。
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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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
今年二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此确立了证券市场法制化的关键环节-退出机制。
四月份,由于PT水仙已经连续四年亏损,并未能就近期扭亏为盈做出具体安排并提出有效措施,其宽限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PT水仙作出“终审判决”:自2001年4月23日起终止上市,即水仙公司的股票将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首例退市案。
(一)退市规则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实施退市规则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确实非常重要,但对于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则无疑是当头一棒,如果没有退市规则,他们也许还能在市场的投机中挽回一些损失,而退市则可能使他们颗粒无收。
鉴于中国证券市场控股股东绝大部分持有的是非流通股这一特殊情况,退市对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现实利益基本没有影响,通过二级市场上市和增发新股、配股,大股东获得了足够的资金,种种关联交易也已使大股东获取了丰厚的利润。
退市甚或破产,也许正符合某些既得利益者甩包袱的意愿。
实际上,因退市而真正受到损害的是众多中小投资者。
股市存在风险,正常的市场风险是必须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
但是,造成上市公司丧失上市条件的原因,完全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及对其实施控制的大股东,普通投资者对于公司退市没有任何过错。
大股东及公司经理层、证券发行专业服务机构隐瞒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骗取上市、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经理层经营决策的重大失误等是导致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
由于中小股东拥有股份不多,加上我国中小股东权力保障机制不够,故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作为普通投资者,中小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仅凭公司公告的信息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无法对公司形成影响,因而也不应当承担退市的责任,而目前受退市规则影响最大的却是他们。
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证券市场建设中无法回避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国家对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国家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直非常重视。
在立法时,也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
上市公司虽然退市,如PT水仙,但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此发生改变。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监察权和质询建议权等股东权利。
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后,公司仍须继续履行对股东的相关义务,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后续义务-该公司必须公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后续义务,股东有权依法要求公司履行。
如果公告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要被追究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不但拥有对董事的选举权,也有在董事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时的起诉权,可要求有关责任人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承销商、负有各种法定义务的专业机构在违规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人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务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便是依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对退市承担责任的机构和个人,如果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建立健全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作为中小投资者,最关心的并不是有关责任人受到何种刑事或行政处罚,而是自己的投资能否收回,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可靠的保障。
回顾十年来的证券监管实践,对于发行人、承销商及其管理人员、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进行的行政处罚(包括市场禁入、罚款)、刑事处罚已不在少数,但对于投资者向发行人、承销商、专业机构提出的民事索赔主张,则无一予以保护。
一旦公司因上述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终止上市,这些人的民事责任如何追究,是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大挑战。
其实,相对
于众多投资者可能主张的巨额民事索赔主张而言,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可能是违法违规者可以预见、可以接受的成本,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巨额效益、尤其是存在较多的逃避刑事、行政处罚的机会,足以使许多相关人员铤而走险,但对于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则足以使其倾家荡产、无利可图。
这也是美国证券法律将投资者对违反证券法律的行为进行起诉及要求损失赔偿列为与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同等重要地位的原因。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证券业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非常有限,应当下大力进行完善。
关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
在一个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比较充分的法律制度下,如果中小股东在投资决策前,所获得的是虚假信息,并因此而遭受投资损失时,可以对侵犯其权益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要求。
通常首先应当是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因为他们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没有履行这种义务就要受到处罚。
其次,如果会计师、律师、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做假帐、披露虚假信息没有尽到查核的责任,没有起到中介保障作用,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公认的资本市场游戏规则。
法院会使侵权责任人承受一般性赔偿和因欺诈带来的巨额惩罚性赔偿。
这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我国可以借鉴的。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股东真正进行民事赔偿诉讼,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如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即任何一位股东均可以代表所有公司股东对违反法律,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又如责任人的赔偿能力问题,世界各国都将会计师事务所等列为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以承担无限责任来保证其工作的质量。
但是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却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成立的,实际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退市过程中要保证有过失的相关人员、机构承担责任,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如果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诉权、维护投资者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主张,将《公司法》所确立的民事赔偿原则、退市原则及《证券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必将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从根本上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四)退市股票的后续出路应当看到,民事赔偿手段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药,它是一种被动的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票退市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虽然退市,依照《公司法》规定,退市并不是破产或解散,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
如果能处理好退市公司股票的出路问题,就能使《实施办法》得以平稳、顺利地执行。
在这方面的立法显然是很紧迫的。
可喜的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已于6月29日启动,这也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三板市场的建立。
当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办法,我们应尽快制定场外交易规则,保证退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深沪主板市场之外,通过柜台交易或三板市场能顺畅的进行交易。
这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使退市公司股票有了适当的“出口”,二是降低了退市公司股价大幅暴跌的可能性。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股票退市也就不再意味着惨重的损失,这样就尽可能地维护了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