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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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国家大力倡导优化住房供给结构、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正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这一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统一,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该方案在区域、使用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期能有效解决人们住房问题,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一、试点范围该试点方案适用于中央预算内的重点支持城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

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积极引导各类房地产企业参与其中。

同时,试点项目的选址应当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确保租赁住房的供需平衡。

二、土地供应试点城市应当根据租赁住房发展需求,合理划定用地范围。

在土地供应方面,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政府购买、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各类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或分期支付。

三、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标准,积极推进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

租赁住房的布局应当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青年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毕业生等。

在建设中,要注重配套设施的完善,例如公共交通、商业设施、医疗教育等,以提高租赁住房的居住舒适度。

四、租赁管理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租赁住房的登记制度,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租金监测和调控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并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五、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将通过各类资金渠道,向试点城市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租赁住房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的参与。

试点城市要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六、试点评估试点城市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25
•【字号】合政秘〔2017〕82号
•【施行日期】2017.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合政秘〔2017〕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住建部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面临着租房难、租房贵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相继推出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提供租金优惠和公平住房资源配置,改善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分配不均、房源质量差、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为了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全面清理整治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效益,确保中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公平的住房。

二、具体措施(一)清理房源1.建立房源信息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主必须将房屋信息登记在相关部门,并定期更新。

2.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清查工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房主进行查处。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收回房源。

3.对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要进行淘汰,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

(二)整治租金问题1.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涨幅限制,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

2.建立租金监测和投诉机制,对不合理涨租行为进行纠正。

3.加大对违规收取租金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管理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

2.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登记制度,确保住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服务1.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力度,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2.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3.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住户的合理诉求进行及时回应和解决。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依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一)根据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集体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使农民和农村集体通过出租房屋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分享城乡统筹发展成果。

把握改革方向,提高服务效能。

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规范有序,审慎稳妥,封闭运行。

严格区别于小产权房,集体租赁住房从源头开始符合规划、完备各项手续、受不动产登记保护。

审慎稳妥推进试点,保持平稳有序,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改革。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以项目为抓手,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探索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规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三、试点范围在AA市行政范围内选择试点项目分批开展,地块从小到大,从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开展,首期试点拟选择1-2个地块。

重点选择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有较大人口住宿需求的区域。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珠建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珠建规〔2022〕9号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各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一)备案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备案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本通知实施之日,或新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备案。

已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经营业务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信息有效期为两年,每满两年需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三)备案申请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屋托管服务”等字样;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3.在本市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珠海市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宁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市场主导、政府支持,依法规范、有序发展,市区联动、属地负责,企业自愿、互利共赢,多策并举、分类推进”为原则,以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信息服务监管平台、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

即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建设或筹集租赁性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州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X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州住建局牵头;X 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X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济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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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X〕153号)精神、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1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X-X年)》(X办发〔X〕45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X办发〔X〕53号)要求,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吸引优秀人才安居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租赁房源供应渠道,建立市属国有租赁住房为引导、商品房新建配建为主体、个人富余住房为补充的供应体系。

通过启动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启动一批租赁住房建设,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管理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
租赁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开展国有住房租赁工作。

全面清理空置国有存量住房,依托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保障新市民和人才的住房需求。

(牵头单位:市国资办;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2.扶持住房租赁企业。

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参加X市住房租赁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制度,规范行业管理。

对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享受相关税收、金融支持。

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交由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向机构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经科信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培育其他住房租赁主体。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自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
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办)
(二)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4.充分利用X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互联网+城市”行动,基于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服务信息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融合房管、公安等市政府相关部门服务功能,实现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公安人口管理系统平台信息共享,提升智慧治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市民。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科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公积金中心X管理部]
5.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管理,制定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规则和审核标准,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全面、准确,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
6.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

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中,建立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等各类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在X信用网公示,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
7.提供住房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在现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下开设住房租赁押金监管子账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避免随意克扣押金的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租赁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住房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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