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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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

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

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物资、服务供应商的管理,强化供应商准入、评价,完善供应商评价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范围内所有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业务供应商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术语及定义供应商:指向公司提供商品或相应服务的企业,包括制造商、代理商和施工方;代理商:指制造生产企业授权的在一定区域销售其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合格供应商:是指社会上具备资质及履约能力,通过一定程序评价,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合格进入公司,可向公司提供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有能力向公司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但不在公司供应商库内的投标供应商。

三、职责公司运营改善部为公司供应商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运营改善部职责1.制(修)订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2.收录公司供应商信息;3.建立公司供应商信息库,并对在库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4.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5.组织对供应商的月度和年度评价;6.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7. 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其它业务。

(二)采购主责部门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2.供应商入库推荐和资质审核;3.负责在库供应商的考评和日常监督;4.协助招标办收录供应商信息。

5.采购需求单位职责6.向采购主责部门推荐供应商;7.参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并提出建议。

8.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三)审计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招标办。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收集与公司产生重大经济纠纷且进行恶意诉讼的供应商信息,通报涉案单位,并及时反馈给公司招标办。

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12月28日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入限制,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追责部门,是指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机构或部门。

第四条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录入和审查第五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国资委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国资委追责部门负责录入。

中央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中央企业追责部门负责录入。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作出禁入限制处理的有关信息,由中央企业决定是否录入。

第七条追责部门应当于禁入限制处理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将禁入限制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到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禁入限制系统)。

国有企业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1 基本要求1.1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供应商。

1.2 管理原则1.2.1 统一管理。

维护和完善公司全球供应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供应商网络),所有物资采购必须在供应商网络内选择供应商,保证供应商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1.2.2 动态考核。

通过对供应商整体实力、供应份额、合同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等方面的综合量化考评,实现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

1.2.3 扶优汰劣。

通过业绩引导订货和升降级,大力培育主力供应商,优化供应商结构,控制供应风险。

1.3 管理体制供应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2 职责2.1 物资供应处是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负责自采物资供应商的管理,配合物资装备部对集团化采购物资供应商实施考核和评价。

2.2 各职能部门、用户单位参与公司供应商现场考察、动态量化考核评价等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管理内容3.1.1 实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制。

所有供应商必须预先经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加入供应商网络。

严禁先采购后进行资格预审。

附5.1物资采购供应商(产品)推荐表。

3.1.1.1 对申请准入的供应商,全面审查其资质证书、经营状况、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情况。

资质证书主要有: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相关产品许可证、专利产品证书、质量体系文件、上年度第三方审计财务资料等。

3.1.1.2 对资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标准,由物资供应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成立现场考察小组进行现场考察,出具考察报告,经考察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后上传到供应商管理系统。

3.1.1.3 根据现场考察结果,按程序对准入供应商进行逐级审批。

3.1.1.4集团化采购供应商(生产商)必须由总部物资装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企业自采物资供应商(生产商、流通商),必须由公司分管物资供应领导批准。

供应商管理规则

供应商管理规则

商家管理规则一、商家发货规则:1、发货:交易达成(指在线付款的订单消费者成功付款)后24小时内商家应将消费者商品订单发货的快递运单号上传至商家后台。

特殊商品商家在商品页面承诺的发货时间与以上不同的,或与消费者有特殊约定的,适用其承诺或约定;2、揽收:交易达成后48小时内消费者可以查询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以快递公司系统揽收时间为准)3、发货奖罚规定:商家24小时内发货,每笔订单奖励匀富宝5个,超过24小时未发货将罚款50个匀富宝,超过48小时未发货将罚款200个匀富宝。

一个月内累计5次超过24小时未发货,将警告商家一次并罚款匀富宝500个,连续两个月都出现5次24小时未发货, 将警告商家一次并罚款匀富宝1000个,平台将下架商家所有产品, 冻结货款一个月.4、商家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修改快递单号5次,甲方有权将乙方结算周期更改为( 30天),结算周期持续(3个月),在此期间乙方若无出现同样失误,可申请恢复原( 10天)结算周期,甲方评估合理后可恢复。

二、用户投诉规则:1、商品保质期投诉:商家发货商品保质期不得低于三分之二时间,如商品保质期低于三分之二时间导致用户投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该订单商品10%货款,同时商家给予退换货处理(邮费由商家负责);2、发错货规定:商家在经营中出现一个月内2次送错货投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该送错货订单商品10%货款,同时商家给予退换货处理(邮费由商家负责);3、商品过期投诉:商家在经营中出现商品过期投诉,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货款,同时商家给予退换货处理(邮费由商家负责);三、商家奖励规则1、商家每卖出一款产品,用户确认收货后,平台将把商品的利润价以80%匀富宝的形式回馈到商家账户上,每天固定以0.1‰递减的形式稀释到匀富钱包。

2、用户好评奖励:商家可以在后台设置好评奖励,商家可以执行奖励活动对于给与好评的用户匀富宝奖励(例如、:五星、商品好的描述、收货后上传商品、收货后及时确认等)。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建库、考核、禁入等管理工作在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

第三条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工作原则:一)客观公正,慎重评判原则:供应商黑名单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和评判,同时秉持慎重原则。

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原则:供应商黑名单在供应商动态考核评价基础上产生,分为集团级、公司级两级,集团级黑名单成员自动成为公司级黑名单成员,公司级黑名单成员依照实际情况可申请认定成为集团级黑名单成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下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供应商分类:按照所供产品的类型,供应商分类为货物供应商、工程分包商、服务供应商。

第六条供应商黑名单:指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在采购或合同履约环节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不遵照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经公司认定的供应商(含对应的被授权人)。

第七条供应商黑名单库分为:供应商黑名单库和联系人黑名单库两部分。

第八条供应商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对应法人单位记录的集合。

第九条联系人黑名单库:收录经审核确认纳入供应商黑名单的法人单位所对应的被授权人个人记录的集合。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第十条公司采购中心是供应商黑名单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落实;二)负责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搜集收拾整顿、构造评审、公布、建库、禁入、解禁、监督管理等;三)负责集团级供应商黑名单信息收集整理、组织评审并上报公司分管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过程管理第十一条供应商黑名单认定条件:公司级供应商黑名单采取定期发布与即时发布两种方式。

一)定期公布的认定条件为公司每年度的供应商动态考核评判,动态考核评判为D的供应商经评估、审批后可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公布工夫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被认定归入供应商黑名单的供应商,其法人和对应被授权人将同步归入采购平台上的供应商黑名单库和接洽人黑名单库。

禁用物质管理制度

禁用物质管理制度

禁用物质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旨在严密管控禁用物质,以符合《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及其它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客户的特殊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类型的产品设计、采购、检验、制造和交付整个过程。

3.名词定义3.1 《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3.2 禁用物质定义及含量限制3.2.1 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或客户要求而禁止使用的某种或某些物质;3.2.2 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或客户要求,某种或某些物质被规定了含量限制,禁止超过含量限制的物质也称为禁用物质;3.2.3 禁用物质含量限制:无石棉,铅或其化合物≤0.35%,汞或其化合物≤0.1%,镉或其化合物≤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0.1%,多溴联苯醚≤0.1%(以上含量均为质量百分比);3.3 管控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如电镀、金属和非金属等物料)。

4.职责4.1技术部、采购部、品质部、制造部、销售部和仓库等部门负责禁用物质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进行过程监督;4.2供应商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对禁用物质进行有效管控,定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的禁用物质检测报告。

5.作业程序5.1 设计开发阶段的管控5.1.1 对于设计研发的新产品中所使用到的新物料,要求必须是供应商已经送国家或客户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测试过并取得合格报告的物料,没有取得合格报告的物料,一概不得使用。

在技术部使用新物料之前,由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禁用物质检测报告,送达我司品质部复核存档;5.1.2 当技术部开发新产品中使用到的旧物料,必须是已检验入库储存的合格物料,包含有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第三方试验室检测报告;5.1.3 技术部制作完样件后,要求将样件所用的物料记录下来,具体内容包括物料的规格、型号、日期和批次等信息,以便于物料追溯。

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

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

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物资、服务供应商的管理,强化供应商准入、评价,完善供应商评价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非招标形式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范围内所有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业务供应商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二、术语及定义供应商:指向公司提供商品或相应服务的企业,包括制造商、代理商和施工方;代理商:指制造生产企业授权的在一定区域销售其部分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合格供应商:是指社会上具备资质及履约能力,通过一定程序评价,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合格进入公司,可向公司提供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有能力向公司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但不在公司供应商库内的投标供应商。

三、职责公司运营改善部为公司供应商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运营改善部职责1.制(修)订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2.收录公司供应商信息;3.建立公司供应商信息库,并对在库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4.负责供应商档案管理;5.组织对供应商的月度和年度评价;6.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7. 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其它业务。

(二)采购主责部门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2.供应商入库推荐和资质审核;3.负责在库供应商的考评和日常监督;4.协助招标办收录供应商信息。

5.采购需求单位职责6.向采购主责部门推荐供应商;7.参与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并提出建议。

8.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三)审计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招标办。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收集与公司产生重大经济纠纷且进行恶意诉讼的供应商信息,通报涉案单位,并及时反馈给公司招标办。

公司出入管理规定(3篇)

公司出入管理规定(3篇)

公司出入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制定了以下的公司出入管理规定:一、出入登记制度1.所有员工、访客和供应商进入公司内部都必须在公司出入口处进行登记,填写出入登记表格,包括姓名、单位、来访事由等信息,并携带有效证件登记并存档。

2.公司员工应当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作证件进行出入登记。

3.访客和供应商应提前预约,经过许可方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司。

二、门禁系统的使用1.公司安装了门禁系统,所有员工需使用工作证件刷卡进入公司。

2.外来人员如访客、供应商等需由公司员工陪同,经过门禁系统认证后才能进入公司。

三、证件验证与安检1.进入公司的员工、访客和供应商必须通过安检仪器进行物品检查,包括携带的包裹、箱子等,以确保公司安全。

2.员工和访客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合安保人员的验证和检查。

3.禁止将非法或危险物品带入公司,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身份识别与访客管理1.公司员工一律佩戴公司提供的工作证件,以便身份识别。

2.访客应在公司门卫处登记,领取访客证,并在可视范围内佩戴访客证件,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归还访客证。

五、不文明行为与访客陪同1.员工在陪同访客时,有责任引导访客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访客的言行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2.员工应当及时向安保部门报告任何不文明行为、可疑行为或异常情况。

六、出入异常报告与记录1.员工应当注意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异常情况,如发现陌生人或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安保人员报告。

2.安保部门应及时记录和报告一切出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七、规定执行与违规处罚1.公司将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出入管理规定,增强安全意识。

2.违反公司出入管理规定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为本公司出入管理规定范文,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必要,公司保留对规定的修改和补充的权利,以适应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

公司出入管理规定(2)为了保证公司的安全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公司出入管理规定如下:1. 出入时间控制:公司设有工作时间,员工需按照规定的出入时间进行进出公司,严禁在非工作时间进入或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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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A/CGB-052-2012 签发:王振勃
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
(试行)
2012年9月29日发布 2012年11月1日实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采购部发布
前言
本办法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预算、投资、产权、成本》,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一汽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编制,目的是为了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证集团公司采购业务顺利实施,培育核心供应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采购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采购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王笑言田勇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采购部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机电产品、非生产用材、建安工程类供应商禁入管理。

2 术语定义(无)
3 职责
3.1 集团采购部职责
3.1.1 负责《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制订与完善。

3.1.2 负责按照《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选择供应商。

3.1.3 负责对职能部、子公司采购部门执行《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3.1.4 负责对违规供应商信息材料进行核实。

3.1.5 负责收集与维护禁入供应商档案信息,形成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通报。

3.2 集团审计部职责
3.2.1 负责对《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2.2 负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通报集团采购部。

3.3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职责
3.3.1 负责对职能部、子公司采购部门执行《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3.3.2 负责参与供应商“黑名单”的审核。

3.3.3 负责对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3.4 子公司采购部门职责
3.4.1 负责落实《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

3.4.2 负责收集供应商基础信息,及时掌握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

3.4.3 负责对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供应商及相关人员,及时上报集团采购部。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供应商资质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一汽的供应商)
4.1.1 不具备有效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4.1.2 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1.3 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1.4 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1.5 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方面存在不良记录。

4.1.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相关行业资质证书的。

4.1.7 在参加一汽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4.1.8 供应商不在一汽集团现有供应商资源平台内,而且未经采购委员会批准。

4.2 供应商行为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成为一汽的供应商)
4.2.1 在招标过程中,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2 在招标过程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成员行贿、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或者成交。

4.2.3 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如国家各种管理体系认证证明、生产许可证、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企业业绩等。

4.2.4 违法、违规施工转包行为的企业。

4.2.5 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

4.2.6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企业。

4.2.7 买卖、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企业。

4.2.8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4.2.9 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4.2.10 在采购和实施过程中,供应商有如下不诚信行为的:
4.2.10.1 招标报名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4.2.10.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4.2.10.3 中标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的。

4.2.11 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企业。

4.2.12 不能按期完成零部件的开发计划(零部件如有更改,则开发计划可相应延长)。

4.2.13 在采购活动中,以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向一汽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向一汽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实施贿赂或提供其它利益的。

4.2.14 在采购、招标活动中,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恶意报价、投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扰乱一汽集团公司的采购工作的。

4.2.15 在采购、招标活动中,未经一汽集团公司同意,擅自将合同产品非法
转让他人,损害用户利益的。

4.2.16 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联手哄抬材料价格,损害一汽集团公司利益的。

4.2.17 在采购活动中,与一汽集团公司共同开发的产品,未经一汽集团公司同意,以低于向一汽集团公司的供货价格对其它汽车行业销售的。

4.3 工作内容
4.3.1 根据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集团采购部定期修订《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并不断完善。

4.3.2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4.3.3 集团采购部协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定期对职能部和子公司采购部门执行《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4.3.4 集团采购部将子公司采购部门上报的违规供应商信息材料及时整理并核实。

4.3.5 集团采购部对发现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纪委,在采购系统发通报并建立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4.3.6 集团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集团采购部。

4.3.7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对集团采购部上报的供应商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

4.3.8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内部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3.9 子公司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发现违反《供应商禁入管理规定》的供应商,及时取证并建立信息档案,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采购部。

4.4 禁入及处罚规定
4.4.1 存在4.1条款之中规定任何一条款的供应商,不允许参加集团公司的投标和供货。

供应商直至达到符合要求,经认定方可参与一汽集团公司采购项目投标和供货。

4.4.2 供应商在投标、供货行为过程中有4.2.5、4.2.9款所含的行为之一,在此后一年内不得参加一汽集团内所有项目的投标和供货。

4.4.3 供应商在投标、供货行为过程中有4.2.1、4.2.3、4.2.6—4.2.8、4.2.10、4.2.12、4.2.15—4.2.17款所含的行为之一,在此后三年内不得参加一汽集团内所有项目的投标和供货。

4.4.4 供应商在投标、供货行为过程中有4.2.2、4.2.4、4.2.11、4.2.13、4.2.14款所含的行为之一,永久不得参加一汽集团内所有项目的投标和供货。

4.4.5 对出现供应商有损害一汽利益,隐匿不报的采购部门;对与集团公司已明确禁入的供应商发生供货关系的采购部门,经检查发现的提交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进行处理。

5 相关文件
5.1 《非生产用材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与考核评价办法》
5.2 《机电设备采购控制程序》
5.3 《建安工程采购控制程序》
5.4 《非生产用材集中采购管理程序》
5.5 《汽车生产用钢板供应商管理规则》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 违规供应商取证材料保存期五年6.2 供应商违规情况报告保存期五年6.3 供应商“黑名单”保存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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