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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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 试卷73分》第一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下)试卷73分[考试时限]:60分钟[及格分数]:60分[考试说明]:1、松花江流域的防治总体思路还是围绕改善质量,削减总量,防范风险,通过抓支流来促干流,抓城市来护生态。

正确错误2、北方一个污染非常严重的流域,也是一个非常缺水的地区。

在这个区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问题都非常的突出。

正确错误3、两个河口,,两个面源,两个源头,一个城市群,都是辽河流域整个规划的重点。

正确错误4、根据本讲,黄河中上游支流中汾河、渭河的水质环境基本达到要求。

正确错误5、对于黄河中上游的防治策略,以城市促进支流的治理,以支流促进干流的改善。

把这个优化产业沿河的风险防范,作为整个规划的重点。

正确错误6、重要水源地,要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河岸带生态组合,这些综合工程,要打造恢复生态,保证饮水安全的目的。

正确错误7、在十二五期间,利用部级联系会议合作机制,和各个地方共同的分析每一个流域存在的突出,逐步的解决各个流域存在的主要水污染问题。

正确错误8、我国对于修订和完善水环境的质量标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已经非常完善了。

正确错误9、各级镇府应该接受广大群众对环境问题的这种反映要求,及时的处理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处理的情况,工作的部署,工作的进展,也都应该及时的向公众公开。

正确错误10、确保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的水质稳定达标的重点要求是。

加强石化等行业的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的风险防范水平逐步的恢复流域的生态以上都是11、洪泽湖被污染的支流主要包括条支流。

12、是辽宁省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座落在抚顺。

大河黄水库海河流域黑龙江流域淮河干流13、根据本讲,巢湖流域的防治主要是湖区的问题。

农田污水富营养化工业废水生活废水14、根据本讲,三峡库区的面积有万平方公里。

15、下列属于三峡库区的区域有。

云贵高原矿业发展片区赤水河的生态保护片区四川省的经济发展片区以上都是16、根据本讲,规划中任务,最终落实到治理项目上,总共有个项目,总投资3460亿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3•【字号】并政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太原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城市扩张,对资源的过度开采,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直接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生存质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的决定,有效改善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修复与保护、疏浚与治污并重、当前与长远兼顾原则,突出重点,依法治理,有效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使之得到修复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在汾河进入娄烦县河段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对流域内地表水、中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合理调度,达到以下目标:(一)疏浚目标:确保汾河干流188公里河道常年至少保持最低生态流量及部分农业灌溉用水,恢复汾河自然流水;河道复流入渗,逐年补给兰村、晋祠泉域地下水,确保地下水位止降复升;修复河道自然形态,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改善沿河生态环境,促使适宜浅水生物生存的湿地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力争通过城区主干道径流量达到 5立方米 /秒。

最终通过对流域内各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对传统产业的提升改造,实现绿色转型。

(二)治污目标:汾河干流兰村以上河段常年争取达到地表水Ⅲ类,兰村以下河段力争常年保持地表水Ⅴ类;对严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使水资源和水生态得到有效保护;种树、种草,有效管护,加强流域内植被绿化和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形成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

市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一、前言市汾河流域是山西省的一个重要经济区域,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此次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旨在通过实施一系列针对性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尽可能减少治理和修复成本,使汾河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二、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工程1. 林草植被的恢复与重建:通过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政策,逐步恢复流域的植被,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减少流域内的土壤流失。

2. 土地整治工程:对流域内的河道、沟渠、滩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其良好的水土流失控制能力,减少水土流失程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益。

3. 土壤改良措施:通过施加有机肥、改良土壤物理性能和结构等方式,提高土壤质量和保水能力,并减少水土流失现象。

三、水体净化工程1. 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方式,逐步恢复流域内的生态环境,减少水体中的污染源。

2. 农业源污染控制:对农业生产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农药等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其对水体的污染。

3. 工业废水净化:通过升级现有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新建相关设施,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提高处理效果和管理水平。

四、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1. 水生生物保护和修复:通过加强汾河上游和下游的保护,恢复江豚和鲟鱼等绝灭或濒危物种的数量和分布范围,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2. 水域湿地生态修复:通过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修复湿地生态,使其恢复到自然状态,保持生态稳定性和多样性。

3. 生态旅游开发工程:通过生态旅游开发,逐步征服当地居民,从而增加靠近流域的农村地区的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健康度。

五、总结为了保护市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加强治理与修复活动,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汾河流域土壤、水、植被、气候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措施。

以上方案只是治理和修复之一,下一步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因地制宜,科学地采取适合当地的治理方案,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

汾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措施布局李晓芳【摘要】通过对汾河流域水质污染现状分析可知,汾河流域水质污染主要原因是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且收集率低、中水回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

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入河排污口整治、点污染源控制、面污染源治理、再生水回用等水污染控制措施,使得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有极大的改善。

【期刊名称】《黑龙江水利科技》【年(卷),期】2016(044)006【总页数】3页(P49-50,140)【关键词】汾河流域;污染控制;河流水质;控制措施;总体布局【作者】李晓芳【作者单位】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汾河位于山西省的中南部,是山西省最大的河流,为黄河的第二大支流,被山西人称为母亲河。

汾河流域面积39 471 km2,东隔云中山、太行山、太岳山,与滹沱河、漳河、沁河为界;西隔吕梁山与黄河北干流为界;北隔芦芽山与桑干河同源;南以稷王山与涑水河为界。

汾河流域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加快,流域内废污水排放量不断加大,河道内垃圾随意堆放,面源污染严重,河流水质不断恶化。

维护汾河的健康生命,保护山西人民美好家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汾河干流沿程共设有13个监测断面,自上而下分别为:静乐水文站、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坝上)、兰村水文站、迎泽桥、小店桥、汾河二坝 (坝上)、汾河三坝、义棠水文站、赵城(石滩)水文站、临汾、柴庄水文站和新绛。

汾河的6条主要支流共设9个监测断面,分别是上静游、娄烦、芦家庄、松塔、盘陀、东庄、涧桥、浍河水库和南堡。

根据各断面水质现状监测资料统计分析可知,汾河流域内河流水质优于Ⅲ类的河长仅占约24%,而水质为劣Ⅴ类的河长约占63%,由此可见,汾河流域水质污染严重。

水质污染主要原因是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达标排放、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且收集率低,中水回用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垃圾污染和农药化肥面源污染等。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7.19•【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汾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治理措施;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保证防治水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汾河流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措施,积极治理;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管理和监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检查督促所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水污染治理项目,参加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进行监督;(五)组织水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水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进行水环境科学研究,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制教育,推广水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七)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SHANXI WATER RESOURCES《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业经2019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9年4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一条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汾河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的重要指示,打赢汾河治理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决定。

第二条2019年,汾河流域十三个国考地表水断面中优良水质断面达到五个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在五个以内,汾河入黄口庙前村断面、岚河曲立断面、浍河西曲村断面必须退出劣Ⅴ类。

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优良水质断面扩大至六个以上,其他各断面水质在原有基础上有明显提升,汾河水源地(包括汾河二库)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

第三条2019年,在汾河流域的市、县(区)分界处,建设跨市界、县界水质自动监测站。

7月1日前全部建成,实现一次性全覆盖。

第四条各级河长应当担负起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所有河渠内垃圾淤泥、入河排污口、排污企业全面排查,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监测排污口达标情况,制定排污口管理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确保源头污染治理到位。

第五条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率先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忻州市、吕梁市建成区以及汾河流域的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六条2019年底前,运城市、临汾市、霍州市、洪洞县、灵石县等市、县新建、扩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2019年9月底前,完成汾河流域现有四十八个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温提效改造,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第七条加快建设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相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沿河乡镇建设一批山西水利率达到95%以上。

狠抓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今年太原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区保护的决定(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汾河、沁河和桑干河源区(以下简称三河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汾河、沁河和桑干河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河流经全省除阳泉之外的10个市、45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8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3.8%,三河现有有效灌溉面积达126.86万亩,约占全省的60%,随着临汾马房沟提水工程和晋城市张峰水库的建成使用,其灌溉面积和经济效益还会明显提高;三河流域内县(市、区)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70多亿元,约占全省GDP总量的70%。

二、解决三河源区生态日益恶化的问题关系重大。

长期以来,我省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三河源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为源区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三河源区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一是断流天数呈增加趋势。

汾河、桑干河近年来每年断流时间在270天到320天之间。

二是水量呈明显减少趋势。

汾河、沁河、桑干河十年平均减少量分别为多年平均水量的44.8%、48.9%和13.4%。

三是水质污染呈加剧趋势。

据有关资料显示,汾河超三类污染河段总长占参与评价河长的93%,桑干河超三类污染河段总长占参与评价河长的47.1%,沁河嘉丰镇以下河段的水质也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四是三河源区的林草植被因开荒、采矿、砍伐林木等受到破坏,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能力逐年下降。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4号《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23日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汾河流域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以及汾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由汾河干流、支流、湖泊和水库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忻州市、太原市、吕梁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汾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保护负主要责任;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保护重大政策,督促检查汾河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汾河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汾河保护工作。

汾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能源、应急、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汾河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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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第七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汾河流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每年向排污单位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汾河流域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汾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和区域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下达执行。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报请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级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交流的入河口,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汾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第十九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一条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

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五条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八条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汾河流域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和灾害的扩大。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申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被要求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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