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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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

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

采购黑名单管理办法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采购过程中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和监管,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并保障公司利益。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发生采购关系的供应商。

二、黑名单列入标准1、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行贿、欺诈等;2、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产品质量问题、交货延迟等;3、供应商经营状况异常,存在破产、清算、诉讼等情况,影响其履行采购合同的能力;4、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信息等。

三、黑名单的制定与发布1、采购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信息,并提交给黑名单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2、黑名单评审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供应商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列入黑名单;3、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将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同时通过公司官网、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黑名单的制定和发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不泄露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黑名单的解除1、黑名单的解除需由黑名单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确认供应商已改正违规行为,且符合合作条件;2、解除黑名单的供应商需重新进行合作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合作关系;3、对解除黑名单的供应商应进行持续关注和监督,确保其不再出现违规行为。

五、黑名单管理及执行1、黑名单管理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黑名单的列入、解除及监督机制,同时对黑名单内的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2、黑名单的执行应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确保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和监管到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反馈和处理违规行为。

3、黑名单数据应定期备份与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同时对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调整。

4、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管,如限制其参与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或要求其提供额外的保障措施,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5、黑名单的管理及执行由公司综合信息部负责。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1. 简介本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和执行有效的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机制,以确保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合规、透明、公正。

2. 定义2.1 供应商:指与公司签订合同,为公司提供物品、服务、资金等的单位或个人。

2.2 黑名单:指因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质量问题等原因,被列入不受欢迎、不可合作的供应商名单。

3. 黑名单管理流程3.1 黑名单申请3.1.1 任何公司内部员工均可向供应链管理部门提出供应商黑名单申请,申请须包含供应商基本信息、违规行为描述、证据材料等。

3.1.2 供应链管理部门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1.3 若申请被受理,供应链管理部门将成立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具体的黑名单管理工作。

3.2 黑名单审核3.2.1 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来函或会面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如涉及法律问题,应咨询法务部门进行评估。

3.2.2 根据审核结果,黑名单管理小组可作出以下决定:a) 将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并通知供应商及相关部门;b) 暂时冻结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供应商整改;c) 不列入黑名单,但对供应商进行警告或罚款等处罚措施。

3.3 黑名单公示3.3.1 黑名单管理小组将已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并在公司内网和公告栏上公示。

3.3.2 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黑名单原因、生效时间、解除条件等。

3.4 黑名单解除3.4.1 黑名单管理小组定期对已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进行复审,以评估其是否符合解除黑名单的条件。

3.4.2 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符合解除条件,黑名单管理小组可决定解除其黑名单资格,并将解除消息通知供应商及相关部门。

4. 文件备案与保密4.1 所有与供应商黑名单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需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备案,并保证文件的机密性。

4.2 所有与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有关的会议、沟通纪要须做好记录,并在必要时进行保密。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3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3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的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目的是惩戒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引起关注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六条铁路分公司成立专门的“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包括名单制定、公示、执行、评估等环节。

第八条名单制定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2. 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应明确,以确保公正和可执行性。

3.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公示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将有关黑名单的制定及调整情况,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由、违规时间等。

第十条执行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铁路分公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其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2. 铁路分公司应将相关限制措施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并保证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估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黑名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执行措施的有效性。

2.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铁路分公司领导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给予严厉的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暂停或解除合同关系。

3. 停止向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4. 吊销或限制相关许可证、证书。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的行为规范,它以对准确的管理、控制、保障上下游供应链与团队协作的需求为基础。

其中,黑名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列举出来并通告其他相关方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一种手段。

黑名单管理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为企业和组织带来巨大的价值,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一、黑名单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示原则。

公示是黑名单管理中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公示的信息透明和公开透明,让黑名单不再隐藏不见。

所有相关方都可以从公示的黑名单中了解到相关对象的行为和情况。

这不仅能够提醒被列入黑名单的人或组织,避免他们继续恶行,也可以让其他人对黑名单中的情况有所了解。

对于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也需要建立公示制度,以明确具体实施措施和发行人制定的流程。

2、依法治理原则。

黑名单管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确保依法治理的原则得到贯彻。

无论是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保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构成有效证据和法律条款的有力支撑。

3、依据原则。

黑名单制定和成员变更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确保列表的准确性及时性。

涉及到行业惯例,条款和协议的黑名单还应依据这些实际情况来制定,确保黑名单不会对主体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4、公正原则。

黑名单制定和更新的过程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任何人都应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黑名单制定的结果符合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

二、黑名单管理的实施措施1、黑名单制定。

黑名单制定的前提是建立一个公正及透明的制度,确保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权威、可靠的调查,确定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黑名单的内容应该包括违反合同、协议和行业规范等,制定出相应的列入标准和程序。

2、公示与通告。

黑名单制定之后应该及时公示,让所有相关方了解防范措施。

同时,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通知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确保其能够理解自身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进行改正。

3、执行与维护。

对于黑名单中的个人或机构,应执行相应的措施,包括对其进行限制,解除合同和合作关系等,以避免持续不断的损害。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程序和操作细则,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
(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及时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中的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确保相关人员在各个单位之间都能被及时追踪和处理。

第七条铁路分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及时将新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黑名单管理情况的督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对于存在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的人员,铁路分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降低其岗位级别或取消其相关职务等措施。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范本1:正式风格一、引言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而制定的。

本文档详细规定了黑名单的定义、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相关责任,以及处罚和申诉的程序。

二、黑名单的定义1.1 黑名单是指由公司管理层根据特定原因,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职业道德的员工进行记录和限制其工作和晋升机会的制度。

1.2 黑名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章记录、违反保密义务、失职行为、违规操作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责任2.1 发现黑名单行为2.1.1 员工举报: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向公司举报其他员工的黑名单行为。

2.1.2 监控检测:公司可以通过监控设备、调查、督查等手段监测员工的行为,发现黑名单行为。

2.2 确认黑名单行为2.2.1 公司将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2.2 公司将对监测到的行为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制定黑名单措施2.3.1 若黑名单行为属实,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禁止晋升、调岗、解除劳动合同。

2.3.2 相关责任人将制定具体的处罚方案,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核。

2.4 处罚和申诉2.4.1 员工在受到处罚之后,有权利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及时给出回应和处理结果。

2.4.2 公司将建立处理申诉的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附件附件一:黑名单行为举报表格附件二:黑名单申诉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黑名单: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或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记录和限制的制度,属于合法的管理手段。

5.2 举报:员工对其他员工违规行为进行报告或投诉的行为。

---范本2:活泼风格一、初衷和目的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的推出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增强员工的积极性。

本文档详细规定了黑名单的范围和形式,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责任,以及处罚和申诉的途径。

二、黑名单的定义1.1 黑名单即“小黑屋”,是指公司对那些不遵守规定、职业道德有问题的员工进行记录和限制的一种手段。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支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全体的(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稳定生产,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对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给予处罚,落实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惩处过失,协调劳务承包等境外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装卸劳动合同、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1.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一个月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4)拒绝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隐患整改中未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安全警示对话2次的。

(7)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列入的其他情况。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下,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黄牌警告2次的。

(2)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年内,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安全警示对话3次的。

(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的其他情况。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随着企业经营和管理的不断发展,公司对于员工行为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黑名单在公司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以满足2023年全新的管理需求。

一、背景与意义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害企业声誉或他人利益、影响工作环境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置。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纪律框架和行为规范,为员工提供相对公平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公司黑名单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内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外包人员等。

三、黑名单制度1. 黑名单的分类公司黑名单分为两个级别:轻度违规和重度违规。

轻度违规包括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迟到早退、工作不认真等;重度违规包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盗窃、侵犯他人隐私、煽动他人闹事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 加入黑名单的条件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加入公司黑名单:(1)连续三次轻度违规或者一次重度违规行为;(2)经过严密调查核实后发现的重大违规行为。

3. 加入黑名单的程序(1)调查核实:对涉嫌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准确。

(2)呈报上级:将调查核实结果呈报相关主管或管理部门。

(3)黑名单审议:由企业职能部门对调查核实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加入黑名单。

(4)个人申诉:员工有权利依法对加入黑名单的决定提出申诉,企业将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4. 黑名单的效力和期限(1)黑名单的效力:加入黑名单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降薪、停职、解雇等。

(2)黑名单的期限:轻度违规行为的黑名单期限为一年,重度违规行为的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黑名单期满后,员工的行为将重新评估和考量。

四、管理方式1. 宣传教育公司将通过内部培训、员工手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加强员工规章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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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公告、管理、运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失信惩戒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是指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违法行为记录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涉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公共资源交易后履约中的“扣分黑名单”是指在履约过程中,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且进行后台管理的不良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招标(采购、拍卖等)中介代理机构、专职代理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职责过程中,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后作出的直接影响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资格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行贿犯罪行为,是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

第五条
—1—
一、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或者取消中介代理资格;
5.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项目的竞标资格;
6.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7.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后:
1.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2.暂停安排国家项目资金;
3.暂停项目的审查批准;
4.责令停业整顿;
5.吊销资质证书;
6.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吊销营业执照;
8.责令停止执业一定时期;
9.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10.行政主管部门作法作出的直接影响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资格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2—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交易后履约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及对履约和管理能力突出的企业做出的表彰,应当将其列入扣分“黑名单”管理。

具体详见附件。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实行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和行贿犯罪行为档案查询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黑名单扣分条款及奖励加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黑名单”记录公告。

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黑名单”记录,在本部门(机构)网站公告的同时,应当自“黑名单”记录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推送或报送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管办)。

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在收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记录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建立行贿犯罪行为档案查询系统,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实时查询。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行贿犯罪行为查询系统,并与县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行为档案查询系统相对接。

行贿犯罪行为自查询之日起计算,具体查询办法由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另行制订。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当事人名称(姓名)、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以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为准。

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记录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黑
—3—
名单”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条被“黑名单”公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公告的记录与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并按报送程序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公告的记录与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记录的公告。

第十一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停止对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记录的公告。

第十二条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报送程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十三条公告的“黑名单”记录应当作为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项目资格审查、中介代理机构选择、专职代理人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受到限制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且处在处罚期的,以及5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参与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受到限制,且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处罚或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其所在单位参与投标也应当受到限制。

招标(采购)人应将上述规定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资格审查必要条款,并实行“一标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时,对上述约定条款进行核查,不列入的,招标(采购)文件备案不予通过。

列入“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情形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4—
限制其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记录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黑名单”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县监察局和县公共资源交管办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公告的违法行为不真实,造成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意隐瞒或放任不管或不按本办法将“黑名单”记录报送或查询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黑名单”记录的收集公告和查询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或私自解除和删除公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及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后,《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象政发〔2009〕164号)停止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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