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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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中国传统园林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在现代,园 林城市多指生态园林城市,具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人 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重要意义。
评选标准
•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 城市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城市郊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 •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 • 城市水系得到治理和保护,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0%以上。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保留的天然生态保护片区占建成区面积的10%以上。 • 此外,评选标准还对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城市生态、城市交通等方面有相应的要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园林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 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态 系统的平衡,有助于保护 和恢复城市生物多样性。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提高 居民的生活品质,增加居 民的幸福感和健康水平。
国家园林城市的社会价值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国家园林城市为居民提供 了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休闲 空间,有利于提高居民的 生活品质。
人口密度
国家园林城市中,人口密度较高的城市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 ,但也包括部分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城市。
03
评选出的园林城市
2020年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 河北省承德市 • 江苏省宿迁市 • 安徽省安庆市 • 江西省赣州市 • 山东省日照市 • 河南省许昌市 • 广东省汕头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四川省泸州市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陕西省汉中市 • *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增强社会凝聚力
园林城市的建设和美化过 程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 ,有利于增强社区凝聚力 和市民的归属感。

浙江省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浙江省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浙江省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杭园文<2003>42号1总则1.1为加强杭州市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

凡在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非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其他绿地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公园绿地养护标准2.1总体标准:指公园绿地养护的整体质量,内容有植物养护、树木存活率、设施维护、土肥标准、病虫害防治标准、卫生标准及管理标准。

2.1.1植物养护标准:2.1.1.1根据设计意图,养护要重视和体现植物造景,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植物景观。

2.1.1.2随着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与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四季有花,黄土不裸露,保持叶面清洁,有整体观赏效果。

2.1.1.3花卉面积(含宿根花卉)不低于5%。

2.1.1.4树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枝、伤损枝;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删;植物无死株。

2.1.1.5草坪生长茂盛,无空秃,无明显杂草,草坪边缘线清晰(及时切边),草高不超过8厘米2.1.1.6棚架、假山及垂直绿化管护合理,达到正常生长量。

2.1.2树木成活率标准:树木成活率98%以上;树木保存率100%。

2.1.3设施维护标准:2.131绿地附属设施完好、分布合理、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1.3.2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

2.133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保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

2.134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2.1.3.5供水、供电、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实施细则
10
2.3.4
设施完整、管理有效、卫生良好。卫生环境差和设施设备损坏或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
10
2.3.5
沿街单位、社区等场所的厕所能为游客免费开放,发现一处未实行的,扣1分。
5
2.4
咨询服务
20
2.4.1
游客集散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可自助式(3分),一个得1分;咨询点须公布咨询、投诉受理方式(0.5分),信息资料准确(0.5分)、全面(0.5分)、及时更新(0.5分)。
20
1.8
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得当,发现一处保护不当的,扣2分。
10
1.9
利用城市传统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等资源合理开发,打造有品质的旅游景点,每处得2分。
10
1.10
城市改造有机更新,未大拆大建,城市肌理保持完好,视情得分。
6
1.11
艺术景观、公共休息设施、观景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家具设计美观,造型与景观协调(4分),有烘托效果,体现地域特色(4分),视情况得分。
3
2.2.10
标识标牌维护保养得当,无脱落、无毛刺、无腐蚀,发现一处维护不当的,扣0.5分。
5
2.3
厕所
35
2.3.1
分布合理,数量充足,满足需要,步行30分钟内须有设置,视情得分。
5
2.3.2
建筑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视情得分。
5
2.3.3
符合市政厕所标准,其中旅游景点、旅游集散地厕所应达到旅游厕所标准,且高等级旅游景区内至少有1个AAA级旅游厕所;文化场馆和大型购物场所参照旅游厕所标准管理,有一处不达标扣1分。
5
2.4.2
景区(点)、文化场所实现语音导览或电子导览功能,缺一处扣0.5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一、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注:1.浙江省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计划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3.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必须符合行业计算标准。

二、浙江省园林城市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三)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三、部分指标解释1.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2.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3.住房保障率(%)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

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

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4.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园林绿化标准

浙江省标准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园林树木建植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

1—20011 总则1。

0。

1 为提高我省园林树木栽植的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促进各有关方面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指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各级各类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地在新建、扩建、改建中园林树木的设计、建植、监理、质监和养护。

1。

0.3 园林树木建植必须以有关审批文件为依据.1.0.4 在遵守本规程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向外地引进或输出的树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办好植物检疫手续.2栽植前的准备2。

1 设计2.1.1 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绿化总平面图、绿化栽植平面图、竖向设计图、地上地下管线图等)、经费预算表和文字说明,并附植物品种名称、规格和数量。

2。

1.2 屋顶绿化设计必须符合该建筑设计规定的负荷量,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图纸还应包括屋顶防水处理施工图.屋顶栽植以低矮灌木、地被植物、草坪以及箱栽、盆栽植物为宜.2.2地形设计2.2.1应全部清除地面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根等残留物,化工、汽修地块应清运酸、碱、盐渍土类和油污土类,换上种植土。

针对现行城市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建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对树木生长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可采取就地掩埋和改良利用的办法,但要防止转嫁和形成二次污染。

2.2.2 载植地岩、坚土、重粘土等不透气土层或排水不良、不透气的废基,栽乔木按深1。

2米、宽1米,灌木按深0.6米范围予以清理。

2。

2.3 根据设计标高,翻整土地,加填客土,翻土深度应不小于30cm。

2。

2。

4 应按竖向设计平整场地,整理地形,一般不得有低洼积水处。

2。

3 栽植地2。

3。

1 栽植地宜选择肥沃、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的栽植土。

2.3.2 树木栽植土土层厚度应符合表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浙建〔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7〕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在建设城市宜居环境中的抓手作用,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我厅对浙江省园林城市、浙江省园林镇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浙江省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创建为民。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园林城市系列创建作为提升城市(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作为完善城市(镇)功能、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作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全面协调、特色推进,促进城市(镇)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订方案,完善创建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要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开展“浙江省园林城镇”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着眼品质提升,强化建设管理。

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1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考核标准一、生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
(一)生态园林城市(城区)标准指标体系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二)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1.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4.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未达标;
5.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未达标;
6.城市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8.林荫路推广率未达标。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提高我省居住区(单位)绿地的整体水平,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市、区)、建制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机构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建设由省建设厅指导,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价。

第四条评价程序(一)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二)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各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核定,并经综合评定后,将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正式行文报省建设厅。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不超过10个园林式居住区、10个园林式单位。

(三)省建设厅适时组织对各地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价工作进行考核,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第五条评价标准满足《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规定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附件1),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价:(一)已通过绿化专项验收的,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二)有宿根、多年生和自衍花卉植物布置,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四季有花;(三)利用阳台、屋顶、栅栏、围墙、花架、河岸等各种载体开展立体绿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已开展市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价的,获市级称号满1年。

综合审定评分≥90,可评为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

第六条申报材料(一)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格;(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1∶500的绿地平面布置图或绿化竣工图,质监文件或监理质量报告等绿化竣工资料;(三)建设项目绿地率达标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如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等;(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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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城市绿线管理办
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

(二)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出有益经验。

(四)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健全、配套、管理手段较先进,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有科研新成果并推广应用。

(八)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管理规范。

二、管理制度
(一)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
成,内容完善,并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

(二)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

其中,县城应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内容或在上一级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覆盖。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认真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

(六)园林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条文要求。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健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设置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效明显,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指
标达到以下要求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范》,
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单位”占6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2、立体绿化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水平。

五、园林建设
(一)园林绿化建设要体现保护优先原则,防止过度追求“景观”效应,充分保护原生态,提高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

(二)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
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三)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
植物景
观,绿化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其中县城至少有两座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单个面积在3公顷
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四)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五)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以休闲功能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在65%以上。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时,统筹农村绿地建设,并有分步实施的措施,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编制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平原地区90%以上,山区及海岛地区6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城市60%、县城4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管道燃气普及率40%以上。

编制燃气城乡一体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燃气供应体系规范、安全得到保障。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三)公交出行比率大城市不低于20%,中等城市不低于15%。

(四)实施城市照明工程,贯彻节能要求、景观照明科学合理。

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100%,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五)城市道路按道路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管理,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6%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8%。

(七)城区道路机械清扫率30%;城区公厕二类以上每万人拥有4座。

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及人
流较多的道
路沿线300米左右有公用厕所。

八、特别条款
1、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绿化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不予验收。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或污水处理率不达标的不予验收。

3、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三年虽逐年增加,但疏于管养,绿地荒抚的,应适当扣分0.5—1分。

4、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高出2个百分点以上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高于1平方米以上的,加1--2分。

5、获得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加2分。

获得园林绿化领域先进经验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下文推广的,每项加1分。

九、附则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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