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鄂环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第五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鄂环办[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排查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审批不严等问题。
为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减排、维护群众切身环保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推进企业布局的集约化和园区化,形成产业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煤化工、电石、磷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当地“十二五”规划中,提前介入,开展“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鄂环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庆”和中秋将至,为确保节前节后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和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
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应急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要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迅速制定方案加以整改。
要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做好预防。
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环境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防范重点做到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大环境监测范围和频率,及时发现各种环境安全隐患,争取将隐患和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环保部门要做好与政府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各部门能够迅速到位,各负其责。
三、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值班和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要明确值班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证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做到有领导在现场指挥、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置。
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要进一步做好应急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报得快、报得真、报得准,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及时为正确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依据,确保环境安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鄂环办[2011]215号
•【施行日期】201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2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中国环境报等媒体资源,积极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政策指导、舆论监督、资讯服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省环境新闻宣传工作,有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212号)转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环境新闻宣传,把中国环境报作为宣传建设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重要平台,统筹安排环境保护与新闻宣传工作,把中国环境报作为营造主流环境舆论的重要阵地,支持中国环境网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加强对中国环境报记者站的指导和建设,不断增强环境宣教能力。
要用好中国环境报和中国环境网的舆论平台,进一步凸显新闻宣传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两型”社会、强化节能减排等重点、热点和焦点开展典型
宣传,唱响主旋律。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212号)(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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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
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鄂环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
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
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含行政上级和网格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
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
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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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每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各地污染减排点源治理、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提升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但是,根据我们初步摸底调查,部分地方存在项目进展不理想、未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环保效益。
随着环保事业的发
展,环保项目不断增多,环保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为此,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对环保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确保各类环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按照国家及省级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决定对2008年以来的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办。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环保局”)为单位,下发各区域内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清单。
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下发项目清单,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逐一核对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
对已验收的项目要组织资金审计,强化档案管理,确保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整改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项目实施到位。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治理工艺及治理要求等,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报省环保厅审批后报环保部备案,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报各市、州环保局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实现
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统计、调度工作,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