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8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征地补偿标准

乐山征地补偿标准乐山市是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乐山市政府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乐山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首先,根据乐山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安置补助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生活费用,以及对其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补助。
其他相关费用则包括了因征地导致的房屋、树木、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生产条件。
其次,乐山市政府在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会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向被征地农民公布征地补偿标准和执行程序,确保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做法,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再次,乐山市政府还注重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和优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乐山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利益的关注和保障。
政府通过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等方式,确保了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和有序进行。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乐山市的征地补偿工作会越来越完善,为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

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乐山市作为四川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公平合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农民因征地失去耕地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乐山市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乐山市土地管理条例》,对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的类型、地段、地块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公正。
同时,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性建筑物、果树、农作物等,也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其次,乐山市政府还规定了对农民因征地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单位需要向农民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金,以补偿农民因失去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住房、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再次,乐山市政府还规定了对农民因征地而造成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合理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单位需要向农民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补偿金,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的就业机会、生产生活条件等,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农民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总的来说,乐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和征地单位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同时,也要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农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乐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征地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乐山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乐山征地补偿标准

乐山征地补偿标准乐山市是四川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和工业基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征地补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对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土地利用强度、土地的位置、土地上的附着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根据乐山市的实际情况,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其次,安置补助是征地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地补偿款中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
在乐山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需要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标准,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生活的持续性。
此外,其他相关费用也是征地补偿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拆迁补偿、过渡期补助、搬迁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情况、经济发展水平、被征地农民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乐山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此,我们对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促进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为乐山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乐山市8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5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辅义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乐府函〔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依法推进我市征地拆迁工作,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确保新旧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相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相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精神,现将省政府批准我市执行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你们。
我市2020年11月3日后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项目,按照印发标准执行。
批复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新标准执行之日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乐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附件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乐山市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表二:乐山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表三:乐山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表四:乐山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表五:乐山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乐山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拆 迁办公室共清场 2 宗 13 亩 ,完成征收集体 土地 地拆迁 工作按 照“ 5 01 属地管理 ” 原则 , 各相关街道 、 乡镇 、 社 具 14 5 0亩 , 拆除农 房 和城市房屋 1 . 4 2万余 平方米 , 转 村组 、 区是征地拆迁工作 的责任单位 和实施 主体 , 农 协调和实施工作 。市中 非安置 7 8人 ,有力地保证了 中心城 区城市建设 和重 体负责本辖 区征地拆迁的组织 、 6 点项 目的建设 。
整合并修订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8号令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52号文和乐山市征地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程序规定3号令成为统一的征地拆迁政策文件作为乐山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万方数据医戮戮嚣弱墨竺竺竺兰兰竺竺翌兰兰呈兰孑是1嚣是黝砌稻嘲黝删劬燃黝舭嬲乖lo蚤矛瑚综合性文件和公益性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集体用地征收拆迁管理的操作性指南和技术性规范
设, 公安 等相关 局的副局长为副主任 , 日期 10 1o — 2 收 2 {- 3 2
【 作者简介1 课题负责人 : 周小林 , , 男 中共乐 山市委党校副校长 、 法学副教授 ; 组成员 : 课题 张晓明 , , 山市征地拆迁 办公室 副主任 ; 男 乐 毛丹 , , 女 中共乐山市 委党校行政管理学讲师 、 士; 硕 邹朝晖 , , 男 中共乐山市市 中区委党校高级讲师 。
( ) 二 乐山有序推进征地拆G_ 作的主要做 法 r - -
区委和区政府把征地拆迁工作纳入对街道 ( 乡镇 ) 的综
合 目标考核 , 相关征地拆迁项 目签订 目标责任 书 , 化 强
1 . 组织领 导。乐 山于 2 0 年成立 了市征地拆 督查检查 , 加强 08 定期检查工作进度。这种工作机制调动了各 迁领 导小 组办公室 , 由市 中区区长 为主任 , 国土 、 市 建 级的积极 性和责任感 ,确保了征地拆 迁工作 有序有力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1.14
•【字号】乐府办函〔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
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就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棚改安置还房公摊面积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还房(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公摊面积在还房结算时按7%计算,超过7%的部分由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记入产权证面积。
二、高层建筑物业服务费
对在高层建筑安置还房并实际居住的原始住户(出售、转让、赠与、出租、借住等除外),免交5年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运行电费。
免交期届满后,市政府按0.3元/月?㎡标准补贴电梯运行费,若产权人变更后则不再享受补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乐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乐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乐山市作为四川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
关注。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乐山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首先,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性质和面积,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
般来说,居民自建房屋的补偿标准会比较高,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用等。
而对于商业性质的房屋,补偿标准则会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规模来确定。
此外,对于农村集体建房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包括农户的补偿款、过渡期安置等。
其次,过渡补助是指在拆迁后,为了帮助被拆迁户过渡期间的生活,提供的一
定补助金。
这部分补助金的标准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数、房屋性质等情况来确定,以确保他们在过渡期间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最后,安置补助是指在拆迁后,为了帮助被拆迁户重新安置,提供的一定补助金。
这部分补助金主要用于购买新房或者租赁新房,以及搬迁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
安置补助的标准也会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数、原房屋性质等情况来确定,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置。
综上所述,乐山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涵盖了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让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顺利过渡安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当行为,确保整个拆迁过程的合法合规。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让被拆迁户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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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 年9 月25 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蒋辅义二OC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下同)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用),其原建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的,以及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及市中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属本办法规定的安置对象的,再行对其拆迁安置。
拆迁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安置。
第五条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及其因依法婚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
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对象:(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生;(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四)符合政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计入安置对象:(一)没有承包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空挂户口;(二)通过继承、赠送房屋等形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
征地拆迁单位会同相关的村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拆迁安置对象的审核认定,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征地拆迁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
第七条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审查,制订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筹措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审核上报征地手续,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市中区人民政府是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
成立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市、区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第九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订,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予以修改完善。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区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户为单位明确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总金额、需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宜,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7 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拆迁单位予以复核。
复核结果应予一并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被拆迁人与征地拆迁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将房屋交拆迁单位拆除。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安置:(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四)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无条件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征地拆迁单位及时认定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对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十五条拆迁各类合法房屋,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一)拆迁主体房,按附件 1 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拆迁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按附件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
(二)拆迁已装饰装修的主体房,其装饰装修费用按附件 3 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拆迁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修(改)建的营业用房,被拆迁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且有实际纳税凭据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扣除土地评估价后进行补偿,并按每平方米8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的原有水、电、气、光纤户头,能够恢复或迁移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恢复或迁移;不能恢复或迁移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无水、电、气、光纤户头的,住房安置时,被拆迁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征地拆迁单位缴纳开户费。
(五)拆迁征地公告前修建的农家乐房屋、养殖业房屋及其设施,分别按附件1、2、3规定的相应标准进行补偿,并按主体房面积每平方米2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拆迁依法应予补偿的其他不动产,本办法及附件未规定具体补偿标准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评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被拆迁房屋所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未统征,被拆迁人未予农转非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拆迁安置对象的,可以在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相对集中选址的基础上,按照农村村民建住房的规定提出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安置;其被拆迁的主体房,按附件 4 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附件2 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拆迁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拆迁。
第十八条住房被拆迁的,征地拆迁单位按被拆迁主体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 元发给被拆迁户搬迁费。
选择期房安置的,计发二次搬迁费。
第十九条对住房被拆迁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由征地拆迁单位按150 元/人月发给过渡费。
实行现房安置的,按2个月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以实际交房日期按月计发,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拆迁人以及住房被拆迁但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4 元计发6 个月过渡费。
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房屋实施补偿拆除后,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本章规定实行住房(现房或期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
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3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被拆迁人应当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
选择的安置房超面积的,超面积10 平方米内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超过1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被拆迁户按搬迁房屋的先后,领取选房序号。
被拆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序号选房,超过规定时间不选房的,序号顺延。
(三)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为被拆迁户办理。
第二十二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自愿放弃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自行安置住房证明,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交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因征地拆迁而提出任何住房安置要求。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照同批次安置房的成本价,一次性将人均35 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一)住房被拆迁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置对象,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30 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超过30 日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主动交出房屋或者腾出土地并经征地拆迁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在2 0日内搬迁完毕并经征地拆迁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用总额的6%计发提前搬迁奖;超过2 0日期限搬迁完毕的,不计发提前搬迁奖。
(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按安置房每套3000 元给予奖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安置房交接手续的,不予奖励,并停发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