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05•【字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事业的战略,促进省、市旅游业的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苏政发〔1996〕58号文和常政发〔1996〕33号文通知精神,做好旅游事业发展费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省旅游事业发展费,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所上交的所得税全额返回,存入财政专户,计入市旅游发展基金。
第四条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辖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和市旅游发展基金帐户。
一、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转入旅游发展基金,4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二、所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本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其余缴常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其中20%转入常州市旅游发展基金,20%由市统一集中上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常政办发〔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文旅休闲明星城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重塑常州旅游发展新格局,整体提升常州旅游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推动常州旅游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从“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
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为抓手,推动文旅融合、城乡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发挥扩大文旅投资、促进文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助力实现文旅休闲明星城建设目标,把常州打造成为全国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
二、工作目标围绕打造“资源优化、产业融合、文旅共进、城旅一体、共建共享”全域旅游示范区目标,2020年底,溧阳市创建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金坛区、武进区(含经开区)、新北区创建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天宁区、钟楼区列入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2021年,天宁区、钟楼区创建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十四五”期间,常州市创建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江苏省旅游条例最新版2

江苏省旅游条例最新版(2) 江苏省旅游条例2016最新版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行旅游业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监测。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统计规范,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政策

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与发展政策引言近年来,中国的旅游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常州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旅游目的地,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和旅游需求的不断变化,常州的旅游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常州旅游业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政策,以促进常州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常州旅游业现状分析1.1 旅游资源优势常州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天目湖、洞庭湖、中国恐龙园等。
这些独特的旅游资源为常州的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
同时,常州还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增加旅游产品的多样性,吸引更多的游客。
1.2 旅游业发展现状目前,常州的旅游业发展较为成熟,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水平较高。
常州市政府也积极出台一系列旅游扶持政策,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常州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旅游收入逐年增长,对常州市经济的贡献逐渐增大。
1.3 问题与挑战尽管常州的旅游业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市场竞争激烈,常州需要进一步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以吸引更多的游客。
其次,旅游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常州需要及时了解游客的需求,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另外,旅游业发展不平衡,常州的旅游资源利用存在浪费和不合理的情况,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
二、常州旅游业发展政策2.1 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和特色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常州应加强旅游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提升产品的品质和特色。
可以通过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开发具有常州特色的旅游产品,满足游客的多样化需求。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2.2 优化旅游市场布局常州需要建立健全的旅游市场体系,合理布局各类旅游产品和景点。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游客的需求和偏好,推动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同时,还应加强和周边地区的合作交流,实现旅游市场的互利共赢。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旅游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自律。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常政发〔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牢固树立科学旅游观,坚持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游客满意度为宗旨,注重改革创新,突出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全力推动旅游开发向集约型转变,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旅游消费向个性化、多样化转变,旅游服务向优质高效转变。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市旅游业总收入超过110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旅游业增加值力争占全市GDP比重达到8%。
全力推动旅游强市建设,实现全国知名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设目标。
积极创建“中国国际旅游示范城市”和“中国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着力打造“畅游江苏乐在常州”品牌,推动全市旅游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二、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进一步强化市旅游指导委员会在引导产业发展、研议改革方案、推进部门合作、制定规划计划、审议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完善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现场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推动旅游发展的合力。
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旅游行业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事后问责”转变。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常政办发[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1日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4号)以及全省旅游业发展大会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常政发〔2016〕165号),推动我市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一)主要目标扎实推进乡村旅游规划引领、精品打造、融合发展、功能提升、市场拓展五大工程,到2018年,初步形成8个乡村旅游集聚区、3个乡村旅游特色村和一批旅游风情小镇,创建3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2个国家和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24个省星级乡村旅游区(其中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2个),年接待游客突破1500万人次,旅游收入年均增长13%以上。
(二)分段目标——2016年,编制《常州市乡村旅游发展规划》。
培育1个旅游风情小镇、1个乡村旅游特色村。
新创1个省级以上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8个省星级乡村旅游区(其中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1个)。
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突破1300万人次。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常政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常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文化和旅游领域供给侧改革,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创建,建设一批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逐步实现文旅消费产品更加多元、体系更加健全、布局更趋合理、结构更加科学、环境更加优化,文旅消费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为建设文旅休闲明星城打下坚实基础。
到2022年,全市旅游总收入超1500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8%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同期GDP增速,游客满意度位居全省前列,文旅消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凸显。
二、主要任务(一)扩大优质产品供给。
以创建文旅消费试点、示范城市为抓手,继续发挥主题公园、度假区优势,培育一批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推出一批专属常州、代表常州、象征常州的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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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促进旅游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公共服务、规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化、融合化、智慧化、标准化发展方向,建设长三角著名的休闲度假胜地,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实施目标考核制度。
本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机构设置)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促进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
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旅游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体育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提供旅游市场拓展、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服务,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九条(资源普查)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全域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协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条(规划编制主体和类型)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辖市(区)组织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要求)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以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资源为原则,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应当充分纳入旅游促进要素,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保障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需求;涉及与旅游发展相关的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公园绿地、基础设施等内容,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执行)各类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其规模和风格应当与旅游环境相协调。
依法需要审批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和建筑,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规划实施与变更)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旅游规划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四条(全域旅游发展)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将本行政区域全域建设成为旅游目的地,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十五条(度假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天目湖、太湖湾、西太湖、茅山、长荡湖等山水资源,创新开发引领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度假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度假区建设,出台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
第十六条(乐园旅游)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主题公园强化中国创造、中国特色、中国服务,放大主题公园集群优势,打造东方主题乐园之都。
鼓励和支持环球恐龙城、淹城春秋乐园、环球动漫嬉戏谷等主题公园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加快产品业态更新,打造国内顶尖、国际领先的主题乐园。
支持举办主题公园交易博览、研修论坛等大型交流活动,引导主题公园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向常州汇集。
第十七条(文化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优势,提升青果巷、前后北岸、天宁寺、东坡公园、焦溪古镇、杨桥古镇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旅游功能,创新开发具有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世界遗产大运河常州城区段,整合大运河沿线遗产资源,规划建设中吴大运河文化公园,打造常州运河露天博物馆,构建“城河一体”的旅游发展格局。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常州名人资源优势,推进苏东坡、唐荆川、恽南田、管干贞、赵翼、李伯元、盛宣怀、赵元任、刘国钧、周有光等代表性名人纪念馆群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开发名人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常州梳篦、留青竹刻、乱针绣、金坛刻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建设非遗旅游基地,开发独具常州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十八条(红色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三杰纪念馆、溧阳新四军纪念馆、中共苏皖区一大会址、王诤故居等红色资源,创新开发红色旅游产品。
第十九条(乡村旅游)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村旅游发展,鼓励依托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开展乡村旅游。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指导,根据乡村产业特色,培育乡村度假酒店、田园康养、农业公园等新型旅游业态。
第二十条(工业旅游)鼓励和支持依托常州工业资源,开发生产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源头的体验需求。
鼓励石墨烯、光伏、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开发工业旅游产品,展示常州工业智造优势。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政策,加快推进恒源畅厂、大明纱厂、大成三厂、国光电子厂等工业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研学旅游)鼓励和支持利用春秋文化、恐龙文化、红色文化、工业文化、农耕文化以及自然生态等研学科普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小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夜间旅游)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剧场、特色餐饮、主题乐园等优势要素,规划建设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开发夜间旅游产品,扩大“龙城夜未央”夜间经济品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依托锡剧、滑稽戏、小热昏等传统曲艺开发各类夜间旅游演艺产品,建设龙城小剧场。
第二十三条(业态融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发展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社会资源的旅游开发,推动旅游与会展、体育、工业、商业、教育、康养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装备制造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出具的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五条(旅游餐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挖掘常州传统餐饮文化、创新开发常州传统菜肴,协调推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餐饮场所,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传承和弘扬餐饮老字号。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部门挖掘和推出本地名点名菜名宴名店,制定常州美食推荐目录,加强常州美食推广。
第二十六条(旅游住宿)鼓励依法开办文化主题酒店、康养度假酒店、青年旅舍、客栈民宿等住宿接待设施,经营汽车自驾营地、房车基地、露营基地等基础服务设施,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住宿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促进城乡民宿发展的管理规定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旅游标准化)打造“常州礼遇”服务品牌。
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领域的“常州礼遇”服务标准,并推广实施;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服务中应用,推动常州旅游及相关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第二十八条(宣传推广)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区域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加强对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
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构建多方参与的旅游联合推广机制,组织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络,开展旅游推介,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形成旅游推广合力。
旅游公益广告应当纳入公益广告专项规划,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为旅游形象宣传提供公益广告展位。
第二十九条(区域旅游合作)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其它城市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性宣传推广、产品开发、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监管等合作,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三十条(公共服务保障主体)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房建设、商务、工业信息、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统筹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智慧服务平台)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全域旅游智慧平台,提供本市旅游信息查询、信息推送、消费警示和投诉救援等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集散与服务中心)市、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交通枢纽站点、商业中心、主要景区等区域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形成多层级旅游集散与服务网络,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物品寄存、旅游救援等服务。
旅游度假区、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第三卫生间、母婴设施、迷童中心、无障碍设施、医疗救助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旅游交通服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公安等部门完善连接市区、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枢纽的快速交通网络,建设旅游风景道,组织开通接驳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客运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