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

保险合同单务合同篇一: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二章保险合同及其分类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1.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2.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加需要诚信,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如:投保人有交保险费的义务,那保险人就有收保险费的权利)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书面协议。
这是国际惯例,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易于保存。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字】合同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合同,是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分类的,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的类型分类,分享给大家!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承揽等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借用等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抗辩权的适用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后果不同。
十、本约与预约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 同 预约: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根据预约的规定而签订的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预约的担保功能。 (2)预约的效力。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 误的是 A.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 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 双务合同 D. 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 是 A.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B.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 性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 叠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 重叠
3. 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 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 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 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三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D. 第四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管合同 D. 买卖合同
3. 依照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 合同分为 A.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D.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管理》第二章 合同法律知识

第二章合同法律知识第一节概述一、合同 P. 7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22. 契约——是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签订的必须遵守的协议。
二、合同分类 P. 10—1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1.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 按学术理论来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等)——实践合同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3)主合同与从合同1)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从合同——是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担保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分包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 根据合同的效力划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4. 按合同内容划分 P. 78——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咨询服务合同、物质设备采购合同、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5. 按计价方式划分 P. 79——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3.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商品交换首先要求自由。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

法律法规知识: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分类与格式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在达成某种意愿时,为安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根据不同的内容、目的、形式和约束力等因素,合同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合同。
格式合同则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格式及其内容已经定好的合同。
一、合同分类1.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销售合同:指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服务合同:指服务供应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合同。
(4)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力(个人或集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根据合同的形式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采用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
(2)书面合同:指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的合同。
(3)电子合同:指使用电子文本、电子记录、电子签名或者电子方式开展的合同。
3.根据合同约束力的范围和效力的不同,可将合同分为下列几类:(1)法律合同:指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缺少必要的约束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合同。
(3)合同纠纷: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发生纠纷或违反合同,导致产生争议。
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因经常使用,为简化合同的订立程序,固定了格式和条款,经当事人单独或相互协商后以通用形式进行签订的合同。
通常用于大量涉及权利义务相同或相近的、频繁发生的业务。
1.特点(1)标准化:格式合同是通用的合同,其条款已经规定好了,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修改。
(2)一般性:格式合同不针对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特定的商业关系。
(3)经济效益:格式合同通常设计合理、简单明了,使用方便,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例子(1)个人信用卡申请书格式:它规定了信用卡的申请流程、使用规定、还款条款等。
合同分类的标准

合同分类的标准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本文将探讨合同分类的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
一、根据履行方式分类1.交付合同:交付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交付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劳动力的提供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等。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方式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例如婚庆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等。
二、根据合同的主体分类1.双方合同:双方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涉及两个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购买商品时的销售合同,租赁房屋时的租赁合同等。
2.多方合同:多方合同是指合同中涉及三个或以上主体之间的约定关系。
例如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合作协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三、根据效力范围分类1.单向合同:单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对一方有约束力。
例如授权书、借款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2.双向合同:双向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在此类合同中,各方既承担义务,又享有权利。
四、根据合同的形式分类1.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议达成的合同。
尽管口头合同的效力存在法律争议,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达成的合同。
书面合同通常具有更明确和可证明的约定,因此被认为更具法律效力。
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类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商品的买卖进行约定的合同。
销售合同通常规定了商品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等。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设备等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约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的合同。
3.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档案管理制度(20142)

第一章总则一、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价值材料,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公司合同档案由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单证、函电及与此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形成。
第二章合同分类一、 采购合同:指为生产产品采购原器件、外协部件、商品、礼品、固定资产 等而签订的合同或框架协议。
二、 销售合同:指销售公司产品而签订的合同或框架协议。
三、 技术服务合同:指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维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签订 的合同。
四、 产品合作合同:指公司购买或转让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或产品、合作或委托生产产品、外协加工以及商务合作等签订的合同。
五、 测试协议:指用公司产品、商品、部件等用丁外部测试的协议。
六、 联盟协议:指为拓展销售渠道而签订的分销商或代理商协议。
七、 市场营销合同:指为市场运作、品牌推广等签订的广告、宣传等市场活动合同。
八、 财务合同:指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还款、债券、保险等合同。
九、 企发合同:指为企业发展与相关机构、部门、行业组织签订的合同。
十、综合合同:区别丁上述类别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分配一、合同档案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经营管理部。
经营管理部合同管理专员负责所 有文件编号归档;非采购、非销售类合同的盖章和合同编号分配;合同相 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所负责文件合同档案的借阅、保存和销毁。
二、各部门设档案管理员予以协助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或协议的编号 分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四章文件合同归档要求合同档案管理制度(20142)、文件合同编号规则合同号是合同档案唯一的保管单位。
销售合同号14位,其余均为12位。
文件合同号由公司号、年度号、分类号、顺序号、部门代码组成。
基本模式:ST - 2004 — XS — 0001 — HT公司号年度号分类号顺序号部门代码1.年度号: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指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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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通过分类,我们可以将各种合同找到归类,找到相同或相似的规律,便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与自己的真实目的相一致的合同条款。
一、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五种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与典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是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
)典型合同是非典型合同的方向。
1、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新鲜事务,在合同法上全无规定,而且内容无法归类到15种有名合同中。
这时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处理,要适当运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
2、合同联立所谓合同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
1》纯外观的结合,数个独立的合同仅仅因为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
A 给 b 供鸡, b 给 a 供饲料,鸡和饲料的钱单独结算,互不相欠。
2》依照当事人的意思,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或存在。
A借给b4000万元,同时约定,该笔款项倒帐后, b 在 c 公司的持有的股份2000 股给a,所以股权转让合同依存这借款合同,所以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或解除时,股权转让合同也随之无效。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时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典型的是买卖合同、租赁、承揽等大多数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典型的赠与合同“赠予人是义务人”、借用合同。
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负有给付义务和其他种类的民事义务的,固然为耽误合同“不附任何负担的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虽不负相应的给付义务,但要承担次要的义务,满足这些负担条件,也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并运用对待给付义务的规则。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就是基于利益的交换而形成的双方给付互为依赖的义务关系,“你给我则我给你,你不给我则我不给你”。
所以说: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
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赠与、借用合同。
区分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大。
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若是有偿保管,则要全部赔偿;若是无偿保管,若保管人能够证明己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主体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但是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有偿而且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恶意时,才能行使。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双务合同一般和有偿合同相等,但是单务合同不一定与无偿合同相等。
(有息借款,往往我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依照习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的本金不是合同的义务,而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在他们中间,只有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只享有接受的权利,不承担义务,所以是一个单务合同,但是是一个有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等大多数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保管。
1》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的交付给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则不利于保障营业者的利益,也是处于鼓励交易的原则,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现在把他们都脱离实践合同,列为诺成合同了。
2》仓储和保管合同,仓储商业味重而且物品搬运不方便,所以我国合同法把它归为诺成合同。
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有争议。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
”但在合同法上没有明确的认定。
在合同法中,往往认为普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
4》定金合同,《担保法》认为是实践合同。
5》一种合同究竟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影响对该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的判断。
如:金融机构借贷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自然人民间借贷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再算权利义务。
区分的意义:1、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喏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实践合同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就是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但是人实际交付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所以交付的行为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1、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
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涉外合同这种合同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及时结清的涉外合同。
依据我国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另外,中国的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商业借贷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为要式合同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等。
这里的给付,既包括纯粹的一次性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付款。
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的,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时间因素在合同的履行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实就是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地产生新的权利义务。
雇佣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随着用户的每一次消费,结算后,新的供用关系产生。
继续性合同与一次性合同中的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分期付款合同虽然付款方式是分期,但是自始至终都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每期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标的;;但是继续性合同每一个阶段的给付都是为了那一个阶段的标的,不是一个总的标的。
区分的意义:1、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基于一时性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其转让相对容易;基于继续星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
如: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一时性合同消灭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所以法律规定一时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一律自始无效。
但继续星合同消灭时,一般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了。
所以一般学理上认为,继续性合同无效货被撤销,解除的时将来发生的效力,过去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3、解除权不同。
一时性合同,要求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除非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
所以,一时性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比较少;;但是继续性合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当事人各尽其力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一旦信赖基础丧失,或因其他特殊事由难以期望当事人继续维持这种结合关系时,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凡不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
必须以它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叫从合同。
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因此也叫“附属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时主从合同关系。
区分的意义:明确他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消灭或变更,从合同原则上也随之消灭或变更。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标准。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
是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种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2、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设定义务;3、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合同权利。
为第三人约定义务:1、第三人不是缔约人;2、合同但是人的约定,并未增加第三人的负担,合同实际上是以第三人既负的给付为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