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05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105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助业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上不含港澳台),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六)个人助业贷款支持的企业条件:1、支持的企业类型:(1)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支持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投向;(2)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通过当年年检;(3)开业年限在2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4)优先选择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企业;(5)支持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包括为大企业进行长期配套生产的、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代工贴牌生产的以及出口导向型生产的制造业企业;(6)支持经营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区总代理或专项品牌的分销商;(7)严格控制房地产、建筑、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了更好地解决生产、销售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使其得到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本行特推出“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

为规范“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本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是指本行对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申请,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企业的中短期信贷需求。

第三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销售经营的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者、主要股东等。

第五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条件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信用记录良好;四.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电费凭证、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六.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本行办理;七.所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用于满足中小企业中短期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因扩大经营而需改造的固定资产项目、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金需求等。

第七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用途包括:(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1—2]《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的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等相关规定,共分8章、47条;[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于2010年2月12日由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文件形式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2)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3)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

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大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治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治理机制,制订贷款治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畴,实施差不风险治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咨询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治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大贷款资金支付治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操纵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操纵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本方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助业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助业贷款的自然人。

第四条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则上不含港澳台),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五)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六)个人助业贷款支持的企业条件:1、支持的企业类型:(1)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3)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支持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投向;(2)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当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通过当年年检;(3)开业年限在2年以上,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4)优先选择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企业;(5)支持有竞争力的制造业企业,包括为大企业进行长期配套生产的、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代工贴牌生产的以及出口导向型生产的制造业企业;(6)支持经营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地区总代理或专项品牌的分销商;(7)严格控制房地产、建筑、住宿和餐饮娱乐行业。

(当地知名品牌餐饮除外)。

3、对我行有良好的综合效益。

4、企业授信应符合上述规定的各项的基本条件,且不得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授信:(1)涉及法律纠纷、诉讼,或违规经营遭受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2)上次授信期间未履行承诺或我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3)有不良商业及银行信用记录;(4)虚假注资或抽逃资本金的;(5)无适宜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经营的;(6)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的。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阳光卡/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借款人所经营、控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进入股市、固定资产投资或其它国家禁止的用途。

第八条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考虑到贷款期限长,企业经营风险,建议贷款期限控制在3年以内)(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

其中:1、授信额度根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及担保额度金额之和;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除以贷款人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担保外,以其它方式担保的,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本贷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新还旧和展期,特殊情况须办理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第三节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第九条本贷款单笔金额起点为20万元。

第十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幅度确定,如客户条件特别优异需下浮利率必须上报总行审批;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罚息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还款方式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本金、先还息后等额/等本金、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其中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必须由总行批准。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的选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为方便借款人有效运用信贷资金,贷款人可以对贷款予以一定期限的先还利息、后等额还款的优惠措施。

其中,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三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含)的贷款,可以实行在借款后第一至六个月还款期先还利息,剩余时间等额或等本金还款。

第十三条还款周期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

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贷款担保第十四条担保方式本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借款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选择多种组合使用。

(一)抵押担保(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二)质押担保。

总行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的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他的质押品须上报总行批准。

(三)抵押+保证担保。

包括以下二种情况:1、房产抵押+担保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房产抵押+使用贷款企业担保+使用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非借款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相关担保具体规定。

1、抵押物条件:(1)原则上只接受自然人名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抵押须上报总行审批。

(2)抵押物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并已取得房屋权利凭证(小产权证)。

(3)抵押物地理位臵良好,价格合理,易于变现。

(4)抵押物房龄原则上控制在15年内。

(5)抵押物为住房的,建筑面积须在60平米以上。

(6)抵押物用途为住宅、商铺、写字楼,不接受厂房或单一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7)抵押物原则上地处经办行所在城市。

2、抵押率的规定:(1)以一般住房作为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

(2)以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3、担保公司基本标准:(1)须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其中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

(2)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有从事中小企业、个人贷款担保经营活动。

(3)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5)拥有知识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管理体系完整、信誉良好、服务上乘,有较强的持续债权管理能力,催收力度大。

(6)担保公司应在业务开办前缴存不低于50万元的担保金,并通过在我行开设的保证专户进行管理,保证金比率原则上应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

与担保公司合作一年以上的,如担保项下贷款资产质量良好,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最低比例不低于2%。

第五节贷款流程第十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借款人情况调查表;(二)贷款申请表;(三)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印章)、授信前三个月的活期存折流水或其他有效还款来源证明;(五)以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财产共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以抵押+保证方式担保的,除提供抵押物资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用途文件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等具体贷款用途资料。

(七)使用贷款企业还款来源资料:1、公司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企业一年以上财务报表等;2、授信前营业3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3、对生产经营国家有强制执行标准的产品的,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4、原则上,借款人还应提供纳税证明、进出口报关单、电水气缴费发票等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

(八)如追加使用贷款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须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决议;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该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授信调查。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当负责审定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对需要现场核实的事项,必须双人现场核实。

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须做详细记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授信调查要点:1、通过行业收入水平分析、电话或上门调查核实开具收入证明单位,了解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1)薪金、工资收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存折;(2)自办实业客户可提供经营收入证明,如验资报告、股东分红决议、税单等;(3)房屋租赁合同及税单、股权分红税单等。

2、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情况,借款人须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自身经济实力,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我行及他行贷款等资料;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

如有连续90天以上不还款记录,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4、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调查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对于借款人本人及所工作、拥有或控制的私营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要重点调查:(1)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各项借款、应付账款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质量和使用状况;(2)核对企业纳税证明、进出口报关单等重要经营凭证;必要时应走访企业的上下游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