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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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整洁、舒适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业主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维护,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小区内的居住、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依法享有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和建议权;(四)依法享有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按时缴纳物业费;(四)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五)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用途、空间布局;(三)不得擅自占用、损坏、破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四)不得在小区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社会秩序的活动;(五)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责任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地处理住户的报修、投诉等事项,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的基本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后,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提供物业费的收据,保障费用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当协商不成时,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正、独立、中立地进行仲裁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强制服务消费、收费不合理、损害住户权益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停开展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投诉。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条例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严重损害住户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其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解: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以供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承担保持物业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楼宇照明、门禁系统等;2. 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如花草树木的修剪、灌溉和施肥等;3. 小区安全措施和消防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如监控设备的维修、防火门的定期检查等;4. 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如小区内道路、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5. 管理与住户有关的事务,如停车位分配、楼道公告发布等;6. 解决住户之间或住户与物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和投诉,并组织开展社区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规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进行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确保每位业主和住户享有公平合理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服务,如公园、健身房、儿童游乐场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和咨询,不得无理拖延或拒绝提供服务;对于有关公告、通知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居民之间及居民与物业单位之间的纠纷,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

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通用篇)

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通用篇)

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通用篇)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和社区环境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与社区业主、住户、租户之间的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和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高效公益、便民利民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物业服务和管理应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维护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

第五条物业服务和管理应遵循环保原则,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服务和管理应保护住户的隐私权和居住环境,不得侵犯住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应根据住户需求提供以下基础服务:1. 清洁卫生: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停车场等。

2. 绿化养护:负责对小区的公共绿化进行养护和美化,保证绿化环境的绿意盎然。

3. 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巡逻巡查和视频监控,保障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4. 维修维护:负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及时处理住户报修问题。

5. 垃圾处理:建立垃圾分类体系,提供定期垃圾清运服务。

6. 代收水费、电费:代为住户收取水费和电费,并及时缴纳至相关部门。

7. 其他必要服务:根据住户需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员应礼貌待人,热情接待住户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住户问题。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责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住户意见和建议。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五篇范文

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五篇范文

编号:__________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五篇范文第一篇:通用版范文第二篇:中介版范文第三篇:甲方主导版范文第四篇:乙方主导版范文第五篇:纯商业化应用场景版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篇:通用版范文一、总则1.1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

1.2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住宅小区的正常管理、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与服务(1)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2)小区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车辆停放管理等;(3)小区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协助工作;(5)其他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

2.2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计划,并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2.3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便捷。

三、物业费及其他费用3.1 业主应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1)按照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质量、数量,参照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2)考虑小区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3)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1)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3)小区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车辆停放管理等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5)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

(1)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费用;(2)业主自用部分的能源费用;(3)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2)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3)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4)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单位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租户、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设施管理第六条物业设施包括小区的道路、绿化、电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物业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根据物业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社区环境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小区的安全干净整洁,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小区卫生清扫工作,清理垃圾,保持道路、楼梯、走道的清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和保安人员,防范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处理、咨询指导、业主投诉处理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本条例向居民公告,使其知晓。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共同管理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办公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良好的环境、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管理职能,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依法取得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权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公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维修、保养、清洁和安全等工作,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灵活的物业费收缴机制,确保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合格的维修和保洁单位进行相应工作,加强对外包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赔偿制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自治,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公平、公正的服务,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时提供相关管理信息和服务。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类管理问题和纠纷。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费,并按时参与物业费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干扰他人居住。

第十六条业主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参与管理决策。

第四章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可以自愿组织居民委员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主任和委员。

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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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1-16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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