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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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3年最新版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竞争公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贿赂、承诺贿赂、请托、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二)串标联标、分拆标包、恶意串通等妨碍竞争公平的;(三)虚假投标、恶意哄标、过高或者过低报价等损害自身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四)拒绝接受、阻挠监督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妨碍招标投标监管的。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鼓励和引导投标人和招标人通过互联网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以及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部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估算金额、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资格文件两部分。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评审,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论证。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公开评标结果,公告中标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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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定义招标人:指需要采购物品或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投标人: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并准备提交投标文件的机构或个人。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包含了相关信息、报价和承诺等内容的文件。
中标:指由招标人选择并确定具有最佳报价和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合同:指在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招标准备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之前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需求和技术规范。
制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
验证资格条件,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要求。
5. 投标过程5.1 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发送给潜在的投标人,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的详细信息和要求。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联系人的信息,以便投标人进行咨询。
5.2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和个人信息。
项目报价和付款方式。
相关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5.3 投标截止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5.4 开标招标人应组织开标活动,公开拆开所有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
5.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诚信和违约处理6.1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6.2 违约处理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7. 争议解决如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 附则。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筛选承担政府采购任务的供应商,而向社会公开辟出具体需求,采集并评估来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的相关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第四条在招标的过程中,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采购权力,加强招标管理,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提高招标质量和效率,推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组织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采用现代高效的管理方式,全面搜集和评估供应商的相关材料和要求,为采购方选择最合适、价格最低的供应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各级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规模和紧急程度,合理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竞争性。
第七条招标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活动之前,严格遵守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各方责任,公开对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要求和指标等,确保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要求,提供满意的招标方案。
第八条招标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设计一套科学的评审方法,合理规定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参预评审过程,并确保中标方为彻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是招标组织单位发布的招标公告之后,供应商准备竞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做到准确、清晰、规范、客观、公正,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充分阐述招标标准、要求、评审标准、标书格式和其它必备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采购需求介绍、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标书价格、质量保证、质量验收、付款方式、汇款账号、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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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文件同煤天建钢铁行政字(2015)第35号★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版)各厂、处、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材料物资、备品备件采购及各类中介服务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同煤经经管字【2013】929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所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配件采购、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中介服务三类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原则。
各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招标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招标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不招标的,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与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直接谈判。
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
比选竞争性谈判。
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二个或二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选式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框架协议招标框架协议招标作为招标的一种创新和特有形式,分两步进行。
主要适用于材料、配件招标采购。
第一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范围,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只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不约定价格。
第二步通过直接谈判和竞价方式从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中标人并确定具体合同的数量和价格。
做好框架协议招标的同时,招标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质量的跟踪,并及时反馈招标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黑名单”式的淘汰机制,经过不断的优胜劣汰,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
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增加合格供应商的,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后,根据供应商准入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入选。
第八条招标、比选、谈判规模标准(一)、工程施工有关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的,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同一工程项目内容不得进行拆分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1、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2、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模式,申报单位审核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会议及程序;3、单项工程计划(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按照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谈判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谈判资料报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
(二)、材料配件及设备采购招标规模标准1、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量单项计划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材料配件,批次计划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普通机电设备、单体或大型设备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批次集中采购方式。
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凡同一品种年采购金额在10-20万元(含10万元)的,由招标办公室根据主体单位上报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
3、达不到以上采购规模的项目,由招标主体单位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询比价方式确定合同方式,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商务谈判资料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存档;4、急采、特殊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说明理由,经设备处或供应处、仓储处加注意见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询比价程序,方可确定合同。
(三)、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招标规模标准1、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
各采购部门应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最大限度采用物料集中采购方式。
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在招标核准时把关。
2、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月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主体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金额,组织比选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确定合同,招标办公室参与监督审核过程并做市场询比价报表。
3、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生产急需等实际情况,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采购,按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法组织招标时,按本条规定第4、5条办法执行。
4、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确定计划采购价格有较大差异时,公司相关采购、监督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制定统一采购价格,并针对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物料进行分析、研究、比选。
公司成立市场价格调查组对各类物料进行市场考察。
5、各类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产品销售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无法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时,由市场调查组深入市场了解实际情况,对各类原、燃、辅料及钢坯、型材等公司产品进行同时期市场价格对比分析,并书面汇总。
由公司召集相关采购、销售、生产、监督部门召开会议,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后统一采购价格。
市场调查组成员组成由公司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原料处、辅料处、销售处、技术处、企划处、内审监察处、招标办产生。
组成调查小组人员,具体人员可以不固定。
如因采购需要增加相关介入部门,经公司相关领导核准后方可进入。
每批次采销市场调查,原则上不得小于三个小组,每个小组不得少于三人共同完成。
(第5条规定适用于产品销售及不具备采用招标形式组织采购的,原、燃、辅料及大综物料)(四)、中介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1、单项合同的估算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不得采用合同拆分方式来规避招标,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及合同审批程序;2、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3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项目,由招标办公室组织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商务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及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机构;2、投标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合法的资质文件;3、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质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重组、经营亏损状态;4、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近三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没有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履约中违背相关纪律与保密规定;第十条重大项目招标管理重大项目招标,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招标主体单位联合招标委员会共同编制招标方案,并成立招标领导组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
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招标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招标主体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情形。
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通过后,可申请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合同。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第十二条直接谈判适用下列情形(一)达不到本办法招标、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潜在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唯一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招标主体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六)需要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提供工程施工、物资采购或者中介服务的,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招标主体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以上能力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招标主体单位(一)本公司下达计划的执行单位或具体项目承办单位为招标主体单位。
(二)工程招标主体单位为工程处。
(三)材料配件及设备招标主体单位为设备管理处和供应处。
(四)中介服务招标主体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
(五)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主体单位为具体项目承办单位。
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申报核准条件及要求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依照《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各申报单位对须招标或商务谈判的项目,填报《招标申请核准表》或《商务谈判申请核准表》,经申报单位分管领导与招标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招标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编制招标文件,开始组织相关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具体工作。
涉及工程的相关项目必须经工程处立项申报,并以工程处为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的责任主体单位,否则不予审核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在申报招标或商务谈判核准表时,必须附带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立项报告、概预算书、规范合理、严谨、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做为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重要依据。
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
(二)申请招投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须设定项目负责人与招标办配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统一的、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招标技术要求、参数等,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相关要求。
如未有上述相关要求内容,视为不具备招投标条件,不予组织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标前会议。
申报项目在发标前,招标办协调时间并组织标前会议,由招标领导组相关领导主持、申报单位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确定发标项目具备规范合理的、严谨的、清晰的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确定最终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事宜。
第十八条程序终止。
申请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内,申报单位不得随意增改申请项目中技术要求、参数、具体工作内容等,如有增改,对申报单位所申报的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按废标处理,应立即终止招标程序,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招标组织机构及监审组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九条招标管理组织机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