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旁听人员保持安静,下面宣读法庭规则: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逐项问)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
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两个被告人的审判程序提纲模板

两个被告人的审判程序提纲模板时间:2019年6月20日 09:00地点:xxx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人员:XXX、XXX、XXX书记员:XXX公诉人:XX、 XX辩护人:XX 、XX被告人:张三证人:XX法警:XX旁听人员:27人第一阶段: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肃静。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庭审现场一切事项服从审判长指挥。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主持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王翠芬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本法庭宣布现在开庭。
请法警带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你的身份证号是多少?。
被告人:我叫王翠芬,我的身份证号是XXXXXXXXXXXXX审判长:辩护人请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辩护人: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颜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你知道公诉人起诉你的罪名是什么吗?被告人:收到了。
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了桐池市高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翠芬故意伤害罪一案。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并同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在此开庭审理。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庭由审判员钟思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添玟、贾立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愉鑫记录。
刑事案件法院庭审过程之一

说我是对抗组织,
对抗办案单位,
我陷入深深的矛盾之中,
百口莫辩,
有一种被撕裂的感觉,
从心里传出来的撕裂的感觉,
使我觉得头发
好像是一根根的针扎在头上,
我不敢用手去碰触我的头发,
一碰,
就感觉这些针在向肉里扎。
我变得驯服了,像一部打印机
——冯耀武
我变得漠然和麻木,
我内在的一切仿佛被清除了,
虽然我只是想努力成为我自己,
努力召唤自己的理智,
但强大的打击和巨大的折磨紧紧压制了我,
迫使我不得不接受所谓的明智,
认为——
只要不落个和办案机关对抗的名声;
只要不因为我,
让搞企业的朋友们倾家荡产;
只要不因为我,
让我曾经工作过的地方政局动荡;
公开促进公正,冯耀武是清是贪,用事实证据说话。我们全家人相信党,相信法律,相信组织,相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排除干扰做出一个能够经受住历史、法律、社会检验的判决,相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蓝图一定能够实现!
恭候您的光临!
冯耀武全体亲属
2019年12月7日
心中充满无尽的酸苦。
原来认为,最坑人害人的是假药,
现在知道,最坑人害人的是假案。
假案对社会的这种严重伤害使我认识到
要坚持实事求是,
要坚守事实真相,
要做一个有原则的人。
如果任由自欺欺人、指鹿为马成为现实,
不仅对我本人,对我家人
对我朋友、对我同事、对社会大众,
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
都是一种巨大的悲哀。
3.即将出庭的证人
检察机关指控冯耀武收受河间企业家李亚杰3490万元,冯耀武表示没有一件是真实的客观事实。李亚杰被关押四个多月,不仅被指“行贿”冯耀武3490万元,还被指为冯耀武“存放”2400万元“巨款”并向办案单位主动“退赃”2400万元。行受贿的情节那是相当离奇,几乎都是李老板从经营酒店的高层办公室用一个或两个饲料编织袋提着几十万到数百万的现金,到酒店停车场等候市长、市委书记冯耀武自己开车来接受“贿赂”,冯耀武再将装满钱的一个或两个饲料袋子搬运到市委市政府大楼宿舍,过段时间再放回老板处存放,大部分原路回到了李老板处且没有任何凭证,如此搬来搬去是脑残还是在锻炼身体!李老板还被指“行贿”冯耀武后任河间市委书记朱志明等其他领导干部巨额资金和“存放”巨额资金,行受贿的情节极为相似,“行贿”和“存放”数额特别巨大且累计上缴了近5000万元巨额“赃款”的李老板并没有受到办案机关追诉。李老板很像一位只管耕耘不问收获的活雷锋,其出庭作证是不是很值得期待!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案件庭审过程(3篇)

第1篇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一、庭审准备[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庭审前,审判长宣布了法庭纪律,确认了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并告知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二、法庭调查(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陈述称:2021年6月15日,被告李某某因琐事与我发生争执,李某某持械攻击我,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二)被告陈述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张某某的争执源于误会,我在争执中并未持械,对张某某的受伤深表歉意。
事发后,我已主动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了其医疗费。
我承认自己的行为有过错,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证人证言证人甲(张某某的朋友)证言:2021年6月15日,我目睹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争执,李某某在争执中持械攻击张某某,造成了张某某的受伤。
证人乙(李某某的朋友)证言:2021年6月15日,我也在现场,但并未看到李某某持械攻击张某某。
事发后,李某某确实向张某某道歉,并赔偿了其医疗费。
(四)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五)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等。
三、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律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虽有过错,但其在事后已主动道歉并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且双方已达成和解。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三)公诉人公诉人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考虑到其事后主动道歉并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李某某最后陈述:我承认自己的错误,对张某某的受伤深感愧疚。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刑事案件庭审是指在法院进行的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下面将介绍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
一、开庭准备。
在庭审开始之前,法院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首先是对庭审程序和规则进行说明,让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了解庭审的程序和权利。
其次是对庭审现场进行布置,包括庭审座位的安排、证人席的设置等。
最后是检查庭审材料和证据,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
二、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首先是法庭宣布庭审开始,法官宣布庭审的程序和规则,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接着是法官对被告人进行身份确认,确认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然后是原告或公诉机关进行起诉陈述,阐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接下来是被告人进行辩护陈述,对指控进行辩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随后是对证人进行询问,法庭对证人进行质证,了解证人的证言是否属实。
最后是法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最终作出裁决。
三、庭审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安排庭审记录员进行记录,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所有言论和行为。
庭审记录是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确保庭审过程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四、庭审结束。
庭审结束后,法庭会宣布庭审结束,法官会对庭审进行总结陈述,并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有关裁决的程序和期限。
庭审结束后,法庭会对庭审记录进行整理和归档,准备裁决书和判决书。
总之,刑事案件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庭审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庭审解说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各自独立,离婚后不再互相干涉。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2. 李某某是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3. 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庭审过程(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返还隐瞒的财产。
(二)被告答辩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离婚时并未隐瞒任何财产。
关于原告提出的房产和汽车,李某某表示这些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
(三)证人证言原告方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
证人表示,在离婚前,被告曾向其透露有一套房产,但在离婚时并未将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四)鉴定意见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主张的房产和汽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条款有效。
(二)关于李某某是否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均证明李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财产,故法院认定李某某在离婚时存在隐瞒行为。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法律庭审现场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法民初字第1234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汉族,某市居民,某科技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32岁,汉族,某市居民,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小明。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矛盾逐渐显现。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在答辩中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二、庭审过程(一)法庭调查1. 原告张某某陈述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过程,包括生活琐事的摩擦、经济压力以及双方性格不合等方面。
2. 被告李某某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表示愿意承担离婚后的责任,但坚持要求抚养权。
3. 法庭调查了双方的经济状况,原告张某某每月收入约8000元,被告李某某每月收入约20000元。
4. 法庭调查了双方子女的情况,小明现年6岁,正在上幼儿园。
(二)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2. 被告李某某认为,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请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其所有。
3. 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进行了辩论,原告张某某认为,自己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被告李某某对此表示反对。
(三)法庭调解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小明年幼,且原告张某某收入稳定,故判决抚养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1. 关于夫妻感情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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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现场法庭准备阶段【案例】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
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失。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站在座位前,不得坐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下)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法警带被告入庭)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刘贵:我叫刘贵,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刘贵:2009年12月2日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
经本院依法通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贵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刘贵: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当遵循以下原则: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3、不得威胁当事人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99号被告人:刘贵;男;34岁;河北省石家庄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
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
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此致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晓晓2009年12月3日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
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部分(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关的笔录,和伤残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1、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2、误工费:受害人罗益过去一直在煤矿工作,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31950元。
有原告的工资表证实;3、护理费:受害人罗益所受伤害系全身多处受伤,按每8小时换一人一天24小时也要3个人从事护理,共计6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共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0元;5、营养费:受害人罗益受到损伤,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购买补品及营养品花费已超过100元;6、交通费:733元;7、住宿费:400元;通过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陈述,不难看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媛2009年12月3日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讯问。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刘贵: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刘贵: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你与被害人罗益第一次发生争执时谁处于上风?刘贵:罗益打了我好几拳,并且言语不干净,对我进行多次辱骂,一开始我并没有想跟他打起来。
公诉人:半夜你去罗益家时是否有带凶器?刘贵:有,带了一把水果刀,只是防身用。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刘贵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刘贵进行发问?辩护人:有。
辩护人:被告人刘贵,你在第一次与罗益发生的争执是如何挑起的?刘贵:是罗益挑起的,他在玩牌时赖了我的钱,我跟他要他不但不给还态度蛮横,他先推我一下,我们才开始互相动手的。
辩护人:被害人罗益再次对你进行辱骂时你动手了没有?刘贵:没有,当时想的是对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后来他越说越难听了,我实在气不过了,他还扬言威胁我,不但说不给钱,还打算打我,然后把手机抢走,我说我要报警他才离开的。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法庭举证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勇到庭作证。
审判长:准许。
请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李勇入庭)审判员:李勇,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勇:我叫李勇,今年32岁,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审判员: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李勇:我跟罗益是哥们。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李勇你听清楚了吗?李勇: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李勇,你把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勇:好的。
公诉人:罗益为什么要打刘贵你知道吗?李勇:不大清楚。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阻拦刘贵?李勇:我是罗益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这个人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刘贵?李勇: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辩护人:有的。
证人,罗益再次对刘贵进行辱骂时你是否看见?李勇:看见了。
辩护人: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李勇:当时罗益有点不服气就又找到刘贵,说的也不是很严重无外乎就是说没有赖他的钱,别污蔑他,当时双方都挺生气的就是。
辩护人:罗益是怎么殴打刘贵的?李勇:拍巴掌,用拳头打等。
辩护人:打得厉害吗?李勇:不是很厉害。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你对证人李勇的证言有没有意见?刘贵: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李勇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长:准许。
请证人出庭。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证人赵刚你听清楚了吗?赵刚: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员: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赵刚:我叫赵刚,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9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刘贵)背着书包对罗益讲:“你玩牌赖我的钱什么时候给我啊?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啊!”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罗益便对刘贵讲了一句:“我就是没有,你敢动我一下试试!”后转身离去。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证人赵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刘贵: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赵刚退庭。
(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磊的证言:我叫孙磊,本市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自己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在,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罗益在殴打刘贵,要刘贵把钱交出来,李勇呢拉住了刘贵的左臂,后见刘贵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李勇讲:“你让开,是他欠我的钱,这没你什么事”,李勇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